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富
(重庆市长寿区社会主义学院,重庆 401200)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意指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决策者通过协商形成决策并推动决策执行的政治活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目的是让不同群体的意见和要求能够得到系统的反映,通过协商和妥协达成共识,借以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政治协商。它既蕴涵着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亦即党际协商,也包括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亦即人民政协协商。其二是社会协商。社会协商主要有三个层面:即基层群众自治过程中社会组织间的协商、企事业单位及职工代表大会上的协商和虚拟空间中网民之间的协商。我国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的价值理念以及“贵和尚中”、“和而不同”的传统文化理念,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文化基础和丰富的精神资源,从而也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发展注入恒久的生机与活力。当然,以承认社会文化多元异质、利益格局复杂多样为前提的西方协商民主也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新中国成立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积极探索社会主义新型民主的实现形式。在理论上,系统地阐述了中国为什么要协商、协商什么、怎么协商等重大问题;在实践中,构建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个协商民主的运作平台,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理论准备和制度保障。毛泽东还在《论十大关系》中提出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党的十二大把它拓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改革开放之后,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党的十四大把“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写入党章,并强调建立社会协商制度的任务是“加速建立一套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度”。进入21世纪以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了长足的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社会协商决策机制建设,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2005年党中央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更加明确地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归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组成部分,提出“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之一,并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由此可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当代中国的发展,既是改革开放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结果。
首先,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有利于提高基层决策的合法性。基层公共决策只有在获得广大决策对象的认同和支持,即获得合法性的基础上才能够有效实施。协商过程的政治合法性不仅仅出于多数的意愿,而且还基于民众在政治上的平等参与而完成的。特别是对推行村民自治制度的农村基层来说,协商民主决策的合法性是其能够获得最大多数民众支持的关键。其次,协商民主有利于提高公民的政治觉悟和政治参与度。公民较高的政治觉悟来源于其政治参与度的提高,而基层协商民主正是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度的重要途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协商民主为公民参与基层政治生活提供了平台,并能够促进基层民众的相互理解与尊重;二是基层协商民主有利于包容差异。参与民众由于所站角度不同其认识当然也就不同,正确对待这种差异正是民主协商的目的。再次,基层协商民主有利于化解基层社会矛盾。基层协商民主的宗旨就是通过公众参与来达到公共事务的解决,为公众提供表达意见的平台,最大限度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与建议,通过人际间的协作来解决问题,从而达到化解基层社会可能存在的社会矛盾的目的。
基层协商民主的实践存在着“走形式”这种现象。我们在重庆市所辖区县的某个街镇基层的调研中发现,在有关民政救济资金49 次公开评议中,参与投票的虽说是从各个村设立的听证库人员中随机抽取的,但49次评议的参与旁听的人员总数不到500人(听证人员及评议对象除外);甚至还存在着部分民主评议只是象征性地评议,采取的仍然是村支两委讨论的小范围民主决策形式。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部分基层民众认为生计问题大于民主,再加上农村基层大部分中青年长期在外打工,留守人员多以老幼病残为主,不方便也不愿前往参与听证;二是部分村组对于民主听证评议认识不到位、宣传不够、知晓率不高;三是部分村民对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不够,认为只是搞形式、走过场,不愿前往。
我们在调查统计中了解到,对于参与的协商事宜,特别是涉及资金的协商,村民更加关注的是资金的最终归属,而对于具体的申请、享受条件则不是很关注。以临时救助为例,根据该区民政部门相关的文件规定,是针对具有本辖区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征地农转非困难人员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进行的救助,但部分村民信奉“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信条,以各种理由采取“哭闹加上吊”等方式进行胁迫申请,并要求获得救济,严重违背了救助原则。这表明基层民众对于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取舍存在一定的思想不纯、觉悟不高的现象。这一方面说明基层在宣传过程中可能存在疏漏,未能让民众吃透政策,导致民众局限于只关注自身利益诉求的实现;另一方面也存在群众只关注能够争取的利益,而对于公众和集体利益的考虑则不够重视。
重庆市某区基层的全部49次公开民主评议中,对申请救助的3785人次中的3520人次实行了临时救助,获得救助的申请占比达到93%。这只能说明,这些基层民主协商事务的高通过率,虽然与前期的基础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但也说明在参与协商的人员中,有的人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参与协商过程。虽然是作为平等的主体进行协商评议,但能积极发言的很少,没有很好地履行协商主体的职责,严格地对参与协商事务进行民主评议,表达自身的意见。同时,在基层协商过程中,特别是村级听证过程中也存在着该回避而未采取回避措施的情况,由于同居住在一个村甚至一个组,必然存在着区域观念、裙带关系或者矛盾纠纷,部分利益相关者或矛盾对立方不仅不回避,甚至优先进行诱导,这些都造成对部分听证对象不能理性地质询及客观地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也干扰了听证评议的结果。
由于现有决策构架中,民主协商所提供的各项建议、措施一般只是作为决策参考,而决策权仍掌握在具体负责的少数人手里,从而使民主协商的结果难以在决策中得以体现。诸如在价格听证中,纵有众多反对意见但仍旧实施。另外,听证结果公示缓慢也颇受质疑。依据相关救助文件规定,对民主评议产生的结果都严格要求进行公示。但在该区基层的49次民主评议产生的结果中,当天进行公示的有10次,次日进行公示的有32次,两天以后进行公示的有17次,甚至有部分公示是在该区镇政府的督促下才进行。同时,在49次协商评议结果中,有5次的结果在初步公示中未能完全公示,经发现指出后才予以全部公示,8次结果在公示过程中受到人为破坏。这些在公示过程中存在的公示不及时、公示不完整、公示不连续等现象,一方面可能存在着结果与民主协商的背离,另一方面也说明基层干部在处理公共事务中应有的公开透明缺失,这些都造成群众对公共事务讨论结果的质疑。
一是提高基层干部的协商意识。基层干部应当主动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提高民主协商的自觉性,让大家畅所欲言,真正做到协商是民主的协商。二是加强基层干部与群众的交流。在干部与群众之间形成良好的协商合作关系,把协商真正纳入基层决策的程序轨道。基层决策中凡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时,都要让各方的利益主体参与讨论,通过不同意见的协商与对话达成妥协和共识,借以强化基层决策的民意支持率。基层干部还要敢于把事务拿到协商的平台进行讨论,切实做好协调工作,使大家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公共讨论。三是要加强制度创新,积极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基层协商民主的制度创新要以保障基层群众的民主权利,使群众平等、自由、充分地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决策为出发点和目标,坚决避免因为个人原因而篡改制度。四是加强监管促落实。任何政策、制度的效果都是落到实处方能显现其具体作用。对于在基层实施的各项协商民主实践以及各项政策措施,都应该加强对其实施过程中的全方位监管,发挥公众、媒体的监督作用,利用新媒体技术,制定科学、可行的监管制度,纠偏矫正,杜绝弄虚作假,促使协商民主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前行。
一是要加强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公示栏、黑板报等多种传播载体,对协商民主事务进行广泛的宣传。在宣传中既要讲清楚事务的目的,也要宣传事务的流程、原则及事务协商解决的方式方法,使协商的事务在协商之前就能够整体、全面地深入公众的心里。二是坚持原则注重公平。一要坚持法律原则,协商事务要符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有明文规定的,一定要在法律法规的范畴内进行协商处理。二要坚持平等原则,协商的主体之间都是平等的机构或个人,都有充分表达的权利与自由,以平等的心态进行协商有利于达成共识。三要坚持公平原则,协商主体无论是双方还是多方,都要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不以个人的好恶、个人的利益来权衡,才能保证事务的解决,达到公平性。四要坚持公正原则,协商事务是公开透明的,公众对于共识的达成与解决只有在客观公正的情况下才能获得认同,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发动民众积极参与,促进公众协商意识的提高。村(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是我国基层群众组织的制度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只有构建良性的参与机制,才能发挥广大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主动性和能动性。首先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扩大基层民主的政治主张和《村委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逐步培养和提高农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其次要在实践中增加他们参与决策的机会。把那些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以及与村民直接相关的公共事务交给村民自己决定,最后形成认可和尊重自我管理的习惯和制度,从而正确行使自己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客观公正地参与公共事务的民主协商。
对于涉及公众利益的公共事务,公民有最基本的知情权、参与权与决策权。在公共事务的处理过程中,前期应当充分调查研究,多以座谈会、调查问卷等形式听取公众的诉求表达;中期对初步形成的方案再次征询公众意见与建议,进行进一步地修改与完善;后期在充分尊重公众意见,调整完善处理结果,使公众全过程参与公共事务的处理,一方面体现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另一方面也确保公共事务处理的合理合法。
一是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保障民主协商结果的落实。建立协商结果进入基层决策的机制,对于协商过程中产生的并获得公众广泛认可的结果,应当纳入基层的决策;而对于在票决制民主中获得多数赞成票的结果,应当场进行公示,避免出现暗箱操作等使协商民主成为摆设的现象,确保协商结果得到落实。二是强化协商结果公示制度,保障公众的民主监督。协商结果公示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给予基层民众最基本的知情权,而基层协商民主也只有开诚布公,才能赢得民众的信任。因此,基层的民主协商要强化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明确公示的内容范围及时效,采取张贴、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对公共事务讨论的结果及时全面地进行公示,让民众清楚明白公共讨论的结果。同时,基层干部也要虚心接受村民对此结果所进行的有效监督,从而保证协商结果的公开性。三是完善监督和反馈机制确保民众协商的实效。加快对协商监督与反馈机制的建设,构建一个有协商、有反馈、有监督、有实效的协商民主机制。一要完善监督平台。在加大公示力度的同时,由有威望、有责任心的群众成立监督小组,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举报电子信箱等,广泛收集群众对公共事务协商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二要落实反馈机制。对群众举报的情况,要及时地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相应程度地答复,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复。
总之,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也是推进党的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内在要求。因此,积极探索基层协商民主实践,对于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建设及确保基层社会稳定等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