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江
信用平台建设的切入口
王宁江
国家信用规划要求,地方要加强信用平台建设,对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完善、整合,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企业、个人和社会征信机构等查询提供便利。各地也竞相启动了地方信用平台建设工作,或者以地方为主自己干,或者委托第三方干,从目前各地情况看,委托的对象无外乎几种类型的机构,一是大数据公司;二是信用服务机构;三是IT企业。这里不评判谁承担建设任务为好,毕竟各种类型的机构各有优势,但是总体上看,国内有经验、有认知的机构不多。
近期,刚好有交流的机会,或是接待兄弟省市来访,或是去国内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调研,交流时大家均在专注同一个主题,那就是:地方信用平台先归集哪类主体的信用信息更有可行性。某机构负责人说,该机构正在为西南某省做信用平台建设方案,考虑以归集自然人信用信息作为切入。闻此,笔者当即大吃一惊,虽然还不了解某省的实际背景,但深怕走弯路,当即把自己的观点抛了出来:城市信用平台归集自然人信用有优势,而省级信用平台可先从归集企业信用做起。
当然,无论法人信用如何,最后溯终溯源,还是会回归自然人信用。法人作为人格化的、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与自然人同是民事主体,但法人是一些自然人或财物的集合体,是集合的民事主体。因此,法人信用记录最终是要和自然人信用记录关联起来的,查法人记录应能关联到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自然人的记录,反之亦然,查询自然人记录,能关联与其有重要经济关系的法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真正发挥作用,最终要落在自然人信用上,毕竟法人这个“马甲”太容易换了。另外,还有2个典型一并说明,一是个体工商户,按照民法通则,这是允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存在的,在记录信用属性时,个体工商户可列法人信用范畴,当然,也可在自然人范围内单列;二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归属法人信用。
城市信用平台建设以归集自然人信用记录切入有天然优势。一座城市不仅经济活动规模化、社会活动社区化,而且在地理区位上也是连绵成片。在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城镇化进程还要加快,根据国家2014—2020年的新型城镇化规划,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意味着更多的人口会在城市生活。
大家都知道,个人信用信息至少会包括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信息、公用事业缴费信息、电信缴费信息、公权机关掌握的公共记录信息等等。基本信息由公安、人社、卫计等部门掌握;信贷信息在央行个人征信系统里均有,但众所周知的原因,目前无法与地方信用平台实现共享;公用事业缴费信息分散在各城市运营商手上,公共记录信息在各个公权机关。这意味着,地方若归集自然人信用信息,与货币相关的只剩下公用事业缴费信息这么点空间,由此可见,这块数据的重要性和实际价值。城市作为一个承载体,恰恰记录了自然人在水、电、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事业和电信等领域大量的信用记录。
还有一点是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从工作考虑,笔者把重点人群分为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等中介类的从业人员和公务员、医务人员、教师、记者编辑等公共类的从业人员。应当说,重点人群的大多数活动半径在城市。城市归集这部分信息同样有优势。而且从应用看,各城市在推广的市民卡是个非常不错的载体,在此基础上开展社会信用应用既创新,也很有意义。
回头看,省级信用平台若以归集自然人信用信息切入,至少会遇到归集自然人公用事业类信用信息的难题,这一块恰恰是地方信用平台可作为的空间和余量。若强而为之,绩效将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