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凌寒
摘 要:近年来,税收管理权限几经变更,但终未形成一个科学系统的管理体制。特别是省级政府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没有一个完善的制度。合理划分省级政府相应的税收管理权限,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管理体制的关键,也是完善分税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建立与地方税体系相配套的税收管理的过程中,只有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才能寻求到省级政府和地方划分税权的最佳结合点,使集权不独揽,分权不分散,充分调动省级政府和地方的积极性。
关键词:税收;管理权限;地方税体系
一、建立与地方税体系配套的省级政府相应税收管理权限的意义
(一)省级政府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重要性。目前地方事权
多、财权少,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地方经济的发展,由于转移支付制度尚不健全,地方又没有相应的税收立法权,地方不得不采取各种变通做法以满足本地财政支出的实际需要。因此,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理顺省级政府与地方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下放地方税权,使地方在组织税收收入中拥有一定的自主权。这不仅可以恢复和巩固地方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而且可以有效地遏制预算外资金的膨胀和乱收费现象的蔓延,为地方着手进行费税改革创造条件,从而把地方组织收入的行为纳人法制轨道。
(二)集权为主,适度下放地方税权是是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必然要求。我国分税制的核心是在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基础上,将政府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并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实施管理。按照分税制最基本的要求,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都应当有自己固定的税收。由于我省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地区发展不平衡,省级财政很难对全省各地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作出统一的税收规定。因此,只有下放地方税权,赋予地方适度的地方税收立法权,才能保证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实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三)省级政府税收管理与地方税体系配套是提高资源配
置效率的有效途径。让地方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意味着地方可以通过确定税收规模、选择税制结构、设置税制要素等来贯彻宏观政策意图,配置和调度经济资源。由于各地经济资源各具特色,经济发展水平千差万别,同省级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贴近居民和社区,在地区经济信息收集和掌握中占有优势,能更好地留意社会和个人的需求,并迅速准确地作出差别反映。因此,根据资源配置效率的原则,地方政府理应在地方资源配置中占据一定位置,这就必须要求地方对配置地方资源的重要经济杠杆—地方税拥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使地方可以自主地根据地区经济税源发展和地方公共产品的供求情况,通过地方税收立法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尽量减少由于省级政府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制定地方税法带来的损失。
二、关于我省地方税收管理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越权、滥权现象严重。地方政府滥用收费权,地方领导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广为存在。受税收立法权过于集中以及地方利益的驱动,不少地方的领导在对待税收问题上往往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或擅自变通国家税法,或越权减免税,或违规批准缓税。从而造成较严重的政府部门非法使用或滥用税收立法权的现象。
(二)财权与事权脱节。财权与事权的统一,既是我国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共同原则之一,也必须是我省实行分税制的指导思想和初衷。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省级政府负责宏观调控,地方则应充分发挥本地优势,发展地方经济,并有相应手段对地方经济进行调控。但是,在税收管理权限方面,管理权等高度集中于省级政府,对“税权”统得过死。省级政府税收管理权限与地方政府事权、职责不挂钩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采取分成、上划、上交、体制外上解等各种合法或非法、合理或不合理的手段,集中本级政府的财力。目前地方政府主要的财政收入是税收。但是在现行的地方税收中,主体税种却未形成,支柱性税种没有。这样,就形成了财权与事权的严重脱节,地方政府的事权没有相应的财权、税权作保障,既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理财聚财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全省实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省级税收管理权限未能考虑地区间差异。从现阶段情况来分析,各地区自然、社会、历史等情况和条件千差万别,生产力基础、发展水平和发展能力相差悬殊;从发展前景来分析,地区发展速度和发展潜力相差很大。这一方面,需要承认地区间社会经济的差异,采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对地区间不平衡进行综合调控;另一方面,在税收管理权限方面区别对待,考虑全国税收政策统一的同时,下放部分税收管理权限,使地方根据本地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税种选择权和税收调整权。
三、确定省级政府建立与地方税体系配套的税收管理权限的依据
(一)地方政府的职责。地方政府的职责是确定省级政府税收管理权限的前提。按照政府职责的划分,为实现地方政府职责则需要相应的财力作保障,政府职能是设置相应的税收的依据之一,并确定其管理权限和收入。
(二)地方政府的事权。根据财税管理体制的规定,地方政府事权决定着地方政府所掌握的地方财力的权限。所以,地方事权的大小决定地方政府税收的管理权限。省级政府和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的划分和设立,要以确定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为基础。
(三)省级政府宏观调控。确定省级以下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必须首先服从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在确定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和划分省以下地方税收管理的权限。
四、省级政府税收管理权限改革的对策
(一)正式制定专门的关于划分省级和地方税收管理权限
的体制。明确各项税收管理权限,合理科学的在税收管理处理和协调集权和分权的关系,明晰省级以下地方税收的管理权限,正确处理省级政府和地方的税收分配关系,调动省级以下各级政府税收管理的积极性。税收管理权限确定,是一项法制性很强的工作。确立的省级政府税收管理权限,应通过法律形式公布和实施,即应正式立法,使之具有较高的法律形式,否则难以真正实施,不能体现税收法律的严肃性,不能维护税收法律的统一性。省级政府税收管理权限确立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和范围如果有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体制性的调整,也应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按权限进行,不能因时间紧或者其他的原因,以行政性命令的方式来代替法律规定。
(二)建立对地方税种开征权的制约机制。地方开征新税种的范围应有一定的限制。并且地方政府应严格使用减免税权限,对滥用减免税权或越权减免的,省级政府有权予以制止,上述制约措施应在《税收基本法》或其它有关法律中明确下来。
(三)地方税政管理必须适应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立足于地方,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地方税政管理机构要充分运用现有的职能,加强税政监督和检查,研究调查地方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建立第一手的信息、资料,为省、地方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参考文献:
[1] 王晨曦.浅谈我国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及完善[J].东方企业文化,2012.5.
[2] 王新民.刘万华.探析我国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