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星 彭新媛
【摘 要】 小微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承担着解决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及发展经济的重任。但是,就目前情况来看,由于劳动力成本、原材料成本上升再加上竞争日益激烈,小微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为了更好地帮助小微企业减轻税收负担,增强盈利能力,文章结合案例,就小微企业不同阶段的纳税筹划进行研究,以期为相关纳税人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 小微企业; 纳税筹划; 案例分析
中图分类号:F812.42;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6-0081-03
一、小微企业创建设立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小微企业设立时行业选择的纳税筹划
小微企业在创建设立阶段,首先要关注的因素就是投资行业,行业选择不当会直接威胁到企业寿命。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各地区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产业可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为相关纳税人行业选择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当然,国家对于产业的扶持会涉及严格的限制条件,因此,小微企业在设立时,一定要根据客观情况和企业资源综合考虑,以期和产业优惠的限制条件相符合,从而获得税后利益。
案例1:2014年初,北京的王先生欲成立一家小微企业,投资预算为450万元,经过多方考察,现有三个投资项目可供选择,基本资料如下:
方案一:投资兴办一家快递公司,主营邮件收发服务,年销售额520万元(含税),各项成本及管理费用390万元,可抵扣进项税约为10万元。
方案二:投资兴办一家小型商务酒店,年营业额465万元,原材料及人工成本315万元,各项管理费用34.5万元。
方案三:投资兴建一个有机花卉种植农场,年销售收入390万元,种子、化肥、农业设备等购进金额250万元,人工成本及管理费用3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由于上述三个方案的投资行(产)业不同,应缴纳税额及行业性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导致企业税后利润存在很大的差别。
方案一:投资兴办一家快递公司
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快递服务,就其交通运输部分适用11%的增值税率,就其收派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率。
应缴纳增值税=520÷(1+6%)×6%-10=19.43(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9.43×(7%+3%)=
1.94(万元)
企业利润总额=520÷(1+6%)-390-1.94=98.63(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8.63×25%=24.66(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98.63-24.66=73.97(万元)
方案二:投资兴办一家小型商务酒店
应缴纳营业税=465×5%=23.2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3.25×(7%+3%)=
2.33(万元)
企业利润总额=465-23.25-2.33-315 34.5=89.92(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9.92×25%=22.48(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89.92-22.48=67.44(万元)
方案三:投资兴建一个有机花卉种植农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投资后经申请可获得免征增值税待遇。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花卉种植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90-250-30) ×25%×50%=
13.75(万元)
企业税后利润=390 250 30 13.75=96.25(万元)
通过上述三个方案的对比可见,小微企业投资于有机花卉种植可以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待遇,获得最大的税后利益。因此,王先生应当选择方案三作为最佳的投资项目。
筹划点评:税收政策对不同行业税后利润的影响十分明显,小微企业要想进入鼓励行业,不仅要对享受优惠的条件和限制性规定作客观分析,同时还要建立企业与政府部门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否则,可能功亏一篑。
(二)小微企业设立时组织形式选择的纳税筹划
小微企业的组织形式通常有三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其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制企业属于法人企业,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的自然人股东还要对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上述规定可见,企业组织形式不同所缴纳的税种也不同。因此,小微企业在设立时要提前测算不同组织形式下税负的高低,从而选择税负较轻、税后收益较大的企业组织形式。
案例2:2014年杨利大学毕业后,准备在济南自办一家小型物流企业,预计年度收入总额为120 000元(月销售额10 000元),相关成本费用为61 000元,符合“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现有两种设立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二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小微企业在设立时,从公司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身份上,对组织形式进行选择,是避免经济性重复征税、实现税后收益的有效途径。
方案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财税〔2013〕52号文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该企业应缴纳增值税=0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20 000-61 000)×20%-
3 750=8 050(元)
方案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财税〔2011〕117号文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申请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该公司应缴纳增值税=0
应纳税所得额=120 000-61 000=59 000(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9 000×50%×20%=5 900(元)
税后利润=59 000-5 900=53 100(元)
假设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
杨利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3 100×20%=10 620(元)
税收负担合计=5 900+10 620=16 520(元)
对比可见,虽然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但方案二仍旧比方案一增加税收负担8 470元(16 520-8 050)。因此,该企业应当选择方案一,设立为个人独资企业更有利。
筹划点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虽可节税,但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小微企业在进行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时,应综合考虑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等因素,以作出合理的决策。
二、小微企业采购与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小微企业采购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时,因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取得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只能按3%的税率进行抵扣。这样会使企业当期进项税额相对减少,而应纳税额增加。因此,在同等价格条件下,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微企业,要优先考虑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但是,当价格有绝对优势时,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可以选择的。
案例3:青岛兴旺商贸有限公司为一家小微企业,2013年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3月,该公司拟购进一批高档皮衣,每件进价30 000元(不含税),销售价为33 000元(不含税)。在选择购货渠道时,有以下三种方案:方案一,以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方案二,以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方案三,以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需要取得准予抵扣进项税的法定凭证,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较有利。
方案一:以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
应缴纳增值税=33 000×17%-30 000×17%=
510(元)
当期净现金流量=3 000元
方案二:以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
应缴纳增值税=33 000×17%-30 000×3%=
4 710(元)
当期净现金流量=3 000元
方案三:以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供应商
应缴纳增值税=33 000×17%=5 610(元)
当期净现金流量=3 000元
对比可见,该公司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时,税负最低。但考虑净现金流量,无论是向一般纳税人还是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当期的净现金流量都是相等的。
筹划点评: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作出一定的让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会考虑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货物。实务中,小微企业作为购买方应提前做好市场分析预测,从而充分利用商品的供求关系获取利益。
(二)小微企业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
销售阶段是一个产品实现利润的最后阶段,也是非常关键的一个阶段。由于小微企业在销售收入形成的时刻即产生了纳税义务,因此,在销售收入形成前,纳税人进行一定的安排,包括改变销售结算方式、转换纳税主体等,将会降低最终的税负。
案例4:潍坊乐友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为一家小型生产企业,2014年3月向泰华商场销售儿童玩具,共计应收货款70.2万元,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2014年6月,该公司收到货款42万元。请对其进行纳税筹划。
筹划分析:该公司可以考虑采用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销售儿童玩具,即买卖双方签订协议,乐友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按协议价70.2万元收取所代销的货款,而实际售价由泰华商场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款之间的差额归商场所有。
方案一:该公司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
3月份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0.2÷(1+17%)×17%=10.2(万元)。
方案二:该公司选择委托代销货物的形式向泰华商场销售儿童玩具,结算时可按照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
该公司3月份不必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6月份向泰华商场索取代销清单后再计算销项税额。
6月份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1+17%)×17%=6.1(万元),剩余28.2万元货款由于尚未收到代销清单,可暂缓申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比可见,该公司按委托代销结算方式进行税务处理达到了延缓纳税的目的,因此,乐友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如果小微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货款结算采用销售后付款的形式,则可以考虑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延迟缴纳增值税,从而获得较大的税后利益。
三、小微企业利润分配阶段的纳税筹划
企业利润的增加必然带来所得税费用的增加,而利润总额扣除所得税费用就是净利润,是可供企业分配的经营成果。对于小微企业而言,企业利润分配策略不同,投资人获得收益的性质不同,实际所得税税负有较大差异。因此,加强小微企业利润分配阶段的纳税筹划,对于降低企业的总体税负乃至投资者的税负意义重大。
案例5:济南青源食品有限公司为一家小微企业,由李悦和林锋共同出资成立,各占50%的股份。2013年末,该公司实现净利润51.2万元,以前年度亏损11.2万元。现有两个利润分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5%的法定公益金;方案二,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0%的法定公益金以及30万元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筹划分析:由于该公司2013年未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所以李悦和林锋两位投资人当年没有股息、红利所得,但青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剩余利润挂账一年后,将对两位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方案一:青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5%的法定公益金
该公司剩余利润=(51.2-11.2)×(1-10%-5%)=34(万元)
剩余利润挂账一年后,李悦、林锋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4×50%×20%=3.4(万元)。
方案二:青源食品有限公司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0%的法定公益金以及30万元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该公司剩余利润=(51.2-11.2)×(1-10%-10%)-30=2(万元)
剩余利润挂账一年后,李悦、林锋分别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0%×20%=0.2(万元)
对比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为每个投资者减少个人所得税3.2万元(3.4-0.2)。因此,该公司应当选择方案二。
筹划点评:小微企业的股东即使保留公司利润不分配,也不能免除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的期限最长也只有一年。因此,小微企业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利用提取公积金的比例进行纳税筹划,以达到减轻投资人税负的目的。
由以上五个案例的纳税分析可见,小微企业在创建设立阶段、采购与销售阶段、利润分配阶段可通过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利益。但是,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小微企业由于组织架构、财会队伍素质等特点,决定了其在具体操作技术、方法与步骤等方面应有自身的特色。为此,在不同阶段下,小微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用好用足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选择涉税风险最低的纳税筹划方案。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S].2013.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S].2011.
[3] 李成峰,韦航.怎样合理避税[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