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赛刚
【摘要】无论理论上还是立法上法官都具有裁量死刑的自由空间,这是法律精英影响死刑适用的前提。法律精英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往往表现为通过学术观点和专家意见影响死刑的适用。应当在削减死刑的理念下合理发挥法律精英对死刑适用的影响。死刑民意是可以引导的。在司法实践中媒体对死刑民意的影响有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应该正确发挥媒体的导向来引导死刑民意。
【关键词】死刑民意 死刑适用 媒体 法律精英
【中图分类号】D924.13 【文献标识码】A
除了刑法条文和司法人员的死刑观念对死刑适用具有决定作用外,作为法律精英的法律专家与刑法学者通过特定的方式对死刑适用发生影响。这里的特定方式主要指法律专家与刑法学者发表学术观点与专家意见来影响死刑的适用。而作为非法律精英的媒体却对死刑民意的引导有着重要影响。因为媒体作为沟通死刑民意与法官判决的中介对法官判案会有影响。所以在我国的死刑改革中如何合理发挥法律精英对死刑适用的影响与如何正确发挥媒体对死刑民意的引导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前提问题:死刑适用是否被影响了与死刑民意能否引导
法律精英要对死刑适用发生影响必须具备理论上的前提和法律上的前提。这里的理论前提是指在理论上认为法官具有死刑的自由裁量空间。而这里的法律前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了死刑的自由裁量空间。无论我国刑法总则对死刑的有关规定还是我国刑法分则对死刑的有关规定都在多方面给予了法官裁量死刑的自由空间。例如,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有权决定采用枪决还是注射来执行死刑。在我国就有报道称注射死刑的推广受到了观念的阻碍。“云南省高院人士认为,主要是观念障碍,一些官员也有顾虑。包括一些法院领导在内的人对采用药物注射执行死刑问题存在一些不同看法,认为死刑执行的作用在于惩罚性,枪决是最好的方法,也具有最强的社会威慑力。让罪犯无痛苦速死,不是没有震慑犯罪的作用吗?”①为什么推广注射死刑会受到观念的阻碍呢?原因就是我國刑法规定了死刑的自由裁量空间。再加上理论上也肯定了法官有自由裁量死刑的权力,这些都使法官裁量死刑时可能受到法律精英的影响而做出不同的裁决。
实际上,任何一个刑事判决(包括死刑案件的判决)都是诉讼主体和非诉讼主体在观念上形成共识的过程与结果。有学者就指出,刑事裁判共识的主体包括诉讼主体、社会公众和其他国家机关。②笔者深以为然。在当代民主社会任何一个刑事判决都要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都要考虑能够让诉讼当事人接受和社会公众接受。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精英对中国死刑适用的影响不是纯粹抽象的影响,它总要通过相对比较具体的形式。根据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观察,笔者认为法律精英对死刑适用的影响主要是通过专家意见、学术观点以及死刑民意的形式。
尽管死刑民意具有情绪化、非理性的特点,但是我们要尊重、善待死刑民意。因为“法律应该反映习俗与民意。……这是把‘情理的约束运用到立法之中。”③因为“‘民众的声音就是神的声音,基本上可以肯定,而且必须肯定国民个人欲求中含有直观的正确成分。”④要尊重、善待死刑民意就要倾听死刑民意、回应死刑民意。要尊重、善待死刑民意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理性引导死刑民意。因为“另外一方面,也不可否认,在构成国民的欲求之基础的国民个人的欲求中也沉淀着一些非正确的成分。其中最具有特色的是片面的观点乃至情绪的反应。”⑤
引导死刑民意就是要剔除死刑民意中的非正确成分,就是要引导死刑民意摆脱情绪化的反应向理性化的方向转变。然而,理性引导死刑民意还不得不面对的一个前提性的问题是死刑民意能否引导。从死刑民意的特点来看,笔者认为死刑民意是可以引导的。死刑民意具有情绪化、非理性化的特点。其实很多认识刚开始时大都具有这样的特点。理性的认识往往是从非理性的认识发展而来。非情绪化的认识也往往是从情绪化的认识而来。我国权威的刑法学者张明楷教授也指出:“既然削减死刑的进程绕不过民意这座山,死刑削减论者就不能不采取有效方式说服民意。”⑥从上述这句话可以看出,张明楷教授实际上认为死刑民意是可以引导的。至此,可以肯定的是死刑民意是可以引导的。
然而,关键问题是如何理性引导死刑民意。笔者认为当代中国死刑民意的理性引导可以分为三大方面:刑事立法方面的死刑民意引导、刑事司法方面的死刑民意引导和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之外的死刑民意引导,并且在这三大方面应该寻求多元的死刑民意引导措施。在此笔者主要探讨媒体对死刑民意引导的影响及其正确导向。
法律精英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及其合理发挥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现实存在但又容易被忽略的是专家学者们的死刑观念对死刑适用的影响。专家学者们的死刑观念具体表现为有关死刑的学术观点和对死刑案件出具的专家意见书。因而,专家学者们的死刑观念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往往表现为学术观点和专家意见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其中,学术观点对死刑适用的影响是比较间接的影响,专家意见则是比较直接的影响。我国有学者认为近些年来专家学者们在下列五个方面为削减死刑付出了努力:出版发表有关死刑的论著、举行有关死刑问题的研讨会、举行死刑的国际会议、在相关场合口头或书面呼吁减少死刑的适用、针对判处或者可能判处死刑的个案通过论证报告等多种形式呼吁不判处死刑。⑦实际上该学者所说的专家学者们前四个方面为削减死刑付出的努力就隐含了学术观点对死刑适用的影响。该学者所说的专家学者们第五个方面为削减死刑付出的努力则包含了专家意见对死刑适用的影响。
专家学者们的学术观点对死刑适用的影响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专家学者们通过出版发表论著、研讨、演讲等形式宣扬削减死刑的理念,通过削减死刑的理念对司法人员产生影响,进而司法人员在削减死刑理念的指引之下判断是否适用死刑以及如何适用死刑。二是专家学者们将削减死刑的理念贯彻到具体刑法条文的解释中,通过具体刑法条文的解释结论对司法人员产生影响。专家意见在个案中也能对死刑适用产生一定的影响。有司法实务部门调研发现:“从调查问卷的统计看,有69%的法官表示对专家法律意见书会‘阅读并重视专家的意见;另有10%的法官表示会‘向领导汇报;只有少数法官表示对意见书将‘置之不理,仍按通常程序审理。”⑧虽然该调研不是专门针对专家法律意见书对死刑适用的影响而做的,但是也可以说明专家意见对死刑适用确实有一定影响。另外,《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指出:“完善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广大人民群众、律师、专家学者等的沟通联络机制。”这说明专家学者们的死刑观念通过学术观点和专家意见的形式对死刑适用的影响还将增强。
学术在削减死刑上的作用是非常间接的,但是确实不可或缺的。刑法学者不仅要解决死刑削减的理论问题,而且要发挥对死刑的立法与司法的影响。我国有学者早就明确提出推动废除死刑是刑法学者的责任。⑨实践上推动司法人员在司法上削减死刑也是刑法学者的责任。至于如何推动司法人员在司法上削减死刑,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继续出版发表有关死刑的论著,但要加大在一些刑法学教科书、司法人员的培训著作中宣扬削减死刑的理念和指明削减死刑的具体措施。有关死刑的论著是探究死刑问题的宝贵财富。但是由于现代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司法人员不可能去大量阅读这方面的论著。实际上就是其他法学学者也很少会大量阅读有关死刑的论著。这样就造成了下列局面:尽管有关死刑研究的论著有着对死刑问题的真知灼见,但这些真知灼见只能在刑法学界的圈子里得到传播。故有必要加大在一些刑法学教科书、司法人员的培训著作中宣扬削减死刑的理念和指明削减死刑的具体措施。按照现在我国的法律规定,成为法官、检察官要具备本科以上学历,还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就意味着大部分司法人员是要阅读刑法学教科书的。接受培训更是司法人员必不可少的。所以,在刑法学教科书和司法人员的培训著作中宣扬削减死刑的理念和指明削减死刑的具体措施就能对司法人员产生影响。
二是继续开展有关死刑问题的研讨会,但要邀请有关司法部门的人员参加。我国刑法学界举行的有关死刑问题的研讨会司法人员参加的不多。这就限制了有关死刑理论研究的成果向司法部门转化。理论既来源于实践又必须反作用实践才有意义。如果全国各地举办各种大大小小的死刑问题研讨会都邀请司法人员参加,那么刑法学界的有关死刑问题研究的理论成果转化成司法实践的可能性就将加大。
三是刑法学界除了进行死刑问题的学术研究之外还可以通过向司法部门提交有关死刑问题的研究数据、发放有关死刑问题的通俗读物和建立有关死刑知识的通俗网站进行有效的沟通。尽管司法人员大多数是法律专业人员,但却不是死刑问题的研究人员。因而有必要把有关死刑问题研究的数据给他们,有必要通过有关死刑问题的通俗读物进行交流,还有必要通过有关死刑知识的通俗网站进行交流。
媒体对死刑民意引导的影响及其正确导向
我国有学者认为:“死刑的存废、去留,并不取决于其自身无法辨明的正義性(或非正义性)无法证实或者证伪的威慑性。”⑩集体意识的公众认同也罢,政治领袖的政治意志也罢,它们都是以对死刑的正义性和威慑性的认识、判断为基础的,只不过它们对死刑的正义性和威慑性的认识、判断与学者的理性思考不同而已。正是由于人们对死刑的正义性(或非正义性)有不同的看法,由此形成了人们对死刑的不同观念。而人们对死刑的不同观念影响了死刑的存废。实际上,不仅人们对死刑的不同观念影响了死刑的存废,人们对死刑的不同观念还影响了司法实践中死刑的适用。对此,我国有学者指出:“尽管笔者并不认同上述看法,但不可否认,死刑观念尤其是民众的死刑观念确实现实地影响到死刑立法和司法,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死刑改革乃至死刑废止的进程。”然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民众的死刑观念现实地影响到死刑立法与司法具体表现为死刑民意。实际上死刑民意就是民众的死刑观念表象化。不管我们在理论上愿意不愿意接受死刑个案受到死刑民意的影响,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至少有一些死刑案件已经被公认为受了死刑民意的影响。例如,蒋爱珍故意杀人案、张金柱酒后驾车致人死伤案、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李昌奎故意杀人案、佘祥林死刑错案等均被公认为受了死刑民意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死刑民意对死刑案件的影响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中介形式。这个中介形式最主要的就是媒体。媒体通过报道死刑案件既激发出死刑民意,也使得死刑民意通过媒体的报道影响死刑案件的审判。
现代社会媒体非常发达,发达的媒体使得社会中发生的有争议的死刑案件很快就会被全国各地的民众知悉。特别是当前的网络非常发达,形成所谓的网络民意即网意,更是反映了当代人对事件了解的便捷与迅速。在一些有争议的死刑案件中所有都是媒体报道出来才引起了民众的极大关注。这样的典型案件有张金柱酒后驾车致人死伤案、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崔英杰抢劫强奸故意杀人案、孙伟铭醉酒驾车撞人案、药家鑫故意杀人案、李昌奎故意杀人案。这些死刑案件通过媒体的报道都引起了所谓的民愤,而民愤对法官裁决死刑案件产生了影响。在我国学者进行的死刑态度调查中,当被调查者被问及“请告诉我们对您关于死刑的态度、看法有较大影响的书目、论文、杂志、新闻等信息的来源”时,有13.7%的被调查选择了“书”,有7.0%的被调查选择了“论文”,有7.3%的被调查选择了“杂志”,有22.3%的被调查选择了“新闻”,有49.7%的被调查选择了“其他(互联网、报纸或电视法制栏目等)”。这些调查数据说明,对民众的死刑态度影响最大就是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报纸媒体和电视媒体。
由于民众了解死刑案件是通过媒体,所以媒体怎么报道就很重要了。媒体的报道既可能将民众引入理性的认识,也可能将民众引入歧途。故在当代中国死刑民意的引导中媒体的正确导向是非常必要的。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也认为:“这里我尤其想提出一个问题,就是媒体在死刑民意引导中的重要作用。”然而,从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对死刑问题的报道来看,媒体并没有发挥正确引导死刑民意的作用,甚至起了误导作用。笔者认为,为了使媒体发挥正确引导死刑民意的作用,当前有必要对媒体报道死刑问题有所规范。当然,具体如何规范媒体报道死刑问题是值得深入探讨的。笔者初步认为可以考虑出台一些政策文件进行规范,并且可以对主要媒体进行有关死刑知识的培训。
我国当前正在进行死刑改革,在死刑改革中除了发挥立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的作用之外,还应该发挥立法与司法之外的因素促进死刑改革。法律专家和刑法学者作为法律精英固然应该在削减死刑的理念去推动死刑适用与死刑改革。媒体作为沟通民意的重要途径也应该正确发挥引导死刑民意的积极作用。唯有如此才能积极推动我国死刑的改革。
(作者单位: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代中国死刑民意引导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CFX057)
【注释】
①徐蓉:“云南推广注射死刑:观念阻碍”,《新闻周刊》,2003年第9期。另见刘超源:“推行注射死刑面临观念障碍”,《重庆日报》,2003年6月4日。
②彭海清:《刑事裁判共识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55~58页。
③[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何勤华、李秀清、郭光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20页。
④⑤[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顾肖荣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00页。
⑥⑦张明楷:“刑法学者如何为削减死刑作贡献”,《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
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专家法律意见书对审判工作的影响”,《法律适用》,2003年第10期。
⑨曲新久:“推动废除死刑:刑法学者的责任”,《法学》,2003年第4期。
⑩梁根林:“公众认同、政治抉择与死刑控制”,《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
赵秉志,彭新林:“我国死刑适用若干重大现实问题研讨—以李昌奎案及其争议为主要视角”,《当代法学》,2012年第3期。
康均心:《理想与现实:中国死刑制度报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8页。
陈兴良:“中国死刑的当代命运”,《中外法学》,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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