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秀芳
内容摘要:本文从解释者角度探讨了法律解释的性质,认为法律解释受解释共同体影响,需要一定的技术知识以提高论证技巧和说服力,更需要实践智慧;它需要默会认知的参与,受解释共同体暂时情绪、稳定风格与传统的影响;它也是屈从权威和权力的活动,一定程度上受大众舆论影响。
关键词:法律解释 解释共同体 范式
法律解释是科学与艺术的统一
法律解释是艺术或科学是学者讨论的话题之一。有学者认为,学者、律师和法官是艺术家,不是法律科学家。解释受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不能遵循确定的程序,不可能绝对精确地预测结果。吉登斯指出,社会学理论的分裂与对立,主要源于科学与人文间的长期对立。有关法律解释科学和艺术的历史争论根源也大抵相同。实际上,科学和艺术是具有相同性质的实践活动,科学不是支配其他实践活动的霸主。欧克肖特的洞见消除了科学与艺术表面上的对立,指出人类活动都包含两种知识。第一种是技术知识,它可被制定为规则、原则、指示、准则等,这给了它确定性的外表。第二种知识为实践知识,它只存在于运用中,不能被制定为教条的方法,是一种习俗或传统的做事方式,这给了它不精确、不确定的表象,好像是观点、是可能性,而不是真理。实际上,它是一种以趣味和鉴赏力来表达的知识。科学发现的进展绝不只靠遵照技术性知识获得。技术知识告诉一个人做什么是不正确的,但实践知识告诉他怎么做,技术知识与实践知识无法分开。科学与艺术并非截然相对的实践活动。科学活动运用艺术以增强美学价值,艺术创作借鉴科学元素也比比皆是。解释是科学但具有艺术性,是艺术但具有科学性。尼采认为经验科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门艺术。尼采坚持认为没有事实,只有解释,暗示我们永远也不可能摆脱对事实的解读,正是我们的解释和独特视角才赋予了我们真理。因此,只要试图表述真理,艺术和风格就会插进来。
波兰尼指出人们所知道的比所能言说的要多。科学和艺术天才展现的默会力量是一种认知活动。默会知识要通过“寓居”(dwell)其中才能获取。默会是认知活动的一种类似陶冶。“陶冶是理解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及自然科学认识发生过程风云际会的一个至关重要的认识论概念,一个西方人通常并不十分在意的东方观念(李创同,2006)。通过陶冶所习得的一般难以通过教导学会,因为“它需要某种领悟性的特质和特殊的熏陶经历”(李创同,2006)。默会认知在法学中也很重要。波斯纳认为法学院传授给学生的一切中,最重要的就是一种直感。像法律人那样思考,并非指特殊分析能力的运用,而是大致意识到法律边缘地带有多少可塑性,以及论辩中支持或反对法律改变时允许采取的动议。这些东西既非方法也非学理,是一种对可接受的诸多论点的储存,以及一种对学理稳定性的程度和特性的直感,是一种对法律职业文化之总体轮廓的直感。
理性主义却把规则、方法看作确定性的保障,即使他们意识到方法、规则仅是解释的起点,不是解释结果的最终保障,也要摆出某种姿态,制造自己是解释者不是造法者的表象,给解释结果套上客观性的外衣。解释规则、方法是理性想象和建构的结果,往往脱离现实。波斯纳指出,“没有任何技术可获得对疑难文本的客观解释。解释最终或许取决于一种政治共识,对法律文本含义的一致意见也许最终取决于强力,这是法律的最后支撑”。除了强力,解释“很大程度上由解释者个性、德行决定,”而解释者的个性、德行等无疑受所处解释共同体的影响。
解释共同体的提出、范式及其对法律解释的影响
美国文学和法律理论家斯坦利·费什首次提出“解释共同体”的概念来分析文学和法律解释的实质。解释权威来自哪里?费什认为既非来自文本也非来自读者,因为相同的文本往往导致分歧的解释,而不同的读者却经常达成共识。解释共同体可解释上述现象。共同体具有独特属性,不是个体的简单叠加。解释分歧由隶属不同共同体产生,不能通过文本解释化解,因为分属不同共同体的成员所持的前提假设不同,导致阅读文本的角度不同。与该共同体相异的竞争学派,因具有不同假设,往往做出不同的解释。费什的概念被认为来自维特根斯坦。但仔细考察费什对“解释共同体”的阐释,会发现他与托马斯·库恩的思路一致,明显受到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提出的“科学共同体”的启发。库恩在该书中同时引入 “科学共同体”和“范式”(paradigm)两个概念,以分析科学实践的本质。该书挑战了科学传统中理性和客观性等概念,否认清楚明了的规则和陈述已经穷尽了科学家所认知的东西,甚至否认科学家们构建了知识的最基本的维度。知识体现在专家们的实验和理论的实践中,体现在技艺所依赖的、习得的、类似于诗韵学的默会认知之中。库恩否认任何科学方法之类的东西的存在,否认作为永恒的探索规则的方法的存在。库恩认为不存在任何优势语言或者逻辑,可以直接达到所谓的准确性和真理,从而能够充分描述世界以及我们对它的经验。在逻辑和修辞的古老争论中,库恩支持修辞这一方,因为在他看来,人类认知实际上是由类似、类比、隐喻和模拟等修辞关系所支配的,不是逻辑关系和逻辑规则支配的。
“科学共同体”和“范式”密不可分,是理解科学实践的关键。科学共同体的确立是获取了专属该共同体的范式。范式是共同体得以进行精细研究、取得科学成就的出发点。范式促成了共同体成就,也约束着共同体实践。学者认为库恩最重要的贡献在于阐明科学家浸入某范式中,使得科学活动没规则指导却又不是非理性的。范式是一种对科学家行为隐而不露的约束,该约束的作用方式非常奇特,该约束的转变方式也非常奇特(吴以义,2013)。范式是奇特的规范方式可从吴以义和李创同先生把“paradigm”翻译为“规范”的事实中看出。
身处某一思维氛围中的行为者经由陶冶获得某种范式,并不知不觉地受其约束。具体来说,范式的约束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范式是一种思维风格,限制了共同体成员的任意思考。库恩承认受路德维希·弗莱克的影响。弗莱克在《一个科学事实的起源与发展》中提出了“思维风格”和“思维集体”的原创性概念,来解释科学事实起源与发展中,拥有一个思维风格的思维集体是如何获取知识的。成为思维集体的成员就要接纳被思维集体的思维风格合法化的“事实”。当成员脱离原思维集体时,会意识到原思维集体中的“事实”是由该集体特有的方法确定,在其他集体并非一定是事实。某思维集体的“事实”限制了成员的自由和任意思考。此外,事实之间相互联系、作用,构成一个事实体系。由事实交织形成的网络具有稳定性和韧性,让人产生稳定的感觉。这样思维集体具有了自足性,有了共同体特有的术语。共同体的稳定性还通过制定法律规则和形成习惯得以实现。被思维集体当作全部思维领域的内容,其实仅是人类整体观念中非常有限的一部分。“法律事实”是由法律人合法化的社会现实,被合法化为法律事实的社会事实才受法律调节。政治与法律的区分、法律与道德的区分、法律渊源也是法律人构建的事实。这样,法律被限定在一定范围,具有了表面的确定性,共同体实践也有了明确界限,受特定范式约束的法律人马上能感觉那些问题法律可以解决,那些问题法律不能解决。
第二,范式衍生出共同体特有的专业评价体系,约束着共同体成员的实践。弗莱克认为,思维共同体的有机排除与所考虑问题的风格化限制密切配合,使得忽略或拒绝琐碎和无意义的问题成为必要。现代科学总是要区分出“真问题”和“伪问题”,产生了专门化的评价和特有的不宽容,这是所有排除共同体的共同特征。经由范式形成的专业评价和制度约束着共同体成员。
第三,范式还通过教育对新手的思维施加限制。弗莱克指出,每个知识体系都有学徒期。在学徒期内,教学课程向新手灌输既有观念。到一定阶段,思维习惯和标准逐渐被当成自然而然的事,成为公理体系,既有观念确立了权威。范式对进入共同体所施加的软化的限制和约束,逐渐内化为理所当然的标准。无反常出现,行为者将自觉地、无意识地受到约束。总之,范式把共同体的活动限定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共同体成员的任意思考,保证了共同体实践的一致性和连贯性。与科学共同体一样,解释共同体受其特有范式约束,影响着法律解释实践。
解释共同体的结构对法律解释的影响
库恩的著作引起广泛争论和质疑。库恩认为争论和误解原因之一是没有分析共同体的结构。可见,要理解解释共同体对法律解释的影响,分析解释共同体的结构非常必要。
解释共同体可以是暂时性的共同体。弗莱克认为,两个人进行思想交流就构成一个思维共同体。两人间会产生特定的语境和情绪,交流状态持续则会产生富有意义的特殊结构。第三个人加入交流马上会产生新的结构。在法律解释实践中,比如围绕一个仲裁案件会形成一个暂时性共同体,案件结束后,该共同体也随之解散。该共同体会滋生特有的情绪。受难以捉摸的情绪影响,法律解释实践具有独特性、不确定性,很难归纳出一般性的规律。解释共同体的该结构特征使得解释实践具有不确定性和灵活性。
除暂时性的解释共同体外,也会形成稳定或相对稳定的共同体。这些共同体围绕一定组织和制度形成。弗莱克指出,某群体存续时间足够长,思维风格固定化,创造性情绪被现实的业绩考虑所压倒,并被简化为纪律性的、统一的、慎重的固定层次时,就会形成较为固定的共同体。现代科学共同体即属于该类较为稳定的共同体。同样,围绕法律协会、法院和仲裁庭等较为固定的组织和制度,会形成稳定或较为稳定的共同体。这些稳定共同体会形成某种传统限制着解释活动。弗莱克的分析有助于更好理解共同体是如何形成传统的。当共同体服务于超个人目标时,成员会相互适应,形成同志般的友谊和相互依赖感。外部舆论的影响、维护共同体自足性的需要都会增加共同体内的依赖感。共同体的依赖感、对舆论的关注、共同体内理智上的连带性将稳固共同体风格,促使共同体愈发趋向一致,并形成特有的传统。普通法实践很好地阐释了传统在认知活动中的作用。“普通法实践是体现严格缜密思考体系最重要的传统之一。普通法建立在先例基础上。判案时,法院要遵守法院在过去就相似案件所做判决,因为过去行为体现了法律规则。普通法的这一程序承认了所有传统主义承认的原则:实践智慧由行动更真实地体现,不是由行为规则表达”。受解释共同体具体情绪影响,法律解释实践具有灵活性。但法律解释实践也受制于共同体的范式,整体上与共同体传统一致。
解释共同体具有等级。首先,解释共同体内有次级共同体存在。比如随着法规的碎片化,法院和仲裁庭的扩张,次级共同体越来越多。其次,由于职业评价和晋升制度的存在,共同体内有不同级别存在。解释共同体内有等级之分,受评价、晋升、选聘等制度约束,所以解释实践不可避免地要服从各种权威,受权力影响。
解释共同体内有精英和大众之分。弗莱克指出,现代社会结构非常复杂,思维集体在时空中产生交叠和互动关系,产生了政治、科学等职业和半职业思维共同体。它可打破民族和国家、阶级和年龄的界限,产生了几乎不需要面对面接触的内行和外行圈子构成的更广范围的共同体。解释共同体内的精英通过期刊、教科书等媒介普及法律专业知识,在大众中树立了掌握专业知识者的权威地位,产生了精通法律知识和了解法律知识的精英和大众之分。这种最广意义上的解释共同体的存在,使得法律解释不可避免地受各方舆论的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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