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桂华
摘要:案例讨论教学法取材于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应用于商法教学中,通过教师组织课堂讨论,既调动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活跃了课堂气氛,又锻炼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表达能力,实现了教师和学生传统角色定位的转变。
关键词:案例讨论法;商法学;教学实践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7-015003
案例讨论法最早来源于西德,是由教育家瓦·根舍因提出,这种教学方法又被称作实例教学法或个案教学法。该种教学方法注重从实践中选取案例,再通过将其应用于教学中来揭示科学的真相。最初在商业和企业管理学教学中教师采用了该种教学法,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直到1870年,美国哈佛法学院院长柯里斯托弗·格伦姆布斯·朗道尔将其运用于法律教学中,至此,案例讨论法在法学教学中才逐渐被认可并发展起来。在法学教学中,教师为使学生明白复杂深奥的法律条文,学会准确适用法律,就会以实践中选取的一个典型案例为中心,引导学生分析和讨论,进而生动形象地解释法律的内容,深刻揭示其法理内涵。
众所周知,商法的技术性、实践应用性非常强,并在法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虽然有利于学生更好的掌握基础理论知识,但在教学过程中,却往往忽视了对学生法律思维和法律创新意识的培养,也不注重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使法学理论知识脱离了实践,不利于对学生法律素养的塑造。而案例讨论教学法,是对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的一种尝试和创新,这种方法,不但在教学过程中可以使学生更好的把所学到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践相联系,而且对培养学生各方面能力具有一定价值,并能更好的调动学生学习枯燥、沉闷的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学习,从而为更好的成为一个具有法律职业道德素质的新型人才而服务。
1 案例讨论法教学的功能和意义
在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中,案例教学法曾被广泛应用,该种教学方法通常的做法是教师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任务的需要,在讲解基础理论知识和重难点时,选取合适的案例进行进一步说明、解释,案例是为理论讲解而服务的,所以其处于辅助的地位。虽然在举例的过程中,学生也会某种程度的参与到教学中,例如参与案例的分析,交流,讨论等,以此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并掌握重难点,但是和案例讨论法相比,传统的案例讲解法中更多的体现的是教师教学的主动性,在课堂上,由教师进行法律基础知识的讲解,分析,并进一步举例说明教师所讲解的知识点和重难点,为了不扰乱既定的教学计划,学生往往只能就个别的问题在很小的程度上参与有限的讨论,而往往不能对教师传授的知识进行深入和透彻的讨论与分析,并且学生因为参与度不高,往往在教学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师生之间也缺乏必要的和谐的互动,教师通常无法了解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课堂气氛比较沉闷,学生对所教授的内容缺乏兴趣,实践中学生缺乏创新意识和自我思考的能力。相反,案例讨论法在原有的案例教学法基础上,打破了原来课堂中教师角色和学生角色的设置,学生变被动为主动,学生之间可以互相讨论、辩论,学生和教师之间也可以直接进行交流和沟通,使原本沉闷的课堂变得活跃生动,效果显著。
1.1 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在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中,由于教师教学地位的主导性,导致了学生在学习中的被动性,因此,在学习枯燥的法律知识的过程中,学生越发的缺少热情和积极性,甚至对法律条文产生一种厌烦感,进而使得很多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整个法律职业失去了兴趣,最终选择了其他行业。商法是一门逻辑严谨、思辨能力很强的实践性课程,在学习的过程中,教师如果根据该门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选择案例讨论教学法,不但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使学生对法律知识,法律条文产生好奇和兴趣,而且可以更好的调动学生课堂的参与度,进一步锻炼他们的法言法语表达能力和法律逻辑思维能力。
1.2 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高等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和根本目标是培养能够熟练运用法学理论、法学方法独立分析问题、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法律职业人才。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更注重对学生基础法律知识的传授,这种教学模式导致一个很严重的现实问题,即我们的法学教育人才,虽然有很多是法律知识、法律条文的记忆高手,但是一旦走人社会,进入到司法实务当中,他们却成了不会运用法律知识只会死记硬背的机器,因为在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在中,他们只学会了死记硬背,而没有学会灵活应用的技能。而案例讨论教学法,其产生和发展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在各类教学中做到理论联系实践,锻炼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课堂的案例讨论,学生可以学会把死记硬背的法律条文应用于具体的案例,对模拟的实务中案件做到正确、准确的适用法律条文。这个学习的过程,不但可以使学生通过课前对案例的查阅、分析掌握相关法律条文,培养自学的能力,而且通过课堂讨论,辩论,还可以进一步学会运用法律法律去独立思考、解决问题。
1.3 培养学生的法律综合素养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中,师生之间互动较少,学生在教学中基本没有多少表达的机会,教师的教学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教学计划的限制导致教师在教学中不能给学生太多的空间和时间,所以学生在课堂上既没有机会也没有多少时间来表达自己对问题的思考和分析。长此以往,本应该是能言善辩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却发现不会运用法言法语来表达和陈述,更不会从法律的角度用法律的思维方式来思考问题。案例讨论法在教学中转变了师生之间的地位,教师给了学生更多的表达空间和机会,锻炼了学生法律语言表达能力和辩论的各种技巧,这些技巧不但是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所必不可少的技能,而且也是作为一个法律职业者所具备的综合素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2 案例讨论课的具体实施
随着法学教育的深入,越来越多的教师在实践教学中开始结合部门法的要求采用案例讨论教学法,以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学习内容。然而,案例讨论课的组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一次成功的案例讨论课需要从课前、课中到课后都进行充分的准备和严谨的设计。
2.1 选取案例
选择合适的案例是案例讨论课成功的一个关键环节,因为如果案例选择不当,不但不能使讨论课顺利开展,还会影响到学生对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兴趣,进而打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因此,在案例讨论课之前,要针对授课学生现有的法学基础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选取适合讨论的经典案例。案例的选取不能过于简单,要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可争辩性。“相对于简单的案例而言,该案件将导致两种以上的法律概念、法律制度可能被适用,不经仔细辨别和严密推理难以给出确定的结论。”这样的案例才能激发学生探索的欲望和兴趣。选取的案例最好是司法实务中真实发生过的案例,因为此类案例既和我们的现实生活密切相关,同时又是学生热切关注的焦点,并且案件具有一定的争辩性,又可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讨论的热情,现实中真实存在的案例往往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权威性,通过对该案例的讨论,可以使学生更清晰的掌握法律基础理论知识,运用法律知识于实践,感受到法律的实用性,并学会举一反三,对此后的教学也会有一定的助益。比如在讲授《商法学》的过程中,笔者经常会以国美电器集团创始人黄光裕和国美前董事会主席陈晓之间的股权之争作为一个典型的案例来组织一次案例讨论课。该案例在我国公司发展历史上是一个非常具有争辩性和讨论性的案例,案例争议的最终结局也非常发人深省和值得借鉴,对于学习《商法学》的学生来讲,这是一个既能足够引起他们兴趣的案例,又是一次能令他们体验理论联系实践,学会运用所学法律知识的好机会。
2.2 课前准备
在正式组织讨论课之前,将案例讨论的内容布置给学生,是顺利开展讨论课的一个重要的课前准备环节,因为这将影响着课堂讨论能否按照既定的计划进行下去。由于选择的案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真实性,因此需要给学生充足的时间进行课前准备,比如查找、收集相关案例前因后果的资料;阅读、分析适用的法律条文;分组讨论、撰写结论报告等。为了便于课堂讨论的顺利开展,笔者一般将学生分成若干讨论小组,比如正方组、反方组等,然后至少提前两个星期将具体的讨论内容和要求传达给各个小组,要能保证学生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在布置任务的时候,笔者一般会对案例中重点讨论部分、法律条文适用等内容给出一定的提示,明确大概的参考资料范围,并在准备阶段能随时对学生给予适当的引导和辅导,及时与学生沟通、交流心得,以便能了解和掌握学生的进度和准备情况。只有课前准备充分和详尽,在讨论的过程中,学生才能对案例进行清晰的阐释,透彻的分析和准确的运用。
2.3 讨论课的组织
案例讨论课的核心在于对课堂讨论的组织。案例讨论教学法的目的不在于得出正确的结论,而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培养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塑造他们的综合法律素养,从而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基础。基于此目的,笔者以一次《商法学》课程的案例讨论课为例,来论述课堂案例讨论的组织设计。在《商法学》的分论公司法学部分,股权和公司治理问题一直是这部分的重难点,如果只在课堂做枯燥的理论性讲述,学生往往无法理解其内容的精髓,更无法掌握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因此,在讲述这两个问题的时候,笔者按照教学大纲的需要和学生的基础知识水平,组织设计了一次案例讨论课,本次讨论课选取了我国公司发展史上的一个经典代表性案例。该案例发生在2008-2010年间,基本案情如下:2006年7月,永乐电器被我国最大的家电零售企业国美电器收购,永乐电器的董事长陈晓出任了国美集团总裁,与国美集团创始人兼大股东黄光裕共同执掌国美电器。2008年黄光裕因经济犯罪入狱,陈晓临危受命,接受了黄光裕对国美实际经营控制权的委任。为了帮国美摆脱因黄光裕入狱引发的国美资金链断裂的困境,陈晓引入了外国投资贝恩资本,并实施了一系列高管激励措施,但这些措施威胁到了大股东黄光裕的利益,因此引发了黄光裕的不满。2010年8月4日,黄光裕提出召开国美特别股东大会,并提出了5项议案即要求撤销增发股份(增发股份会摊薄黄光裕股份,威胁其大股东地位)的一般授权和陈晓在国美董事会的职务等。在之后的一个多月中,双方矛盾继续恶化,2010年9月28日,国美在香港召开了特别股东大会,该次会议上,大股东黄光裕要求撤销增发股份的一般授权获得了通过,但撤销陈晓职务的议案被否决,而陈晓则继续留任国美董事会主席,可以说双方打了个平手。2011年3月,陈晓辞去国美董事局主席一职。黄光裕与陈晓之间的国美控制权之争最终以陈晓的黯然出局落下帷幕。国美股权之争彰显了我国上市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必然性,同时也给我国现代企业管理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作用。
在正式组织讨论课之前两周,笔者已经先将本次讨论课的案例和需要准备的讨论报告,参考资料对学生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并把学生分成了若干小组,根据案情需要笔者设置了正方组(代表黄光裕——家族创始人兼大股东),反方组(代表陈晓——职业经理及中小股东利益)。如此分组,不仅可以让学生有身处真实角色的感受,体会真实的案例情境,而且还可以让学生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案例。针对学生的准备情况,笔者设计了如下的讨论流程:(l)根据之前的准备情况,由各讨论小组发表各自的讨论报告,并提出课前准备阶段遇到的疑难点问题。(2)针对各小组的发言情况求同存异,对已经达成共识的问题不再赘述,对该部分明确适用的法律条文并对涉及的股权和公司治理问题的知识点进行简单讲解,但对大家普遍存在疑问的未决问题,可通过限制时间再次进行讨论或进一步的辩论,已达到明辨真理的目的。在讨论中,教师要注意摆正自己的中立地位,既不能过于主导,这样会使课堂气氛沉闷,不能顺利展开讨论,也不能过于武断,这样会打击学生的积极性。教师应把自己当作一个组织者和参与者,既要适时的引导学生的讨论,防止学生偏题,又可以参与到学生的讨论中,发掘学生的潜力。(3)根据学生的发言情况,笔者进行总结点评。在讲评中,教师尽量要做到全面、客观,既要肯定学生的思想火花,也不要随意武断的用“错误”去评判学生的发言。最重要的是对学生在案例分析中存在的方法错误问题要指明其根本原因。学生的某个见解偏颇往往是因为生活或实践经验的不足,因此在评价中应多多鼓励学生参加课后实践,多多体验生活,让学生体会到“真理来源与实践”的道理。
3 案例讨论教学法的评价模式
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通常倾向于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这种考核方式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能很好的考察学生对基础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但通常不能兼顾考核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学生毕业后一旦进入法律职业,他们就会发现在学校书本中学到的知识并不能很好的应用于实践中的真实情境,相反,由于在校期间缺乏实践能力的锻炼,他们往往会面临理论与实践脱节,创新意识不强、实践能力不高等等困境。进入21世纪以来,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律职业能力和法律综合素养的法律职业人,这一目标的实现要求我们在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的基础上,也要改变传统的只注重理论知识的教学评价模式。因此,如果将案例讨论教学作为部门法学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就应该采取与之相配套的教学评价模式即注重实践能力考核,减少或降低知识记忆性考核。如对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考核进行7:3的比例设置,理论知识可适当采取限时闭卷考试的方式,用以检查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而实践能力考核的内容和比例则与以案例讨论课为核心的独立实训课程保持一致。根据学生的课前准备情况,课堂发言情况和课后的总结情况来评价学生的实践能力部分,然后再将理论考核部分和实践能力考核部分进行综合评价,这种教学评价模式改变了以往传统的评价模式,即将单一的“课堂、教师、书本”为中心的架构转变为“课前准备、课中讨论、实际应用”为中心的架构,学生既在课前锻炼了查阅文献,撰写分析报告的实践能力,又在课堂中学会了将理论知识联系实践,使用专业的法律语言进行辩论和分析的技巧。教师在这个过程中也做到了课前、课堂和课下三位一体的教学目标的统一,既完成了教学计划又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一种符合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评价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