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功 谌勇
摘 要:互惠互利是发展国际贸易关系的前提。互惠原则是WTO制度中一项核心原则。本文探讨了WTO体制下的互惠原则,分析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获益失衡和发展中国家利益实现问题。
关键词:WTO;互惠原则;发展中国家;利益平衡;利益实现
一、WTO体制下互惠原则的内涵及属性
追求互惠互利是国际贸易往来的基础,也是贸易自由化的产物。各国之所以不选择单边开放的自由贸易,而是选择互惠贸易,是因为互惠贸易可以为一国进出口商获得对等的贸易机会、条件,促进其贸易利益增长。互惠原则在实现WTO宗旨、维护各方利益关系平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WTO体制下互惠原则的表现形式多样。首先,通过举办多边贸易谈判来尽量消除贸易壁垒,在开放本国市场的同时,要求其他成员国也对等地开放市场。约翰·H·杰克逊教授举例说,如果去年A国进口自行车总值为1亿美元,进口税率将从14%减让至7%,A国减让的价值为1亿美元乘以7%,即为700万美元。假如B国出口的自行车中有一半出口到A国,则A国对B国关税所作出的优惠价值就是350万美元,A国有权要求B国给予等同价值的关税优惠。其次,一国要成为WTO新成员,必须缴纳足够的“入门费”。这是因为老成员早已付出代价(开放市场),而新成员只要一加入就马上享有其老成员的一切优惠待遇,因此新成员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入门费)。再次,实行交叉互惠,以签订“一揽子协议”方式寻求利益的综合平衡。世界贸易组织是全球最大的贸易组织,其旨在保证组织内公平公正、保障各成员贸易利益的平衡,因此一般不存在某成员在所有领域都是最大的受益者或受害者情况。一方若在某协定、某方面作出让步,其可在其他协定或方面获得对方相应的补偿。比如,A国与B国进行互惠贸易,A国对进口B国茶叶实行低关税,A国就有权要求B国在其他商品上消减关税。互惠原则具有综合性。交叉互惠可以换取其他成员方在其他问题上的优惠或让步。
互惠原则贯彻于多边贸易谈判之中。无论是GATT还是WTO,互惠原则始终是多边贸易谈判的基础,也是发达国家主导其谈判进程的基本立场,他们利用这一原则为他们创造了更多的贸易机会。但互惠原则中的对等不是绝对意义上的对等。互惠原则在适用时仍有例外。如果要求发展中成员同方发达成员方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实行完全的对等,那么,这种互惠就会成为形式上的互惠,而非实质上的互惠。这对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是最大的不公平和不对等,这不符WTO的宗旨,也是对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一种忽视。因此,“原则中有例外,例外中有原则”是WTO的互惠原则的显著特征。
二、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互惠利益实现的困境
在现行WTO体制下,发达成员获得了与其领土、人口及其对世界经济贡献不适应的过多的贸易机会和利益,而发展中成员获得了与其经济社会发展不相称的太少的贸易机会和利益,发达成员通过国际贸易实现了社会经济大发展,而许多发展中成员的经济没有获得相应的发展,甚至某些发展中国家成员因贸易自由化而变得愈加贫困(相对贫困或绝对贫困)。这就是表现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互惠利益关系方面的困境,也是
WTO贸易体制的一大困境。
自第一次产业革命后,发达国家就掌控了世界大部分资源和市场。国际贸易秩序体系长期由发達国家所主导,发展中国家只能被动地接受这种秩序。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发展中国家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直接或间接上受到发达国家控制,其经济的发展不能掌握在自身手中。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发达国家利用其优势地位过度地占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越来越激烈。帝国主义国家长期对亚、非、拉地区的侵略和掠夺,使得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起点低、单一性强,能力薄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广大发展中国家虽然取得政治上的独立,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经济受剥削、受控制的地位,资本主义发达国家仍然控制着工业制成品价格,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盘剥。国际经济旧秩序是发展中国家经济上贫困落后的重要根源。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目前世界上有16亿人口的人均收入低于15年前的水平,贫困人口达13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收入差距逐年扩大。当今世界发展中国家占全世界人口的3/4,而国民收入只占世界的1/5,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200美元以下的国家就有40多个。发达国家一直以来控制着多边贸易谈判进程和贸易规则的制定,广大发展中国家很难从形式上的“互惠”中获得相应的贸易利益。况且,WTO体制存在着互惠原则例外的特殊和差别待遇标准界定不清、适用范围较窄、约束力较弱等众多缺陷。
三、促进互惠体制下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实现
为促进互惠体制下发展中国家成员利益的实现,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WTO规则的制定,打破由西方发达国家掌控规则制定权的局面,努力摆脱被动地适用规则的困境,力求从制度层面保障发展中成员的利益。发展中成员积极参与WTO 各种议题的谈判,特别是农产品贸易、特殊与差别待遇及最不发达国家议题等。中国与众多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不懈努力,于在2013年12月促成了“巴厘一揽子协定”的签定,让停滞不前的多哈谈判又有了新的发展,拉回了人们对多哈谈判的期望,也实现了WTO成立18年以来在多边谈判上的零突破。“巴厘一揽子协定” 包括贸易便利化、农业、棉花、发展和最不发达国家四项议题共10份协定,内容涵盖了简化海关及口岸通关程序、允许发展中国家在粮食安全问题上具有更多选择权、协助最不发达国家发展贸易等内容。在贸易便利化方面,协定决定尽快成立筹备委员会,就协定文本进行法律审查,确保相关条款在2015年7月31日前正式生效。各方在声明中同意尽力建立“单一窗口”以简化清关手续。在农业方面,协定同意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一系列与农业相关的服务,并在一定条件下同意发展中国家为保障粮食安全进行公共储粮。在棉花贸易方面,协定同意为最不发达国家进一步开放市场,并为这些国家提高棉花产量提供协助。在发展议题方面,协定同意为最不发达国家出口到富裕国家的商品实现免税免配额制;进一步简化最不发达国家出口产品的认定程序;允许最不发达国家的服务优先进入富裕国家市场;同意建立监督机制,对最不发达国家享受的优先待遇进行监督。美国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预计,这一协定将为全球经济带来9600亿美元的潜在效益,并创造2100万份就业,其中为发展中国家带来1800万份就业,占新创造就业机会的86%。第九届部长级会议主席、印尼贸易部长吉塔?维亚万指出,巴厘一揽子协定将会使所有WTO成员受益,为贫困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商业发展提供新的机会,可以保障各国政府在实施食品安全计划时不用担心遇到或面临阻碍,反而还为其提供了安全保障。巴厘一揽子协定的成功签订保障了发展中国家在农业及相关服务方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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