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砚
婚姻制度转型时期的民政身影
张宝砚
“两姓联姻,一堂缔约,良缘永结,匹配同称。看此日桃花灼灼,宜室宜家,卜他年瓜瓞绵绵,尔昌尔炽。谨以白头之约,书向红笺,好将红叶之盟,载明鸳谱。此证。”这是一份民国时期的结婚证书上的证词,读罢顿生温暖之余,亦可从中窥探出民国时期的婚俗文化。
这份证书,既是结婚证明,又可算作结婚典礼的请柬。在结婚人、证婚人、介绍人、主婚人下面,每个人均加盖了各自的私章。介绍人是“媒妁之言”的延续,而证婚人、主婚人这两项,则是西方舶来品。这是民国建立以后西风东渐开启的“文明婚礼”的新风尚,但依然延续了我国传统中一直尊崇仪式婚的婚姻习俗,无需进行登记。这种情况一直持续至建国初期。
1950年5月1日,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中国婚姻制度革故鼎新的开始,根深蒂固的传统婚姻制度与新婚姻制度进行了一次正面激烈的交锋。1951年10月4日,内务部下发《关于加强区乡(村)干部对婚姻法的学习,重视婚姻登记制度的指示》,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陆续制定的一些配套的具体政策一起,形成规范婚姻制度的法令布阵,融入到婚姻制度改革浪潮中。
但旧制度、旧习惯有着深厚的社会根源和悠久的历史传统,新制度的建立绝不是几年内通过一两次突击运动就能完成的。婚姻制度改革在初期更多是法律和形式上的建立,在实际生活中依然大量遗留着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和早婚等封建恶习,限制寡妇改嫁和干涉青年男女自由自主的婚姻现象屡见不鲜。为推动《婚姻法》的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决定在1953年3月开展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几百万干部和大批宣传员深入群众进行宣讲,几千万份的宣传品发送到街道、农村、工厂、机关和学校,让《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办理婚姻登记是新、旧婚姻制度的主要区别之一。按照《婚姻法》规定,结婚或离婚应由男女双方亲自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进行婚姻登记。但由于对婚姻登记制度重视不够,初期并没有普遍建立起来婚姻登记机构;即使建立了婚姻登记机构的地方,登记工作也大都做得很差,对登记的青年男女不审查是否真正同意,马马虎虎就登记,有时青年男女想斗争也得不到支持;甚至个别登记员还帮助封建家长限制子女的婚姻自由。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后,中央法制委员会再次强调,“男女结婚时,男女双方均应遵守婚姻登记制度,进行登记。”这时,才逐渐重视建立婚姻登记机构的事宜,要求婚姻登记人员在办理婚姻登记的同时,向人民群众宣传《婚姻法》。婚姻登记制度与户籍密切相关,建国初期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工作任务繁重,为适应工作需要,1953年10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民政会议确定婚姻登记为内务部主管的业务。自此,婚姻登记工作有了主管部门。
1955年6月1日,内务部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颁布了《婚姻登记办法》,对婚姻登记的目的、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申请审查和登记的具体程序以及注意事项等都做了明确规定。这标志着婚姻登记有了可操作的规则。许多自由恋爱的青年男女正是利用到政府登记的方式,结成合法夫妻,受到法律保护,从而冲破了父母等人的阻拦,最终获得了婚姻自由。许多饱受家庭虐待的妇女也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帮助,摆脱了痛苦的婚姻,重获追求自由的权利。
为推动婚姻登记工作的开展,还注意到政策协调。1958年3月,内务部与公安部联合发出《为纠正婚姻登记未达婚龄私自同居等问题的联合通知》,确定因结婚、离婚和恢复结婚引起的户口变动,婚姻当事人必须在十天之内向当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户口登记。这条规定,促进了婚姻登记工作的开展,同时减少了有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因为不习惯而不进行结婚登记就同居的现象,使得户口管理更加准确,日趋规范。
在各方努力、多方配合下,进行婚姻登记逐渐被群众所接受,并成为一种新的习惯。在新旧婚姻制度的博弈中,民政参与其中,并将婚姻管理逐步纳入自己的业务范围。直至现在,一提到“民政”,很多时候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到民政局“领结婚证”。
(作者单位:民政部档案资料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