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解释与司法公平

2015-02-07 08:42:17乔聪
法制博览 2015年24期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

论法律解释与司法公平

乔聪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000

摘要:如果法律是法治国家的上帝,那么法律解释就是法律生命化的过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严格性和公平性,但同时法律自身也具有一定局限性,任何法律必须经过解释才能够有效的适用,才能真正发挥价值。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所必经的关键环节,没有法律解释就没有法律适用。法律解释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而司法的过程是一个法律适用的过程,那么能否做好法律解释就关乎到能否公平司法。合理的法律解释是司法公平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法律解释过程中正确行使司法活动,有利于更好的实现司法公平。

关键词:法律;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司法公平

中图分类号:D90

作者简介:乔聪,女,汉族,河南南阳人,云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

一、法律解释与司法公平在法律中的定位

法律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主要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阶层的共同意志和利益,是人们用以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当一个社会存在着法律并实际上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的时候,法律必然要发挥它的作用。然而,法律并不是万能的,任何法律都不可避免的反映出其自身的局限性和不完备性,因此,任何法律都必须经过一定范围的解释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运用正确的解释方法,有利于更好的理解和解释司法活动中的具体情况,进而实现司法的公正、公平。

(一)法律解释在法律中的定位及其必要性

法律解释是一定的解释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法律的含义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进行进一步说明的活动。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法律运行的各个领域,主体非常广泛。狭义的法律解释其解释主体主要都是指法官的解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主要存在三种形式: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法律解释在法的生成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又是法律发展的重要方法,同时也是法律适用不可或缺的条件,是判决结论获得正当性的前提和基础。诚如德国学者卡尔·拉伦茨所言:“假使以为,只有在法律文字特别‘模糊’、‘不明确’或者‘相互矛盾’时,才需要解释,那就是一种误解,全部的法律文字原则上都可以,并且也需要解释。需要解释并不是一种——最后应借助尽可能精确的措辞来排除的——‘缺陷',只需要法律、法院的判决、决议或者契约不能全然以象征性的符号语言来表达,解释就始终必要。”之所以对法律进行解释,原因在于:

第一,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法律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第二,法律文本的语言具有确定性,但同时又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或歧义性,只有经过法律解释,才能克服法律文本含义的不确定性、模糊性或歧义性。第三,立法者认识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不断的解释,法律才能适用新的事实,人们也可以普遍承认新的价值观。法律才能不断趋于完善。

上述这些原因,不仅是法律自身局限性的反映和要求,也是法律适用的灵活性运用。法律的生命因解释而延续,法律的价值因解释而实现。因此,进行法律解释,是正确实施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司法公平的重要保护屏。

(二)司法公平在法律中的适用及其意义

司法公平是司法机关以及司法人员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它是以司法活动为载体,将国家规定的实体法规按照公平原则和合情合理的原则运用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情况,按照社会公认的公平理念来处理,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公平的价值观念和一种公平的司法实际效果和社会效果。

司法公平的实施和运用是司法工作的灵魂、生命和主题,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屏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有利条件。因此,要想真正实现司法公平,进行法律解释是有必要的。

二、法律解释与司法公平的相互关系

只要有法律,就有对法律的理解与解释。法律越是解释越具有生命力。只有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才能为社会公众所了解,所遵循;法律所蕴涵的公平正义精神和价值取向才能更好的昭示出来。

法律要想很好的进行实施,充分发挥其价值,进行解释是必要的,要想实现司法公平,就要对法律进行实施和适用,在现实法律中实现其公平的价值。法律的“公平”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条文的公平性;二是法律适用的公平性。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和我们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取向是评价司法是否公平的基本尺度。然而如果在现实中孤立地论述司法公平却难以获得深刻地理解。司法公平可以说是人们对司法活动进行评价时表现出来的一种观念和意识。也就是人们对国家司法机关把法律运用与现实生活中的时候,对司法过程和司法的其他活动的一种公平与不公平的评价或意识和看法。司法公平也是我们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类纠纷而追求的一个的价值目标,但实现司法公平这一神圣目标却是一个复杂而又艰苦探索的过程。正因如此,司法公平一直是大家讨论关注的焦点。

法律解释必须遵循正确的解释规则,运用正确的解释方法,采取适当的解释形式,切实遵守法律内在的逻辑,从而使司法公平也能合理的体现在社会实践中。公平是司法工作的灵魂、生命和永恒的主题,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和安全网,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一项必备条件。

三、法律解释与司法公平的现实问题

进行法律解释当然有利于司法公平的有效实现,但在现实中法律解释也不是万能的,其自身还是具有一定的局限和缺陷。完全实现司法上的公正、公平,只有法律解释还是不够的。而且,在实际社会活动中法律解释也存在一定问题。

从法律解释的主体看,司法解释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按照规定,有权制定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在事实上属于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中,其制作主体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很多非司法机关也成了司法解释的主体,如司法部、公安部、财政部、外交部等部门。此外,法律解释缺乏确定性。在我国,很多司法解释文件的标题后面都注明是“试行”,对于“试行”性质的司法解释,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会产生困惑。似乎这个司法解释是最高两院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作出的。这样的规定可能是存在有争议的,可能会导致司法的不公平,这样法律解释的情况是否值得我们去思考呢?

通过上述存在的一些问题,要想通过法律解释来真正实现司法活动中的公平,我认为,还需要对法律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保障,对自身的不足进行不断的改进。同时,在以后的法律解释中,更应该注意司法解释的规范化,使法律解释权真正由专门的机关来掌握,从而避免相关的行政部门等部门做出司法解释,向具体化方向发展。从而有效地运用于司法活动中的案件,明确指导司法活动,促进司法公平。

四、结语

法律解释问题是中国法治和司法制度的一个缩影,它清楚地折射出中国法治进程的复杂与艰难。一方面,社会对司法寄予厚望,期待通过法院得到更多的社会正义,司法公平,并以此弥补立法的缺陷。另一方面,对于法院的权力扩张又充满了警觉,试图以种种制约和监督将其限制在一个相对保守的范围内。因此,对于现行的各种制度,包括法律解释,往往存在多种截然相反的意见和价值观。然而,在日常的司法实践中,我们仍然可以看到,法律在发展,法官在成熟,法院的地位和权威也在逐步提高。中国的法治就是这样在社会的推动下逐渐前行,中国的司法公平就是在这样的法律解释中逐渐提高。在这个意义上,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认清现存解释体制的缺陷及司法公平存在的问题。这样,才能有力地推动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完善和法治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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