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从事诊疗活动案的查处

2015-01-24 00:20于晓云王俊卿刘洪明赵明晓杨玉华郭善娜
中国动物检疫 2015年8期
关键词:招远市孙某执法人员

于晓云,王俊卿,王 彬,刘洪明,赵明晓,杨玉华,郭善娜,张 健

(烟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山东烟台 264003)

对一起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从事诊疗活动案的查处

于晓云,王俊卿,王 彬,刘洪明,赵明晓,杨玉华,郭善娜,张 健

(烟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山东烟台 264003)

烟台市和招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进行动物诊疗机构清理整顿活动时,查处了一起非法动物诊疗案件,执法人员依据《动物防疫法》有关条款对当事人进行了相应处罚。通过本案的处理,笔者建议在整顿动物诊疗机构的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同时还应充分重视普法宣传的重要性,为健全诊疗监管秩序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奠定基础。

动物诊疗机构;诊疗许可证;案件;分析

2014年5月16日,农业部办公厅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举办一次动物诊疗机构集中清理整顿活动,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行为,提升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从业服务水平。山东烟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以此次清理整顿为契机,对全市43家动物诊疗机构的设立情况、从业情况及77名执业兽医、20名执业助理兽医师的从业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和清理整顿。在清理整顿过程中,依据《动物防疫法》对招远市1起无证从事诊疗活动的诊疗机构进行了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 200元,罚款10 000元。

1 案件来源

2014年5月22日,烟台市和招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合在对招远市某宠物医院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孙某无法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涉嫌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招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遂于当日申请立案,并依法开展调查。

2 调查取证及事实认定

2.1 现场调查情况

经查明,孙某无动物诊疗许可证,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22日,孙某开设宠物医院从事动

物诊疗活动共收入3 200元。该宠物医院摆放办公桌一张、输液架2个、诊疗台2张,其中一张诊疗台上放着就诊宠物犬一只。室内北边摆放宠物笼2个、犬一只。靠北墙面南摆放货架一个,上放宠物用品。紧邻面西货架摆放宠物食品,背侧摆放一面南货架,上放治疗药品:爱犬滴眼液5盒、维生素B3注射液4盒、抗真菌2号液5盒、犬病康6盒、清开灵注射液7盒、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7盒、癣螨净三盒、氯化钠注射液10瓶、通天5瓶,共计九种,收入台账一本。现场拍摄照片5张,均经当事人孙某签字确认。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证据需先行登记保存于招远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保存期限为 2014 年 5月22日至2014年6月2日。执法人员还依法制作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留存了当事人孙某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收入记录复印件和5张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

2.2 事实认定

依据上述证据,认定孙某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2014年 5月23日,执法办案人员经合议达成意见:当事人孙某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违法事实成立。且当事人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3 适用法律及处罚决定

2014年5月26日,招远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当事人孙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动物防疫法》,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立即停止违法诊疗活动;2.没收违法所得3 200元;3.处以10 000元罚款。

责令当事人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招远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招远市畜牧兽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招远市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招远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案件结果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对处罚内容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5 思考与分析

在本案的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以《动物防疫法》为据,全面、细致的讲明处理处罚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促使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通过本案的处理,也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得到一些启示:

5.1 加强普法宣传

动物诊疗监管工作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宠物健康也涉及居民健康,事关民生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确保管辖区域内的动物诊疗机构的相关负责人熟知《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的部门、程序及所需材料,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健全诊疗监管秩序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奠定

基础。

5.2 严格执法

执法人员也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升自身业务素质及办案能力。实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收集证据合法、及时、全面、准确。办案过程中,严格把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执法人员应尽职尽责,对发生的违法行为敢于纠正并依法处罚,不搞“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落实动物诊疗监管责任制,并实行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属于执法职责的,严格进行查处,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5.3 严格动物诊疗许可管理

对申请办理动物诊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开办动物诊所的,需要1名执业兽医师及相应条件;开办动物医院的,需要3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及相应条件;严格审查经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设施设备、诊疗从业人员资质。达到条件的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需要整改的,及时向相对人进行书面说明;未达标准开业的应当坚决取缔,并依法进行处罚。

5.4 强化动物诊疗机构监管

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全方位监督管理。重点监管执业兽医的执业活动,通过对病例、处方签等检查,及时发现动物疫情风险隐患,将动物疫病的散播风险控制到最低;动物诊疗的医疗废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定期检查兽药采购、使用情况,杜绝经营、使用违禁、假劣兽药,坚决取缔非法行医活动。

(责任编辑:白雅娟)

Investigation and Prosecution of a Case on Carrying out Animal Clinics without a License

Yu Xiaoyun,Wang Junqing,Wang Bin,Liu Hongming,Zhao Mingxiao, Yang Yuhua,Guo Shanna,Zhang Jian
(Yantai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e,Yantai,Shandong 264003)

In a joint sorting out and rectifi cation campaign over the animal clinic institutions by Yantai and Zhaoyuan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es,an illegal animal clinic case was investigated in Zhaoyuan. According to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in《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Animal Epidemic Prevention》,the litigant was ordered to stop illegal clinic activities,10 000 yuan was fi ned and the illegal income 3 200 yuan was confi scated. Proposals were put forward including strict law-enforcement and public awareness.

animal clinic institution;clinic license;case;analysis

S851.33

C

1005-944X(2015)08-0035-03

张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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