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法律规制

2015-01-04 04:02董玫李埔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8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29期
关键词:信用规则电子商务

■ 董玫 李埔(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48)

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的自治与监管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6月,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5.8万亿元,同比增长34.5%。其中B2B交易额4.5万亿元,同比增长32.4%。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08万亿元,同比增长43.9%。淘宝/天猫、易迅网、当当网、1 号店、国美在线、唯品会、银泰网、凡客诚品(包括凡客自营电商部分以及 V+商城)、尚品100、小米商城为“2014年(上)中国网络购物十大被投诉网站”。

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监测数据显示,退款问题、网络售假、虚假促销、网络诈骗、质量问题、退换货物、订单取消、发货迟缓、账户被盗、售后服务为“2014年(上)十大网络购物热点投诉问题”。

从上述数据中不难看出,近年来电子商务领域发展非常迅速,市场增长率较高,但是电子商务发展过猛也导致这个行业出现了很多问题,十大热点投诉问题中大多与“虚假”、“骗”等问题挂钩,体现了电子商务行业信用自治与监管的不足。

2015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电子商务的创新发展进行了进一步的部署。其中该《意见》的第二十七条明确提出四方面的要求。第一,要建立电子商务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第二,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共享,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第三,推动网店实名制;第四,推动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与运用。从《意见》中所提出的四个重点问题中不难看出,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健全过程中,需要自治及监管双重力量的融合。信用监管与自治信用评价体系有所不同,信用监管由政府职能部门介入,并采用相关部门在全社会范围内制定具有统一标准的监管体系的方式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时就是由于经济增长过快,市场对信用评价的要求较少,因此经历了惨痛的教训之后才逐步意识到信用对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性(薛晓春,2009)。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到今天,基本没有成文的法律对这个行业进行监管,完全依赖于行业自治与市场调节的发展,结果就是今日投诉量激增所导致已经或将要爆发的信用危机。因此,信用监管的介入是十分必要也是非常迫切的。

电子商务信用评价自治与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一)电子商务信用评价自治规则的现状及问题

1.行业自律规则。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并不属于零基础。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中心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划纲要,在2015年4月先后发布了《中国电子商务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以及《中国电子商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旨在从行业自律性组织自身能力的角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监管体系的健全。除了上述两个文件以外,我国还有一些特殊行业建立了自己的行业规则,例如《中国电子行业电子商务企业信用评价评分细则》等。这些规则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领域形成了一定的自治性规范,但同时这些文件所规定的信用评价体系比较松散不能完全覆盖并解决当下电子商务领域的信用危机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第一,评审机构缺乏公信力,第二,评级项目涉及的较为简单,第三,没有针对电子商务行业的特点设计针对性的测评。另外,现阶段我国采取自愿参加信用评价的模式虽然给予了企业更多的自由选择空间,但很难形成权威的信用评价体系,也不一定会收到良好的诚信示范作用。每一个企业应当与“自然人”相同,从它“出生”到“死亡”应当具有自己的“诚信档案”。因此,信用评价的参与不宜采用自愿模式。

2.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治信用评价规则。不同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也具有不同的自治规则。例如淘宝网有《淘宝评价规则》,根据适用主体的不同,该规则其由“信用评价规则”以及“店铺评分规则”两部分组成。“信用评价规则”适用于C2C交易,“店铺评分规则”适用于C2C交易以及B2C交易。淘宝网的信用评价所涉及的项目包括宝贝与描述的相符程度、卖家的服务态度、卖家的发货速度等项目。

需要注意的是,在国务院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的总规划下,淘宝网在2015年3月对淘宝规则进行了三处修改,第一,将原《淘宝规则》中关于评价的内容独立出来单独规定加入《淘宝网评价规则》专章规定;第二,新增“售后评价”板块;第三,新增对违规评价及评价人的处理措施,例如将原先“对于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延迟发货)、竞拍不买、描述不符、恶意评价、骗取他人财物”的投诉范围修改为“描述不符、违背承诺、竞拍不买、恶意骚扰、假冒材质成份、骗取他人财物等”,由此可以看出淘宝网此次的修改对卖家的信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全球最大的C2C交易平台eBay在其成立之初就建立了用户的评价机制。它也包括两部分,即,互评机制以及卖家评分。互评机制是主观评分,针对买家在购物过程中与卖家交流的满意程度进行Positive、Neutral以及Negative三级不同的划分,卖家将因此得到不同的分数;对卖家评分部分涉及的评分项目包括产品描述相符程度、与卖家交流的满意程度、物流速度、运费是否合理等问题(李雪峰,2013)。

目前我国第三方交易平台虽然设计了一些信用评价规则,但是这些规则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信用评价分级过于简单,仅区分好评、中评与差评;第二,影响消费者正确做出评价的人为因素没有得到有效的规范,例如“好评返现”现象;第三,信用评价过后的结果没有被很好的利用形成大数据并为交易平台进一步的改善提供支持;第四,信用评价体系没有在全行业范围内建立统一标准;第五,惩戒措施不到位。

(二)信用监管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目前信用监管的主要制度是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在《国务院关于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中,国务院对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的职能部门的职责也进行了指导与划分,涉及工商总局、商务部、公安部、质检总局、发改委、人民银行等多个部委。国家工商总局于2014年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涉及到了信用监管的原则性规定。在2015年商务部电子商务工作要点中表明将对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加大建设力度。2015年,商务部将推动出台《移动电子商务服务规范》、《基于网络零售开放平台的第三方服务标准》和《电子商务信用信息共享规范》等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对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的建设构建框架。

近年来,各个地方政府也根据本区域经济情况发布过一些地方规章。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意见》、上海市政府《上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3-2015年计划》、南京市政府《南京市电子商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等。但问题在于,上述制度大多为原则性表述,操作性不强。

电子商务信用评价自治与监管的制度完善

(一)信用评价体系的构建

美国是世界上信用体系较为健全的国家,因此其一些先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美国的信用评级体系采用资本市场信用评级、商业市场信用评级和消费者信用评级(薛晓春,2009)。美国有一些机构专门对信用评级做出分析从而对某个行业或企业提供风险提示或者改进方案的服务。除了社会化自治信用评价规则可以对相关行业进行监管以外,政府的监管也是不可或缺的。美国的《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从法律层面规定了调查信息的公开性以确保信用评价结果是可用、可知的。同时,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改革方案》的出台也对民间信用评级服务企业进行了一定的规范。

对比我国,虽然外国的关于信用评价的先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但是我国政策的制定一定要将我国的国情考虑进去。在欧美国家社会诚信程度普遍较高的背景下,将信用评价体系社会化是合理的,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又体现了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目前我国社会信用水平较低,完全依赖市场自治是不现实的,因此应当在电子商务信用评价自治与信用监管之间进行平衡。

针对现阶段电子商务行业信用状况较差的大环境,笔者认为应当加强信用监管的力度以期帮助行业良性、有秩序的发展。这与当今政府所提倡的“简政放权”并不矛盾,因为对于信用体系的建设是要依靠市场运作与消化的,法律法规无法事无巨细的辐射所有方面,因此我们所说的加强信用监管是要调动政府的力量为电子商务行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提供保障,这种保障也可以说是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一些便利。例如实现完整信用评价体系所需一些配套设施的完善,互联网的支持等。

我国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可以分为面向消费者信用评价体系以及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两部分。第一,在针对面向消费者的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中,可以分为主观评价以及客观评价两方面。主观评价主要考量的是消费者对于交易的满意程度包括卖家服务态度、发货速度,特别是售后服务也应是十分重要的考量因素;客观评价包括产品质量等。第二,在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中应当区别于消费者信用评价。应当对物流、支付等多个电子商务环节中参与交易的交易主体制定不同的信用评价标准,并且对这些行业的信用评价应当独立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自治管辖范围。可以参考中国信用协会已经制定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制定电子商务行业中的信用评价国家标准。

为了更好的建立信用体系,政府也有责任帮助营造可行性的信用评价大环境,具体来说,可以有以下一些做法:第一,政府职能部门应在广泛征求相关企业实践经验、充分了解电子商务相关行业特点的前提下,制定信用评价体系指导意见,明确各第三方交易平台在信用评价体系中的责任与义务。在赋予第三方交易平台权责方面,政府可以赋予第三方交易平台一定的自治权利,但应当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把关。在为第三方交易平台设定义务方面,应当明确不设定信用评价或者信用评价造假时平台需要承担的责任以督促第三方交易平台设定。第二,推动网店认证的实名制,为执行惩戒措施打下基础。第三,完善网店工商登记系统。

(二)信用管理体系的完善

信用管理体系与信用评价体系密不可分,一个好的管理体系有助于信用评价数据利用最大化。这部分体系的完善有赖于政府的帮助与指导。国外管理可值得借鉴的信用管理体系主要有政府经营、企业自由经营以及政府特许经营三种模式。政府经营模式是指由政府出资组建专门进行信用评价活动的企业;企业自由经营模式是指政府不参与信用评价的具体活动,完全由企业自主进行评价与管理;政府特许经营模式是指由政府建立征信数据库并制定有资质的信用评价企业进行商业化经营。目前,我国社会诚信水平较差,完全社会化的信用评价效果并不会理想,因此适用政府特许经营模式较为合适。在此管理模式下,政府较多的关注于保障性技术的支撑,并且对相关的信用评价评级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现今电子商务行业不仅缺乏具有公信力的信用评价标准,更加缺乏由政府保障的管理体系。在完善信用管理体系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各政府职能部门建立联动的惩戒体系,完善网上信息共享,确保能将投诉信息和建议信息及时上传到公众平台。第二,保证互联网技术的可靠性,同时对于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应当能够做到长期的留存并可供公众查询。

1.薛晓春.美国信用评级体系及启示[D].河北大学,2009

2.李雪峰.eBay信用评价体系全解析.天下网商数据分析师,2013

3.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4年(上),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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