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基于厦门市的调查分析

2015-03-26 20:02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商业会计 2015年4期
关键词:计税进项税额营业税

□(集美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福建厦门361021)

一、“营改增”的背景

(一)营业税的特点

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营业额作为计税的依据。营业税属于流转税,每一个流转环节,都以营业收入全额纳税,因此,如果存在多个流转环节,则会出现重复纳税的现象,这是营业税的弊端之一。但是,营业税设定的税率一般较低且按照行业设定税目,所以自营业税开征以来,在促进行业协调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专业化分工日益完善,营业税这种多环节重复课税的特点已经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重大障碍,尤其是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更为明显。

(二)增值税的特点

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增值额作为计税的依据。增值税分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其应纳税额是以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额。增值税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在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具有诸多的优势。

首先,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每一个流转环节都以增值额作为纳税的依据,不存在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其次,增值税征收的范围很广,且具有连续性,这也是增值税成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的主要原因。最后,增值税的征收特点有利于促进产业专业化分工,有利于实现企业经营的合理化。但是,目前实施的增值税可抵扣的仅仅是企业物化的成本,并没有考虑人力成本,并且部分行业如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仍难以界定,这也成为增值税的一个缺陷,需要在今后的经济发展中进行解决。

(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营业税与增值税是我国两大重要的流转税,两个税种的征税范围有严格的划分。在目前我国的税制中,增值税主要是以第二产业为主,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则主要是第三产业。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专业化分工日益完善,原有的不同行业适用不同税种的税收体制逐步显示出其不合理性。伴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势在必行。

第一,“营改增”有利于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当前实施的增值税与营业税按行业划分分别征收的办法已经不适应现行经济的发展。由于征收营业税无法进行抵扣,导致增值税上下环节的抵扣链条被打断,这是税收体制的弊端,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为避免重复征税,部分企业走向了“小而全”、“大而全”的发展模式,不利于专业化的分工与集约化生产,也不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

第二,“营改增”可以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在当前第一、二产业发展势头缓慢的情况下,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但是,目前我国税制中针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这就导致服务含税出口,降低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优势。在当前国际上大部分国家主要征收增值税且实行“出口零税率”的情况下,我国服务业适用营业税的税收体制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同时也不利于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

第三,“营改增”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体制。由于两税并行征收的办法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善,这就导致部分商品无法纳入增值税体系进行抵扣,不利于简化税制和完善税收管理。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型的经营模式不断涌现,商品与服务已经无法合理区分,在两税并行征收的情况下,适用哪个税种成为税收征管中的一个难题,而“营改增”是解决这些困难的良好途径。

二、厦门市“营改增”现状分析

2012年11月1日,厦门市“营改增”试点正式启动。根据国税部门统计,截至2013年11月,厦门市共有1.83万户企业经确认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累计减轻企业税负13.22亿元。大约93.3%的企业税负有所下降,试点范围内企业累计减轻税负为6.26亿元,与试点企业有商业关系的下游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累计增加6.96亿元。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效果尤为明显,基本上实现了100%的减税。从试点运行一年的效果来看,大部分企业都有显著的结构性减税。同时,新的税收征管体制促进了行业的协调发展,尤其是文化创意、科技研发、鉴证咨询等行业迎来新的商机,促进了经济结构的优化。

在试点运行一年的统计结果中,部分行业的税负有所提升,比例大约为25%,行业主要集中于物流辅助服务、陆路运输服务以及会展业等。根据分析,这些企业由于经营模式、成本结构等原因,导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这些问题可以在今后的经营中逐步完善解决。同时,针对个别税负增加幅度较大的企业,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关的税收补贴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根据厦门市出台的“营改增”过渡性扶持政策,将试点行业增加的税负进行返还,实行“年中预拨扶持资金,年度终了结算资金余额,政策期满后统一清算”的政策。

分行业来看,根据厦门市国税部门的统计,交通运输业税负下降幅度较为明显,比例达38%。在“营改增”的改革中,交通运输业以及与物流相关的行业是税收改革的重点行业,其税款在“营改增”入库税款总额中占很大比重。除此之外,文创、研发等行业也受益颇多。根据统计,文创、研发、技术服务以及物流辅助相关行业试点户数比例较大,大约占据“营改增”总户数的60%。因此,该类行业税负的增减关系着“营改增”改革的效果。根据统计,文化创意服务行业税负降低幅度达到32.58%。同时,税负的大幅下降促进了行业的迅速发展,截至2013年10月,厦门市文化创意企业累计增加3 294户。

目前,受经济环境以及增值税抵扣问题的影响,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以及体育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尚未纳入“营改增”的范围。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化,“营改增”的改革将会加快进行,纳入试点范围的行业也将会不断扩大。

三、“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第一,企业税负更加公平,税收体制进一步完善。与之前的两税并行征收的办法相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进一步完善了抵扣链条,减少了税收对企业经营的影响,从而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同时,新型的经营模式中存在的适应税种难以界定的问题也得到充分解决。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进一步减少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有效降低了企业税负。据统计,截至2013年11月,包括厦门市在内的试点城市基本上实现了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

第二,企业税收筹划意识增强。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则属于价外税。以往企业的对外报价一般是含税价格,但“营改增”之后,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人需要考虑对外报价是否需要增加或减少,在制定定价策略时除了要考虑成本、市场供求以及消费者需求等因素,还要更多地考虑税收政策的影响。由于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对税收政策的了解和运用将成为重要的经营手段,税收筹划将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加强。

第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将进一步加快。“营改增”改革的实施,重点在于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营改增”将会逐步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提高企业效率,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与集约化生产,而现代服务业分工细、链条长的特点恰好适应了“营改增”的政策。“营改增”的实施将会加快社会资本向现代服务业的流动,促进该产业的迅速壮大。根据统计,厦门市新增纳税人户数较多的集中于鉴证咨询与文化创意等行业,这也说明“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的迅速发展壮大起到了关键作用。

第四,加快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制造业的发展一直受困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不完整。“营改增”之后,进项税额可抵扣范围进一步扩大,制造业购买试点企业的服务取得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这不仅降低了企业成本,加快企业设备购置和更新,同时还促进设计、研发、营销等环节从中剥离,成为效率更高的创新主体,加快制造业的转型升级,有利于形成服务业与制造业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发展体制。

四、企业在“营改增”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第一,经营性租赁企业税负偏重。“营改增”之后,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与之前5%的营业税税率相比,该行业税率明显偏重。虽然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进行扶持,例如,经营性租赁企业在试点期间可以视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以3%的税率计税,但是这种做法存在严重的弊端。首先,根据规定,纳税人只有“营改增”实施之前的资产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就是说之后企业购入资产仍然按照17%的税率计税。长远来看,这将会阻碍经营性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此外,纳税人选择3%的税率计税同时也将变成小规模纳税人,将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这将会限制企业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往来,阻碍企业的发展壮大。

针对“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该类问题,国家应该进一步研究探讨经营性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或改变该行业适用17%税率的政策,或允许企业“营改增”改革后新购入资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总之,如何降低经营性租赁行业的税负将成为“营改增”过程中调整的重点领域。

第二,融资租赁行业上下游企业税收政策差距大。针对融资租赁行业,虽然国家出台政策规定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但是仍然存在阻碍该行业发展的弊端。“营改增”改革中主要针对出租方出台相关优惠政策,但并没有针对融资租赁中的承租方加以明确。由于融资租赁上下游企业政策的不一致,这将导致上下游企业发展的不均衡,最终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壮大。今后应该进一步明确针对融资租赁中承租方的税收政策。具体来说,可将承租方也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这样承租方在租赁期满后如果购买租赁资产则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而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且其税率应该与出租方相一致。

第三,部分交通运输业企业税负不降反增。交通运输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后,出现了部分企业减税效果明显而部分企业税负明显增加的两极分化的现象。分析来看,主要是部分企业进项税额抵扣受到限制的原因。这主要集中在国际货代服务业。根据规定,货代服务业只有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抵扣,但是货代行业上游从事国际运输服务的企业大多享受出口零税率的政策,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导致该行业抵扣链条的缺失。

针对交通运输业的税收政策,国家应该充分考虑该行业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应当考虑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影响,进一步细化交通运输业的税收政策,出台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或实行即征即退,或实行出口零税率,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交通运输业税负两极分化的现象。

第四,“营改增”优惠政策执行效果不佳。国家为降低企业税负,制定了详细的税收优惠政策与财政扶持政策,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管理人员缺乏相关培训以及政策指导,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完全覆盖试点企业。此外,由于部分优惠政策的有效期过短,仅有1年或者2年,没有给试点企业留有足够的调整时间,导致部分企业经营成本升高。

在“营改增”的过程中,税务部门应该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与指导,加快企业改革调整的步伐。同时,针对地方差异,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政策优惠的有效期,使企业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经营调整。

五、“营改增”未来趋势分析

自“营改增”改革在全国全面实施以来,全国各行业整体减税效果明显,部分行业受此改革影响,发展迅速,虽有部分行业税负增加,但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经济结构的大环境下,势必有部分行业要遭到淘汰。总体来看,“营改增”将会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促进第三产业的迅速壮大。

首先,随着改革的深入,势必有更多的行业加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抵扣链条将进一步完善,这样将会有更多的增值税纳税人参与到增值税的流转环节中,获取增值税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其次,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将会被彻底消除,这将促进企业专业化分工以及集约式生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最后,“营改增”势必会加快企业的转型升级,从而带动整个行业的更新改造,优化整合行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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