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建英
(中央民族大学院,北京 100081)
试论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公私观的错位与调适
冯建英
(中央民族大学院,北京 100081)
领导干部公私观的正确定位对人民群众的利益、社会的建设、国家的和谐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基层领导干部的公私观对人民群众产生的影响更深。针对实践当中基层领导干部的公私观出现错位的问题,本文分析了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公私观,当前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公私观错位的突出表现及其错位的原因,针对其原因探讨了对基层领导干部公私观错位的调适,以达到纠正部分基层领导干部错位的公私观,树立正确的公私观的目的。
领导干部;公私观;集体利益;个人利益
“公私观,即人们对公与私及其关系的基本观点”①。领导干部如何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问题是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领导干部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必须将其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对象。领导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和国家各项事务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者”②。因此,对领导干部公私观的探讨对深化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现实生活中,人民群众跟中高层领导干部的接触比较少,对中高层领导干部的所作所为缺乏切身感受,而人民群众与基层领导干部接触比较多,对基层领导干部的所作所为感触更深。因此,对基层领导干部错位的公私观的调适比在高层领导干部中的调适更有利于赢得民心。
按照《辞海》释义,“私是指‘个人的’,‘自己的’,公是指‘国家的或集体的’”③。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公与私又具有多方面的内涵。这里,我们主要是从利益的角度来理解,即“公”是指国家的或集体的利益;“私”是指个人的或自己的利益。公私观,即人们对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及其关系的基本观点。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公私观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公私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大公无私。大公无私要求领导干部在履行公职时要公平公正,从人民群众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出发,不能把个人利益置于人民利益或集体利益之上。1959年12月至1960年2月,毛泽东读了前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后发表了自己对公私关系的观点。他强调,“还应当重视集体利益、长远利益、全局利益,应当提倡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暂时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④。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要坚持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不牺牲个人利益就不能保全集体利益的情况下,才要求个人为了集体利益做出牺牲。
其次,先公后私。先公后私要求领导干部要把维护集体利益放在第一位,但不否定领导干部正当的个人利益。“邓小平提出来要承认个人利益,要发展市场经济,支持个体经济、鼓励外资合资经济的发展;反对‘平均主义’,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形式,最终形成了对于‘公’内涵的有机认识,确立了‘私’的正当性地位,树立了平衡互动的公私观”⑤。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与集体利益并不矛盾,而且是集体利益的应有之义。只有个人正当利益得到全面实现,个人价值得到充分尊重,才会有更强大的生命力和凝聚力,集体利益才会得到维护。
再次,公私兼顾。毛泽东指出,“公是对私来说的,私是对公来说的。公和私是对立的统一,不能有公无私,也不能有私无公。我们历来讲公私兼顾,早就说过没有什么大公无私,又说过先公后私。个人是集体的一分子,集体利益增加了,个人利益也随着改善了”⑥。邓小平指出,“我们提倡和实行这些原则,绝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归根结底,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我们必须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⑦。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统一,个人利益是集体利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二者息息相关,相辅相成。
当前部分基层领导干部没有正确地处理好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以各种形式和手段谋取个人或团体的不正当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先私后公的表现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表现为假公济私。假公济私是指假借公家的名义,谋取私人利益,即利用集体利益谋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当前部分基层领导干部被利益驱动,把个人不正当的利益置于集体利益之上,以集体利益的名义谋取不正当的个人利益。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假公济私的行为表现在自己履行社会职责的过程中,就是公私不分,把承担的社会职责和个人生活混在一起,当前突出的表现为“三公”消费。“‘三公’是指公款消费、出国、公车购换,每年在这方面消费公款近万亿元。这些年每届纪检部门都将治理‘三公’作为大事抓,但始终难以根除,相反越演越烈,发展到公款进修、公款点歌、公款追星、公费开销高尔夫球场、公款出境,甚至公款赌博和公款嫖娼”⑧。假公济私的错位的公私观会造成国家财产和资源的浪费,降低干部工作效率,损害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第二,表现为损公肥私。损公肥私是指通过损害集体利益增加个人不正当的利益。当前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在错位的公私观念的指导下,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增加不正当的个人利益,在现实生活中的突出表现是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和不法分子勾结联合起来损公肥私。在工程建设领域,违规建设项目、贪污公款、偷工减料、工程质量低劣;在国土资源领域,土地资源承包出让、开发利用、经济补偿和环境保护等环节,非法牟取巨额利益;在矿产资源领域,部分基层领导干部人为地干预设矿、包庇违规矿山企业。损公肥私的错位的公私观会造成国家经济上的损失,降低项目质量,甚至会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引起各种不良的社会问题。
第三,表现为以权谋私。以权谋私是指利用手中的权力牟取私利,即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谋取自己不正当的利益。违背了《宪法》中的规定: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部分基层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表现是腐败盛行。据统计,“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纪检检察机关共立案643759件,结案63906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8429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584人”⑨。习近平告诫全党,“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我们要警惕啊!”⑩以权谋私的错位的公私观既危及和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又会动摇社会的政治基础,导致人民群众的不满和怨恨,危害国家统治。
第四,表现为利益本位主义。利益本位主义是指为自己所在的小单位打算而不顾整体利益的思想作风,即没有正确认识到小团体利益之私和国家利益之公的关系,把小团体利益置于国家利益之上。在我国部分基层领导干部所处的一般是法人单位,相对独立的法人利益往往会使其单位形成牢固的小团体主义思想,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部分基层领导干部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本团体与国家利益的分界处,极力地维护本团体的利益,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团体利益。“其极端的表现是法人犯罪,比如,以行政单位的名义经商、办企业、以政府的名义乱摊派、乱收费、乱处罚、乱搞赞助等等。更有甚者以单位名义利用职能权力进行侵害国有资产、行贿受贿、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
分析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公私观错位的原因对于如何进行调适具有重大的作用。结合当前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公私观错位的表现,从观念、利益、环境、规章制度四个方面探究了其错位的原因。
第一,缺乏正确的公私观念。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的发生和发展都是内因和外因的共同作用。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公私观错位的根源就在于没有正确地认识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问题,没有树立大公无私、先公后私、公私兼顾的正确的公私观,错误地把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之上。
第二,现实中受利益的驱动。马克思曾指出,“这个世界之所以充满危险,是因为世界…是许许多多利益的天下”。当前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相对现在的物价水平来说,当前我国基层领导干部的工资收入还相对较低。为了追求更高的生活水平和物质利益,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就利用不正当的途径谋取个人利益。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在利益面前,把不正当的个人利益置于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之上,通过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等手段来极力地维护自己的一己之私。现实中受利益的驱动是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公私观错位的直接原因。
第三,社会环境的影响。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各种不良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潮涌现,利益的最大化原则使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原则,只讲个人利益、不讲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导致其产生唯利是图的心理;尤其是在基层领导干部中,部分人因为贪污腐化而发家致富,引起很多基层领导干部的攀比、侥幸和效仿心理。社会环境的影响是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公私观错位的重要的外部原因。
第四,规章制度的监督制约不健全。一方面,我国当前在社会民主法制建设层面和社会管理层面的各种规章制度建设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基层领导干部中不断出现一些新问题,在有些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还存在制度空白和一些问题,缺乏相应的解决措施,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例如,反腐倡廉是事关全局的长期的艰巨的工作,理应有一部管总的法律《反腐败法》或《廉政法》,但至今未出台”,“一些制度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过于原则宽泛,缺少具体实施措施。如各地公务接待标准不规范,对什么叫‘公款大吃大喝’规定模糊,难以把握”。另一方面,我国的监督体系已初具规模,但也有不少问题。尤其是对基层领导干部的监督更为困难,在我国很多基层中,监督的主体不到位,没有切实的监督主体,一些干部凭借山高皇帝远,我行我素,少有约束。同时,监督的程序不到位,对基层领导干部的监督缺乏明确的监督程序,监督无依据可循,造成程序漏洞。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不强,除非事关自己的利益,大部分群众不会行使自己的监督权。规章制度的制约监督不健全是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公私观错位的重要外因。
基层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公私观对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的关系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对其在现实中出现的错位进行及时的调试也就显得尤为重要。针对其产生的不同原因,全面地创造性地探讨了对其进行调适的路径。
(一)树立正确的公私观
第一,加强学习,筑牢思想防线。学习是提升基层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公私观的重要途径,要定期组织基层领导干部学习公私观的实质,正确理解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问题。要避免“一人念,大家听”的老模式,采用视频观看、互动讨论等新的学习方式,通过互动讨论和交流等多种形式,提高基层领导干部参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把学习引向深入,帮助基层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公私观。加强学习,筑牢思想防线是调适错位的公私观的前提条件。
第二,学习榜样模范,提高修养。“大多数人类行为是通过对榜样的观察而获得的”。央视“感动中国”评选11年来,每年都有基层领导干部入选,把这些基层领导干部作为榜样模范,开展向优秀的基层领导干部学习的活动。从基层领导干部中来,再到基层领导干部中去,榜样模范的教育示范作用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学习榜样模范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选择的榜样一定要先进而又真实,切忌拔高和添枝加叶,同时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教育,既发挥正面的示范效应,也发挥反面的威慑、警示作用。榜样模范是影响基层领导干部的重要因素。
第三,加强自我约束,坚定信念。江泽民同志在庆祝建党80周年大会上指出: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必须始终坚持清正廉洁,一身正气,经得起改革开放和执政的考验,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绝不允许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基层领导干部要时刻加强对自己的约束,时刻反思和警示自己,在各种不良思潮和利益的影响下,坚定理想信念,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对人民负责为原则,始终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放在心上,树立正确的公私观。
(二)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一,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针对当前领导干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坚持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对具体实施措施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避免原则性规定太多,在实际上难以操作。坚持从总体出发治本的多,避免只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治标的太多。同时,对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具有超前性、预防性和实效性,做到提前预防、抑制和惩治,以免让部分干部钻了法律法规的空子。
第二,建立健全巡视制度。在当代中国,巡视制度是监督基层领导干部的一项重要制度,要进一步针对巡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健全巡视制度。组建专职的巡视工作队伍,加强其专业化和职业化。“从巡视工作的稳定性和长期性考虑,巡视人员由80%以上的在职人事、审计、财务、巡视、监督、执法等业务骨干和20%以内业务素质较高并退居二线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组成是合适的”。在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中,加强巡视监督,确保基层项目投资决策、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同时,也要求对巡视组做好监督工作,避免其走马观花,只搞形式主义,“建立巡视问责的一个有效办法就是‘巡视报告’实行公开。‘巡视报告’公开对于巡视组、上级党委、纪委和组织等相关部门以及被巡视对象的责任化都将产生广泛而重大的影响”。
第三,完善派驻统管制度。“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简称‘派驻统管’)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到党和国家机关的纪检组、监察局(室),由原来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驻在部门党政机关双重领导,改为由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深入推进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其监督作用,但派驻机构统管的制度建设并不完善,相关的法律并未出台,大都是以文件形式指导,缺乏相关条例。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派驻统管的暂行办法,但是没有出台干部考核、后勤保障等相关的配套制度。因此,必须制定《派出机构业务管理办法》、《派出机构办案工作细则》等,细化其内部分工协作,使其有章可循,监督工作有序开展。
(三)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
第一,拓宽群众监督渠道。根据《宪法》规定,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领导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受人民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为了保障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人民群众必须监督制约权力运行。进一步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就要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创新人民监督的方式,开设监督热线、微博、微信监督等多种途径,动员群众充分利用网络进行举报和揭露。
第二,规范程序监督。程序本身就是一种监督,坚持程序就是坚持监督。加强对程序监督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对程序监督做出明确的规定,使程序的规范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避免领导干部通过减少或者免除程序来谋取个人不正当的利益。对违反程序的行为要加以处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增强程序的公开性,程序规范要被大众所熟悉,尽可能对社会公开,才能真正地把程序监督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强化程序意识,转变传统重实体轻程序的陈旧观念,树立按程序办事的理念。
第三,发挥媒体监督。“媒体监督,是指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腐败行为所进行的揭露、报道、评论或抨击”。媒体监督具有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鼓励媒体对基层领导干部的错误行为进行事实性的宣传和报道,出台相应的《新闻法》,规定媒体人员的采访权、报道权,防止个人或单位用非法手段干预新闻舆论监督,更好地发挥其监督作用。建立媒体报道反馈制度,认真处理新闻媒体反映的各种问题和建议,对媒体的不当报道也要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维护媒体监督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现实社会中,对部分基层领导干部公私观错位的调适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其理论上的探讨只是解决问题的一部分,最终还是要落实到实践当中,才能真正纠正部分基层领导干部错位的公私观,促进干群关系的协调,为中国梦的实现凝聚力量。
【注 释】
①李宗阳:《论公私观》,载《现代哲学》1992年第1期.
②陈万柏,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33页.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年,第2100页.
④ 王向清,陈素平:《毛泽东的公私观及其现实价值》,载《求索》2012年第6期.
⑤叶笑云:《邓小平的“公私观”及其理论创新意义》,载《宁波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
⑥《毛泽东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34页.
⑦《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75—176页.
⑧林喆:《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421页.
⑨《2012年11月14日,中央纪委向党的十八大作的工作报告》,载《求是》2012年第23期.
⑩《2012年11月17日,习近平在十八界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载《求是》2012年第23期.
(责任编辑 金 瑛)
B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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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9352(2015)02—0058—04
2014-12-28
冯建英(1989—),女,山东潍坊人,中央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2013级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