万顺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中美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比较研究
万顺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长沙410138)
摘要:警察出庭作证作为我国司法诉讼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控辩平等、审判公平的重要途径。美国在警察出庭作证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从警察出庭前期精心准备,到出庭时着装、行为、态度、证言等都进行了严格约束,并明确了作证责任。在借鉴美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基础上,中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需要从身份确定、作证范围、责任细化及落实豁免四方面来完善,形成良好的警察出庭作证氛围。
关键词:警察;出庭作证;比较;研究
随着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公民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开启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从体制、机制以及意识形态上不断加大了法治建设力度,形成了较为完整、并与社会主义建设相适应的法制体系。但在该进程中,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尚有不明确、不完善、不成熟的地方,出庭作证范围、内容、权利等方面还存有很多问题,适用性较差,效果较为低下[1],与其他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出庭作证效益还存在一定差距,仍有很大完善和提升的空间,优化我国警察出庭作证法律法规是新时期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法制需求之一。
我国法律法规对警察出庭作证有相关约束,从法律基础、身份确定和基本范围三方面形成了警察出庭作证体系,在该框架下对警察出庭作证进行规范,并以此为基础来保障法治工作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法律依据
公正的审判是警察出庭作证的核心法理内容。我国法律规定辩护方可以申请警察出庭作证,对审判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或质证过程中的严刑逼供等行为进行揭露,从而保证公正审判。在出庭作证的过程中警察和检察机关都会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相应提升了警察及检察机关的侦诉效益,使追诉效果得到本质上的转变,这为辩诉方权益的保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与此同时,公正审判强调平衡,指出在审判过程中,辩方享有向警察提出某项侦诉的权利,必要时可以要求警察出庭作证以实现控辩平等,这是实现审判公平的重要途径。该过程中要求把握好直接言辞原则,即在场原则、直接采证原则、采纳原始证据原则,从上述三项内容出发公平、公正地执行诉讼流程,实现审判公平[2]。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确定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规定要对作证身份进行严格约束,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作证身份进行明确,以此保证控辩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刑事诉讼法》中对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进行了界定,但整体并不全面。该法律中认为承办案件的警察可以以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在控辩过程中提供证词、证据等。警察在参与案件后对案件环节了解较为深入,能够对案件进行全方位把握,从而保证对案件进行真实还原。除此之外,该法律第二十八条也对身份范围进行明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警察出庭作证的基本范围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的基本范围涉及两大方面,即与警察职务活动无关的方面和与警察职务活动有关的方面。与警察职务活动无关的方面,警察目睹了案件的经过,作为非职务人员参与到案件中,了解案件的基本状况或重要线索,对案件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作用,可以作为一般证人出庭作证,实现案件的还原。与警察职务活动有关的方面,警察以职务身份参与到案件过程中,可以作为直接参与人或间接参与人出庭作证,从而维护审判公平,如逮捕犯罪嫌疑人、还原案件真相等[3]。要实现程序性事实与实体性事实的真实性、有效性,警察需要出庭作证,对现场状况、证物证词等进行明确并作证,了解案件过程,还原事件真相。
美国在警察出庭作证方面的立法较为完善,结合具体案件状况形成了较为详实的法律法规,要求警察要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采集罪证、出庭作证,从而实现举证规范和控诉支持。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前期准备
美国警察出庭作证已经成为控辩的重要内容,警察在控辩过程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是控辩的有力保障者。美国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是结合美国国情及联邦政府工作需求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内容及流程进行明确的,形成了较为规范和科学的警察出庭作证体系[4]。在美国从事刑事调查的相关人员均有义务以证人的身份在审判中出庭作证,接受法庭询问,尤其是刑侦警察。美国司法制度要求警察要作为检察官的有力助手与控诉支持者,在庭审中对检警作用进行全面发挥,积极配合庭审工作需求。地方法律还规定警察出庭作证要进行全面的前期准备,结合侦查状况形成作证内容,从而确保作证内容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警察出庭作证前需要对法庭的基本结构、作证要求、法庭秩序等进行深入了解,全面把握好庭审的程序步骤,依照刑事证据规则对各项证据进行整理,严格依照庭审程序步骤提供有效刑事证据。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基本要求
美国警察出庭作证中对警察的着装、行为、态度、证言等进行严格约束,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出庭作证体系。
警察将作证作为一件庄重、严肃的事情,在作证过程中需保证着装庄重、整洁,从而形成良好的作证氛围。警察出庭作证后的一举一动都会受到人们的关注,其行为代表着检察机关工作的态度,是控辩公正的重要体现。美国法律法规要求警察出庭作证后要对自身行为进行严格约束,不与庭内人员擅自交流,不对控辩双方具有任何情绪。要严格遵守庭审要求,端正坐姿,态度自然,认真回答检察官的各项问题。警察出庭作证后要端正态度,摒除个人情感,严格依照控诉要求公平举证。举证过程中警察要对回答内容态度进行明确,不可存在模棱两可现象。美国法庭设有反询问环节,在该环节中非常容易出现由外界因素干扰导致证言准确性的问题。警察在该环节只能够回答“是”或“不是”,容易导致证词系统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大打折扣。因此美国法规规定,在该状况下庭内人员可以请求法官对答案进行内容设定,从而确保自身证词的真实准确。
(三)警察出庭作证的责任要求
美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警察出庭作证责任进行明确,指出只要案情需要,警察就有义务且必须出庭作证。该过程中警察的权责与普通证人相同,均需要进行庭审宣誓和庭审询问与质证。
美国法律法规大力支持警察出庭作证且指出警察出庭作证后需承担责任,一旦出现作伪证并被揭露后作证警察需承担法律责任,构成伪证罪。一旦伪证罪成立警察将会受到法院的通知,严重时甚至构成妨碍司法罪而获刑。
中美警察出庭作证法律法规在很多方面存有差异,其具体表现在身份差异、范围差异、性质差异和处罚差异四方面。中国警察出庭作证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出庭作证内容还不细致,急需进一步优化和提升。
(一)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对比
警察出庭作证身份是警察出庭作证中的关键。《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及证据规则》第六百零六条表明除与案件有关系的人员外,检察官及司法警察都可以有资格作为证人。警察可以结合具体状况及案件需要进行出庭作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还原。美国社会各界已普遍认可警察出庭作证这一行为,认为警察出庭作证是司法公正的必要途径。而我国警察出庭作证身份较为模糊,整体界定仍存在一定问题。《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虽然对警察出庭作证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并未针对其身份给予法律上的界定,并未表明警察在案件需要下必须出庭作证,这严重影响警察的责任意识[5]。
当前我国警察出庭作证身份较为混乱,警察可以以证人身份、侦查人员身份、公职人员身份、控方证人身份、控方辅助人等身份出庭作证。上述不同的身份导致警察出庭作证公平性、严肃性大打折扣,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警察出庭作证时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警察目睹案件的发生过程,以普通证人的身份出庭作证;另一种是警察作为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的身份出庭作证,警察以这种类似控方证人身份出庭的,是基于检察官的申请而出庭作证。上述出庭作证状况直接对作证身份进行了限制,导致警察出庭作证多以控方证人实现,即出庭作证的目的是辅助检察官进行控诉。除此之外,我国学术界和司法界均普遍认为警察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而证人是诉讼参与人,警察与证人之间的诉讼地位存在非常大的差异,两者具有明显界限,不可以混为一谈。上述现状直接降低了警察出庭作证率,导致我国警察出庭作证难度加大。
(二)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对比
《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及证据规则》第六百零一条指出警察可以出庭作证,对控辩进行举证。该法律落实后美国开始重视警察出庭作证,并拓展了其出庭作证范围,将警察作证作为控辩举证的重要途径,有效改善了警察出庭作证的效果。与此同时,美国法律法规要求当案件需要时,参与案件相关侦查活动的警察必须出庭作证且其在侦查参与过程中需承担相应责任,严格作证行为。美国司法指出“如果从事侦查的警察不出庭陈述并接受交叉询问,记载着控方证据和结论的卷宗材料就会因未经陪审团亲自聆讯而被排除在事实范围之外。”为了将侦查工作转化为有罪判决,还原事实真相,美国警察经常自愿出庭作证,希望提供有力证据,保证庭审顺利进行[6]。
我国虽然对警察出庭作证框架进行构建,但并未对其出庭作证范围进行明确。《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虽然指出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即警察需要参与到案件过程中且对案件进行合法调查,警察在执行任务过程中目击案件状况且了解案件真相。在该状况下,警察才可以作为程序事实证人或实体事实证人参与到法院举证过程中。上述法律法规只对上述两种作证范围进行明确,并未指出其他作证范围,如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后、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或有立功表现时我国并没有强制要求警察出庭作证对上述情况进行澄清。
(三)警察出庭作证的性质对比
美国对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警察出庭作证法律法规,警察能够自愿且主动出庭作证;而我国只是规定部分情况下警察可以或者应当出庭作证,并未形成强制性出庭作证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警察出庭作证性质以及效果上的差异。
《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及证据规则》中对警察出庭作证行为进行肯定并在警察出庭作证的实践活动中发挥良好作用,该法指出警察出庭作证是司法公正的必要途径,如有需要参与案件的警察必须出庭作证。上述环境影响下,美国警察自愿出庭作证且作证态度端正,充分尊重作证过程,形成了良好的警察出庭作证风气。
我国警察出庭作证法律法规较为欠缺,《刑事诉讼法》中也并未对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进行明确,只是表明警察可以出庭作证,但并未形成良好的出庭作证风气,这造成许多警察逃避责任,不愿意出庭作证。我国警察主要参与案件的侦查过程,对案件真相进行还原,但侦查完成后警察将后续工作交由检察机关,不再参与后续过程。审判阶段当检察工作需要警察出庭作证时,警察出庭作证全凭个人意愿,检察机关不可强制要求警察参与到举证过程中,这导致部分警察因逃避责任拒绝出庭,制约了我国法治社会发展进程。
(四)警察出庭作证的处罚对比
中美警察出庭作证的处罚存在非常大的差异。美国在自身司法体系基础上形成了完善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对警察出庭作伪证现象进行定性量刑,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就进行严厉惩处。我国虽然对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构建,但制度较为简陋,司法中存在警察出庭作证身份界限不明的情况,无法依照《刑法》中的相关条例对其行为进行定性量刑,处罚力度较轻。
《美国联邦诉讼规则及证据规则》中对警察出庭作证处罚进行明确规定。警察出庭作证前需要进行宣誓,保证出庭作证时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旦出现作伪证现象后警察即构成妨碍司法罪,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我国法律没有形成明确的责任追求制度,警察出庭作证缺乏责任约束,作证具有一定倾向,其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较低。当前我国《刑法》中指出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翻译、记录,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而警察与证人身份存在明显界定,一般不以上述身份出庭作证,因此,伪证罪无法对警察出庭作伪证进行制裁,惩处,这直接导致警察出庭作证法律约束效益降低。如在出庭作证过程中涉及到被告人受伤等问题后,警察多推卸责任,告知检察机关是具体的刑事手段。这种出庭作证氛围加大了警察作伪证的可能性,从根本上影响了我国司法公平建设的效益发挥[7]。
为了加速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公安机关必须要对诉讼制度进行完善,细化警察出庭作证内容,形成系统化、层次化警察出庭作证体系,从而为刑事诉讼的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规范体系,全面把握身份
警察具备证人资格是其出庭作证的重要前提,应当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警察就其职务行为也可以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出庭作证是承办案件的警察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对于案件程序性和某些实体性问题,警察作证具有不可替代性,出庭作证法律法规完善的过程中,司法机关要依照《刑事诉讼法》对警察出庭作证进行规范,全面把握好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和条件。
首先,要对警察“证人”的身份进行肯定,确定警察具有出庭作证的权利且在出庭作证后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确保警察能够在该责任下严肃作证,形成规范的警察出庭作证体系,如被告人投案自首后警察要主动且自愿出庭作证,向检察官呈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自首行为,严肃作证;其次,要对警察出庭作证过程中的作用进行转变,由当前的定罪量刑作用转变到一般证人作用上,从而保证警察可以与常规证人一样出庭作证,为被告人提供良好的诉讼保障。警察出庭作证与一般证人出庭作证一致,应按照一般证人出庭作证流程完成作证,配合检察官工作完成举证任务,接受庭审质询;最后,要对警察出庭作证进行法律保障,细化警察出庭作证保护制度,为警察出庭作证提供良好的保护体制,从而确保警察能够主动参与到作证环节中,全面提升控辩效益。
(二)明确内容,扩大作证范围
在对警察出庭作证行为进行规范的过程中,侦查机关要严格依照警察出庭作证身份的要求对警察作证进行约束,从而保证控辩工作能够有序、规范地开展;要在程序性事实、实体性事实外拓展出庭范围,对其范围进行具体限定;要在上述基础上扩大证人内涵,把握好合理性和必要性两个原则,从根本上提升警察出庭作证的价值,从而保证警察出庭作证效益能够全面提升,其具体包括程序性事实和实体性事实两方面内容。
1.程序性事实。检查、搜查等过程中制作的现场笔录作为证据被质疑时,警察需出庭作证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证明;庭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或被告人出现当庭翻供状况时,警察需出庭作证与被告人以及相关人员对质,确定证词的真实性;证据证词提取、保存等过程受到质疑后警察需出庭作证对证据证词的真实性进行证明;出现诱惑侦查后警察需出庭作证对是否诱惑侦查进行证明等。
2.实体性事实。警察非执行职务期间目击案件了解状况后需依照一般证人作证流程出庭作证,对案件的发生及案件真相进行还原;被告人存在自首情节后、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等情况时警察需要出庭作证对上述情况进行阐明,向检察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除此之外,在对警察出庭作证范围进行拓展过程中,侦查机关还应对警察出庭作证的前提进行强化,即确保警察能够明确自身证词的影响和检察机关能够明确自身具有的质疑权利。要在该基础上明确警察出庭作证内容,以扩大警察出庭作证范围,并对警察出庭作证进行严格约束,既保证警察作证的有效性,更保证司法公正。
(三)责任承担,提升作证质量
相关资料显示: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从没有出现过警察作伪证被判刑的案例。这导致警察作伪证这一不良之风猖獗,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因此,在对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内容进行完善的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依照警察出庭作证现状对其责任体系进行明确,形成细化责任内容,这样能够全面提升警察出庭作证的主观能动性,形成良好的司法氛围,其需要包括:
1.出庭责任。在案件需求下参与案件的警察拒绝出庭后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对正当无理由拒不出庭的警察可以依照责任内容给予其相应处罚。
2.作伪证责任。警察出庭作证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一旦作伪证被揭露后要对其行为全权负责,严重时甚至需要承担刑事处罚。
要在上述基础上对警察出庭作证责任处罚进行明确,一般性行为可以给予相应警告、训诫;情节严重的需要依照《刑法》要求进行严厉惩处,杜绝“执法”犯法现象的产生,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司法公平。
(四)落实豁免,形成良好氛围
为了在保护权利与发现实体真实之间取得平衡,不少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证人豁免制度。以美国为例,普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接受询问,但是从该证人那里获得的任何证言都不得在以后进行的诉讼中用来反对该证人,即实现“豁免”。我国警察责任体系明确的过程中也需要对警察豁免体系进行构建,完善豁免制度,通过警察豁免制度保证警察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还原案件真相。
警察豁免中要求警察要在庭审过程中对案件真相进行还原,即使庭审中出现揭发自身非法取证、非法调查等行为均给予一定豁免,不可以直接追究其法律责任。上述豁免可以从根本上消除警察出庭作证顾虑,为警察出庭作证奠定良好的基础。警察出庭作证行使作证豁免权时,应当由检察官向法庭说明具体的情况,并由法官按照一定程序来宣布允许警察不出庭。在此种情况下,要由法庭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来决定警察是否出庭作证。当豁免权执行后相关部门要对警察取证中的非法行为进行追究时需通过另外的调查活动获取证据,对非法行为进行证实,将其作为直接证据进行惩处,而警察庭审过程中的言辞不可作为该行为定罪量刑的直接或间接证据。
警察出庭作证作为我国司法诉讼的重要环节,其作证质量直接影响着司法诉讼效益,与我国法治建设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对警察出庭作证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司法机关要向美国学习借鉴,对中美警察出庭作证进行对比,全面把握作证体制的缺陷,形成与我国司法发展相协调的身份体系、作证范围、责任制度,从而全面改善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工作质量,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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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落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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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System of Chinese and American Police Serving as a Witness at Court
WANShun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 Hunan, 410138)
Abstract:The police serving as a witness at cour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judicial proceedings in our country, which is a significant approach to achieve the equality of defendant and a fair trial.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police serving as a witness at court is relatively perfect in United States, from the police early prepared to appear in court, to appear in court dress, behavior, attitude, testimony to the strict constraints, and clear the testifying responsibility. On the basis of the system of police testifying in U.S, the Chinese police testifying system need to be optimized from the identity, testifying range, responsibility to refine and implement exemption four aspects to improve, to form a good atmosphere of the police testifying system.
Key words:police; to testify; compare; research
作者简介:万顺(1979-),女,湖南株洲人,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讲师,主要从事中外侦查制度比较教学和研究。
收稿日期:2015- 06- 27
中图分类号:D91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 1140(2015)05- 0032- 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