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商务管理学院 陈立龙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在外贸领域不断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这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我国外贸法制仍然不健全,很多问题没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不利于我国企业与外资企业开展平等竞争;而在内贸领域,我国内贸近些年一直处于边缘状态,内贸立法步履蹒跚,严重滞后。《流通竞争法》、《流通产业发展法》、《电子商务法》等流通法律的缺乏影响了我国现代流通业的发展和流通业竞争力的提升。已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由于配套实施细则的缺乏也大大降低,法律法规效应没得到充分发挥。这导致流通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由于条块分割、地方封锁等因素遇到了很多困难,不利于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商品质量、卫生安全问题突出,一些行业还存在不同程度的垄断;市场秩序不规范,商业信誉较差,制假售假和商业欺诈时有发生,这些都为内外贸一体化的实现带来了明显的障碍。
深圳应加快流通法规法制建设,完善贸易规则,改善市场环境,防止垄断,保护公平、合理竞争,以促进现代流通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应完善流通规划布局,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深圳流通业竞争秩序,制定地方性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完善外贸法律法规体系,加快形成适应内外贸一体化流通体系建设要求的地方性流通法规体系,为内外贸一体化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2006年,深圳完成了“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编制,出台了《深圳市商业网点规划(2006-2010)》。然而,由于《城市规划法》等一系列相关的规则没有得到调整和修订,“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因缺乏基本法规的配套而难以实施。因此,深圳应尽快出台有关“商业网点规划”的实施细则,并清理原来阻碍商业网点规划得以有效实施的旧规章。将用地规划纳入总体规划体系中并严格执行,实施商业用地预留政策,以保证规划的落实。
尽快推动实施规划立法,确立规划的法律地位。内外贸一体化的流通体系离不开制度建设和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商业规划必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以保证规划的严肃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流通管理经验,为保障流通业正常有序的发展,相关部门应推动商业网点立地的制度建设。特别是大型商业网点的立地法亟待建立。
深圳应发布《深圳城市流通企业网点布局管理细则》,规划零售网点布局,使零售商网点布局趋于合理。商业网点设施从只注重经营规模的扩大向重视服务、质量提高转变,以构建有利于公平竞争的体系,发展均衡零售商集群。加大零售商之间合理、公平地竞争,让供应商选择零售商的余地随之加大,对特定零售商的依赖程度减小,用经济规律避免强势零售商、弱势供应商的趋势继续加大。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大型零售商滥收通道费,建议深圳研究《深圳城市流通企业网点布局管理办法》,促进城市商业功能布局和业态布局更加合理,避免深圳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以及商业业态的恶性竞争。
实行准入制度。一是土地使用权的准入,即凡是规划中列入商业用地的地块,在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应有商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确保不变更;二是投资开发经营主体的准入,引入“商业开发商”制度,由具有商业开发能力和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接商业设施建设;三是大型商业设施的准入,对于投资规模巨大、占地很多的大型或超大型商业项目,各级专业管理部门要介入到项目审批流程中,提出专业性的审批意见,审核内容要从项目的安全性数量、交通条件、停车位配置、对居民生活环境的影响、对城市功能的影响、是否造成大气污染等方面制定强制性准入标准。
流通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垄断认定的复杂性以及执行的高难度。流通业主体多,经营手段多样,企业的正常行为和垄断行为不易区分。外资企业的垄断行为有可能控制商品的流通命脉,并导致渠道垄断、市场垄断、采购垄断等后果。因此,流通领域应该加强《反垄断法》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明确执法主体和行为规范,从源头遏制垄断的发展,预防其对流通领域和相关产业带来的效率损失。
我国现行法律存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过于狭隘、列举不全面等问题,深圳应根据城市规划,制定本辖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的细则》,更加明确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遗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列举,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力度,改变当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滞后和不周延。
流通竞争政策法律的执行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执法机构,这关系到政策的落实与效果。因此必须建立一个权威、独立的执法机构,该机构的法律地位、组织结构、操作程序、职权范围必须明确清晰,以利于严格执法。同时,客观上还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政府职能的转变首先要从政府机构的转变开始,对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实施进行监察,监察一般性市场竞争部门的市场竞争活动,保护和促进竞争。
流通法制建设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利用行业协会具有的群众基础和运作方便的优势,将分离出来的非行政行为的工作交给行业协会来承担。相关部门要关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帮助把握方向,指导协会开展工作,促进流通业行业协会规范化运营,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和监管作用,从而规范行业内企业行为,抵制商业贿赂,避免恶性竞争。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企业进行行业、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的处罚,督促其整改和规范化经营。
中小企业的活跃直接关系到流通业的繁荣程度,因此应积极鼓励其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受社会环境制约和该法缺乏操作性,中小流通企业的发展环境仍有待改善。因此,保护中小流通企业的条例和部门规章急需制定,从而更好地促进中小流通企业的发展。
首先,应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研究制定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又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减轻中小流通企业负担;其次,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支持和鼓励创办中小流通企业,在财税金融、人才培训、信息服务、信用担保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简政放权,积极支持中小流通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最后,要开展治理流通业大型零售商滥收通道费的行为,以保护国内中小流通企业的合法利益。随着流通业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外资流通企业在我国各地快速扩张。利用我国流通企业普遍规模小、竞争力弱的特点,少数外资流通企业借大额订单收取供应商通道费,长期占用供应商货款,危害到了中小流通企业的利益。深圳应在《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配合《反垄断法》的实施,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保护制度,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我国应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流通业,大力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贸易主体,促进贸易主体多元化。引导公民创业创新,废除流通业领域对非国有经济的限制壁垒,开放更多适合发挥公民主动性、创造性的流通产业项目,调动公民创业创新的积极性,提高流通业对国内外人才的吸引力。
随着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销售提供了更为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正发展得如火如荼,成为了商品流通业中的重要业态。但电子商务下的无店铺商品流通不同于现实商品流通,网络的虚拟性和交易的空间性给商品交易秩序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带来了挑战,网络销售欺诈和针对网购商品质量的投诉屡见不鲜。需要建立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规范网络销售,以进一步完善和促进电子商务这一新型流通业态的发展。
深圳应藉创立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为契机,加强地方性电子商务法规建设,提高企业和公民对电子商务的应用意识、信息安全意识,强化信息安全管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积极推进网络消费权益保护、网络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加快制定电子商务安全控制、电子合同、规范管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政策规章,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落实保障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技术措施,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为基础,健全和完善与外贸有关的贸易促进、贸易救济、贸易调查、投资合作、环境与气候、信用管理、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各项外经贸立法之间的衔接和协调,以实现外贸和利用外资、“走出去”互动共促。综合运用外汇、外贸、金融、税务、科技、通关、检验、检疫、环保、知识产权保护、劳动保障等领域政府监管职能和中介组织资源,积极探索建立外贸信用体系,完善和规范经营秩序,促进外贸可持续发展。
认真梳理深圳市外经贸政策,尽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与贸易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合规性审查办法》,完善合规性审查制度,推动深圳市外经贸政策文件与世贸组织原则和制度接轨,提高与贸易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防范贸易风险。
内外贸一体化流通体系建设需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外贸环境,深圳应健全并完善商务部、市经贸信息委、外贸行业协会和外贸企业“四体联动”的贸易摩擦应对机制,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和各种有效手段解决贸易摩擦。完善全口径进出口检测体系,加强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建设,推进重点产品预警、专项预警和趋势预警,及时向企业通报信息,主动规避和防范贸易摩擦。加强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依法落实进出口产品有关企业的主体责任,积极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遵循国际贸易通行规则,运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维护国内产业安全,保护企业公平竞争及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积极应对国外反垄断诉讼,依法处理外贸领域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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