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的法律研究与启示

2015-02-06 22:01刘梦瑶
法制博览 2015年27期

美国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的法律研究与启示

刘梦瑶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00

摘要:融资融券业务的健康发展对促进金融市场的平稳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的建立与发展来看,美国现行的融资融券担保机制与现行的相关法律相互衔接,相互保障促进;而且具有担保方式灵活多样;合理维护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等优点。但是由于让与担保本身的局限性,也存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通过美国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的优缺点的分析,对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启示。

关键词:融资融券;担保机制;让与担保

中图分类号:D922.287; D922.282; D923文献标识码: A

作者简介:刘梦瑶(1991-),女,河南安阳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一、美国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的概况

在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金融市场在不同程度上都形成了各自的融资融券业务,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融资融券业务也不断发展成熟,相应的证券信用交易体系也日益不断形成与完善,在诸多的融资融券担保体系中,最为典型的有分散授信模式和集中授信模式两种。而美国根据自身金融市场的特点与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形成了具有美国特色的市场化分散授权模式。在这一融资担保体系之下,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的时候,只需向证券公司提出融资申请,然后由融资担保公司在对其进行核查之后,直接对其提供信用,证券公司在自身资金或证券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招标借入或者市场融通的方式来获得资金或股票,融资的过程不需要投资者的参与。

而且,美国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得到美国相关法律的保护,担保制度与现行法律相互衔接。一方面美国的担保法律并不像大陆担保法那样在某些方面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它可以根据自身无限定的物权法定原则与投资者个人的实际情况,担保公司与当事人合意设定担保形式,这样的好处在于担保公司和投资者可以最大限度的发挥资金或证券的作用,我们一般认为这种形式下的担保法律具有更强的市场适应性与发展潜力。另一方面,随着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融资融券行业迅猛推动,在很大程度上也就促进了美国交易担保法的完善与发展,因此,国内在进行融资融券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就根据国内经济发展情况与融资融券业发展的需要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论证。

从融资融券担保品的种类来看,美国融资融券担保品的种类主要包括初始担保品和维持担保品两种。所谓的初始担保品主要是指融资者为了顺利进行后期的融资交易而缴纳的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或者有价证券。与初始担保品不同,维持担保品主要是在融资范围与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初始担保品在信用账户中所占比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而再缴的资金或有价证券。

二、美国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的优点与缺陷

(一)美国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的优点

与其他国家融资融券担保机制不同,美国的融资融券担保机制根植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深入发展,以美国现有的相关法律为依据,再加上整个担保机制建立之前的科学合理论证,因此美国现行的融资融券担保机制具有担保方式灵活多样;合理维护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等优点。

首先,美国现行的融资融券担保机制能够最大限度的根据交易的需要,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在具体的实施上,美国的融资融券担保为了最大限度的适应自身发展的需要,采取让与担保的形式,这就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担保方式的灵活性与实用性。一方面,这种让与担保的形式可以最大化的聚集社会各种形式的有效资金,因为在这种担保方式下,各种可以转让的财产权益都可以以有价证券或资金的形式作为担保标的物,而且担保设立的方式灵活多样,程序相对简单。另一方面,让与担保物权的实现并不需要像典型担保物权的实现那样经过繁杂的手续与过程,而且在维护成本上也具有明显的优势,因此,让与担保与典型担保相比更加有利于担保物权的实现。除此之外,让与担保在实施的过程中,由于担保物价值的估算方式快捷高效,再加上代表债权人的证券公司“强制平仓”权的有效行使,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债权人对可能存在风险的监测与控制。

其次,美国现行的融资融券机制对维护证券公司的合法利益也具有明显的优势。在融资融券的市场行为过程中,无论哪一种担保机制,都十分重视对证券交易商合法权益的保护,因为证券交易在经济市场中的特殊地位决定证券交易商财务状况的安全与否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市场的稳定与发展。

美国现行的融资融券机制把对证券商合法权益的保护放在了突出的位置,例如,“相关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融资融券担保财产不得被第三人申请强制执行,投资者及时破产也同样保证证券公司实现债权”①等。因为在美国的融资融券机制中,证券公司既作为让与担保人,在与投资者的外部关系中,扮演着担保品所有权人的角色,因此投资者在其他法律关系中,即使是已投担保品的债权人,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借口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已投担保品。另外,在证券公司权益的保障方面,当投资者宣告破产,由于证券公司在投资者与客户的内部关系中扮演投资者信用账户担保品

担保权人的角色,因此也就享有优先受偿的权益,这也就最大限度的保障了证券公司合法权益的实施。

第三,美国现行的融资融券机制对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其他国家侧重于保护证券商的权益不同,美国的融资融券机制除了保护证券商的合法权益之外,还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在金融证券领域,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主要出现在所投证券公司的破产情况。因为在证券公司破产的情况下,投资人往往会申请担保无取回,从外部关系来看,投资者的担保物以价金或证券等信用交易形式转交给证券公司,在形式上表现为高流通性与强代表性,因此在证券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即使投资者已经偿还了融资融券过程所产生的债务,投资者也只能请求返还与投资担保物等价的种类物。而且投资者在融资融券的整个过程中,对其所投资的融资担保物无法享有所有权,这也就使得当证券公司破产的时候,没有足够的证据保障其担保无取回权的实施。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证券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当融资者偿清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债务之后,仍没有权利取回自身的担保物,只能被动的按照比例接受一定的赔偿,这对投资者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二)美国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的缺陷与不足

美国融资融券中德让与担保机制,与其他担保机制相比,虽然存在很大的优势,但是从某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说,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之处。我们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发现,美国的让与担保机制主要存在以下两面不足。

首先,这种依赖于信任关系建立起来的担保机制,当任何一方因任何理由违背诚信原则的时候,就极易导致另一方合法权益的受损。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讲,当债务人违背诚信原则,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对债权人的财产进行处分,那么债权人就存在失去担保物的危险;同样,从债务人的角度来讲,由于担保物的所有权在外观上属于债权人所有,当债权人在违背诚信的原则下,就可以对担保物进行任意处理,而设定人又无法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也就失去了对标的物的合法权益。

其次,美国现行的这种让与担保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清算型让与担保,也就是说当债权公司破产的时候,可以通过对标的物清算的方式来偿还债务,但问题在于,这种对标的物的清算处理,并非完全按照公正公平的必要程序进行的,因此也就导致了如果对标的物的评价或估算不够科学合理的时候,就直接损害到设定人的合法权益。虽然美国在法律上确保债务人发现评价过程不够科学损害到自身利益的时候可以向债权人请求赔偿,但提出请求条件是必须提出评价方式或者换价方式不科学的有效证据,然而这种取证又是极其困难的,因此也就很难保障债务人合法权益。

三、美国融资融券担保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的融资融券担保机制不健全、而且现行的融资融券担保机制与我国信托及担保法规相冲突等具体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借鉴美国额融资融券机制的优点与不足,对我国融资融券机制的健全与发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启示意义。

首先,我国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的发展可以借鉴美国的监管机制与信托模式。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比较晚,监管机制等方面的规范性措施也比较落后,参见美国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的优点,我国融资融券担保机制的发展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逐渐放开融资融券市场,扩大融资融券主体的资格;另一方面设立完善的融资融券监管机制,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的市场发展与安全风险。除此之外,在授信模式上,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分散授信机制,合理改善我国现行的集中授信机制。

其次,融资融券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在机制上可以参考借鉴美国的让与担保机制。美国的让与担保机制具有担保方式灵活多样;合理维护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等优点,鉴于这一担保机制的优点以及经济高速发展环境下融资融券业务的不断成熟与进步,我们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让与担保的某些优点,进而扩大融资范围,降低交易成本,有效规避交易风险等,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第三,美国融资融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告诉我们,我国融资融券让与担保制度的规范化发展,离不开特定法律的协调。我国现行的担保法律与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只有通过特殊法律条文的调节,才能合理化解这一矛盾。另一方面,由于让与担保制度是一种随着融资融券业务不断发展起来而形成的一种担保制度,它是一种担保形式灵活的,非典型的担保制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的把这一担保制度纳入到现有的法律规范之内,不仅损害了法律本身的权威性与威严性,而且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让与担保制度本身的优点。因此在具体的规范性立法过程过,我们就可以参考借鉴美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相关法律的可取之处,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以特别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才能在不影响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我国融资融券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体上来说,通过对美国融资融券担保机制发展的基本情况、发展模式,以及其发展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优点及缺点等问题的详细探讨分析,对我国正在日益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的持续性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的融资融券担保机制只有借鉴美国的担保模式,监管机制,以及相关的法律规范机制,才能促进国内融资担保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注释]

①冉昊.论英美财产法中的产权概念及其制度功能[J].法律科学,2006 (5) :23-25.

参考文献[]

[1]陈冠华,陈燕锋.美国信托担保制度之借鉴效益[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200 6(4) :134-135.

[2]董学立,沈慧星.美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邱永红.我国融资融券担保制度的法律困境与解决思路[J].证券市场导,2007(3) :11-13.

[4]符启林主编.中国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5]冉昊.论英美财产法中的产权概念及其制度功能[J].法律科学,2006(5) :23-25.

[6]陈红.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的模式选择与制度规范[J].管理世界,2007(2) :21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