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忠
在遗产税开征的三大问题“该不该征”、“何时征”和“怎样征”中,尽管“该不该征”和“何时征”是“怎样征”的前提,但“怎样征”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该不该征”的判断和“何时征”的选择,而“采取怎样的策略征”则是“怎样征”中一个至为关键的问题,本文拟对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策略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当前的国际环境对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十分有利。首先,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遗产税的发展趋势非常明确:一是各国不会废除遗产税,二是遗产税不会课及中产阶级,只对富人、甚至只对巨富征收。这既能让我国政府吃上定心丸,尽快下决心开征遗产税,又能让我国一般民众吃上定心丸,积极拥护遗产税的开征。其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各国经济惨淡,财政困难,向富人增税以共度时艰已成为各国普遍行动。这使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成为国际大合唱的一部分。第三,Facebook的联合创始人萨维林等为数不少的富豪放弃移居税收制度先进的美法等国国籍,移居不征收遗产税的新加坡等国的事实,让人们发现各国遗产税制度存在的一个大漏洞:移居他国相当于本国公民将其财产赠送给一个他国公民,但发生一般的赠与行为要征收赠与税,为什么发生因移居他国而赠与的行为却要放任自流呢?因此,补堵这一大漏洞,将移居他国视同财产赠与事由清算遗产税,势所必然,迫在眉睫。这使我国遗产税的开征能顺应世界遗产税的发展趋势,在遗产税制中一开始就设计移居清税条款,形成后发优势,既能不留遗产税漏洞,又能使移居他国的富豪负担应有的遗产税成本,以缓解而不是加剧富豪移民潮。
总之,现在正是我国遗产税开征的最佳窗口期,只有充分认识这一有利的国际环境,才能紧紧抓住这一难得的机遇,成功地将我国遗产税的开征送上预定轨道。
我国国内结束不久的又一场遗产税的社会讨论给人深刻的印象。看起来,在这场讨论中,反对我国遗产税开征的声音铺天盖地,但其实质则是一种社会情绪,是对我国目前住房、社保、财政资金管理、税收负担、特权腐败、富豪移民、官办慈善等问题的紧张、失望、担心、忧虑、不安、不满、厌恶或愤怒,是以异常发达的网络舆论场为最便当出口的社会情绪的发泄,反对遗产税的开征只是一个由头,一根导火线。正因如此,尽管在事起不久相关当事人就发表声明,指出开征遗产税的传言失实,尽管一再有人强调80万的起征点只是10年前的设想,但民众却似乎有意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反对遗产税的声音没有丝毫的减少;正因如此,纵然是我国政府承诺不开征遗产税,也仅仅能掐灭这一时的一根导火线,只有高度重视当下反对我国遗产税开征的这些社会情绪,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努力解决这些社会情绪所折射出来的各种问题,才是拆除火药桶之举,才是民众内心的期盼;正因如此,《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得民心,已经对这些社会情绪起到了非常好的疏导作用,为我国民众超越情绪、理性地对待遗产税的开征打好了基础。如果一定要说我国有多少人反对遗产税的开征,那只是反对以80万为起征点的遗产税的开征,而不是反对只对巨富征收的遗产税的开征。此其一。其二,不能否认,经过这场讨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势在必行”、“遗产税应只对极少数的富人征收”已经基本成为社会共识,这是我国遗产税开征的认知基础。但同时多数人也认为,我国遗产税开征的条件或时机还不成熟。这一方面是因为真正反对遗产税的一些富人及其代理人无法在道义上否认遗产税,只有借口条件或时机不成熟,以此迷惑政府和民众,达到拖延和阻挠遗产税的目的;另一方面是因为普通民众不了解情况,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和能力比较担心,这是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必须解决的问题。
总之,对这场讨论进行冷静分析可知,我国民众对遗产税的态度已经超越了情绪,已经在最为重要的问题上基本形成了共识,但普遍对我国的开征条件和能力较为担心,而反对的暗流依旧不可忽视。只有正确评估这场讨论,才能认清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在今天所处的位置,才能对症下药,采取适当的策略,有效推进我国遗产税的尽快开征。
事实上,我国民众在“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势在必行”和“遗产税应只对极少数的富人征收”问题上之所以能形成基本共识,主要是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感觉和不由自主的情感,还不是因为对遗产税的正确认知,因而这些共识仍然缺少牢固的基础。为此,需要向民众介绍宣传和普及当代遗产税的三大基本问题,即遗产税的“正当性”、“特别功能”和“巨富税定位”。
当代遗产税之所以具有正当性,即应当征收,是因为一小部分人在社会上处于强势,对本应属于全社会的各种资源形成了垄断,进而利用其垄断地位,制造了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式,在分配中占有了其他人应得的财富。垄断本身常常就是一小部分国民对全社会已有财富的独占,垄断又使这些人得以在新创造的财富中对他人应得部分不断占有,由此形成巨富、暴富。因而,至少在巨富死后,应该将应属于全社会的那部分财富归还给全社会,而不能遗赠给自己的后代。而能承担起这一归还角色的,非国家莫属,国家能据以完成这一归还任务的最佳方式,就是税收。这就是遗产税。当代遗产税所具有的特别功能是:保障社会自由竞争,帮助巨富尽情行善,引导青年自立自强,疏导社会失衡心理。即当代遗产税通过对巨富的征收,能打断或避免贫富差距的代际遗传,防止超级富人阶层出现,能打断或防止巨富家族财富过度的累代积聚和集中,防止几大家族成为巨无霸,垄断一切,统治整个社会,从而保障社会自由竞争的永续进行,促进社会效率的不断提高;当代遗产税通过慈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的制度,能帮助精英巨富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尽情行善,使其巨额财富发挥最大的作用;当代遗产税的征收和可以尽情行善的慈善公益捐赠税前扣除制度,支持和鼓励精英巨富不留多少遗产给子女,不仅能帮助精英巨富的子女形成不应该依赖父祖的遗产,不劳而获,做寄生虫,而应该依靠自己的勤劳和创造,勤奋进取,积极向上的价值观,而且能引导全社会的青年自立自强,使社会永远充满朝气;当代遗产税的征收,能够发挥社会情绪宣泄功能和社会心理支持功能,化戾气为祥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无论是当代遗产税的正当性,还是其特别的功能,都无疑说明,当代遗产税的定位只能是巨富税,不能课及其他阶层。
只有通过不懈地讲解、宣传和普及,让民众弄清楚当代遗产税的这三大基本问题,使其成为常识和一般人的基本认识,才能使民众真正认识、理解和支持遗产税,才能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夯实共识基础,更好地推进我国遗产税的开征。
谣言纷纷、常识缺乏、原理不明、大量观点似是而非,使民众难识遗产税的真相,严重干扰我国遗产税开征,这是必须着力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应探索建立一些专门机制,以及时揭示遗产税的真相,为我国遗产税的开征清扫路障。
1.澄清遗产税谣言。时刻关注各种有关遗产税的传言,从科学的视角出发,秉持“严谨思考、分析真相”的理念,运用专业知识,及时为民众粉碎谣言,揭示遗产税真相,树立理性思考的生活方式,让谣言止于真相。比如,一直以来,有一个一些人用以证明遗产税征收成本高昂的传言:“以(美国)1998年为例,遗产税收入为230亿美元,而征税成本为480亿美元,其成本高于税收收入多达250亿美元”,但是只要追踪其来源就会发现这是不可信的,因为国内的唯一来源为《国外社会科学文摘》杂志2000年第10期刊发的文章《废除遗产税的理由》,而该文摘译自美国鼓吹废除遗产税之集大成者《遗产税经济学》一文,而且这是其唯一来源,也只是一个专家个人的估计,但与此截然相反,也有美国专家估计,美国1999年遗产税的征管成本与其收入之比只有7%。从逻辑上分析就会知道这也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事实确实如此,无论是以美国人民对政府监督之较真,还是以美国共和、民主两党竞争之激烈,抑或是以美国一般富人对遗产税之憎恨,都没有不闹翻天的道理。再比如,有传言说,世界各国都纷纷废除了遗产税,我国不能逆势而上,但将废除遗产税的国家(地区)的名单稍作分析就可以粉碎这个谣言。因为只有避税地、一些移民国家(地区)和一些很小的国家(地区)废除了遗产税,我国不属于其中的任何一类,与我国可比性较强的印度也正在考虑恢复开征遗产税,而世界重要的经济体不仅没有也不会废除遗产税,而且都在加大遗产税的税负。
2.普及遗产税常识。一般民众之所以在遗产税的开征问题上被人忽悠,是因为对遗产税常识的严重缺乏。比如,在结束不久的我国遗产税开征的社会讨论中,我国普通民众之所以顷刻之间放弃仇富立场,群起反对遗产税的开征,就是因为严重缺乏“当代遗产税只对巨富开征”这一常识,以致轻易相信了我国遗产税将以80万元起征的传言。要开征遗产税,必须坚持不懈地向民众宣传普及遗产税的这些基本常识:当代遗产税只对巨富征收;当代遗产税的功能是调节社会贫富差距,特别是调节因社会贫富差距导致的社会心理失衡,而不是组织财政收入;国家不能支配遗产税税款;遗产税的开征与反腐败无关;等等。只有使民众具备了遗产税的基本常识,才能避免被人忽悠,群起反对遗产税的开征,为人做炮手、挡子弹。
3.解读遗产税原理。普及遗产税的常识只能使民众不被忽悠、不被裹挟而群起反对遗产税的开征,只有让民众懂得遗产税的基本原理,才能正确认识遗产税,真正信服遗产税,才能使其认知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将一般的厌税心理转变为理解、喜爱和拥护遗产税,成为遗产税开征的最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最可依靠的力量。这就要求理论工作者努力钻研,为民众提供更多更好更有说服力的遗产税理论。而遗产税原理解读工作所要做的,则是将其大众化,让民众以简洁明了、喜闻乐见、快捷方便的方式,知晓遗产税的一般原理、历史演变、发展趋势和政策考虑,就像到了图书馆和音乐馆一样,得到满足,获得享受。
4.明辨遗产税观点。因为利益原因或者认识差异,会产生许多似是而非的遗产税观点。而这些观点还因为持有人专家学者的名号、貌似科学严谨的求证,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常常使民众对遗产税的认知发生混乱,严重阻碍遗产税的开征。为此,应组织力量,进行有力辩驳,并将其揭示给民众,以消除不良影响。比如,有观点说,我国遗产税的开征会逼迫富豪移民。对此,可做这样的辩驳:我国至今没有遗产税,但富豪移民问题却很严重,富豪最希望移民到遗产税制度很完善的美国,这说明遗产税不是我国富豪移民考虑的主要问题。再比如,不少人认为,只有建立了严密的个人财产信息网络,才能开征遗产税。对此,可做这样的辩驳:早在二三百年前,荷英法美等各国就开征了遗产税,但当时根本就没有建立个人财产信息网络。再比如,许多网站都着急为人解析保险如何合理规避遗产税。对此,可做这样的辩驳:试想,对于遗产税的开征,保险公司比谁都热心,还着急,听风就是雨,甚至不惜造谣,这正常吗?对于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不提它的避险功能,只是大讲特讲它的避税功能,这可信吗?对于未出台的遗产税法规,保险公司信誓旦旦地说它一定会有一个很大的漏洞,好让富人们购买人寿保险避税狂欢,这可能吗?
应该在遗产税法律中同时规定税款的专用条款。一是因为人们对遗产税素有“劫富济贫”、“损有余补不足”或“替天行道”的期望,而该税确实具有不同于一般税种的性质,即在遗产税的征收中,有巨富、其他社会成员和国家三方主体,国家只是死亡的巨富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利益的协调者,国家征收遗产税只是居间调节,而不是为自己提供的公共产品收取价款。由此决定了遗产税税款不能由国家支配,即不能像其他税种那样,统一汇总到国家预算中分配使用,只能作为专款,直接专用于贫困的救助;二是因为遗产税专款专用能使其成为万众瞩目的焦点,使国家不敢冒天下之大不韪而挪作他用,避免人们担心的用于弥补社保基金亏空的大窟窿,或用于“三公经费”;三是因为无论是极富,还是极穷,作为极端,都像一把锋利的尖刀,都最容易割碎、甚至毁灭整个社会,而当代遗产税的征收,正是通过将去世的巨富所占有的财富分割出一大块,专门用于救助最穷的人,不仅能最有效地缩小贫富差距,避免社会心理的普遍失衡,而且还能同时消除极富和极穷这两个最具危害的极端,避免社会的自伤甚至毁灭。这样,遗产税虽然总的收入不多,但因为从一个最关键的地方征收,又使用在了另一个最关键的地方,能最有效地解决两个非常关键的问题,能打断或避免贫富差距的代际遗传,防止超级富人阶层出现,成为社会和谐稳定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杠杆。
当然,只有与遗产税的税款使用公开制度相配套,遗产税的税款专用制度才能落实,民众才能真正放心。所以,需要在遗产税制度中同时规定税款的专用条款和使用公开条款。
针对民众对我国遗产税开征的条件和能力普遍担心的问题,需要严密制定遗产税法律,将各国现行独立的赠与税制度改作遗产税避税条款,同时关闭遗产税的信托避税、人寿保险避税之门,还应规定遗产税的移居清税条款。一方面需要从几十万税务大军中抽调为数很少的精兵悍将,建立科学规范灵敏高效的遗产税征管机制;另一方面需要:(1)制定遗产税税源管理办法,赋予征税机关适当的权力,使其能对遗产税潜在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控,时刻关注其身体健康,密切注意其财产的变现、投资、增值、赠与、信托、投保、移居、遗赠等一切状况,及时清缴遗产税;(2)制定遗产税资产评估办法,使征税机关在遗产税纳税财产价值的确定上具有主动性和权威性,同时需要规定,对于纳税方认为征税机关价值评估过高,不能接受的财产,可将其以评估价抵税,或由征收机关以评估价收购,以既防止纳税方逃税,又防止征税机关滥用权力;(3)制定遗产税举报奖励办法,以既弥补征税机关能力的不足,使纳税方的逃税避税有较大的顾忌,又较好地消解社会的怨气。
这些措施应当能较好地消除民众对我国遗产税开征条件和能力的疑虑。同时,也能使人们认识到,一些人所谓的“开征遗产税的必备条件”其实只是有利条件,有了更好,没有也行。只是,在具备这些条件下开征遗产税,遗产税的纳税方将更多地承担其财产的申报义务,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纳税方的申报义务将被转变为征税机关的稽查权力。无论如何,只有在征收机关有权力、有能力查清和确定纳税方财产价值,有能力、有办法收取税款的前提下,才可能真正存在纳税人的自觉申报、自觉缴纳。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还需要树立几个新观念。首先,不试点要比试点好。我国以往的经验是,开征新税必先试点,只有在试点成功地基础上全面推开才是稳妥的,这已成为一种税收观念或思维定势。但先行试点的做法只有在改革初期才是有效的,因为彼时试点的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产权不够清晰,即便翻来覆去地试点,利益感受不够真切,但现在如果进行遗产税的试点,其对象将是富人,他们的利益感受非常深切,很难忍受多次不一样的疼。而且,富人有比较大的政治影响力,他们会把遗产税的试点当成反转局势的重要机会,将会不约而同、齐心协力地促使试点失败,最起码通过试点能增加要价,而政府在试点后总是被迫让步,其操作空间只能越来越小,而这正与试点的目标背道而驰。更重要的是,通过这些活动,富人能轻易肢解决策层推行遗产税的强大政治力量,将其政治魄力变为笑谈,而开征遗产税的社会共识也将因此而破碎。更何况,所谓试点是指将某一制度先在一部分地区或在一部分人的范围内实施,但就遗产税而言,肯定不能在一部分地区试点,因为富人总能不费劲地将其财产从试点的地区转移到不试点的地区,以逃避遗产税,其结果很容易出现试点区内无应税富人试点的问题。同时,当代遗产税只对巨富征收,征税范围极小。被试点的人的范围不能再小,否则将会出现没有相应富人去世以供试点的问题。事实上,我国今天的社会条件已经不容许为开征新税而试点,因此需要更新这一观念。
其次,轻税不如范围小。在我国,还有一种观念是:只有先轻税负征收,新税才容易被接受,才有利于推进开征。但这一观念也已过时了,如今在我国,调高税负甚至要比开征新税还困难。在今天人们已经有普遍的意识和较强能力看守自己的利益,开征新税因为严峻的形势和决策层特别的政治决心,反倒使人们容易接受,而调增税负则因为没有开征新税那么大的压力而使人们的反对更加强烈,反而难以实现。再说,长痛不如短痛,没有必要为一件事让人们承受多次痛苦。就遗产税的开征而言,以更小的范围征收更容易被接受,但是如果不以较重的税负征收,就无法实现其“打断或避免贫富差距的代际遗传,防止超级富人阶层出现,打断或防止巨富家族财富过度的累代积聚和集中,防止几大家族成为巨无霸,垄断一切,统治整个社会”的重要功能。
第三,1‰要比1000万好。在我国,人们一直在为遗产税的起征点是多少万而争吵不休,而今天被认为合理的起征点,比如1000万,没过多长时间就显得太小、太可笑,所以争吵总是不休。因此,为遗产税确定一个合适的起征点也已成了人们的固有观念。事实上,在民众的财富和物价都不断迅速上涨的形势下,确定一个不变的起征点是不可能的,人们为此争吵也必将是没有衡量标准的各说各言,而如果更新观念,确定遗产税只对一定比例的最富有人征收,比如1‰的最富有人征收,这些问题就不再是问题。确定这样的比例,不仅容易形成社会共识,而且即使需要争吵,也是一时的,一吵永逸,更重要的是能使至少99%的人真正安心,只是每年需要征税机关测算并向社会报告当年最富有1‰人的财富最低限额是多少。
开征新税的一般规律是,新税的开征并不是顺推型的,即不是要等到什么条件准备好了才能开征,而是倒逼型的,即在如战争的强大压力逼迫之下,不得不先予开征,再由此倒逼相关条件的形成。因此,战争之于新税的开征,就像枪械的扳机及枪栓之于子弹的出膛,是一种触发机制。荷英法美日等各国的遗产税都是在战争的强大压力逼迫之下开征的,而我国民国时期,早在1912年,北洋政府财政总长周学熙就提出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其后遗产税的开征一次又一次被提出,遗产税的方案一个又一个被制订,议了又议,改了又改,曲曲折折争争吵吵四分之一世纪,千呼万唤出不来,总被认为条件不具备,时机不成熟,而一俟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不到两个月就能完成遗产税立法的所有程序,好像对遗产税的开征从来不曾有争议似的。可见战争对新税开征的推动力之大,触发之重要。
但必须注意的是,不但是战争,各种危机都可能成为新税开征的触发机制。比如,人类对自然资源无节制的开采,造成了资源环境的严重危机,这种危机触发或逼迫人类开征了资源环境税;我国越来越严峻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公这一严重的社会危机,必然会触发或逼迫遗产税的开征。只是与战争这种外在的触发机制相比,作为内在的触发机制,人类资源环境危机和我国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危机,其严重性难以得到应有的重视,因而这些危机更可怕。显而易见,我国当今遗产税的开征,绝不能以战争为触发机制,但也绝不能任由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危机不断加深,等到造成社会大动荡后,以大灾难的方式自行触发,而是需要主动开征遗产税,力挽狂澜,化解或控管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危机。为此,必须顺势而为,主动触发,积极推进,而这则不仅需要非同寻常的远见卓识和政治魄力,而且需要足够强大的政治动力和敢于向特权官僚集团开刀的无比勇气。对此必须特别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