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视听技术作证初探

2014-11-24 10:55李全福郑勇
环球人文地理·评论版 2014年9期
关键词:刑事诉讼

李全福 郑勇

【摘 要】我国的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在打击犯罪方面也有了很大的进步,视听作证技术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也有了很普遍的应用,这种技术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任何事物都是具有两面性的,视听作证技术也是如此,所以,一定要对其进行合理的运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体现出其积极的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刑事诉讼中的视听技术作证,以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刑事诉讼;视听技术;作证

我国信息技术在应用领域上更加的广泛,很多人也用视听技术为法庭提供证言,但是在实际的应用中,这种技术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成为了该项技术发展的一个重点问题,以下笔者结合自己的经验对这项技术进行简要的阐述和分析。

一、视听作证的类型

在视听技术中有很多类型,依照不同的分类标准也有着不同的分类方法。

如果按照证人在作证时和法庭之间的距离来分类可以将该技术分成两类,一类是远距离视听作证技术,一种是近距离视听作证技术,远距离视听作证技术通常就是指证人在作证时并不在法庭的内部,近距离视听作证技术就是指证人在作证时已经来到了法庭,但是在作证的过程中并不是在法庭的内部,而是在和法庭相隔 不远的另外一个房间。

如果按照证人在作证时能否看到和听到法庭内的情况,可以将这项技术分成双向视听技术和单项视听技术,双向视听技术是在证人作证的过程中法庭内的人和证人能够相互看到,同时也能听到对方的声音,而单项视听作证技术指的是在作证的过程中证人和法庭内部的人员只有一方可以看到和听到对方。

如果按照在证人作证时知不知道证人的真实身份来划分可以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证人身份公开视听作证技术,一类是证人身份保密视听作证技术,按照正常的标准而言,证人的姓名、年龄等基本信息都应该在实际的作证中加以公开,但是我国近年来的犯罪形式在不断更新,很多新型犯罪手段也不断的出现,在证人作证的过程中,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证人的生命安全也加强了对证人身份的保护,很多证人也以 不公开个人身份的形式作证,在实现这一目的中,保密视听作证技术就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如果按照在证人作证时其声音和容貌是否能够经过一定的技术处理来划分可以将该技术分为两种,一种是原相原声视听技术,一种是变相变声视听技术。前者是在在证人作证时其声音和容貌不经过任何技术手段的处理,就是证人本来的声音和容貌,而后者是出于对作证人的保护,在作证时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将作证人的声音和容貌处理之后才能将其传送到法庭现场的一种作证方式,这样就可以对证人的个人安全予以有效的保护。

如果按照作证的原因来对其进行分类,可以将该技术分成提高诉讼效率的视听作证技术,一种是为了对证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而使用的视听作证技术。通常来说,远程视听作证技术、双向视听作证技术和证人身份公开视听作证技术是为了能够有效提高作证的效率而采取的技术,而近距离视听作证技术、单向视听作证技术、证人身份保密视听作证技术和变声变相视听作证技术是为了能够更加有效的对证人进行保护。

二、刑事诉讼中视听技术作证的价值

在刑事诉讼中采用视听作证技术有积极的方面,当然也会存在一些不利的影响。其积极价值与消极价值分别如下所示:

(一)刑事诉讼中视听技术作证的积极价值

首先是这种技术能够对一些重要的或者是具有一定特殊性的证人进行有效的保护,证人在对刑事案件进行作证时是需要鼓足很大勇气的,所以国家的司法机关也要对证人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确保证人不会因为作证而遭到不法分子的侵害,视听技术对特殊证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是采取相关措施对证人进行保护,防止其在作证的过程中会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例如在对强奸案件进行审讯的过程中使用传统的方法进行交叉询问就有可能对证人的身心造成二次伤害,而如果采用视听作证技术就能够防止二次伤害的出现,因为这种技术在使用时可以避免被害人和被告人发生正面的碰撞,对被害人而言会减轻很大的心理压力,可以在作证的过程中将真实的情况叙述出来,国外的相关法律就规定,如果被害人在精神方面处于比较脆弱的状态,出庭作证可能会对其造成二次伤害,在作证时,被害人可以以闭路电视的形式作为作证的形式。

二是可以有效的通过这项技术对证人的身份进行有效的保护,这样就可以很好的防止证人在作证之后出现被打击报复的情况,在一些行之比较恶劣的犯罪中尤其是有组织有预谋和一些黑社会性质的犯罪中,尤其容易出现打击报复的情况,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法庭有义务对证人的身份进行严密的保护,甚至是在审判阶段依然要对证人的身份对社会和被告人保密。

其次是視听作证技术能够改变传统作证证人必须出庭的方式,从而也进一步的提高了作证的效率,这样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审判的具体流程,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当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很多证人都不愿意亲自出庭作证,这也是我国司法工作展开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需要通过相关技术解决的一个难题,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可以对任何一个对其不利的证人进行询问的,所以被告人的这种质证权利也是司法诉讼中对被告人进行有效保护的一个重要的手段,所以在刑事诉讼中基于这样的情况,很少有人愿意出庭作证。而视听技术的应用将是一个作证方面的重大突破,使用这种技术不仅能够节省证人为作证所花费的费用,还解决了证人因为个人原因无法到庭审现场的难题,所以在保护了证人的同时也有效的提高了庭审的效率。

(二)刑事诉讼中视技术作证的消极价值

这种技术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使用这种技术能够使得证人的声音和容貌都可以经过一定的技术处理,这样也就使得证人和被告人的质证遇到了一些障碍,法庭只能看到证人的容貌而听不到其真实的声音,而容貌也有可能是经过技术处理的,被告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也能够进行质证,但是在实际的质证过程中,质证位置和传统的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技术的采用使得双方的质证过程不是面对面,所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质证的效果。

依照相关的经验和实践,虽然视听作证技术能够发挥出非常好的积极作用,对被告人的质证权也没有非常大的影响,但是,我国为了能够更加的严谨和公正还是对该项技术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的控制。所以这种技术在运用中应该在证人的合法权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之间形成一个良好的平衡机制。

三、中国刑事诉讼中视听技术作证的法律控制

我国的相关法律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证人出庭作证确实不是很方便的情况下,证人在和法院沟通并取得法院人员许可之后可以采用视听传输设备进行作证。当前,我国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进行严格的规定。最近几年,为了能够有效的提高庭审的效率,相关学者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对此项技术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也对该项技术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以下笔者结合自己的经验就如何充分发挥视听作证技术的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做简要的分析和阐述。

(一)明确证人范围

前文中我们已经提到,使用视听作证技术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能够对一些特殊的证人予以有效的保护,所以在进行证人范围的划分过程中也应该注意这两方面,因此,在以往的证人范围基础室内公共还要对证人在国外的或者是出庭作证有可能出现二次伤害的证人采用这种技术。

(二)视听作证技术的取证

在国外的很多法律中都规定,任何与案件相关的人员都可以申请试用視听作证技术,最终能否得以运用主要还是由法院来确定。在这一点上,我国也可以对其进行借鉴,并结合自己的情况进行一定的调整和改进,也就是说在对把上述符合视听技术作证的情况下,各方都能够向法院提出相应的要求,最终可否使用这种作证方法还要法院的相关人员来确认。

(三)视听技术方式作证的实施

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1)除了证人因生病、年老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可以在其居所地以视听技术作证的之外,其他证人采用视听技术作证时必须是在审判法院或其居所地的法院。对此,《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123条第1款规定,在采用以映像等传输为手段的通话询问方法中,法院应当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命令当事人在受诉法院出庭,而让该证人在配有能进行此种询问所必需设备的其他法院出庭。

(2)证人在用视听技术方式作证时,无论是在法院或其居所,都应有审判法院或证人居所地法院的法官在场。对此,《证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在采用视听技术作证时,审判长要保证在收集证言或者陈述时至少有一陪同法官在场,陪同法官的义务是确认证人身份、为证人能够清楚地理解问题和及时地传送证人的回答提供必要条件、保证证人能够作自由和自然的陈述等。

四、结语

在我国,刑事犯罪的危害性是不言而喻的,所以我国近几年也不断的加大刑事犯罪的打击和控制力度,但是在进行审判的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打击刑事犯罪,提高诉讼效率的一个关键部分,在实际的工作中,很多人因为有顾虑,所以都不希望亲自作证,视听作证技术就能够很好的解决这一方面的问题,在不影响庭审的情况下也对证人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加以保护,使其免受不法分子的侵害。

参考文献:

[1] 陈学权. 侦查机关通过监听所获材料之证据能力研究[J]. 浙江社会科学. 2010(12)

[2] 陈光中,李玉华,陈学权. 诉讼真实与证明标准改革[J]. 政法论坛. 2009(02)

猜你喜欢
刑事诉讼
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
示意证据审查运用规则探析
论庭审中心主义的适用范围
关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分析
试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私人不法取得之证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分析
论公安刑事执法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障
刑事诉讼中审前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及时性原则之于刑事诉讼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