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楠
【摘 要】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在我国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日益凸显,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的显性症状。这时就需要公安机关辅助政府,履行职责,运用专业化策略,逐渐引导民众使用法律允许的手段表达自己的诉求,最终实现警民关系的和谐。
【关键词】警察;群体性事件;发展趋向;对策
1 公安系统中群体性事件简介及处置原则
在公安系统中,首次对群体性事件给出明确定义的法律法规是2000“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2004年11月8日,群体性事件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处理信访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的通知中被形容为:“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
从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大多数学者的理论和国外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先进经验可以看出,群体性事件其中的正面价值在被更多人所接受。王战军[1]总结这类事件提法的变化体现出这样一个过程:由原来认为其属于“闹事”是无理取闹应施以打击处理,发展为认为该类事件有其合理起因应依法妥善处置;由直接定性为违法到强调其突发性进而发展到在提法上模糊其性质。
在实践中,在群体性事件中公安部门主要作用是预防事件发生,维持现场秩序,防止事态蔓延。发生群体性事件后可能会产生两种结果,一种是群体性事件顺利平息,问题得以解决;另一种是矛盾冲突随着政府的回避,使用错误的解决方式而不断升级。其中,群体性事件最终是否会具有秩序破坏性,社会危害性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戚建刚提出“回应型”治理模式,强调通过行政相对人有序参与促进行政机关积极回应公众利益诉求[2],行政机关尊重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相对人的意志和利益,从而最终化解社会矛盾。这里明确指出政府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关键,而警察是在群体性事件的各个阶段协助政府解决冲突矛盾的主要力量。警察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应始终保持中立的立场,依法对群众进行疏导和教育,避免直接动用武力。
2 公安执法处置群体性事件中主要问题
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多发易发。目前中国经济增长呈现放缓态势,失业人口增加,群体利益分化加剧,矛盾冲突日益复杂,各个方面都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如何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预防事态恶化,是目前公安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
2.1 应急机制缺乏配合
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事关众多相关职能部门。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建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应对群体性事件机制,但民政、卫生、电信、环保、安监等担负应急处突职责的相关部门并未针对新形势下的群体性事件建立应急机制[3]。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有的虽然建立了相关的应急机制,但未与公安机关有效衔接、协调,人力、信息、技术等可共享资源仍处于分散状,没有纳入共享网络。由于各个部门机制不同、互不隶属,部门之间难以迅速协调,应急处置效率低,因此极大地削弱了应急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效果。
2.2 职责不明
在公安部门发出的相关指导指示中,警察在群体性事件中不能代替政府部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在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机关主要起到在现场维护秩序,预防事态的蔓延及恶化的作用,这也是派出警力的主要目的。多数群体性事件是由于政府职能部门推卸责任,处理不当造成的,出事后总把公安机关推上第一线,直接命令公安机关进行处置,造成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越位、错位,以致引火烧身,把公众的矛头引向自身[4]。
2.3 专业训练不足
公安机关是维稳的专业力量,但自身专业水平尚需提高。应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缺少专业性,大部分警队只是组织观看教育宣传片来了解群体性事件怎样处理,缺少特定的专业人才。此外,随着社会治安局势复杂,公安队伍承担的任务繁重,警队承担的任务有案件查处,治安区域整治、街面防控等多项繁杂任务,这些任务牵制了队员大量时间。
2.4 舆论应对不力
在现实事件中,公安机关对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的公关危机缺乏研究。第一,当代网络发展迅速,民众获得信息的渠道混杂无序,使公安机关无法向民众有效传递正面信息,还原事件真相,丧失最佳宣传时机。第二,在现场教育疏导不到位,可能使民众将目标矛头指向一线民警。第三,大众媒体与公安机关为形成有效正确的舆论导向[5],致使事态逐渐失控。
2.5 处置理念政治色彩浓厚
我国警察处置群体性事件偏重于政治性缺乏对其法律性的重视,无法把自身摆在中立者的位置上。现阶段,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确实都需要一个稳定的环境,所以就有“稳定压倒一切”的政治口号,虽然政策与法律是相辅相成,殊途同归,但终究还是有差别的。政策要求稳定,没有说明使用的措施,法律也能确保稳定,但是却有严格的界限和程序。
2.6 参与主体缺乏法律意识
另外从群体性事件的参与主体来分析,我国群体性事件中的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增加了警察有效处置的难度,警察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前和发生过程中即使做出劝解和引导的行为,也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甚至可能直接激化矛盾。
3 解决警察处置群体性事件问题的可能途径
3.1 增加民意表达渠道
从法律法规中,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对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属于事后紧急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因为民众非法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诉求,说明在实际中民众表达渠道缺失[6],这需要增加民意表达的渠道,改“堵”为“疏”,从根本上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2 从法律上对公安机关处理群体性事件做出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公安机关群体性事件处理规定仍然很模糊,依法治国需要明确和详细的法律规定,例如在不同的群体性事件阶段,警察应该或不应该采取何种手段,各种机关部门应该如何配合警察处理群体性事件,出现问题后应该由是谁来承担责任。清晰的法律规定能够为警察处理群体性事件给予保障,尤其应该明确警察在群体性事件中是辅助政府的力量,不能把政府的工作职责推诿给公安机关。
3.3 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平台
群体性事件有其特定的发展规律,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建立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其分工明确,配合得当。各个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辅助力量,为公安机关提供群体性事件发生前后的信息,以便可以更详细的分析事件起因,帮助政府与警察对有可能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聚众行为做出有效预防,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事件选择最合理的处理方法,阻止其继续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4 结语
当前时期我国正在经历社会转型,各个领域的社会矛盾不断积累,摩擦不断,碰撞加剧,社会稳定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内部矛盾日益加剧,不得不向外释放的一种表现形式。如何使公安机关针对群体性事件能够进行有效、高效地处理,成为目前政府和公安机关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未来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也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总体上来说,群体性事件在以后将成为一种常态,公安机关要适应这种变化,不断完善自身建设,以更加积极主动的姿态,应对此类事件。
【参考文献】
[1]王战军.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及其多维分析[J].政法学刊,2006(05):9-13.
[2]戚建刚.论群体性事件的行政法治理模式—从压制型到回应型的转变[J].当代法学,2013(02):24-32.
[3]凌春华.新时期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角色—以江苏启东“7.28”群体性事件为例[D].华东理工大学,2014.
[4]郑欢.我国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建设的挑战与重构[D].复旦大学,2008.
[5]邓佳煜.突发性公共危机在微博平台上的传播—以昆明火车站暴力恐怖事件为例[J].新媒体研究.理论研究,2015(18):1-10.
[6]王瑞山.群体性事件的理论重构与应对机制重建.法学研究[J].2015(05):110-115.
[责任编辑:杨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