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本刊编辑部 执行/朱巍巍
2014,中国养老政策红利年
策划/本刊编辑部 执行/朱巍巍
近年来,“养老”已成为 “全国两会”和“地方两会”关注度最高的词汇,更是今年“全国两会”名副其实的“第一话题”。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日益加深,发展社会养老服务已刻不容缓。自2011年中央提出到2015年我国要基本形成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之后, 民政部一直把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民政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将“十二五”期间的每一年都定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年。
2014年,是我国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一年,也是我国养老支持政策的红利年。国家出台涉老政策文件数量之多,其系统性和针对性之强,前所未有。这体现了整体性政府理念取代传统上的部门行政的政策特色,实现了顶层设计上的统筹规划、融合发展,初步形成了多部门联合发力,共同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新局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文件精神,2014年,民政部作为主管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密集协商,相互合作,从规划用地、金融支持、投资保险、税费减免等方面全面发力,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文件,破解了许多重大养老难题,推出了许多养老新政,打破了以往养老政策分割化、碎片化的局面。可以说,养老政策从碎片到体系的蝶变,充分释放了国家扶持与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政策信息,为加快养老事业发展注入了新活力。
系列养老政策化解“八大”难题
之一:化解养老用地难
“用地难”一直是困扰养老事业发展的一大难题,历年的政策对于养老用地的规划、使用、建设等也从未涉及。2014年,在深化改革、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背景下,土地供应保障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这为解决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难问题提供了条件,仅2014年上半年,相关部委三次发文,比较系统地规范了养老用地的获得和使用问题。2014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明确养老工程建设标准和土地使用标准。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同时强调地方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所提出的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依据规划要求,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2014年4月,国土资源部单独下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明确了养老用地是医卫慈善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同时明确了养老服务设施供地政策,即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2014年5月,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合理确定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特别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各类养老机构建设具体目标,测算出建设规模、用地需求,按规划分解确定年度用地计划,逐年抓好落实。并首次要求各地新建居住(小)区要将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要通过资源整合、购置、租赁、腾退、置换等方式,配置相应面积并符合建设使用标准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配套设施。这三个政策文件围绕着养老设施建设,从规划、目标、土地获得使用和建设标准要求,层层推进,规范了养老设施用地的秩序,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操作性,同时也给了养老用地和设施建设可操作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激活民间资本,为解决养老设施“用地难”提供了政策保障。
之二:化解养老投资立项难
为落实国务院35号文件精神,助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化解养老投资立项难,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继2012年9月民政部、国家开发银行签署《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合作协议》之后,2014年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建标〔2014〕23号),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2014年5月,民政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出的《关于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中又进一步部署了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城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同时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规划、分类实施、统筹推进。这些政策的出台使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之三:化解养老融资渠道难
2014年以来,有关部门多次发文推动社会资本进入养老领域,掀起了社会资金进入养老领域的热潮,在解决养老产业发展面临的资金瓶颈、融资渠道等问题方面,较历年相比取得了重大突破,同时,还在老年住房反向抵押上做了新探索。2014年6月17日,保监会出台《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从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及武汉四个城市开展为期两年的以房养老试点。试点期间,投保人群为60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单个保险公司业务规模不得超过总资产的一定比例。尽管各地消费者、保险公司和社会各界均对此试点反应平淡,但该政策的出台依然是对养老金融的新探索。2014年11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创新重点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推广PPP模式、放开非公立养老机构自主定价权、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健康养老领域,还提出对非盈利养老医疗机构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此外,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还将被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这些政策的推出,尤其是PPP模式的大规模推广应用,可以在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及项目建设上引入社会资本,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养老公共服务和产品,其中项目所有权和经营权交给社会投资者,政府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这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养老事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
之四:化解养老人才培养难
为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到2020年“全国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岗位将达到1000万个”的要求,针对现阶段我国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存在规模小、层次单一、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民政部曾于2013年11月29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全国养老护理员远程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运用高科技信息化手段,开展养老护理员远程培训,着力解决“工学矛盾”、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2014年6月24日,教育部、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进一步明确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组织保障,提出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育教学质量,大力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积极引导学生从事养老服务业等4个方面10条举措。李立国部长在今年“两会”接受记者采访时进一步强调,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人才是重要支撑,无论是养老服务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还是面向老年人的心理抚慰和社会功能修复的新型工作人才、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都需要大发展。
之五:化解养老抗风险善后难
为进一步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务院35号文件等关于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的规定,2014年2月28日,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47号)。意见强调对于财政部门给予的保费补贴、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用应当列入预算管理,严格专款专用。各养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险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保险费,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入住老年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办理赔付手续,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意见出台后,福建等省据此细化了养老机构投保的责任保险限额最低标准和年度累计责任限额。
之六:化解养老服务业税费减免难
根据国务院有关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文件规定,2014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减免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对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通知明确了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为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引导作用,2014年12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支持文化服务出口等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18号),通知明确对现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今年初,民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进一步明确,养老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一系列政策极大地减轻了养老机构的税费支出,化解了养老税费减免难的问题。
之七:化解养老服务标准制定难
相对于养老设施硬件的短缺,养老服务这一软件更是社会养老事业发展的短板,服务水平的低下严重掣肘着这一行业的发展。2014年2月,民政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老龄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到2020年,要基本建成涵盖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标准、管理标准和支撑保障标准,以及老年人产品用品标准,并且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标准要相衔接,要建立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2014年7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老年人家庭及居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民政、财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制订年度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计划,改造计划应体现个性化需求,重点解决居家生活基本需要。无障碍改造将优先安排贫困、病残、高龄、独居、空巢、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通知同时对资金来源、建设标准、监督检查等也做了规定。
之八:化解特殊老人群体生活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了发放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为主要内容的老年人福利政策,按照这一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2014年9月10日,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通知同时要求,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老龄工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补助项目、补助范围、补助标准、资金筹集渠道、申请条件和审查公示、发放程序以及监督管理措施等内容。这是继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之后,国家加大公共财政投向养老服务业的又一重要政策。
系列养老政策推出“五大”新政
之一:以房养老
由于当前我国缺少将社会存量资产转化为养老资源的有效手段,盘活老年人房产,有利于丰富老年人的养老选择,为此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鼓励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2014年6月17日,中国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武汉4地率先开展以房养老试点,使备受争议的以房养老保险试点方案终于迈出新步伐。所谓“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一种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年金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即拥有房屋完全产权的老年人,将其房屋抵押给保险公司,继续拥有房屋居住权,并按照约定条件领取养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险公司获得抵押房屋处置权,处置所得将优先用于偿付养老保险相关费用。也就是通常说的“以房养老”。以房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以自愿参加为基础,开展试点,在不影响老年人既有养老福利的前提下,增加了一种新的养老方式。“以房养老”在国外也是非常小众的一项业务,预计在我国也会是比较小众的业务。尽管以房养老面临的具体操作问题相当复杂,但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此项试点最终落地。
之二:智能养老
为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落实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10个物联网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2014年6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组织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政策试点工作。据此,2014年6月20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的通知》,通知决定,在北京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北京市大兴区新秋老年公寓、河北省优抚医院、江苏省无锡市失能老人托养中心、河南省社区老年服务中心中州颐养家园、安徽省合肥庐阳乐年长者之家、四川省资阳市社会福利院等 7家养老机构开展国家智能养老物联网应用示范工程试点工作。试点旨在应用物联网技术,在养老机构开展老人定位求助、老人跌倒自动监测、老人卧床监测、痴呆老人防走失、老人行为智能分析、自助体检、运动计量评估、视频智能联动等服务。通过示范工程建设,依托养老机构对集中照料人员开展智能化服务,研究探索养老机构对周边社区老人开展社会化服务新模式,建立健全技术应用标准体系,形成一批技术应用成果,促进智能养老物联网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之三:医养结合
为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参与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2014年9月1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等10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与养老服务工程建设的通知》,通知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健康服务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和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是加强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医疗卫生机构每千人口病床数(含住院护理)达到4.97张。二是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基本形成规模适度、运营良好、可持续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社区服务网络基本健全。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5~40张。三是加强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到2015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通知首次从政策的角度丰富了养老服务的内涵,对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给予明确,把对老人的关照赋予了更多人文与健康的诉求,这对提高我国养老服务水平具有深远意义。其中关于医养结合的规定与卫计委2014年8月发布的《关于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过快扩张的紧急通知》等政策结合,共同推动了医养结合的落地和发展。
之四:外资养老
港澳人士是否能“北上”独资办养老服务机构一直备受关注。 2008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五,作出了“在广东省试点,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和“在广东省试点,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安排。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的部署,2014年1月2日,民政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广东设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明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以独资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在中国内地举办残疾人福利机构的,应当在广东省内举办。通知下发后,广东省民政厅明确了该省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形式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开办经费需符合每张床位不低于8千元人民币的标准,且全部来自申办人。之后,2014年12月,民政部及商务部联合颁发公告,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独立或与中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公告鼓励外国投资者发展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经营,开发优质养老机构品牌。此外外商投资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国内资本投资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外资的引进将有助于加快中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之五:政府购买服务
关于养老,政府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如何履行职责,2014年9月,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等部门正式发布《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根据养老服务的性质、对象、特点和地方实际情况,重点选取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和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等方面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符合政府资助条件的老年人购买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护理等上门服务,以及养老服务网络信息建设;在购买社区养老服务方面,主要包括为老年人购买社区日间照料、老年康复文体活动等服务;在购买机构养老服务方面,主要为“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机构供养、护理服务。2014年9月10日,财政部会同民政部、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通知明确,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这些政策和措施,既体现了公共财政部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部署,同时也可看出,财政资金主要投入到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上。这种有针对性的财政投入,明确了政府的责任和边界,减轻了地方政府在养老设施投资上的压力,同时也有利于公平和谐社会的建立。这是继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之后,国家加大公共财政投向养老服务业的又一重要政策。
各地各部门积极贯彻国务院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各省市都依地方实际,就养老资金如何保障、养老服务如何落实、居家养老如何推进、民间资金如何撬动、养老方式如何实用等问题,制定了各具特色的养老政策文件,地方养老立法取得重大突破。
《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全国第一个省级有关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
截至2013年底,天津市60岁及以上户籍人口已达到200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的20%,这意味着每5人当中就有1位是老年人。天津人口老龄化程度在上海、北京之后,位列全国第三。如何养老已成为每个家庭需要面临的问题。
2014年12月23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于2015年2月1号起正式实施。
《条例》是全国第一个省级有关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针对目前养老设施和养老服务社会化需求不相适应的情况,《条例》首先明确了政府在发展养老服务中的职责:天津市民政部门将会同规划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形势、老年人口分布和养老服务需求状况,制定全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住宅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和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整合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资源,以街道、乡镇为基础,综合考虑社会老年人口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建设社区的老年服务中心。《条例》规定,今后天津市将以街镇为基础,每个街镇建立1~3个社区老年服务中心,整合家政、配餐、医疗、康复等社会资源,为居家养老提供服务。目前,天津市共有养老机构370所,现有的养老床位无法满足老人的实际需求。而民办养老院在硬件、口碑上无法与公立国办养老院竞争,导致一些社会办养老机构或是准备投资养老机构的社会力量打了退堂鼓。为此,天津市政府加大了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支持力度。
《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并给予优惠政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机构或者其他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规定的,由市和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建设补贴,根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给予运营补贴,并根据收住失能半失能老人数量增加运营补贴。
《条例》细化了养老机构的优惠补贴政策。规定养老机构、社区老年服务中心和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电、水、气、热,将全都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同时给予养老机构相对建设补贴。目前,由社会力量投资新建或购置建设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5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除此之外,为了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适当会给予保费补贴。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全国第一个由省人代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随着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多,家庭和政府养老压力越来越大,引入社会组织和企业进行社会养老服务已经成为新需求。
2015年1月25日,浙江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这是浙江省首次对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立法,也是全国第一个由省人代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浙江社会养老服务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轨道。
而电子图书的需求则更具有个性化特点,如土木工程、机械与动力工程、安全科学与工程等学科等虽然提出在科学研究中需要参考图书类文献,但图书的需求相对分散,且图书出版社来源比较广泛,包括ELSEVIER SCIENCE,John Wiley&Sons,AICHE等出版社。
《条例》首次从法律角度界定了社会养老服务的含义。社会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互助性服务、企业的市场化服务共同组成的为老年人养老提供的社会化服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等。
《条例》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政府、社会、市场的职责。政府主导整个社会养老服务工作,制定政策鼓励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落实必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对于政府保障对象,要按照适度普惠的原则,逐步扩大和提高。社会力量要积极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形成养老服务专业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养老服务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发展老年服务产业。
《条例》首次完整表述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组织管理体制。《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对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主导责任、民政部门的主管责任。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要建立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承担社会养老服务指导和业务培训、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审核、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检查等有关具体工作。乡镇、街道设立养老服务中心,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协助做好社会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城乡社区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立健全老年人社会养老服务需求和服务项目登记制度,组织老年人建立互助合作组织,联系养老服务组织、企业、志愿者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条例》首次明确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的内容。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通过组织开展免费培训等形式,向家庭成员普及照料失能、失智等老年人护理知识和技能。支持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条例》首次明确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职责。《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以护理型养老机构为主;应当保障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的养老服务需求;应当安排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重度残疾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特别强调,公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住制度,向社会公开床位资源信息。
《条例》首次就养老机构有关制度建设作出规定。这些制度包括诚信档案、养老服务质量评估、举报投诉等制度。同时,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收住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养老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统一制定。
《条例》首次明确社会养老服务工作的法律责任。包括养老机构的责任、养老服务对象的责任和民政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全国第一个地方性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我国在1999年进入老龄化社会,而北京在1990年就进入老龄化社会,至今已经有20多年的时间。截至2014年底,北京市老年人口已经超过300万,预计2020年将超过400万,且将继续呈现出增速快、高龄化、失能化、空巢化等特点。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2015年1月29日,《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是今年唯一一部在北京市人代会上进行集体审议的法规,也是全国首个地方性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条例》呈现五大亮点。
亮点一:居家养老服务包括精神慰藉。居家养老服务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条例》规定,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用餐服务,可通过开办老年餐桌、定点餐饮、自助型餐饮配送、特需上门、开放单位食堂等方式提供;医疗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体检、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家庭护理服务,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照料护理服务;紧急救援服务,为失能、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紧急救援、呼叫设施设备等支持服务;利用社区托老所等设施提供日间综合照料服务;为老人提供保洁、助浴、辅助出行等服务;为高龄、独居老年人提供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感交流、心理咨询、健康生活指导、不良情绪干预等服务;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值得一提的是,子女的赡养义务并不能被免除。子女应当对老年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数量,要承担相应费用。
亮点二:新旧小区均要配建养老设施。目前,北京多数社区建有养老设施,但场所小、设施和服务项目不全,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条例》明确提出,市和区、县政府应当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在城乡社区配置托老所和老年活动场站。《条例》规定,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要和住宅同步规划、建设、验收、交付使用。老旧小区没有养老设施或现有设施不达标的,所在区、县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社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如果出租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当收回用于养老服务。而居家养老服务单靠政府也不行。《条例》规定,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通过落实政府购买服务、设立项目资金、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要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健全社区服务网点,运用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开展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信息网络服务。
亮点三:社区医院开药更方便。
目前,社区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品种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条例》对社区用药的保障作出了规范,规定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社区用药报销政策,按照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功能改革、完善基层用药制度,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储备,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
亮点四:特困老人有补贴。低收入、失能等特殊老年群体是居家老年人中最为困难的,完善对该群体的保障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条例》规定:市和区、县政府应当建立评估制度,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根据需要配备生活辅助器具。
亮点五:政府人员不尽职要追责。《条例》规定,政府工作人员在居家养老公共服务活动中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导致老年人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要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管理者、使用者擅自改变政府投资或者资助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节严重的,政府将收回管理权和使用权,并责令退赔补贴资金和有关费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享受政府补贴或政策优惠措施的养老服务企业和从事养老服务的社会组织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发放补贴的部门取消优惠措施,收回补贴,并记入本市信用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