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治维度下反腐路径的选择

2015-03-17 09:43李江涛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腐败官员权力

李江涛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濮阳 457000)

论法治维度下反腐路径的选择

李江涛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濮阳457000)

本文在总结依法治国、权力制约、权利保障、公平正义等法治思维的基础上,将法治思维的方式运用到反腐败斗争活动之中,阐述了不同的法治反腐的关键方向和具体的路线,以期能为我国探索法治反腐的路径选择提供理论参考。

法治思维;反腐路径;法治反腐

预防和惩治腐败历来是我党非常重视的一项政治工作,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腐败呈现出新的特点和动向,反腐模式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所以,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1]这就从指导思想和操作执行层面为新世纪反腐工作指明了方向和路径。因此,重构反腐模式,在法治思维理念下完善法治反腐机制,已成为新形势下反腐的必然选择。

一、以依法治国思维为导向重构反腐模式

法治思维是以法治为前提,在不同的国度、历史阶段、文化背景下对法治的解释多种多样,还没有完全一致的认识,然而法治含义的多样性并不能让我们放弃法治理想主义的立场,而更应该搞清楚法治的核心意义,现代法治的核心意义主要是对权力的限制。也就是说以合法性为出发点,通过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追求公平正义价值目标,强调权力本位,重视主权在民等思维实现抑制滥用国家权力的目的,它对遏制腐败路径的选择有积极的意义。因此,树立法治思维,首先要坚持依法治国思维,即利用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思维,它强调制度、规则、普遍性、原则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作用,它对遏制腐败路径的选择有积极的意义。

人治和权治反腐是传统反腐模式中的基本模式,它侧重于对腐败行为的惩处,以教育腐败者本人并警示世人,这种事后处罚具有先天的弊端治标不治本,其根本原因在于反腐工作没有纳入法治的轨道,不能有效地控制权力的运行。而法治反腐的核心是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采取预防性措施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从根源上不给腐败者提供机会,并对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实施打击,将预防与惩治腐败相结合,以取得治标治本的双重效果。因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为在新形势下的反腐败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思维,重构反腐模式,坚持法治反腐。所谓法治反腐是指用法律限制和规范权力,通过确定的规则、公开的程序限制权力的任意行使,防止腐败蔓延,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使权力拥有者不能腐败、不想腐败、不敢腐败,从而实现标本兼治的反腐目标。法治反腐中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第一,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权力范围、边界的行政组织法及其制度;第二,规范政府官员的权力行使的行政程序法及其制度;第三,规范政府官员的职业道德的伦理法及其制度;第四,规范对政府官员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及其制度,规范对公职人员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法规及其制度。行政组织法主要的功能是促使行政机关简政放权,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权力范围,进一步理清行政机关之间及其与市场、社会权力界限;行政程序法是通过规定权力行使的方式、方法、时间、步骤等正当的程序控制权力的运行;公务员伦理法主要规定政府官员的执法行为操守,确立其从政的职业道德;权力不受监督,将难以阻碍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监督法和责任追究法是预防和惩治腐败不可缺少的防线。这些法律制度都是从不同的角度规范制约权力的运行,能够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高发易发的现象,因此坚持法治反腐,按照法治的要求建立反腐长效机制,构建一种确定性强、透明度高、以理性方式开展反腐倡廉的治理模式。

二、以法律权威思维为导向整合反腐机构

树立法治思维,坚持法律权威思维。为了实施法治,必须扼制权力的不断张扬,使其在法律轨道上运行,尊重法律权威,使法律在国家、社会治理的制度体系中处于权威的地位,因此树立法律权威思维是法治思维的一个重要表现形态。“权威以自发、感召以及正确为特征,不同于带有政治强制性的权力,不妨理解为一种软实力,只有被认为具备充分正当性的权力才称得上具备权威。因此,权威与正当性之间存在密切的关联。由此可以推断,以限制权力、实现正义为目标的法治秩序的基础或本质存在于权威之中。”[3]这就要求在腐败治理的机构设置、权力配置上,秉承法律权威的思维,强化反腐机构的法律权威地位。

然而,由于政治、历史、文化等多种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违背法律权威的现象,普遍存在信访、信权、信闹、信钱、信关系、信领导但不信法的现象。我国反腐机构虽说较多,包括党的各级纪检委、在各级检察机关设置的反贪机构、在行政机关设置的监察委员会,还有国家反腐败局等,但这些反腐机构的法律权威没有能够很好地树立起来。这些机构之间貌似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实际上它们分别隶属于党、政、司法等不同的系统,它们之间职责不明、责任不清,难以发挥规模效应与合力作用。究其原因,关键在于机构过多并设置分散,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系统、受制于不同级别的政府,导致它们之间职责不明、责任不清,难以发挥规模效应与合力作用,也削弱了反腐败的权威。由于反腐机构缺乏独立性且权力配置混乱,致使反腐败的运行成为各个反腐机构之间权力斗争和利益争夺的过程,导致反腐机构本身的腐败。为了避免现有反腐体制的弊端,应当深化反腐机构的改革和体制创新,整合反腐机构,重构权力配置,建立独立、统一、权威、职业化和专业化高效率的反腐机构和反腐体制。

三、以权力制约思维为导向秉持反腐治权

树立法治思维,坚持权力制约思维。权力是社会和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工具,但它又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给人类带来利益,也能给人类带来灾难。如果权力未受到控制时,权力运用不当会产生恶果,成为权利的侵害者;如果能够抑制权力的傲慢,权力运用得当,则其能成为权利的保护神。因此,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成为现代法治的重要使命,相应的法治思维就是权力制约的思维。

以权力制约思维为导向秉持反腐治权,也就是说反腐的手段和目标是治权。虽说腐败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腐败现象千变万化,但追本溯源就是权力腐败。因为“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4]也就是说权力不受控制即导致腐败。其根源在于权力的拥有者往往把“权”和“利”挂钩,权力寻租现象严重,他们把权力商品化,去参与商品交换和市场竞争,谋取金钱和物质利益,即通常所说的权物交易、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权色交易、利用内部资源谋取暴利,等等。因此权力带来的利益,诱惑着人们更加向往权力,他们一旦拥有权力一般都不愿意放弃权力,并不断追逐权力,得陇望蜀,似乎对权力的贪婪无法满足,成为权力追逐者的共同嗜好。正如法国启蒙时期的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说过一句很经典的话:“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所以,法治思维必然要反映控制权力的内在要求,反腐必须治权,而治权要靠法治。

坚持反腐治权,需要依法完善国家权力监督机制。防止国家权力滥用途径主要通过机关的自我规制和其他机关的规制。具体而言,理顺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公民的、社会和政府的关系,健全国家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政府官员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处理好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之间的关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首先,依法健全政府机关内部监督机制。政府机关内部监督机制即行政机关的“自我规制”,是主要通过其自身运作来防控行政权滥用的理论学说。它是指行政主体对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可以自我发现、自我遏止、自我纠错,最终促使行政机关树立起自我克制和自我反省的道德意识。其次,强化外部的国家权力性监督机制。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法制监督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它能对政府的官员进行人事监督,并对政府财政预算、运用进行监督,所以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的牵头作用,积极探索人大监督新的制度。再次,强化司法监督。通过对执法行为的审查,对行为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评定,彰显政府的合法性,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对于其不合法、不合理的执法行为,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责任,促使政府官员依法行政。最后,完善外部的非国家权力性监督机制。非国家权力性监督的主体种类多,监督的范围广,监督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为启动国家权力性监督创造条件,加强了与国家权力性监督主体之间的联系,形成查处案件的合力。非国家权力性监督的主体种类多,如公民个人、政党和政协、新闻媒体和社会团体等,它们遍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在社会中扮演各种角色,能调动它们的积极性,对行政监督能发挥巨大的作用。

四、以人性本恶思维为导向规治官员道德

树立法治思维,坚持人性本恶思维。我国古代法学家虽然认为人性本恶,但是好利恶害的人性观是可以改变的,可以寻找一些方法抑恶扬善。比如教育可以陶冶人的情操,培植其内心的理想信念;惩治可以威慑、警醒唯利是图的人,抵御各种利益的诱惑。但是改革开放以后一些权力执掌者的世界观已经严重变形,他们过分追求金钱和物质享受、抛弃理想信念,有人宁愿冒90%风险去追逐10%的腐败利益,当他们面对权力带来的利益诱惑,很难避免腐败现象的发生,对这些掌权者单靠惩治不可能因畏惧而收手,单靠教育也不可能使他们即时向善,这两种手段虽然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单纯的依靠教育和惩治手段不可能有效解决腐败问题,最佳的反腐之方必须同时依靠制度和法治。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努力营造使官员不能腐、不敢腐的环境,并培育官员不想腐的观念,培育和陶冶掌权者的廉政情操,通过营造这种制度环境与掌权者内心的精神世界互动,增强他们对腐败的免疫力,他们对任何腐败的诱惑能产生拒斥作用,即使用10%的风险来获取90%腐败利益,他们也不愿去腐败,从而实现反腐败标本兼治。因此,以人性本恶思维为导向,应对腐败问题必须通过制度化、法治化的方式规范官员的行为。

政府官员基本的伦理道德是保证其公正、廉洁的基础和最后防线,腐败根源在于掌握公权力的政府官员丧失基本的廉耻观和道德准则,如果他们道德沦丧,公职荣誉在其心目中没有崇高感,他们则会滥用职权,利用手里的职权谋取利益,因此控制政府官员手中的权力,加强对官员的约束,必须进行道德法制化约束,这是治腐的杀手锏。所谓道德法制化就是采取将政府官员的道德标准制度化、法治化的方式,使其职业道德的理想如勤政为民、廉洁奉公等具体化为可操作的法律行为,将某些重要的道德上升为法律。也就是通过把道德法律化形式,能使道德形成权力,用道德权力约束政府官员的权力。重视对官员的道德规制,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首先,加强对政府官员的道德约束,应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加快从政道德立法,将从政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建立统一从政道德规范,把那些治理国家、管理社会过程中最基本的、重要的、必须遵守的“官德”,都纳入法律规范,道德不达标的官员,则没有资格留在公务员的队伍,这对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有极大作用。其次,对违反从政道德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做出具体规定,并对官员行使权力的具体操作环节进行清晰界定,依据权力运行必须遵守一定的伦理规范,建立官员权力运行的法制约束机制。从而确保公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以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总之,制定从政道德法主要规范政府官员在官场内外与其职务身份有关的各种行为,并制定其从政职业道德和与职务身份有关的行为操守,最终目的是防止官员腐败,控制官员权力的“笼子”编织得更加紧密,尽量堵塞可能的漏洞。

五、以权利本位思维为导向推进群众反腐

树立法治思维,坚持权利本位思维。法治思维属于权利本位的思维形式,权利本位思维要求以维护、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为目的,用权利平衡遏制权力的张扬,用权利的抗争挤压权力的范围。由于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又是权利的主体,因此,腐败行为虽然是对权力的滥用,但从根本上看却严重损害了公民的权利,严重侵害了广大公民的权益。人民群众是最大的受害者,最能直接感受到腐败危害,对腐败现象有切肤之痛,他们反腐败的积极性最高,反腐的愿望最强烈,人民群众中蕴藏着巨大的反腐力量,他们参与反腐能成为反腐败的力量源泉。因此,要以权利本位思维为导向构建群众反腐路径。宪法赋予了公民对于任何公职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并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表明法律赋予了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神圣使命。这就要求我们在反腐工作中要依靠群众,在工作方法上坚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工作内容上把群众反映最强烈、最具普遍性的问题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

依靠人民群众反腐就是要确保其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力的享有和行使。首先,必须实现政府政务公开,维护群众知情权。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能让群众知情是依靠群众监督的基础和前提。这就要求全方位的公开,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公开的形式要多种多样,公开办事流程,公开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暗箱操作”为权力腐败创造条件。其次,维护群众参与权、表达权,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积极引导群众参与反腐。最后,充分利用网络媒体、新兴媒体的现代技术,全方位打造监督平台,维护群众的监督权。反腐败斗争是全社会的群众斗争,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凝聚民心,才能把腐败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并最终取得反腐斗争的胜利。

六、以公平正义思维为导向提升反腐素养

树立法治思维,培养公平正义思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控制国家权力的价值尺度,法治思维自然要反映这种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因此培养公平正义思维,要求提升反腐人员的职业素养,处理反腐案件时分析是否符合追求公平、维护正义的价值标准。法治思维也就是依据法律进行思维,尽管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但是法律本身存在缺陷如滞后性、原则性和模糊性等,不可能规范全部的执法活动。并且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日益繁多和复杂,一国法律即使完美无缺,也不能对所有执行法律行为的方式、范围、幅度等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法律对大量的行政行为留下了自由裁量的余地,赋予法律的执行者在行使其职权时有比较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处理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现代社会,政府官员拥有大量的自由裁量权,也最容易滥用,这也是导致官员腐败的重要原因。为了防止对权力的滥用,必须加强对自由裁量权控制。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政府官员并不意味着为所欲为,他们在行使权力时不仅要符合法律条文的具体要求,还要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在反腐倡廉工作中,既要求相关人员熟练掌握法律知识,还要理解和把握法治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处理案件符合法律目的,要有正当的动机,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能将自己的偏见、恶意、歧视等强加于个案,要平等对待,不偏私、不歧视,应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融入每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

[1][2]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季卫东.法治构图[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4]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邓小平论反腐败斗争[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

Discussion on the Selection of Anti-corruption Paths under the Dimension of Rule of Law

Li Jiangtao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Puyang,Henan,457000)

Based on the summaries of rule by law,restriction of powers,right protection,fairness and justice,etc.,this paper applies the rule of law thinking ways to anti-corruption campaign,and expounds the key directions and specific routes of different legal anti-corruptions in order to provide theoretical references for the exploration of rule of law anti-corruption paths selection in China.

the rule of law thinking;anti-corruption paths;rule of law anti-corruption

D920.0

A

1671-2862(2015)02-0044-04

2015-02-26

本文系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网络视域下预防和惩治腐败的探究”(项目编号:164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李江涛,男,河南南乐人,法学硕士,濮阳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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