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春
“四个全面”和治理现代化
陈先春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重大论断,在《决定》中,“现代化”这个关键词共出现了21次之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总方略,也是现阶段各项事业改革发展的基本遵循。从这个视角和维度来看,“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实现治理现代化的总纲。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现代化始终是过去一百多年中国发展的主题,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核心。中国的现代化总体布局并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多次性认识,不断完善的,也经历了60多年的中国现代化的实践、探索、创新之后才形成。邓小平提出了“三步走”的战略构想,到21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其中也包括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治理现代化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与治理效能的最优化。由此可以说,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中国现代化的一个全新维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仅要解决温饱问题,更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各方面满足人民群众的身心全面进步的需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提出,可以说是从经济现代化过渡到了全面现代化,再到全面协调各类现代化,为治理现代化提出了战略指引。
全面深化改革是治理现代化的动力之源。治理现代化是一个不断地、连续地发生由低级到高级的突破性变革的过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治理体系更加完备、更加成熟、更加定型,这包括一整套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生态环境的治理体系;二是在这一治理体系下,治理能力的运用能够更加有效、更加透明、更加公平,这包括各种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生态环境的、科技的、信息的现代化手段。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重要谈话中指出,恐怕再有30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的方针、政策,也将更加定型化。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实际上指的就是制度的现代化。改革是一场制度创新的现代化过程,没有制度创新就没有国家治理现代化,而治理现代化的进程则反映了改革的成效。目前,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各项重大改革举措正在逐步展开并日益引向深入,为治理现代化提供着源源不断的制度动力和社会活力。
全面依法治国是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保障。联合国发展计划署认为,治理是基于法律规则和正义、平等的高效系统的公共管理框架,贯穿于管理和被管理的整个过程,它要求建立可持续的体系,赋权于人民,使其成为整个过程的支配者。法治化既是检验制度成熟程度的衡量尺度,也是推进制度定型的基本方式。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充分说明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意义。总之,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推进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四中全会《决定》中突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逻辑联系。目前,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各项改革举措正在贯彻落实,为治理现代化提供着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制度支撑。
全面从严治党是治理现代化的可靠保证。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领导力量。从明确提出从严治党的具体要求,到提升为全面从严治党,并纳入治国理政的总体框架,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治国理政实践创新思路的科学总结,也为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强可靠的保证。
作者为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