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圣永
【摘 要】 近年来,由于电子文件自身的特点,与传统文件相比,其法律证据效力受到了一定的质疑。本文引述了相关法律说明电子文件具有法律证据的资格,列举了电子文件具备法律证据效力的基本条件,指出人们认识电子文件法律效力常犯的错误,探讨了影响电子纹件法律证据效力的不利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保障措施。
【关键词】 电子文件; 法律证据效力; 影响因素; 保障措施
伴随着计算机的产生及应用,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量的电子文件产生并得以广泛应用,以往的飞鸽传书逐为现在的e-mail所取代,传统的贸易也开始向电子商务发展,人们无时无刻享受着计算机电子文件带来的便利。然而,人们也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法律难题。电子邮件能否像传统书信一样可作为法律证据?享有版权的电子纹件在网络上任意传播是否侵权?这些问题的出现实际上就是电子纹件法律效力问题。
一、电子文件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基本条件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承认电子纹件具有法律证据作用,我国也不例外。2004年8月28日我国首部真正意义的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颁行,为电子纹件具有法律证据作用奠定了可靠的法律基础。该法规定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其生成的电子纹件与书面文书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有了法律的保障,并不意味着电子文件就当然具有相关的法律证据效力。电子纹件的法律证据效力还需以其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三个基本证据特征为基础。
1、电子文件的客观实践性
真实性是保证电子纹件行政有效性和法律证据性的基础,是电子纹件反映历史原貌,构成社会价值,得以作为社会记忆长久保存的前提。电子纹件在作为证据材料时,需引述文件的内容,出示有关影像,播放声音和镜头等,这些是法律引为证据的实质内容,倘若这些内容失真,电子文件所记载的就无法客观地反映其原始的面貌,也失去了其原本具有的价值,其法律证据作用就更无从谈起。
2、电子文件的相关性
电子文件必须与所发生的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才能作为证据材料,发挥其效力,电子文件的证据相关性说明了电子纹件作为法律证据资料的根本条件,这是电子文件的证据相关性。因为如果电子文件与所发生案件的待证事实完全风马牛不相及,那么不管电子文件的内容多么真实、可靠和完整,它也不能作为呈堂证供,其自然也就没有了相关的法律证据效力了。
3、电子纹件的合法性
电子文件作为证据材料的取证程序须具有合法性,也是电子文件具备法律证据效力的客观要求,这是法律证据的普遍要求。因为一份电子文件证据材料的取证若本身就违法,那它又何能作为证据材料来使用呢,更谈不上法律证据效力的问题了。这也客观上要求法定人员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不能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的手法获取信息,以确保电子文件证据材料的来源合法。
二、电子文件法律证据效力的影响因素
虽然我国法律承认电子文件可被采纳为法律证据,但与传统的纸质文件相比,电子文件易被篡改、被伪造,且修改后几乎不留痕迹。所以当电子文件作为证据提出后,人们普遍会对其真实性感到怀疑,而人们感到怀疑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因素
虽然电子文件可作为法律证据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并有相关的专门法出台,如《电子签名法》,但从整体上来说,我国电子文件的立法严重落后于电子文件的客观要求。由于《电子签名法》适用范围有所限制,因此把电子文件作为视听资料类证据还是其主要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视听资料的定义、分类及审查方式和标准,在视听资料未明确规定而把电子文件列入其中有失妥当。另外,《档案法》及国家相关法规对电子文件的法律地位、技术标准也没有明确规定,给人们留下电子文件没有法律保障的印象,使得人们在利用电子文件时信心不足,造成一定的损失。
2、管理因素
我国至今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善的电子纹件管理方法,与其相配套的管理规范和标准也都还在慢慢逐步制定和探索之中。目前有关单位已经制定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技术标准。但这也只是一个开端而已,相对于国外先进的管理理论与管理设施,我国在探索电子文件管理方法的道路上,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3、技术因素
电子文件从生成到发挥总用都需借助于计算机系统才能实现,其正常的运作、管理都是建立在一套标准化体系之上的。要确保一份文件的可读性,我们须保留老系统,或者进行系统之间的转换、迁移工作,对系统的强烈依赖性是制约电子文件法律效力的重要因素。
同时,电子文件存储介质的物理寿命相对较短,材料的氧化、变质和磁场的影响很容易破坏磁介质上存储的数据,加上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新的信息编码方案、系统软件的不断出现和计算机网络的不安全性都可能对信息的稳定性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影响电子文件法律效力发挥。
三、为电子文件的法律效力依据提供保障措施
如同以上分析,电子文件的法律证据效力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为了维护其效力,我们也应从各方面下手,为其提供保障。
1、加快立法,從根本上确立电子文件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电子文件立法相对落后,相关法律法规还极不健全,我们应当首先加强电子文件的立法,加快在《档案法》及国家相关法规中对电子文件的法律地位、技术标准进行明确。一方面,我们要把电子文件从视听资料证据类中分离出来,作为一类独立的证据种类加以规定,从而解决电子文件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充分发挥电子文件的法律证据效力。另一方面,要制定有关电子文件的技术标准及保管要求,对于大部分非机密、定期保存的电子文件,可利用纯电子文件管理的方式,解决用“双轨制”保存电子文件带来的麻烦;并统一规范电子文件的格式,便于电子文件有效性的确认,保证电子文件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2、建立电子纹件的全过程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培养管理人才
除了拥有完善的信息安全技术外,我们还应建立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对电子文件的整个生命周期进行全过程管理。全过程管理是一种全面的管理,涉及管理规则以及质量要求。电子文件的流程、为真正实现电子文件的全过程管理,我们要建立一个涵盖电子文件全部管理活动的目标体系、程序体系和技术方法体系。为了保障电子文件的真实可靠性,我们还要加强电子文件管理的制度建设,建立一系列保管及使用电子文件的法规标准,规范各部门各电子文件的管理和归档。针对我国电子文件管理人才匮乏的现状,我们应积极鼓励广大档案工作者从事电子文件的研究工作,探索电子文件的内在规律,壮大电子文件的科研力量并结合我国实际,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
3、加强技术改革,确保电子文件的真实完整性
技术革新是保证电子文件真实可靠性最有效、最直接的方法,我们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控制措施,保障电子文件的法律证据效力。针对电子文件的系统依赖性,我们在开发新的系统时,应尽量扩大其兼容性,保证旧系统生成的文件在新系统中可完整无误地读出;对于重要的电子文件,最好是移交数字档案馆保管或保留一份纸质档案并有主管人员的签名确认。而对电子文件易修改而不被察觉的特点,我们要加强对计算机系统的科学設计,凡是在计算机上进行的操作,都有相应的不可更改的内容及时间记录,确保该记录检查电子文件的真实性;或者利用一次数字签证技术或写入式光盘,防止电子文件信息被篡改。
目前 ,我国的电子文件在理论上虽已具备法律证据效力,并有一定的现实依据,但从总体上分析,我国目前还缺乏对电子文件法律证据性的全面的权威的法律规定,而且从技术条件上来看,我国还不够成熟,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电子文件往往还无法发挥其作用。希望广大档案工作者及有关部门能够切实认识到我国目前电子文件管理运用现状上的尴尬,早日使电子文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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