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栋++吕承
摘要:“君子”思想是中华传统文化的瑰宝之一。从它创立至今,以成为国人作为自身修养的最高的道德标准,对维护国家统一和统治者的统治起到了重要作用。“君子”思想现今以融入到部分的法律之中,但其是否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则是以个有待商讨的问题。
关键词:“君子”;法律体系;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B2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9-0100-02
一、“君子”概念的形成及其历史演变
“君子”概念在中国的文化土壤中已耕耘几千年之久,其形成与演变大致可以分成三个时期:即最初表示男性身份的名词;儒家经典作品对“君子”范畴的丰富与发展使之成为一个儒家文化的中心词;“君子”范畴的现代演变趋势。古籍中的“君子”最早记载出现在《诗经》、《尚书》、《左传》这些西周典籍中。通过儒家经典作品对“君子”这一范畴进行丰富充实使之正式成为一个对有德行的儒士的通称,成为研究儒家文化的重要命题,可以说“君子”代表了儒家最理想的人格,其经典作品都是对君子文化的补充与发展。“君子”风范也渐渐演变成为中华民族的代表人格。当然,经历诸多世纪,“君子”在使用中也有对小偷、抽烟者的委婉称呼,如“梁上君子”、“瘾君子”等。现代历史上那些刚正不阿敢于为民请命的儒士们依然受人尊敬,被誉为“君子”,例如:“戊戌七君子”等。
二、“君子”在公法与私法法律体系中的适用问题
(一)公法与私法的区别。
1.公法适于政治社会,私法适于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一种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社会存在,是产生国家的基础,并对政治国家的功能具有制约作用。市民社会是一个独立的社会领域,是一个自由度极高的社会空间,社会成员享有不受他人和国家介入的充分权利。在社会生活中,公权力很难进入到私领域来规范其行为。公法与私法的相对分离,形成了公私法并行的二元法律体系,成为近代法律的重要特征。
2.公法的本质是控制权力,私法的本质是保障权利。
公法的本质在于控制权力。公法控制权力这一功能是由权力本身的特性决定的。权力作为维持公共秩序的重要力量,本身具有极大的利益成分,刺激着当权者的道德防线。在“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古代中国,成文法的公布就是对极端权力的有力限制。因此,对权力必须从外部给予强大的制约,增加其腐化的成本,而这种制约途径就是法律。当然,古代法律对权力的限制是很有限的。法律真正成为控制权力的主要手段,是近代国家治理的产物。近代民主政治的普遍确立,使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才具有了实质的意义,公法作为控制权力的法律才名正言顺地登上了历史舞台。
私法的精神是意思自治,旨在保障权利。意思自治,“指经济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一切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均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原则上国家不作干预。只有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国家才以仲裁者的身份出面予以裁决。私法自治的实质,就是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划分公法与私法,其主要意义就在于为私人权利开辟一块独立的空间,实现市民社会中的意思自治。市场经济是公法和私法划分的基础,也是私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如恩格斯所言,罗马法“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抽象权利、私人权利、抽象人格的权利”。在近代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下,私法也就更明显地表现出权利法的特征。
3.公法是社会本位法,私法是个人本位法。
法律的本位是关于法这一规范化、制度化的权利义务体系中权利和义务何者为主导地位的问题。在人类历史上,曾先后出现了义务本位、权利本位以及个人本位、社会本位等几种形态,其中,社会本位的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安全为目的的法律,而个人本位的法是以个人利益为考察基点和依归的法律。公法是社会本位的法,私法是个人本位的法,这是公法和私法在价值立场上的区别。公法的社会本位法的地位,是由公法的自身特点所决定的。私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市场经济一般规则的反映,其利益取向必然是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即在不损害其他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张扬。
(二)“君子”思想在公法与私法中的适用问题。
1.“君子”理论以满足政治社会的需要为出发点。
“君子”理念的提出主要是为满足政治社会的需要。古代中国所制定的法律中很难发现私法的影子。主要都集中在刑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而对于调整民商事间的民商事关系很少以法律形式规定。而所谓之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关心的也是国家之兴旺,功名利禄,其思想自然以维护君主统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君子”理论正是如孔子等大思想家处于对原有统治秩序的维护而提倡,后续的封建君王所发扬的核心价值,正统思想之体验。
对于市民社会,“君子”理论仅仅是为服务政治社会之余的间接产物。他所陈述的首先都是君臣知道,然后才是父子、夫妻关系。当“君子”满足于统治者的要求时,对人的身心塑造也就间接的对臣民私下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这当然不是绝对的,但对国家却是最有效的。《诗经》、儒家学说都在不断的述说着一位真正的、谦谦的君子形象,这本是以文统武,以此作为稳定国家思想根基的不变法则。通过潜移默化的文化熏陶,以达到忠君之目的。只有在思想上达到大一统,才能达到控制臣民之目的。
“君子”思想武器既然是武器,并非仅仅只是对外的,当统治者中出现腐化堕落之情势时,“君子”思想武器就对准了此种苗头,实际又是制约了统治者了滥政、庸政、懒政弊端,使国家回归于正轨。
2.“君子”思想以社会本位为核心。
“君子”思想的出发点即是为了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的安全、稳定为目的,儒家经典中的“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学以聚之,问以辩之,宽以居之,仁以行之”则正好体现了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君子对自我所应该达至的要求、目标,而非仅仅考虑个人的利益得失,放“君子”大义以不顾。他要求为了社会整体的利益这一大义,在必要时牺牲小我,即为“舍身而取义也”。
社会本位的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安全为目的的法律,而个人本位的法是以个人利益为考察基点和依归的法律。
三、准确把握“君子”思想法律适用领域的意义
准确把握“君子”思想在法律体系中的适用问题,不仅有助于我们厘清“君子”的确切含义及适用方向,更对于我们在社会生活中对自己的言行及行为的准确的把握,不犯原则性、方向性错误。
(一) 准确厘清“君子”思想在中华传统文化的价值指向。
“君子”思想规范的是不平等主体间的交互行为。从古籍中,从儒家经典中,甚或是从当代的人们思想、行为中,我们都可以体会到“君子”所表征的内涵。由于古代中国地理、历史环境的影响,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提升臣民的自豪感和责任感,在其中一些优秀统治者和思想家的感召和努力下,通过建立这样一个由统治者主导的,以调整统治者和臣民之间关系的道德亦或是礼教体系得以建立,并不断完善和发展,直至造福于我们这一时代的公民。
(二)厘清“君子”思想的含义及适用领域。
厘清“君子”思想适用领域,端正民商事双方主体思想界限,维护民事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着君子与做“错”甚事的人划等号问题,以“某某非君子”而言之。特别是对男士更甚。如在商品买卖中,当发生讨价还价情形时,常有“你是不是男人,者点东西还讨价”之类事情发生,但此乃民事交易主体双方为达成交易而进行的平等的、自愿的交易行为,和“君子”完全不能等同。“君子”作为道德领域的概念,并不能约束法律上的民事主体,且作为道德标准的“君子”,其所要求的是比较宽泛的,所指向的是一个臣民之所以为臣民所应达至的最高要求。“君子”调整的是国家或统治者与公民或臣民的不平等的关系问题,他不涉及私法领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将公法领域的适用问题引入到私法领域,将严重增加公民的道德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完善。
四、结语
通过对“君子”思想适用公法亦或是私法的探讨,不仅有助于丰富我们对中华古代传统道德文化的理论知识,而且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的政治秩序和社会交易秩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进而有效地推动我国的人民建立正确价值观念和维护中华传统价值体系。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C].第1 卷.第2 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美]理查德·罗蒂,张国清译.后形而上学希望[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张国栋(1990-),男,汉族,山西武乡,新疆大学法学院法理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吕承(1990-),男,汉族,甘肃金塔,新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