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平等协商是仲裁调解之精髓——劳动报酬争议集体协商案例探析

2015-01-30 15:07王弟伦沈彩虹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 2015年6期
关键词:仲裁争议协商

● 王弟伦 沈彩虹

■责编/ 孟泉 Tel: 010-88383907 E-mail: mengquan1982@gmail.com

当前我市劳动关系总体协调稳定,职工利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和实现。但因企业停产、老板欠薪逃逸、企业改制遗留问题等引发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时有发生,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人数多、标的大、牵涉面广,且职工诉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上访,累诉难息,给社会安定带来较大影响。贵州省六盘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处理此类案件过程中将解决劳动争议途径的重心前移,优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充分发挥指导劳动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争议的作用,通过第三方参与指导协商方式解决了劳动争议,构建了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现就一协商调解案例谈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指导协商中的价值与作用。

一、案件分析及具体做法

某酿造厂(国有企业)于1997年被乌蒙山发展公司兼并成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子公司,后来该酿造厂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于2003年停产,停产后该酿造厂职工从2004年10月至2010年12月在厂内从事安全、卫生等工作,在该时间段内职工所领工资均低于当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加上企业资产不断被侵占和流失,职工选择了上访的方式进行维权。2013年初经有关部门引导,该酿造厂以吕某某为代表的20名职工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该酿造厂和母公司乌蒙山发展公司支付职工2004年10月至2010年12月低于当时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部分的工资共计889233元。此案在协商调解过程中,该酿造厂2010年12月前已退休的31名职工也要求该酿造厂补发2004年10月至退休之月低于最低工资部分的工资,此部分退休职工已分别于2005年、2006年、2008年、2009年退休。

此案案情很简单,劳动者出提交了《考勤表》、《工资表》等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可是本案的最大难点为该酿造厂只有陈旧设备及厂房,没有盈利能力,现厂房场地被改为商业门面及商住楼,2013年底通过商业门面的出租才能有部分收益,从2011年以来的职工生活费主要从其母公司借来发放。

近年来,六盘水市因产业转形升级或经济效益下滑关停的企业增多,如果此案按照仲裁“一裁两审终审制”方式解决,会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使本已贫困不堪劳动者雪上加霜;同时酿造厂没有盈利,生效的裁决书、判决书也难以执行,这样势必导致维权劳动者情绪激动,采取过激行为,这样既不利于社会稳定,也有悖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然,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直接协商,即通过自力救济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是解决劳动争议最好途径,但是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有一定偏差且对立情绪较大的情况下,在实践中第三方参与指导协商的方法更为可行。六盘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采取第三方参与的方式指导企业、劳动者代表开展集体协商处理劳动争议,但如何根据具体案情构建参与协商和指导协商的相关组成人员是最终能否达成和解协议的关键。通过分析案情我们首先确定了构建三方协商机制组成成员(企业代表、劳动者代表及仲裁院和国资委代表),然后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案实际情况采取了三次集体协商的方式分期分批的解决。

第一次集体协商,划清“工资”与“生活费”区别,启动案件中止程序。确定了该厂职工要求2004年10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报酬是工资而不是生活费。第二次集体协商,双方对补发工资金额达成一致意见。酿造厂应补发申请仲裁的20名职工工资共计297473.9元,应补发2010年12月前退休的31名职工工资共计130083.2元。第三次集体协商,确定补发工资支付方案和支付时限。依据企业和职工具体情况,提出了分两种方案在3年内解决所有职工应补工资。第一种方案是针对申请仲裁的20名职工。2014年1月30日前酿造厂向其母公司借支,支付20名职工每人3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应补工资剩余部分的40%,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应补工资剩余部分的60%。第二种方案是针对2010年12月以前退休职工。退休职工应补金额低于1000元的,2014年1月底前酿造厂借支向该部分职工支付完毕。退休职工应补金额高于1000元的,酿造厂在三年内向其支付应补工资,其中2014年1月30日前支付1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应补工资剩余部分的40%,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应补工资剩余部分的60%。

在国资委和仲裁院的指导下,职工代表与酿造厂、乌蒙山发展公司采用集体协商办法,一场上访维权多年,人数达51人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终于在2014年1月画下了圆满的句号。同时,指导协商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方法已成为我市优化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的有效方法加以应用。

二、集体协商的含义及现状

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等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这种集体协商是我国诉讼外调解劳资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仲裁院采用集体协商的方式组织用人单位代表及主管部门、职工代表对职工要求的工资及企业规章制度等问题进行协商,其实这种集体协商方式与西方倡导的三方协商存在很多共同之处,目的是减少、化解劳资纠纷。

1.西方国家三方协商制度

三方协商产生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是政府、用人单位和工会就劳动关系等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劳动立法及劳动争议处理等问题进行沟通、协商、谈判和合作的原则与制度的总称。三方协商是一种从宏观上调控劳动关系的制度,它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民主制度为依托,以合作、共赢为基本出发点,构建了政府与用人单位、职工代表或工会共同管理和处理劳动关系问题的活动平台。随着市场经济和政治民主化的发展,政府、工会、用人单位三方力量不断发展,三方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发展的关系,这种协商机制推动着劳动关系向着和谐、稳定、法制和可持续的轨道发展。

2.我市采用集体协商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尚处于起步阶段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中提出协商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途经和重要方式;2003年12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了《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的成果采用集体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同时,广州市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充分,工会还未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代表职工行使其权利,加上用人单位的不愿意、不参与协商的情况经常发生,我国集体协商制度发展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六盘水作为贵州省西部一个地级市,因三线建设而建市,市内支柱企业多为国有控股企业,劳动者文化水平低,法制意识薄弱,而工会多与用人单位利益一致,不能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用人单位决策、管理受政府影响大,我市企业采用集体协商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尚在起步阶段。

三、劳动争议仲裁启动集体协商采取的策略

1.选好三方协商代表,各司其责

三方协商需有仲裁员、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或工会三方针对劳动权益等相关问题进行协商。酿造厂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酿造厂已停产,企业与劳动者都不具备协商的条件,对企业来讲,酿造厂是乌蒙山发展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酿造厂自身管理混乱,只是服从母公司领导的决策,内部没有规章制度,没有一个独立身份,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职工来讲企业没有成立工会,加之部分职工已在外自谋出路,没有共同代表,只是临时结伴前来维权。针对此问题,仲裁院在调查走访的基础上,在市总工会的支持下,组织指导该酿造厂职工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指导成立了工会,选举产生了职工代表,通过了该厂管理办法及生活费发放标准等相关制度,解决了协商一方代表人的问题。针对用人单位代表问题,仲裁院多次组织酿造厂负责人、母公司乌蒙山发展有限公司领导和分管部门国资委领导多次协商沟通,确定了以酿造厂负责人和乌蒙山发展有限公司领导为成员的用人单位利益代表,仲裁院仲裁员和国资委代表作为第三方的代表。

职工代表,在协商前熟悉了解劳动法律法规及2004年至2010年10月六盘水市钟山区每月的最低工资标准,收集了与本次协商相关材料如《2004年1月至2010年10月考勤表》、《2004年1月至2010年10月工资册》,召开了全体职工会议,听取职工对其诉求的意见,协商时代表职工陈述其意见和想法。用人单位代表由子公司和母公司代表组成,具有代表性,而且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国资委和仲裁院组成的第三方代表在协商中注重宣传法律法规,对协商提出指导性意见。国资委从国有企业实际和当前政策的角度,给公司领导及职工代表做出咨询、解释。仲裁院注重证据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对“工资”与“生活费”的区别做出明确解释,对为什么要支付,支付多少做出明确核算,保证协商公平、公正。

2.集体协商注意方式方法,慎用“不”字,做到“四谈四不谈”

仲裁院分期分批的组织召开集体协商会议,做到了当场能解决的问题立即解决,当场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寻找途径尽快解决,职工呼声较高但企业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向职工做好了解释工作,取得了广大职工的理解。协商注重实效性,不强迫、不乞求、讲政策、算细帐,整个协商过程做到“四谈四不谈”。四谈为:一是职工关心的问题重点谈;二是涉及职工普遍关心的利益问题必须谈;三是有争议的问题耐心深入谈;四是僵持不下的问题滞后谈。四不谈为:做不到的事情不谈;不切合实际的事情不谈;说不清楚的问题不谈;职工意见很不一致的问题不谈。

在2013年5月8日第一次协商中,三方对2004年至2010年期间职工要求的是“工资”还是“生活费”这一关键性问题重点谈;2013年11月6日第二次协商对每个职工及退休职工应补发工资金额进行必须谈,反复谈,对工资支付方式、时限这一暂时无法执行的问题滞后谈;2014年1月17日,国资委、仲裁院组织劳资双方对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应补工资的支付方式耐心深入谈;在整个协商过程中对部分职工要求酿造厂退还其请假外出打工期间自己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请求不谈,并由仲裁院、国资委的代表向职工代表解释不谈的原因。

3.集体协商三方善于倾听,集思广益,营造良好的协商氛围

集体协商需要协商双方诚挚、友好、求同存异,剑拔弩张的协商氛围并不利于协商。在此次酿造厂集体争议案件中,仲裁院多次向双方当事人说明真诚沟通和包容的重要性。职工代表、酿造厂负责人、母公司领导在协商过程中本着开诚布公的态度,认真广泛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谈论突出双方意见一致的地方,对对方的抱怨抱着包容理解的态度,不说过度激化情绪的话,控制激化情绪的行为和举动。

国资委、仲裁院的代表在协商中依法宣传法律法规,态度中立、统一。国资委的代表从政策及管理的角度,指出公司生产经营的现实情况,给公司领导及职工代表做出咨询、解释。仲裁院组织召开协商会议,调查案件事实,对双方证据进行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对“工资”与“生活费”的区别做出明确解释,对为什么要支付,支付多少做出明确核算,保证协商公平、公正。

企业和劳动者的包容,仲裁院的中立,使整个集体协商气氛友好有序,最终取得圆满结果。

四、仲裁指导集体协商遵循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都要求协商调解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1.坚持以尊重事实为基础,注重自愿、民主协商

解决劳动争议时,协商与裁决处理方式最大的区别就是协商尊重每个人民主权利。在协商处理劳动争议时,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运用民主讨论、说服教育的方法,摆事实,讲道理,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双方认识一致的前提下,动员其自愿协商后达成协议。

此次酿造厂协商案件中,三方代表本着尊重事实和法律,对劳动者劳动时间和低于当时当地最低工资没有争议,但在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上,仍然是协商的难点。在会前、会中、会后,三方代表多次向其代表对象征求意见,从不同角度探讨解决的办法。协商会议中,三方代表采用各抒己见的办法,各方提出解决办法及存在重点、难点。第三方的仲裁院和国资委代表在了解政策及现状的基础上,对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进行指导、咨询、劝说、说服工作,希望劳动者代表本着对企业感情和实事求是的角度多包容企业难处,企业代表本着对职工关心和敢于担当的角度多解决职工困难。最后职工与企业双方经过换位思考,自愿搭成协议,依据人员情况不同而采取分期分步的方式解决。

2.注重平等协商,保证形式和实质上的平等。

我国是劳动力大国,目前劳动力市场仍表现为供大于求,劳动者存在为求一工作岗位而不得不委曲求全,对企业强势管理、非法管理等手段忍气吞声。在劳动者和企业之间利益较量的过程中,劳动者多数处于弱势地位。协商中,职工、用人单位在形式上很容易做到平等,但做到从里到外的实质上平等却很难,而且实质上平等才能使协商成果达到长期有效的结果。本案中,仲裁院邀请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国资委作为协商中第三方的组成人员来参加,因国有企业在政策上需受国资委指导,国资委代表参加职工、用人单位之间协商,能够削减和对抗用人单位的强势作风,对用人单位违规行为可以起到震慑作用,这样职工、用人单位一定程度上都具有自主性,并都具有让其他各方不能忽视的力量,形成了制衡局面,从而保证协商结果的平等性。

3.注重合法公正原则

合法原则即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遵循法定程序,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劳动争议。这就要求仲裁院组织指导协商时要确保协商双方权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因实体违法和程序违法都将导致协商行为无效。

公证原则即处理劳动争议协商过程中,第三方应当公正地对待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在程序和结果上都不得偏袒其中任何一方。

仲裁院在指导协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核查《工资表》和《考勤表》的基础上,根据六盘水市2004年10月至2010年12月每月的最低工资依法计算出每位职工应补工资,酿造厂应补发申请仲裁的20名职工工资共计297473.9元,应补发2010年12月前退休的31名职工工资共计130083.2元。仲裁员将核算结果交由双方核对,双方核对后对核算金额没有提出异议。

五、总结与启示

协商,是法治基础上和法治框架下的协商,协商不是和稀泥,不是回避矛盾。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我们衡量是非的准绳。不能以变通法律、损害法律权威,来实现协商目的。相反,要通过协商使法治精神得到彰显,法律尊严得到维护。如果离开法治的标准和尺度,协商工作就会顾此失彼,化解矛盾难免按下葫芦升起瓢。依法指导协商调解,公开公平公正,才能定分止争,案结事了,起到协商调解一件事,教育一大片的作用。

在劳动关系紧张,劳动争议增多的今天,六盘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组织指导职工、用人单位协商调解劳动争议纠纷时,不仅做到了依法协商,而且做到了中立、平等协商,避免以往以权势压迫的做法。协商调解中,鼓励双方通过平等的协商和谈判来解决争议,不仅保护了弱势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也保护了用人单位的合理诉求,使协商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也为构建持续和谐的劳动关系做了一点有益探索。

猜你喜欢
仲裁争议协商
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仲裁申请如何处理?
一种多通道共享读写SDRAM的仲裁方法
“感谢贫穷”是 毒鸡汤吗
争议多晶硅扩产
论协商实效与协商伦理、协商能力
Rheological Properties and Microstructure of Printed Circuit Boards Modifed Asphalt
争议一路相伴
两岸四地间相互执行仲裁裁决:过去、现在及将来(上)
20
协商民主与偏好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