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中非直接利益主体之征象考察与影响探析

2014-11-29 15:21黄毅峰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黄毅峰

[摘要]在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中既存在着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群体,还存在大量非直接利益主体。介入群体性事件中的非直接利益主体呈现出成员组成多元化与社会地位弱势化、表面上的无直接利益与事实上的直接利益、集群行动的非组织性与参与的偶合性、诉求的盲目性与行为的疯狂性等特征,使其对群体性事件本身往往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决定着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方向、性质、规模和处置。要防止非直接利益主体介入群体性事件,唯有实现社会的内在稳定。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非直接利益主体;集群行动;诉求

中图分类号:D6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10X(2014)05008706

在关于群体性事件的众多研究当中,很多学者都注意到了一种新情况,即“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但笔者以为,把群体性事件划分为直接利益冲突与无直接利益冲突进行考察,无论是从学术严谨性还是从社会现实性看,都未必经得起推敲。事实上,发生在转型期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很难找到没有直接利益诉求的情况。笔者认为,把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分为两种类型或者说两部分人群会更恰当、更严谨:一部分是与事件有着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即直接利益主体,他们往往是最初的参与者,事件的发起者,他们的行动完全是出于明确的利益诉求;另一部分人则是与事件起因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主体,即非直接利益主体,他们是在事件发展过程中慢慢介入或被卷入其中的,他们介入群体行动的出发点与直接利益诉求几乎没有关系,更像是一种偶然性的激情式参与,但是这部分人往往占到了人群中的绝大多数,对群体行动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当我们在考察群体性事件的时候,既要关注参与事件的直接利益主体,更需要关注非直接利益主体,因为,非直接利益主体对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影响往往比直接利益主体更大,甚至影响到整个事件的变化趋势,影响到事件的妥善处置。

一、群体性事件中非直接

利益主体之特征考察戴维·波普诺曾经指出,集群行为“是指那些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行为”[1](P566567)。集群行为一般具有三大特征:一是集群行为是由某种共同信念引导的;二是集群行为不是确定的行为,它的制度化很低,是一种为了应付不确定的环境而歪曲或形成的行为;三是参与集群行为的人认为凭借集群的力量能够重建正常的社会行为[2](P8)。非直接利益主体介入群体性事件的行为显然属于典型的集群行为,毋庸置疑,他们具有集群行为的内在特征。笔者通过大量的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在全面解剖群体性事件中大量非直接利益主体的个性特征基础上发现,介入群体性事件的非直接利益主体总体上具有四方面的典型特征。

(一)成员组成的多元化与社会地位的弱势化

从表面看来,介入群体性事件的非直接利益主体的出发点似乎是出于对弱势地位当事人的同情、对政府在某些问题上的处置方式不满,但深层次动因则是长期累积起的对政府、对社会的强烈不满和极大怨愤。这种对涉及不满的宽泛的情感志向决定了其主体成分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常常来自社会的各个层面,主要包括无业人员、失业工人、失地农民、拆迁居民、病退职工、农民工、无知青少年、残疾人等。这些弱势群体、边缘群体和困难群体,大多属于拥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资源较少的群体,属于改革代价的承担者和转型过程中的利益受损者。他们手中可资利用和支配的资源极端匮乏,无论是在经济生活还是在政治生活中,越来越多地失去了话语权。殊不知,在一个“贫富差距存在巨大鸿沟的社会里,正规的利益表达很可能是由富人掌握的,而穷人要么保持沉默,要么是时而采取暴力的或激进的手段来使人们听到他们的呼声”[3](P230)。那些拥有资源较少的社会阶层,由于资源劣势,很难有可行办法和能力去解决自身面临的各种问题,加上利益表达渠道的限制或堵塞,他们几乎没有话语权,甚至受到社会歧视,只能“走向社会”,借助街头政治,借助非制度化的表达方式,通过非常态的政治参与途径来表达利益诉求,寻求政治参与,拓展话语权,希望以此影响政治过程。

(二)表面上的无直接利益与事实上的直接利益

从表面上看,非直接利益主体似乎与事件本身无关,但是从根本上看,他们的介入行为仍然是一种来源于终极意义上的利益关系。非直接利益主体介入群体行动不是利益“有无”问题,而是“直接”与否问题。马克思说过,“这个世界之所以充满危险,是因为世界是许许多多利益的天下”[4](P164165),“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P82)。可以说,利益是一切社会冲突的根源,发生在当下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同样也不可能超脱利益之外。埃克斯坦、格尔都曾指出:“社会冲突的重要起因在于资源分布的不均等。在现实生活中,这种不均等主要表现为结构性资源分布不均等和分配性资源分布不均等。”[5]在一个特定社会中,相对剥夺感达到无法忍受程度时,要么发生社会冲突,要么积累社会怨气。因此,美国政治心理学家威廉·F.斯通说,利益“是最具有激发力量的一种因素”[6](P226)。尽管中国人一向素守明哲保身的处世哲学,但在关乎自己利益时,是不可能无动于衷的。非直接利益主体介入群体行动远远不是一种单纯的情绪表达与发泄那么简单,蕴藏在其背后的仍然是深层次的利益问题,也许他们与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但并不代表没有利益关系,这种关系也许是一种间接的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例如,可能正在遭受利益损害的直接利益主体与自己是亲戚朋友关系、邻里宗族关系等。因此,非直接利益主体的介入行为也许没有直接利益,但可能有间接利益;也许没有即时利益,但有长远利益;也许没有任何看得见的物质利益关系,但或许有理想、价值、文化上的认同与排斥等。

(三)集群行动的非组织性与参与的偶合性

布鲁默曾经将集群行为分为四种类型,其中一种就是偶合行为,又叫临时集群行为,这是结构最松散的群体形式。它仅仅是一群个人的集合体,其成员很少或没有共同的目标,个人很少受群体的感情约束,大街上的普通人群就是这种偶合群体。很显然,非直接利益主体就是典型的偶合群体。偶合性的集群行为,一般来说是自发的,尽管某些集群行为或源于某些人挑唆,或源于某个社会团体的策动,但绝大多数参与者并不是受到什么明确的指令,而是受到他人的影响自愿加入集群行为行列之中;集群行为也是短暂的、不稳定的,它几乎总是一哄而起、转眼即逝的现象,不可能持续稳定地存在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集群行为又是无组织的,如果把各种社会行为排列成一个从最有组织性到无组织性这样一个等级序列的话,集群行为当然处于最无组织性这一端[7](P399400)。如果要区分群体性事件中参与主体的不同特征的话,那么除了利益关系的核心区别之外,群体行为的组织性与非组织性也是一个明显特征。从已有的大量群体性事件观察中可以发现,对于直接利益主体来说,他们的参与行为也许会经历一个漫长的发酵和组织筹划过程。但是非直接利益主体由于行动的偶然性,大都是临时介入到事件中来,一般没有明确的组织者,也找不到磋商对象。他们的介入行为基本上都没有事先的预谋、没有经过组织策划,纯属偶发性行为。他们每个人并非都有同样的期望,更不具有共同的行为目标,其情境相对模糊不清,情境本身也无结构性特征。他们的行动既无组织,也无领导,是一种无序的参与,而且活动也无计划。事实上,也没有任何个人和组织具备策划如此规模的碎片化、原子化的个体参与到群体性事件当中来的能力和资源。正如肖唐镖所言,社会泄愤事件参与者的参与行为往往是临时起意的,参与者之间也没有固定的组织联系,因此,现场的情绪感染和变动中的情境定义,成了解释此类参与的主要因素[8](P10)。

(四)诉求的盲目性与行为的疯狂性

对于直接利益主体而言,他们有着明确的利益诉求,其行为相对比较理性并会加以克制,而且只要问题能够解决,事态往往很容易得到平息。但非直接利益主体由于没有直接的、明确的利益诉求,只是借题发挥,发泄其对社会、政府的不满情绪,很多时候,他们对于现场发生了什么,为什么介入,介入为了什么,准备做什么之类的问题,也似乎没有答案。他们是一群真正不明真相的人,但未必是受少数人挑动或唆使,更多的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自愿参与行为。然而,也正是因为非直接利益主体诉求的不明确性,导致了群体的无意识和狂热行动,在不计后果的情况下,他们总喜欢不断地扩大事态。又由于他们临时组合而成,也就造就了这样的一个偶合群体难以采取一致行动,他们群龙无首,天马行空,无所禁忌,这种特性使得他们的行为非常容易失控而演变为暴力事件,具有很强的攻击性,表现为打、砸、抢、烧等行为。究其原因,在于他们的行为受到社会焦虑、不公平感、不安全感、相对剥夺感和受挫感等的刺激和影响,在这种激情与狂躁的情绪支配下,每个参与者的情绪都十分亢奋,行动完全是在丧失理性下的一种非常规宣泄,一般的道德规范和理性约束都失去了应有的功能。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法·勒庞就曾指出,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得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也表现出原始人的热情和英雄主义[9](P51)。这种丧失理性的英雄主义情绪在相互感染中尽情释放,无论违法与否,行为者根本不考虑自身行为给自己与社会带来的消极后果,其结果是不仅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而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产生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

二、非直接利益主体之于

群体性事件的影响分析非直接利益主体介入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典型的集群行为,即一种在人们激烈互动中自发发生的无指导、无明确目的、不受正常社会规范约束的众多人的狂热行为[10](P255)。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自发性、狂热性、非常规性和短暂性等特点。参与者情绪都比较激动,处在狂热之中,行动完全被这种狂人所支配,他们聚集在一起是为了发泄情绪、相互刺激、盲目行动,完全不考虑后果,行为不受正常社会规范的制约,不受理性指导,而是完全借一时的冲动做出各种违反常规的行为,具有不可预测性[11](P5556)。转型期的中国群体性事件本来就存在多元主体与多种利益矛盾并存,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相互交织,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并存,多数人的过激行为与少数人的违法行为交织的复杂情况,加上大量非直接利益主体的介入就变得更加复杂。具体来讲,非直接利益主体之于群体性事件的影响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影响群体性事件的规模

谢茨施耐德指出,冲突不像现代足球比赛,后者是固定数量的队员在一个确定的场地上比赛,观众全然被排除在场外。冲突更像早期的足球比赛,往往是一个镇上的所有居民与另一个镇上的居民比赛,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参加[12](P1617)。在每一次冲突中,其主体往往包括两部分:处于冲突核心地位的积极参与者和被吸引到现场的旁观者。与冲突的直接参与者一样,观众也是整个局势的重要组成部分。旁观者之所以构成整个局势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因为他们很可能决定冲突的结局。而这种决定作用往往在于他们在人数上常常是直接卷入冲突人数的上百倍。一旦有大量旁观者开始介入冲突当中,可能会在极短的时间内,冲突规模发生爆炸性的扩大。冲突如同化学反应一样,一旦发生,其规模往往难以控制。所以,要理解冲突,有必要时刻牢记冲突各方与旁观者之间的关系,因为旁观者的所作所为有可能决定冲突的结局。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旁观者在人数上占绝对多数;他们对于冲突各方的态度也从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偏不倚;冲突所激起的情绪直接传递给旁观者。这是一切政治的基本模式[12](P2)。对于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而言,事件刚刚发生之初,规模都非常小,因为起初参与的直接利益主体都相当有限,几个人,或几十个人,很少涉及大规模的人群。但是,潜在的非直接利益主体数量成千上万,事件发生地周围的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非直接利益主体。事实说明,凡是规模巨大的群体性事件,无一例外地都是由于大量非直接利益主体的介入才导致规模的瞬间扩大。如“瓮安事件”开始时只是死者家属十几个人在游行,但是由于大量有着各种各样怨气和不满情绪的非直接利益主体的不断介入,到晚上八点已经发展成聚集几万人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规模在几小时之内就放大了数千倍。

(二)影响群体性事件的强度

冲突强度表示的是冲突的激烈程度,是指社会冲突主体双方为争夺利益而发生对抗的激烈程度。要精确测量社会冲突强度并不简单,“要为测量‘冲突的严重性这样的概念设计一个令人满意的尺度并非易事,收集和解释资料也不容易”,“冲突的严重性在既定的体系内随时间而异,在相同的时期内又随体系而异”[13](P100101)。然而,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冲突的规模、方式、破坏程度等指标对冲突强度进行测定,其中,冲突的破坏性是衡量冲突强度最重要的指标,包括冲突使用方式的暴力程度、人员的伤亡数量、经济财产的损失程度、社会秩序的动荡状况等。对于大量直接利益主体而言,诉求的达成是冲突的最大目标,冲突只是实现目标的工具。但是,非直接利益主体是另外一番景象,“党派意识只是超个人性要求和斗争的表现,它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了事业,这就可以给冲突造成一种激烈和冷酷无情的特征,在某些无私的、理想倾向的人的行为中,可以发现类似的特征”[14](P98),因为“参与者感到他们只是集体或群体的代表,不是为自己,而只是为他们代表的群体的理想而战斗的时候,冲突似乎要比为个人原因而进行的斗争更激进、更冷酷无情”[14](P100)。由于直接利益主体的目标诉求明确,他们发起群体性事件是以利益的实现或获取为目标,而不是把进攻性作为目标,因此他们的冲突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比较缓和,往往是采取静坐、对话、游行的方式,而且一旦目标实现,冲突马上停止。然而,非直接利益主体由于没有明确的目标诉求,他们的介入纯粹是为了发泄一种怨愤与不满,攻击政府和损害财产成为他们行动的主要目标,打、砸、抢、烧就成为他们惯用的行动方式。为了歇斯底里的发泄,他们会付诸自己的全部情感与能量,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方式,进行最激烈的战斗。

(三)影响群体性事件的性质

“实际上,每一次冲突的结果取决于旁观者的卷入程度。在任何冲突中,介入的人数决定冲突的内涵”[12](P2)。也就是说,冲突性质与非直接利益主体密切相关,非直接利益主体的介入与否、介入规模的大小都将对事件产生根本性的影响。简单说来,假设C属于非直接利益主体,A和B属于直接利益主体。那么一旦C介入A和B之间的冲突,冲突的性质必然会发生改变,C可能与A联合使力量向有利于A的方向发展,或者可能支持B而使力量向有利于B的方向发展,他也可能打破现有的对抗结构,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A和B。然而不管C怎么做,他都将使一对一的冲突转化为二对一或三方冲突。所以,非直接利益主体的介入势必会通过扩大冲突的范围改变对抗结构,从而影响到冲突的性质。这是因为新因素的介入会改变原有的力量平衡。这也意味着,如果发生冲突,在注意直接利益主体的同时,需要密切关注非直接利益主体的行为动向,因为他们往往在冲突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更多人的卷入,冲突的性质因此可能发生变化,以至于冲突最初参与者即直接利益主体很可能最后对冲突完全失去控制,而旁观者即非直接利益主体则成为冲突的主角。因此我们常常可以发现,当A和B发生冲突时,如果在冲突的外围,A的同情者是B的上百倍,A将会极力使冲突扩散,而B则会极力使冲突保持在一个尽可能小的范围内。究其原因,在于冲突各方的成败取决于他是否成功地使旁观者进入或退出冲突。在极小规模的冲突中,冲突各方的实力对比往往是可以事先预知的。然而,进入冲突的旁观者从来都不是中立的。因为在自由社会,冲突的扩散范围会达到最大,所以假定旁观者与冲突本身无利益牵涉是难以成立的[12](P4)。

(四)影响群体性事件的处置

“控制冲突的最佳时机往往是在冲突发生之前,一旦冲突开始,便难以对之进行控制,因为在一次冲突中很难排除外在因素的介入。如果一方过于强大,另一方不可避免地要通过吸引第三者介入冲突以改变原有的力量平衡。”[12](P2)在每一起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初期阶段,冲突的参与者非常明确,规模也都不大,因此控制和处置起来并不太难。但随着事件的不断发展,非直接利益主体的不断介入,加上冲突的直接参与者与旁观者的比例非常不稳定,以至于不可能对冲突各方的实力做出精确估计,因为等式中的所有变量直到所有旁观者进入冲突后才能确定。大量非直接利益主体的介入,不但改变了群体的规模、冲突的强度,改变了冲突双方的力量对比状况,也引起了冲突的扩散,加大了冲突的处置难度。非直接利益主体的介入,使群体性事件变得扑朔迷离,变化多端,难以估计和预测,增加了群体性事件调控的难度。对于直接利益主体而言,利益的问题可以通过利益解决。一般情况下,只要能够满足诉求,事件还是能够得到较快的平息和处理。但非直接利益主体的介入是源于一种不满的社会心理,而要从根本上铲除群体不满的社会心理基础很费时日,有些则要通过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体制改革才能真正从根本上得以解决。比如,民众对贫富差距、贪污腐化等方面的不满,绝不会随着单个群体性事件的平息而消除,如果又有导火索出现,在政府管治乏力的情况下则还可能酿成大的事端[15](P152)。

三、结语

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度过了一个美好的发展时期。随着中国全面改革步入深水区,改革触及了更多的社会核心问题,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利益调整,中国社会将进入高度敏感时期,而且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里这种局面不可能得到完全改变。长期以来在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很容易导致在公众心中产生失意感、剥夺感、恐惧感等不满情绪。这些不满情绪一旦遇到某种诱因,累积起的能量就会以一种高度集中的力量爆发出来,从而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让众多的旁观者即非直接利益主体卷入其中,给社会政治稳定造成强大压力和严峻挑战,形成强大冲击力。要防止非直接利益主体介入群体性事件,唯有实现社会的内生稳定,让公众少一份怨气,少一份不满,多一份认同,多一份满意。内生性社会稳定是通过塑造一种和谐、有序、融洽的社会价值理念,依靠社会内在的运行机制,自动调节社会内部各种关系而获得的内在稳定。内生性社会稳定是一种自发的由内而外生成的社会秩序,是一种高度自然和谐的社会状态,是一种可持续的社会稳定,最终让社会当中的每一个人能够在制度的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不必采取非制度化的途径进行政治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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