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晓龙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河南郑州450001)
我国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探析
蒋晓龙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河南郑州450001)
摘要: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网络社会作为新信息技术革命催生的一种新型社会形态,它具有开放性、信息化、虚拟化、超时空性、非均衡性等鲜明特征。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必须以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国国情和网络社会的特点与规律,变革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法治体系,实施综合治理,依法规范网络行为。
关键词:网络社会;法治化;依法治国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1](P14)依法规范网络社会治理,切实加强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既是我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实施依法治国面临的重大理论与实践课题。本文就此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与分析。
当今时代,网络社会迅猛发展,急剧地改变着人类社会生产、生活和思维方式。正如著名社会学家曼纽尔·卡斯特在其著作《网络社会的崛起》中所说:“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的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虽然社会组织的网络形式已经存在于其他时空中,新信息技术范式却为其渗透扩张遍及整个社会结构提供了物质基础。……因此,我们称这个社会为网络社会(the network society)。”[2](P569)由此可见,网络社会形成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新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是互联网架构下的社会结构、关系和资源的有机整合。它具有以下鲜明特征。
1.开放性
网络社会是一个复杂的开放系统,“一个以网络为基础的社会结构是具有高度活力的开放系统,能够创新而不至于威胁其平衡。”[2](P570)在网络社会中,不分国界、民族、性别、年龄、职业、地位等,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对任何人都是开放的。真正实现人与人之间自由、平等地沟通交流。
2.信息化
网络社会是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发展与创新的社会。在网络社会中信息成为重要资源,信息收集、整理、运用、存贮等能力成为个人、团体或国家间竞争的关键要素。谁掌控了网络与信息,谁就掌控了网络社会竞争的制高点。
3.超时空性
网络社会全球通讯瞬间完成,全球信息即时共享,传统的地球空间缩小为“地球村”,网络空间无限延展,突破了民族国家的界限,成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人类社会的生产、生活和思维已经超越了传统时间、空间的制约与束缚,形成了新的时空观。
4.虚拟性
因为网络社会是以虚拟现实和虚拟空间技术为支撑的,在这个虚拟空间里,任何交流主体都是一个符号,其性别、年龄、身份等都可匿名,“在网络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是一句很形象的描述。因此,网络上人们的行为变得“虚拟化”,网络社会也就具有很强的虚拟性和隐匿性。
5.非均衡性
网络社会是以新信息技术范式为支撑的社会形态,而新信息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国家、民族、区域、群体、个体间存在着极大的非均衡性,从而导致生产与发展也存在着极大的非均衡性,“信息垄断”,“数字鸿沟”的出现就是最好的证明。
网络社会的兴起与发展,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与繁荣,极大地拓展了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与平台,深刻地改变了人们之间的沟通、交往和互动方式,强力推动了社会公平、公正与和谐发展。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在网络社会产生、形成与发展的进程中,还存在不少弊端和消极影响,网络社会法治化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
1.网络社会治安问题突出
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网络违法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网络洗钱、网络谣言、网络推手、“人肉搜索”等层出不穷。近年来,我国“利用计算机犯罪的案件以每年增加30%的速度数量的递增,其中金融行业发案比例占61%。”[3](P176)近日,上海某网络公司“友加”软件炮制的“95后萌妹用身体换旅行”、“挖掘机车震”等虚假新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正如埃瑟·戴森所说:“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3](P131)
2.网络社会伦理道德滑坡
网络社会具有很强的开放性、隐匿性和虚拟性,为一些道德败坏、利欲熏心或别有用心之人提供了条件和保护伞。致使网上黄色(色情)信息、黑色(暴力)信息、灰色(垃圾)信息泛滥;造谣中伤、恶意攻击;窃取、暴露公民隐私;宣扬仇官、仇富情绪;恶意炒作社会负面新闻等。污染了网络空间环境,败坏了社会道德风尚,严重影响了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3.网络社会治理体制机制不健全
网络社会飞速发展、日新月异,网络社会治理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虽然国家很早就制定了网络管理“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在行业、内容和安全管理之间形成了相互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随着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的管理体制、机制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重政府轻社会”现象依然突出,社会自治、自律作用发挥不够。二是政府部门之间协同配合机制运行不力,有推诿扯皮现象。三是应变能力不强。网络社会的发展瞬息万变,应对新形势新变化的体制机制变革滞后。四是监管不力,这里既有法律法规不完善不健全的问题,也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多头和监督不到位的问题等。
4.网络社会法律体系不健全
为了加强网络社会的管理,我国先后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30多部法律法规,为网络社会法治化奠定了基础。但随着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新信息技术的创新应用,网络社会法治体系建设还面临诸多新问题。如立法质量不高,时效性、针对性不强的问题;立法部门化、部门利益化的问题;现有法律法规修订废除的问题;公民参与立法与制定行业、社会组织自律、自治的规章制度与“乡规民约”制定问题;严格司法与监督问题等等。
同时,在当前网络社会发展中,西方意识形态和文化的颠覆、渗透问题,国家网络空间的安全和防护问题、“信息垄断”与“数字鸿沟”问题等亦然突出。上述问题都是网络社会法治化进程中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都要认真加以解决。
网络社会是以现实社会为基础的扩展与延伸,与现实社会相互交融、密不可分。网络社会法治化是我党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因此,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必须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中国国情和网络社会的特点与规律,用法律思维和法制方式推进网络社会法治理论和实践创新,实现网络社会治理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法制与德治并举,全面促进网络社会法治体系建设。
1.加强网络社会法治化体制机制建设
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网络社会的特点和规律,按照加强党的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总要求,建立一套科学、高效、权威的治理体制和机制。
首先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为了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2014年2月27日,中央成立了习近平总书记为组长的“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在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中,加强党的领导,就是“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1](P34)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保障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网络社会法治化的正确方向。
其次是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纵观中外网络社会的治理,政府都是治理的主体,具有权威和强势的主导地位。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中,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就是要求政府利用其所代表的公共权力和掌控的社会资源,科学规划,统筹协调网络社会的法治工作,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制定科学、适用、高效的政策和制度,拓展电子治理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网上服务能力,建设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网络政府、法制政府。并积极开展网络社会的道德教育和文明法制建设,引导社会价值取向,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思想,引导舆论,疏导情绪,化解矛盾,建设文明、健康、向上的网络社会空间。鼓励支持行业、协会、虚拟组织和广大网民加强自治、自律。利用法律、行政技术等手段,依法治网,规范网络社会行为,加强网络社会监管,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再次是强化网络社会的自理、自律、自治功能。耗散结构理论认为,一个复杂、开放的大系统具有自组织功能。网络社会作为一个复杂、开放、动态的大系统,具有很强的自组织功能,在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中,必须充分发挥这一自组织功能。当前,我国网民已突破6亿,手机用户12亿,手机网民5亿,国内域名1844万个,网站400万个,各种虚拟社团不计其数。充分发挥网络社会组织和广大网民的自律、自治作用,对于实现网络社会法治化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要鼓励支持网络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网络社会治理,主动协调配合市场和政府加强法治化建设,并依法监督市场和政府,依法维护自身的合理权益。加强自身管理,建立符合各组织特点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规章,制度、守则等“村规民约”,形成自治、自律的良性运行机制。教育引导广大网民学法、知法、守法、尊法,积极参与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养,守住网上言行的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做合格的网络公民。
2.建立健全网络社会法治体系
今年是我国接入互联网20周年。20年来我国互联网迅猛发展,网络社会日新月异,网络社会的管理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法律建设滞后,法治化进程缓慢。从1994年2月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到2011年12月出台《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17年间,我国共出台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30多部。不仅数量少而且层级低(即国家法律少,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多),同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甚至徇私枉法的现象,不能很好地适应网络社会治理与发展的需要。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这就为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指明方向。
首先要与时俱进科学立法。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立法快速、及时、科学、高效。就是说立法要从网络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根据网络社会的特点和规律,广泛听取广大网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科学地制定法律法规,以明确网络公民的权利义务,提高网络信息服务水平,规范网络行为,严惩网络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和公民的网络信息安全,确保网络社会健康有序运行。同时,要对现行的30多部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审理,及时修订和废除不适应网络社会发展的内容。废、改、立并举,尽快建立健全一套科学、完备、高效的网络社会治理的法律体系,为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奠定基础。
其次,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网络社会具有很强的虚拟性、私密性和隐匿性,再加上信息技术更新换代快,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法制不健全等因素,增大了网络社会司法的难度,同时也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暗箱操作、司法不公等问题。因此,加强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就要根据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要求,尽快完善网络社会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广大网民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网络司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好广大网民的权益,维护网络社会的和谐稳定与有序发展。
再次,强化法治宣传教育,构建网络社会全民守法的良好生态。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的主体是全体网络公民。网络公民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素养对实现网络社会法治化具有决定作用。因此,依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网络公民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网络公民自觉学法、知法、尊法、守法、护法,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自身的权益,化解矛盾纠纷,抑制网上不文明、不健康行为,净化网络环境和生态。
3.实施网络社会综合治理
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与拓展,必须“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1](P28)具体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网络社会的主体是广大网络公民,网络公民既生活在现实社会中,也生活在虚拟社会中。因此,网络社会治理必须靠法律和道德共同调节,既发挥法律的“他律”、强制性规范作用,又发挥道德的“自律”、启迪、教化作用,使法治和德治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当前就是要教育引导广大网络公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确立社会主义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道德、崇尚法治的良好风尚。
二是法治与技术治理相结合。网络社会是以新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社会,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既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也要用最新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网络监管,弥补网络管理漏洞,强化侦察控制技能,开发反病毒软件等,为防范和惩处网络违法犯罪、清除垃圾信息、维护国家和公民信息安全等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是国内与国际相结合。网络社会是以国际互联网为基础,而国际互联网已突破国家、民族区域的界限,成为全球共享的资源,因此,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单靠我国自身很难完成,必须把国内治理与国际治理结合起来。就是说,在加强国内网络社会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既要完善体制机制,健全法治体系,严防西方文化和意识形态的渗透及网络恐怖主义和黑客袭击,又要吸取借鉴发达国家网络社会治理的经验和教训,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相关机构制定互联网治理规则和协定,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正如国家主席习近平2014年11月19日在给中国承办的“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贺词中所说:“中国愿意同世界各国携手努力,本着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原则,深化国际合作,尊重网络主权,维护网络安全,共同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4]
参考文献:
[1]本书编写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
[3]汪玉凯、高新民.互联网发展战略[M].北京:学习出版社,2012.
[4]习近平.致“首届世界互联网大会”的贺词[N].河南日报,2014-11-20(1).
[责任编辑缪开金]
Analysi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Network Society under the Rule of Law
JIANG Xiao-long
(Henan Energy and Chemical Industry Group Co., Ltd., Zhengzhou 450001, Henan, China)
Abstract: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network societ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fundamental strategy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s a new social form that rises from the new information technology revolution, network society is distinctly characterized by openness, informatization, virtualization, unequilibrium and beyond limitation of time and space.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network society must follow the instructions of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China must, according to its national conditions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rules of network society, reform its systems and mechanisms,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rule of law, adopt a comprehensive approach, and regulate online activitie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Key words:network society; legalization; rule of law
作者简介:蒋晓龙(1985-),男,河南永城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国龙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收稿日期:2014-12-01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55(2015)01-01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