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徐冰
作者简介:李娜,女,(1983.06—), 黑龙江省黑河市,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黑河学院历史文化旅游系
徐冰,男,(1983.10—),黑龙江省黑河市, 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黑河学院数学系
摘 要:作为全球性的“社团革命”的主角,非政府组织的兴起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根源。在新时期非政府的法治化面临着诸多的困境,可以从多个方面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对现有的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制体系进行完善。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法治化;备案审查
一、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涵义界定
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并非本土的概念,是来自于联合国宪章的具体条款再依据中国的具体国情而重新界定的。它是指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政府,不属于营利性的,在一定的社会宗旨的基础上全力去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的社会民间组织。
二、中国非政府组织在法治化进程中存在的不足
近些年,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法治进程取得了很大的进展,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从零开始,逐步制定了法律和规定,各种非政府组织建立了合法的途径,但法律制度对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的规定仍有一些不足之处:
(一)中国的非政府组织的立法不成体系
我国有关非政府组织的立法比较分散独立,一般都分别规定在各个行政法的法规规章或者法律规范文件中,但是它们都是关于某一方面的单项规定,或者是各个法律规章的一小部分,在非政府组织的立法体系方面不成系统。
(二)我国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内容的缺失
具体立法内容的不完善是由于现行的各个立法中,存在着立法重行政的现象,超出的嫌疑人的立法权限,也不能符合现今社会发展迅猛各种现象频出的社会现实。而现今各种法律法规中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民间组织内部的产权关系问题很少规定,这些标准缺乏对非政府组织操作带来了许多困难。
(三)我国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在民法中规定不明确
我们对由于时代的局限性而进行法律分类的民事法律,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法律的权威性,企业和社会团体法人,不参考分类财团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协会,所以在我国没有财团法人的概念。同时,中国《民法通则》法律的要求是非常简单的,并没有详细的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在实践中遇到很多问题,如基础为基础资产的运营组织,将企业的社会群体的一部分,人性化的管理,是无视其资产的特殊属性。
三、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治化建议
近年来,中国非政府组织的立法上取得了一些成绩,结束了以往无法可依的局面,建立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但从总体来看,不能满足未来我国非政府组织在各方面法制化的客观要求。因此,今后必须加快立法进程,完善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有关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制度。
(一)制定专门的中国非政府组织法
在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立法工作的发展还滞后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我们提出了以下建议:首先,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尽快进入非政府组织的法律体系的构建进程之中,制定统一而完善的法律体系。其次,刑法和民法的规定,完善行政法中有关非政府组织的一些规定。通过各部门各方面的努力,有助于形成规范非政府组织法律体系,建立更完善的法律制度。
(二)对非政府组织进行区分立法
我国在制定有关非政府组织的专门法律时,应当区分国内和国外的非政府组织的各种情况,各自的区别,采取不同的法律调控的方式。中国国内的非政府组织在促进民主和法治的社会基础,与国外非政府组织,实施较严格的法律法规,防止它对颠覆国家的利益,国家电力和其他违法和犯罪活动中发挥其独特的法治功能 。
(三)建立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备案审查制度
我国非政府组织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工作都做的不到位,不是很完善。因此,我们可以建立一个非政府组织建立专门的备案记录制度。所以说,我们可以对不符合条件的非政府组织进行区分,进行不同形式的备案,但在政治纪录中给出了其合法的身份和社会活动。此外,可以建立对非政府组织的审查制度,包括在非政府组织的所有方面,资金来源、财务活动方面实行。
(四)加强中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规定
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应注重完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其中,该法律责任包括责任的法律形式和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承担者,非政府组织和如何实现等。我们认为,完善和进一步加强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从不同的角度去区分建立不同的法律责任规定,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责任和非法责任是不同,法律责任与传统部门法相比,目前更应当强调宪法责任。
进而言之,非政府组织,作为法治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离不开状态的系统的安排与规约,在承认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的前提下,以社会力量作为必要补充,前提是政府推动的法治模式,以社会力量的必要补充,建立健全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各种法律法规,构建起完善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丁曙光.《我国社会转型下的社团法律规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2]杨青.《对在华外国非政府组织的分类研究》.《新远见》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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