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提升慈善公益组织公信力的对策
——基于会计学视角

2015-03-26 20:02浙江海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舟山316004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商业会计 2015年4期
关键词:社会公众问责科目

□(浙江海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舟山316004浙江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一、引言

近几年,中国红十字会的“郭美美事件”、中国慈善总会的“无锡尚德诈捐门”等一系列负面事件使慈善公益组织的公信力急剧下降,直接导致社会公众捐款数额锐减,我国慈善公益组织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公信力危机,重塑我国慈善公益组织的公信力迫在眉睫,同时相关数据也折射出目前我国的慈善公益组织在会计规范与信息披露程度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本文通过分析目前我国慈善公益组织会计不规范的原因,针对我国的现状提出提升慈善公益组织公信力的具体对策。

二、我国慈善公益组织会计规范存在的问题

(一)慈善公益组织部分会计科目确认计量方式不明确

目前我国大部分慈善公益组织仍旧使用事业单位会计处理方式,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存在规定与现实情况脱节的情况,这就导致了各组织会计分录处理混乱的问题,缺少一套有针对性的制度来规范慈善公益组织会计实务操作中捐赠收入的合理核算。当慈善公益组织收到捐赠并存入银行时,会计分录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当慈善公益组织捐赠支出时,会计分录为: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但是现实生活中,一笔捐赠任务不是一下子就能完成的,一般都要经历几年才能完成,这就会导致次年继续此捐赠活动时无法确定具体的结余资金。捐赠收入已经在当年做账,并且当年也完成了一部分的捐赠任务,年末结存净资产。这样的业务在慈善机构往往一年不止一次,所以捐赠收入和捐赠支出这两个会计分录就会造成慈善公益组织会计处理不切实际,资金处理存在偏差。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还存在对会计科目确认方式不符合实际的问题,《制度》中提到对于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但是慈善公益组织在现实中有些劳务捐赠是需要出资购买的,面对这一情况,如果仅仅是单纯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就很难反映慈善公益组织最真实的财务情况,也会纵容某些管理者谋取私利,损坏社会公众的利益。

(二)慈善公益组织财务审计程度不够

目前我国慈善公益组织中只有规模较大的慈善公益组织会提供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规模小的慈善公益组织很少甚至从未提供审计报告,由财务部门或者其他不正规的组织进行财务审计等(刘慧凤,2013)。这样就无法保证我国慈善公益组织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能真正做到会计信息的公开透明,不能完全获得社会公众的信任感。

(三)慈善公益组织问责机制不完善

目前之所以会有那么多慈善公益组织不将其财务信息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披露,是因为我国慈善公益组织对会计信息披露的问责机制不完善 (何梅萍,2010)。虽然目前《慈善公益捐赠信息披露指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政策制度都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规定,但只是就披露信息、披露时间、披露方式等方面进行了大致的规定,对于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的组织却没有相关的处罚和问责机制,这就会助长部分组织的侥幸心理,也会导致政府在监管处罚上缺乏可操作性的依据。近几年,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慈善公益组织数量开始增加,致使越来越多组织利用捐赠主体的多元化,无法有效监管的状况编造慈善组织内部的会计信息,通过披露有利于自身的虚假会计信息非法牟利。

(四)慈善公益组织缺乏会计信息披露标准

我国慈善公益组织会计信息披露不充分、不透明的原因有:一是部分管理者披露意识不强,二是我国缺乏会计信息披露标准和披露平台。目前,慈善公益组织会计信息披露唯一可以遵循的只有《慈善公益捐赠信息披露指引》,但是这其中只涉及各个组织应该在何时披露、披露哪些信息等部分内容,对于社会公众最关心的信息甚少提及;会计信息披露平台只有部分慈善公益组织各自的官网。慈善公益组织缺少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造成只披露对自身发展有利的会计信息,而隐藏社会公众最关心的会计信息。

目前慈善公益组织只是履行会计信息披露这一职责却没有保证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我国慈善公益组织缺少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民间第三方评估机构,目前存在的政府监督和评估机制已经很难推动我国慈善公益组织信息披露质量的提升,所以必须扩大监督范围,加大评估强度。

三、提升慈善公益组织公信力的对策

(一)细化我国慈善公益组织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处理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公益捐赠信息披露指引》等政策制度虽然都对我国慈善公益组织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但是由于现实的多样性以及慈善公益组织的特殊性,还存在诸多偏差和落后,必须根据现实情况细化我国慈善公益组织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处理。“限定性捐款”这一科目由于救灾活动时期分布较长,所以在年末结存限定性净资产时要根据收到的捐款收入做会计分录,借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贷记“捐赠收入”科目;根据当年的支出数,借记“限定性支出”科目,贷记“非限定性净资产”科目,这样第二年继续开展救灾活动时就可以确认剩余资金。

为了使慈善公益组织内部、捐赠者、受赠者等利益相关者能及时了解捐赠支出的具体明细,各组织单独设立捐赠支出的会计科目,并且在该科目下面设置如“救灾捐赠支出”、“助学捐赠支出”、“救助捐赠支出”等二级科目,组织每发生一笔支出就记录相应的会计凭证。并且捐赠支出与捐赠收入两个科目相互匹配,有助于慈善公益组织及时了解捐赠结余情况。支出科目的子科目必须设置其他支出科目,以方便社会公众或审计部门可以一目了然地了解慈善公益组织用于非公益用途的支出情况。除了以上科目,慈善公益组织会计制度还应该对存货、折旧等科目进行细化。只有规范我国慈善公益组织的会计处理,不断细化目前的会计处理方式和相关的会计制度,才能将组织内部最真实的资金流动反映在账面上,公布在社会公众的视线中。

(二)建立健全慈善公益组织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平台

目前我国慈善公益组织最需要的就是加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交流沟通,只有通过交流沟通双方才能相互了解对方的初衷和意图。进行交流沟通就需要一个慈善公益组织和公众之间的互动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各个组织可以直接地了解到社会公众捐款的初衷以及他们的捐款意愿,通过了解的信息更加合理、有效地对捐赠物款进行安排和利用,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该互动平台对慈善公益组织实际的捐赠物款处理及时了解,并且了解组织日常的运作方式,更好地对目前慈善公益组织各方面的信息进行直观了解。本文将具体从线上互动平台和线下互动平台来加强双方之间的认知和理解。

1.线上平台。慈善公益组织可以单独就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建立会计信息线上平台,该平台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第一,财务会计报告。除了原本规定的年报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在重大救灾时间后60天内必须公布本次重大救灾事件中捐赠支出的具体明细,何时从何地以多少单价购买多少数量的救灾物资都要一一列出,并且明细后面必须将商家的联系电话和具体位置公布,这样有助于社会公众的监督;各组织根据自身规模确定一定的捐款收入金额,一旦超过这一金额就必须向捐赠者了解他捐赠这笔物款的初衷,并且在使用这笔物款时告知捐赠者。第二,信息查询平台。捐赠者在进行捐款时必须详细登记身份证,这样可以避免同名同姓情况信息查询的困难,之后捐赠者可以通过线上平台查询自己的捐赠款的具体去向。第三,客服专区。定性的机械平台往往不能够满足所有人的需求,所以必须设置客服专区,慈善公益组织可以聘请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对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一方面要求专业人才在思想品质上一定要高尚,另一方面要求在专业知识上要扎实。第四,意见专区。意见专区可以设立会长、财务部等子区让社会公众进行意见反馈,将现实生活中对会计信息或者其他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反馈。

2.线下平台。线下平台主要指慈善公益组织与社会公众在现实生活中进行面对面交流。由于社会公众数量过多、分布广泛,所以实行对每个社会公众的线下交流有一定的困难。慈善公益组织可以定期去各个社区走访,在重大灾难时期走访频率要增加,在对社区走访时,要有一定的时段,这样才能使社会公众充分地与慈善公益组织加强互动了解;另一方面,企业组织捐赠的物资较多,慈善公益组织可以定期去企业进行宣传和互动,在了解企业实际需求的同时也可以宣传慈善公益的主旨,促进双方的信任和了解。

单纯地建立线上与线下的互动平台不能满足所有人的互动交流,实际中还要做到线上线下平台的整合工作,客服专区中客服人员要将社会公众经常询问的信息进行记录和整理,然后一方面在线上平台上进行公开,另一方面可以在线下互动中着重进行公开。线下的互动交流活动要做好活动记录,例如一些影音、图片资料在线上互动平台进行宣传,要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慈善公益组织的日常互动活动。

(三)完善细化我国慈善公益组织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针对捐赠支出必须做到披露充分透明。捐赠支出是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数据,慈善公益组织每一笔捐赠支出都要详细地在会计报告或者财务报告附注中标明信息。在慈善公益组织完成会计信息披露之后,除了政府监评估机制的评估,还应该建立民间第三方会计信息披露评估机构,对慈善公益组织披露的会计信息质量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直观地反映社会公众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态度和意见,一旦出现慈善公益组织走形式地披露会计信息,第三方评估机构可以判定此次披露无效,责令慈善组织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披露,倘若此评估不合格,除了接受相应的惩处,还将要求审计部门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直接去该组织进行查阅凭证、报表,并替其进行披露。

(四)建立健全慈善公益组织会计配套法律法规

目前慈善公益组织会计规范只有规章制度,如《慈善公益捐赠信息披露指引》、《基金会管理条例》,缺少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体系,就会导致部分慈善公益组织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侥幸心理。针对慈善公益组织这一特殊组织进行立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立法:第一,制定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慈善公益组织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通过立法明确慈善公益组织捐助的监督机制以及捐助的可循程序,明确慈善公益组织、捐赠者、受益者、受赠者等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力与利益。第二,通过立法规范慈善公益组织会计处理的标准,明确慈善公益组织会计处理的方式确定相关的法律责任,为慈善公益组织会计准则提供法律依据。第三,通过立法明确慈善公益组织在进行捐赠支出应该履行的披露义务,一旦没有行使这一义务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相关的立法,一方面可以使慈善公益组织在日常业务、会计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等方面有法可循,另一方面可以保障社会公众的基本利益。

(五)建立健全慈善公益组织责任问责机制

目前大部分慈善公益组织不愿意将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披露的原因是目前我国没有责任问责机制对不良行为进行惩处。部分慈善公益组织管理者就会滋生侥幸心理,要杜绝这种侥幸心理,就必须建立健全慈善公益组织责任问责机制。通过问责机制杜绝慈善公益组织在财务会计处理、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情节严重的问责机制可以与立法相结合,加大责任问责的惩处力度。通过健全的责任问责机制,使慈善公益组织各尽其职,将捐赠的每一份物款都用得其所,为我国慈善公益行业整顿不良风气。

(六)加强税收优惠与慈善机构会计规范的挂钩程度

因为慈善公益组织的公益性,所以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受到政府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经济补助。而慈善公益组织的会计披露不仅影响捐赠者的利益,而且牵涉到所有纳税人的利益。因此,我们将慈善公益组织会计规范程度与税收优惠直接挂钩。在本年度会计规范程度优异的组织,下年度可以加大其税收优惠力度,使慈善组织可以有更多的资金进行慈善公益事业的运作,在本年度会计规范不合格的慈善组织,下年度可减轻甚至取消其税收优惠,使慈善组织可以在下年度做好内部的会计规范和财务会计信息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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