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教学法在保险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2015-01-08 20:28王艳华魏冠群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12期
关键词:保险学案例教学实践教学

王艳华 魏冠群

摘要:保险学是金融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同时也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它包括保险基础理论、保险实务、保险经营等内容,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社会实践性。基于此,在教学过程中结合保险学本身的特点,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其中,建立“共同参与,互相合作”的师生关系,以使教学成为一种整体性的、师生交互作用的动态实践过程,能够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更好地理解专业知识,掌握相关技能,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关键词:案例教学;保险学;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1-7836(2014)12-0061-02

一、有关案例教学法的剖析

案例教学法最早的雏形出现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但直到1910年在美国哈佛大学的商学院和法学院才真正将其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使用,后又被广泛运用于管理学界。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教师在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是一种相当有效的教学模式。目前,我国很多高校也在不同的专业中大量应用案例教学法,比如市场营销、工商管理、物流管理、法律等,并显现出其绝对的优势,通过案例教学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促进了学生思维能力的发展与提高,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虽具优势,但要想真正取得教学效果的最大化,还需精心准备和设计,处理好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关系。案例教学法在操作时,大致可分为案例收集准备、学生自行准备、小组讨论准备、小组集中讨论、总结阶段等环节。这些环节根据上课内容和时间的安排,可以灵活应用。

二、保险学课程简介

保险学是金融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同时也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课程围绕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损失补偿或给付的中心问题,比较系统地介绍和讲授保险基础理论、保险实务、保险经营等内容。根据笔者所在学校学生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对这门课的理解,选用了高等教育出版社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保险学》[1]。本书主要有五篇,包括基础理论篇、保险实务篇、保险经营篇、保险市场篇及保险监管篇,内容丰富,层次清楚,因此被许多高等院校作为金融、管理类的专业教材。为了能够符合学校经济管理类专业培养应用型、服务区域型人才的目标,对本书所编内容有所删选,选择的内容基本上与保险行业岗位培训内容相一致,以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够很快地适应并胜任保险行业的工作。由于目前中国保险业需要大量的高素质的保险从业人员,而高校正可以满足这一要求,而且可以为学生开拓一条就业渠道。从这一角度说,保险学应该是一门受学生欢迎的课程。

三、引用案例教学法的教学实例——《应该如何明确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

保险学这门课程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可操作性和社会实践性,但由于保险的经营、纠纷的处理,都必须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内容枯燥、乏味、难掌握,更谈不上灵活运用。如果在授课时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其中,建立“共同参与,互相合作”的师生关系,就可以使教学成为一种整体性的、师生交互作用的动态实践过程,能够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更好地掌握相关技能,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课前准备

为了更有效地应用案例教学法,教师要在课前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收集、选取、编排与保险内容相关的国内外案例,并将这些案例及背景资料适时地通过有效途径分发给学生研读,使学生尽可能详细地了解案例情况;要求学生根据案例复习和预习相关理论知识及班级学生的基础和能力,将他们进行均衡分组。此外,有时还把案例可能会产生的观点陈述给学生,引导他们的思考。

(二)课堂过程

1.导入案例、引出课题

王某,男,45岁,2008年6月投保了15年定期死亡保险,保险金额为80000元。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他在[HJ*2]投保单“受益人”一栏填写的是“妻子”,并未写清楚其姓名。2012年7月13日,投保人林某在出差途中发生车祸,王某当场死亡[2]。事件发生后,王某的前妻(王某投保时的妻子)和现任妻子就这份定期死亡保险的保险金由谁领取发生了争执。这事件源于在2008年6月王某投保时,其妻子为张某,两年后王某与张某离婚,又于2011年2月与杨某结为夫妇,再婚后并未更改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妻子”。通过案情,明确一下此案中谁是受益人?在确定受益人时应注意什么?

2.分析案例

在该环节,首先要求学生温故而知新,案例中涉及到的个别知识点是学生提前学习过的,比如投保人、被保险人,王某在保险合同中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3];其次,由于案例是提前发放的,理论知识点提前预习,这就使每个学生产生了疑问,有了一些自己的不成熟的看法。在此案例中,虽然只涉及到了受益人的相关问题,但实际上可以进一步扩展,比如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受益人的指定、对“妻子”一词的理解、受益人能否以“妻子”这一法律关系来确定、投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3.讨论案例

讨论案例是案例教学得以发挥作用的最重要、最激烈、最完整的一个环节,可以将个人分析、小组讨论、全班交流灵活应用,比如先由各个小组代表阐述自己小组的看法和处理意见,并接受其他小组或个人的讯问,小组代表及其成员做解答;各小组陈述解答完后,可以在全班内进行交流,学生们可以各抒己见,开阔视野。

在听取学生的回答后,教师先不告知最终的解决方案,而是针对这一案例及涉及的问题,归纳总结学生对此案例的看法。有同学认为,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指的应该是确定的人,而并非一种特定的关系。所以,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给王某的前妻——张某。有同学认为,“妻子”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特定关系,而非确定的人。所以,本案中的受益人——“妻子”当然是指死亡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妻子,即现任妻子杨某,保险公司应该向杨某支付保险金。还有同学认为,这份定期保险合同视为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而张某和杨某都符合该特定条件,因此应该按照相等的份额享有保险金。教师要求学生再根据归纳总结的三种看法进行新一轮的讨论,得出结论并提出事实或法律依据。endprint

4.归纳总结

本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是确定受益人是谁的问题。《保险法》对受益人的资格没有规定限制条件,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受益人。自然人之中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存在血缘或亲属关系,也可以没有血缘或亲属关系。因此,张某和杨某在法律资格上没有问题,都可以作为该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但《保险法》中并未规定在合同中以何种明确的方式指定受益人[4]。因此,对于保险案中某一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局限在一个知识点,而应将学过的和将要学的知识融会贯通,所以除了根据《保险法》中关于受益人的相关规定外,还可以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出发点来解释,即按照基本的合同目的解释原则来对案例重新做出判定。通过分析,让学生明确“妻子”在法律上,从实质上来说是一种特定的关系,并不适合作为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指定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本案例中保险合同可以视为是无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合同,而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保险金应该按照遗产分配的顺序,由张某和杨某的子女、父母分享。

5.作业布置

案例教学的最后环节是总结述评,这是案例教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学生写一个案例报告,对自己在案例阅读、分析、讨论中取得了哪些收获、解决了哪些问题、还有哪些问题尚待释疑等作以总结,并通过反思加深对案例的认识[5]。为进一步巩固学生对受益人指定、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等理论知识点,向学生发放与此相关的新的案例。

四、小结

很明显,在案例教学法中,如果只传授学生保险合同、保险基本原则等知识,而不能应用这些知识,就会使学生在将来的工作实践中面临复杂多变的情况时将无法胜任。通过视觉材料,经过分析讨论,将书本的理论与现实生活有效地结合起来,并利用理论分析复杂多变的社会现象,加深和巩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及应用,培养学生的创造力和想象力。比如,在此案例中虽涉及受益人的问题,根据案情又会引出继承人的相关知识,使学生通过分析比较,找出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保险出现争议时,如何处理等知识,学生借此弥补自己知识中的缺漏。与此同时,应随着高等教育评价机制的改革,教师根据学校的规定和具体情况,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即学习成绩的评价与考核,加大平时及中期的考核并进行量化,比如案例分析、随机提问、课堂表现等;在终期考核中减少识记性试题的份量,增加案例分析等能力性试题的比重,侧重于考核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以杜绝学生平时不认真学习,到期末靠死记硬背应付考试的现象,使学生对所学的课程内容真正做到灵活应用[6]。

总而言之,案例教学法是保险学授课过程中重要的、比较成熟的方法之一,我们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成功的经验,加大案例教学在保险学中的比重,通过对国内外及本土的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讲解,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的掌握,加强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能力。参考文献:

[1]朱晓慧.旅游管理专业案例教学法研究[D].大连:辽宁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2]王昌辉.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教学中的应用研究[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3]李琴英.案例教学法在《保险学》教学中的应用[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4]刘同芗,郭健美.互动式案例教学法在社会保障教学中的应用[J].考试周刊,2007,(22).

[5]臧萌,王宝海,张学忠.浅谈案例教学法在保险学课程中的应用[J].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07,(4):57-58.

[6]周新竹.案例教学法在《保险学原理》中的应用[J].济南职业学院学报,2009,(2):83-8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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