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江
基于大数据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
王宁江
前些时间,随省咨询委领导调研杭州市质监部门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服务平台。据介绍,这个平台应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建设产业信息云、监管协作云、技术支撑云等。总的看,框架和雏形均已搭建起来,但感觉在实际运行中更多的是线下产品质量监管的互联网复制,是基于小样本的管理,而不是真正基于大数据、互联网思路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信息化系统,是不是可以借鉴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管理系统或者证监会的基于证券交易的统一账户平台系统。虽然这两个平台没见过实景,但从公开的新闻报告看,大数据分析成果还是不错的,这两个系统对于开展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有借鉴意义。建设一个管用的基于大数据的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管平台,至少要考虑以下几点:
要明确应向监管平台实时递交的电子商务交易指标目录,这是基础。第一,要监管商品的描述信息,这是基础,现有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要求。只有做到产品代码的统一、特征描述规范,才能做到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产品的可比性、做到监管的一致性,而不是现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商家们对很多产品的描述随意性很大,要不语焉不详,要不云里雾里,尤其是关注所谓的专供电子商务类似字样,杜绝可能逃避监管的隐患。第二,要监管平台的交易信息,如商品代码、交易数量、交易地点、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和物流信息等交易日志数据,所有的交易日志数据必须同步向监管平台复制一份,以便大数据分析,开展监测、预警和证据留存、可追溯。第三,监管交易的纠纷信息,如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退货、退款等记录,以及平台小二们办理的异议、投诉等记录。在确定这样的指标体系之后,监管平台要构建在各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之上,并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各电子商务平台按照监管要求的指标体系完善各自电子商务交易系统,并向监管平台共享数据。这样的平台全国一个就可以,国家在杭州设立国家质检总局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风险监测中心和1236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便是第一步。
要研发监测预警模型,这是关键。基于海量的大数据,政府监管部门要研究若干监测预警模型,在大数据中发觉发现线索,由以往“有诉才究”的被动管理或阶段性的抽检管理转为全时空的主动风险管理,通过数据分析挖掘发现案件线索,根据职能分工,按照“源头追溯、属地查处”原则进行立案。曾几何时,在笔者接触互联网后,有一个显著感受,那就是互联网是一个没有任何隐私的社会,因为你在互联网的一举一动其实均记录在册,只不过你不知道该记录存储在哪里,或者记录还没有被关注、被分析。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一直认为,互联网电子商务生态应该优于实体消费生态,所以也一直力挺电子商务平台信用管理的积极成效。线下专业市场商家交易,是传统意义上典型的面对面、现金现货交易,由于缺乏信息记录,信用信息的传播机制发挥作用有限,讲诚信更多地是自发、自愿举动,只要不违法违规,相对约束较少。提醒还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售假的商家一句,你一直在“裸奔”,尽早收手,“出来混是一定要还的”。看到一组数据,B2C平台产品质量的抽查合格率50%上下,基本上判断,在互联网上买到假货是个随机事件。不知道不合格的50%中,商品标识不合格的比例是多少,因为确实很多基于电子商务的东西被简包了,目的是为了降低成本。这是个规范的问题,如果这部分能暂时容忍的话,电子商务产品质量合格率会提升一些。
要解决线上线下监管协作,这是保障。这次从杭州的监管平台实践看,这一点做的非常到位,从选样、盲购、快递、检验、查处等全过程取证记录并公证,依法履职、无可挑剔。监管平台还要做成开放的平台:一是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把监管平台上的监管流程信息向社会公布,让全民监督;二是在电子商务交易网页和监管平台的网页中,显著标示政府监管链接,使消费者能便捷地进行产品质量投诉,全民参与,做到天天315;三是依法查办后的信息纳入电子商务平台对商家信用评价内容,比重要提高,同时质量行政处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与其他监管机关实现共享应用,记入商家的信用档案,线上线下共同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信用管理格局。
作者为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副主任、浙江省信用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