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学结合模式的法律应然性分析

2015-06-14 12:24:04王珍娟胡晓涛
法制博览 2015年27期
关键词:工学维权方案

王珍娟 胡晓涛

1.山东职业学院基础部,山东 济南 250104;2.山东建筑大学,山东 济南 250102

一、工学结合模式下学生法律地位的定性

目前理论上对工学结合模式的学生定位有劳动关系说、劳务关系说、雇佣关系说。

学生到企业实习,虽然与企业存在一定被管理与管理关系,但学生不是企业员工。企业在待遇方面常常是酌量发给学生报酬。而且劳动关系保护的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在企业中学生任务是学习,而不是为企业创造财富。所以劳动说不成立。

在劳务关系说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仅存在经济利益关系,一方出钱,一方出力。而企业与学生之间并非如此简单。企业对学生有很多的教育实践功能,于教学、管理于一体。所以劳务关系说很难自圆其说。

雇佣关系说虽然初衷是美好的,实习单位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就其工学结合模式的初衷是教学与实践,而非雇佣。所以该学说无法涵盖工学结合模式的内涵。

学生和企业的法律关系,可以参照劳动关系的一些内容,建立准劳动法律关系,采取职业教育合同方式,把劳动关系中的一些基准内容纳入准劳动法律关系,例如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二、工学结合模式的法律构建

基于学生法律地位的定性,文章较目前国内工学结合模式尝试提出新方案,以使其更健康有效地运作,最大限度保护学生利益。该方案包括五个要素:

(一)职业教育合同

在工学结合模式中学校是教育管理者又是组织者,校方负责联系企业,组织安排学生到企业进行实习。学校和企业之间是合同关系。双方根据需要通过协议的方式把学生派往用人单位实习,双方建立民事法律关系。而涉及学生的权利义务内容却鲜有在合同中体现。

德国职业教育实施则是通过签订“职业教育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和保障。学校、学生、企业三方签订协议书,在协议中明确意外伤责任分担。所以在此建议校方、企业、学生三方签订职业教育合同,就实习内容、最低工资、最高工时、劳动保护、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约定。

德国联邦政府为“双元制”制定的政策非常实惠,这就吸引了很多企业兴趣,尤其是中小企业。由若干家小型企业联合出资成立的“跨企业培训中心”,这一中心相当于出资企业共同的职业培训部门,这些企业共用职业培训师。跨企业培训中心由小型企业提供的资金建立生产性实训设施,对学生进行职业培训。①

(二)强制保险

对于在校学生人身保险,目前多数高职院校采取自愿态度,所以高职学生也就不愿意自己买保险。为了保障工学结合期间学生的权益,建议引入强制保险制度。国家可以规定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学生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发生保险事故的风险,这笔保险费用可以由学生、学校企业来共同支付或协商确定。

(三)校方专门维权机构

目前对于学生的校外维权事宜一般由各高校学生处承担,而学生处要面对日常琐碎工作,很难再超负荷承担校外学生人身伤害处理工作,而且校外维权工作需要专业法律人士,所以建议校方建立专门维权机构。浙江大学就成立了学生会权益服务中心,它是全国最早成立的维护学生权益的学生组织。②由校方出面维护学生权益远比学生个人去努力成效要好很多。

表1

(四)实习企业的资质与职业教育合同的审核制度

对于实习企业的资质,目前做法就是高职院校派教师进行考察,没有教育部门的介入。建议国家教育部门应当对实习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包括企业指导教师资质、实习大纲、工作条件等重要内容。审核制度主要是要保证学生无论在何种企业进行培训,培训模式、质量和内容大致相同。教育部门还要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职业教育合同。职业教育合同内容要包括教育内容、学生薪金、工作条件、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承担等重要内容。

(五)就业影响

在德国,企业对学生实习是非常积极,支付给学生的报酬相当于练工人1/3左右,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③。学生完成培训后,部分培训结业者可以留在培训企业工作,企业得到了可观的高技能人才。

现在在我国除了“订单班”学生毕业时可以直接到企业就业,高职院校其他学生的顶岗实习和就业没有直接关系。但能成为“订单班”学生毕竟是少数。现实是企业急缺对口人才,毕业生急需对口工作。所以在签订职业教育合同时,可以考虑把就业纳入其中。

综上所述,现把新旧模式进行归类对比,如表1所示:

三、工学结合模式的评价体系:量化分析法

引进萨蒂判断标度

权向量 U=(0.394,0.239,0.07,0.136,0.164)T

构造相对于不同准则的方案层比较矩阵:

同理,比较两个方案其余四个方面:B2=,相应权向量为 W2=(0.606,0.265)T,167,0.167)T

两方案得分是

则 WA=0.318,WB=0.238。显然 A 方案得分更高,A方案的效果更好。

四、结论

很显然,构建方案A比现有方案B效果更好。

所以工学结合模式就其法律应然性方面,应该在现有的制度上从教育合同制定、学生人身保险、维权制度、审核制度以及就业五个方面进行完善。

[注 释]

①张帆,黄玮,佟云峰.德国“双元制”与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比较探析[J].昆明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

②周玉.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护问题——高校应教会学生自我维权和自我保护[J].中国科技信息,2007(14).

③黄鹏,黄明秀.德国职业学院“双原制”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启示径[J].中国地质教育,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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