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铮彦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贫富差距成为一个大家共同关注的一个问题,遗产税作为解决贫富差距的一个有效方法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遗产税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遗产所征收的一种税收,近日的相关政策背景及舆论环境将遗产税的开征与否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文章基于对当前热点的研究,分别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与存在的困难之处,进而得出遗产税在现阶段中国开征的可能性不大的结论。
【关键词】遗产税;财税改革;税收调节;作用;开征可能性
一、问题的提出
早在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就提出“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2013年2月,《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夕,“开征遗产税写入会议征求意见稿”的说法又引起广泛关注。随着《决定》全文的公布,悬念已经落下:报告并未提及遗产税。尽管如此,多名财税领域的专家纷纷表示遗产税的开征只是时间问题。关于遗产税的讨论一直是财税学界的热点问题之一,早前曾传出深圳即将成为“开征遗产税”的试点地区,将遗产税推向讨论的高潮。
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旨在结合现阶段财税改革的热点及现行税收政策,立足本国国情,分别从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与困难之处两个方面展开分析,进而讨论遗产税在现阶段中国开征的可能性。
二、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一)开征背景
所谓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者去世以后遗留的财产征收的税收,通常包括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和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收的税收。遗产税属于对财产征收的税收,它是财产税制度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具有财产税制度的典型特征。讨论在现阶段的中国是否开征遗产税,首先要立足我国现阶段的背景。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笔者将我国从2003年至2013年的基尼系数绘制图表如下。
基尼系数是国际考察收入分配差异的重要指标,其值在0和1之间,越接近1表明收入分配越不平等,根据基尼系数的具体标准,0.3—0.4是收入分配基本合理;0.4—0.5是差距较大。从上表数据中,中国的基尼系数尽管从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逐步地有所回落,但仍未改变贫富差距较大这一局面,这体现了我国加快收入分配改革、缩小收入差距的紧迫性。
尽管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有如资源禀赋、经济发展阶段合理因素,但我们仍要看到税收调控体系不完善是致收入差距过大的不合理因素之一,现阶段税收调控体系不完善、也不健全,不能有效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平等竞争环境,不能有效调节社会收入分配。
2013年3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发布的《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认为,推进遗产税改革的时机已成熟,条件也已基本具备。据保守估计,在中国高收入群体中,资产总量在100万元以上的人超过1000万,他们的财富将成为遗产税的税基。这一结论意味着遗产税的开征将有效调节社会收入分配。
此外,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报告中明确提出“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这将税收问题摆在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尽管报告中并未明确提出开征遗产税,但是作为一种调节再分配的税种之一,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综上分析,现阶段的我国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基本政策和现实背景。
(二)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
1.学界理论创新带来的支持
历史上曾有权力关系说和债权债务关系说的历史争论,随后奠定了债权债务关系说的历史地位,近年来,关于财税法性质的理论有所创新,我们认为,应该理解将财税法的理解为“公共财产法”,其中,蕴含着公共财产权。这样一来,税收作为一种公共财产,自然遗产税也是公共财产的一种,这样就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有力的征收依据。
2.国外遗产税实践提供了可借鉴性经验及理论支撑
在遗产税实践方面,美国给我们提供了许多经验,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遗产税开征是具有必要性的。换言之,一小部分国民之所以应当缴纳遗产税的原因在于他们身为社会强势一方,对本应属于全社会的各种资源形成了垄断,进而利用其垄断地位,制造了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式,在分配中占有了其他人应得的财富。这些资源理应属于全社会,我们称其为社会资源。因此,由于这一小部分国民的巨额财富中有相当多的份额应属于全社会和来自于全社会,所以应该归还给全社会,而不能遗赠给自己的后代。而能承担起这一归还角色的,非国家莫属,国家能据此完成这一归还任务的最佳方式,就是税收,这就是遗产税。
3.现阶段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已初步满足遗产税的开征条件
现阶段的经济社会条件已初步满足遗产税的开征条件,这主要表现为:(1)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以及个人财富的持续增加为遗产税提供了充裕而可靠的税源。(2)我国立法的不断完善为遗产税的课征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环境,我国的宪法修正案对财产继承及私有财产的合法性予以肯定,《民法》、《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也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法律支持。(3)我国具备课征遗产税的税收征管水平和税收征管能力。(4)公民的税法观念在加强,缩小贫富差距、调节富人收入等舆论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支持。
三、开征遗产税的困难之处
(一)现阶段的改革重点不在遗产税
当前的税制改革重点不是在遗产税,而是在营改增、房产税、个税等领域,这给开征遗产税带来了难题。作为当前的热点——房产税改革,其重大意义正在于合理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房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种,具有调节方面的功能,调节功能之一即为调节收入分配,房产税征收过程实际上就是收入再分配的过程。而且,房产是目前我国公民主要的财富存在形式,房产多、档次高,代表经济实力强,多纳税可以减少其税后收入,从而调节贫富差距。endprint
若开征遗产税,其功能也定位在增加财政收入和公平社会财富分配上,而这样的功能与房产税的征收目的相重合,鉴于当前背景,国家尚无精力推进遗产税的开征。
(二)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
开征遗产税涉及的面很广,技术性也很强,在正式开征遗产税以前,除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且操作性强的遗产税法律制度外,还需要建立健全公民的死亡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并进一步完善财产继承法律制度和个人财产公证制度。就我国国情来看,目前缺乏相应的制度贮备。
1.公民的死亡报告制度尚不健全
遗产税的征税对象是财产所有者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故遗产税也可被称为“死亡税”。因此“死亡”是政府征收遗产税的前提,税务机关若要及时依法征收遗产税,就必须及时掌握财产所有人的死亡信息,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健全公民的死亡报告制度。而目前我国在对公民死亡报告和死亡信息管理方面尚没有严格的制度约束。
2.个人收入申报与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尚不健全
由于遗产税的特点,故开征的关键之一就是合理地界定死亡者的财产范围,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地核定死亡者的财产价值,而准确核定财产又以健全的个人收入申报和财产登记制度为基础。因此,若要有效开征遗产税,客观上需要有完善的个人收入申报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来支持。
虽然我国早在2001 年4 月1 日起开始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这为遗产税的开征创造了一个有利条件,但是,仅有这一项制度还远远不够。因为遗产税意义上的财产不单纯指银行存款,还包括古玩、字画、有价证券等动产和房屋等不动产,也包括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非银行存款性的资产在个人财产中所占的比重正在逐步提高。
3.个人财产评估制度尚需建立
从各国的遗产税立法实践来看,遗产税的征收都是以财产所有人遗留的财产价值或继承人分得的遗产价值为计税依据的。由于对财产(遗产)进行评估是一项兼有很强政策性和技术性的工作,在国外,大多都设立了专门的、具有较高权威性和公正性的资产评估机构,同时聘请全国范围内专家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资产评估,以保障各类财产税的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尽管我国资产评估行业正在逐步发展,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得行业的发展受到诸多限制。目前,《资产评估法(草案)》已经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并且继续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但我们无法确切得知《资产评估法》正式出台之日,因此,遗产评估问题给我国遗产税的开征设了一道技术和制度性障碍。
除上述几点以外,还欠缺个人财产公证制度,尤其是有关遗嘱公证和遗产分割公证等方面的制度。
四、结语
税收在为政府带来收入的同时,会对经济活动产生影响,即发生调节作用,但作为文明社会,我们要的不是税收的任何调节作用,更不是税收的负面调节作用。政府应当以尽可能小的额外负担获得税收,任何会造成社会福利净损失的调节措施均是不可取的。判断一项税收政策或一套税制是否应当出台,不能只是简单地考虑其是否能够对社会经济起到调节作用,更多应该考虑的是其发生调节作用的代价是否“合算”,即其所造成的福利损失是否会超过没有采用税收工具加以调节时的社会福利损失。
基于上文对遗产税开征可能性的分析,综合比较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及存在的困难,我们不难发现,虽然开征遗产税能够对社会经济起到调节作用,但在诸多的征收困难面前,其发生调节作用的代价并不合算,更何况在目前的房产税改革中,遗产税可以发挥的作用并不大。因此,现阶段的遗产税尚不具有开征的现实可能,但对于我们大多学者来说,这一个很好的理论研究时机。
参考文献
[1] 吴彬.我国大陆开征遗产税之难点分析——基于台湾地区遗产税课征实践的研究[D].广东:暨南大学,2012.
[2] 姚永利.对当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现象的思考[J].学术交流,2002(5).
[3] 潘明星,王杰茹.财产税属性下房产税改革的思考[J].财政研究,2011(8).
[4] 赵芳春.浅谈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相关制度准备[J].税务与经济,2003(1).
[5] 马海涛,姜爱华.个人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原因分析及对策[J].财政研究,2003(7).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