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管理权的意义、生成及建构

2014-08-30 14:58任滢
人民论坛 2014年20期
关键词:管理权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任滢

【摘要】意识形态既是一个历史范畴,又是一个社会范畴,意识形态的形成发展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从西方历史上政党报刊时代的国家管制,到大众传媒时代西方自由主义价值观为核心的国家积极参与和建构,彰显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管理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关键词】社会主义 意识形态 管理权

【中图分类号】B089.2 【文献标识码】A

从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来看,意识形态的生成是与人类历史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的。人从自然的存在物转化为社会的存在物,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反复实践中,总是不自觉地受到一定意识形态的导引。对于意识形态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性,马克思曾指出:“如果从观念上考察,那么一定意识形态的解体足以使整个时代覆灭。”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不断加强,但也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面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主体的多元化,思想价值观念的多样化,互联网传播的虚拟与真实的交互性、复杂性,致使思想领域出现了诸多思潮,也使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管理遭遇挑战。我们必须以高度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重视我国意识形态领域里的新变化,建立新的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传媒机制,搞好意识形态的宣传工作,加强意识形态的管理权,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

意识形态对政治权力合法性的维护

意识形态作为社会存在的反映,起源于以生产劳动为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等赋予意识形态以特殊的方式,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并从不同侧面反映现实的社会生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意识形态的有机整体。意识形态这一社会机制起着教化民众、减少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以及维护统治阶级政治权力合法性的作用。

意识形态的存在和发展都是与国家利益、阶级利益、社会制度的差异性相连结,都承担着批判或维护特定的国家利益、政治权力、阶级利益、社会制度的使命。马克思认为,阶级社会中的意识形态起源于阶级、阶级对立与国家的产生,阶级与国家既为意识形态的存在提供了必要性,又提供了可能性。相应来说,意识形态的生成与发展又为阶级和国家的存在提供了合法性。在维护政治统治的合法性上,传媒同统治集团达成共识、形成默契,就是传媒所有的自由行为都是以不触犯国家的权威为前提,在政治上不可公开对抗当下的政治意识形态。正如多丽丝·格雷伯在《大众媒介与美国政治》一书中所说的:“传播媒介通常支持政治体制而对该体制的基本原则很少质疑,他们的批评仅限于他们认为有违于社会和政治价值观念的事情。”②

意识形态管理权的历史生成

在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实践中,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规律,以及意识形态发展的否定之否定规律的作用下,意识形态的内涵在新的时空中不断得到拓展,其存在形式也不断进行转换。作为社会意识形态重要载体之一的报刊传媒,受到国家政治权力或政治组织的控制、以及对某个政党报刊的依附,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和法国。官报、政党报刊所承载的意识形态功能,出现于欧洲中世纪末期的报刊传媒,一诞生便受到王权的直接控制。在报刊传媒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很快成为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工具,其公开的评论及批判功能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报纸成了官方公报。报刊不是直接由政府部门创办,就是由特许的少数王权信任的出版商出版。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权,通过政府颁布法令对报刊内容实行书报检查,同时,还查禁其他非官方出版物;禁止报道和评论与本国政治相关的问题,禁止对官员的批评,禁止对未经宗教道德允许的内容进行报道。但对国外的政治评论,只要不涉及本国政治,则不加以限制。③报刊作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近代公共传媒的主要形式,在其历史生成过程中,主要经历了官方报刊、政党报刊以及大众传媒三个发展阶段,并在每一阶段上都被赋予了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功能。

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和革命成功以后,在结社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条件下,各阶级和各利益群体都在为自身的利益进行宣传活动。人们对现实社会中重大政治问题的关注,使政党报刊成为传媒的主体,即使是商业性的报刊,也带有明显的政治倾向,积极进行各自的政治宣传和讨论。商业化大众传媒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商业化时期的报刊不同于政党报刊公开表明的党性原则,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这些传媒作为真理与正义的代表,为争取各种权利而斗争。二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促成了传媒的独立性,发行与广告收入是传统公共传媒得以支撑发展的支柱,经济上的自立为政治上的独立创造了条件。三是价格低廉,容易对社会公众普及,对社会受众产生影响。

西方自由主义意识形态的幻象

从20世纪初,西方国家已经开始积极参与公共传媒,通过公共传媒来实现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从表面上来看,国家参与公共传媒是民主的一种新形式,是公共权力对传媒的公共性的一种妥协,实际上,现今所有民主政权的核心都包含专制的种子。在所谓的现代民主社会里,“正在进入一个新的政治审查时代,这是一个‘民主猛兽的时代”。在这种新的审查制度下,“一种修改过的关于‘新闻自由的理论必定要与国家公开限制舆论过程所做的各种形式的干涉进行妥协”。④

约翰·基恩把这种新的审查制度归纳为五种相互联系的政治审查类型,具体表现为:⑤其一是紧急状态权力。在西方民主国家,政府企图通过命令、威胁、禁令和逮捕等方式对各种媒体进行威胁和政治约束,让他们屈从于政府的愿望。这种政治约束采取事前约束和事后审查两种形式,一旦国家处于危机状态,这两种约束形式便合二为一。这样,传媒就在社会中扮演一种特殊的政治角色。其二是军事秘密。现代国家权力依靠掩盖在秘密面纱内的警察和军队机构发展起来,并且这种看不见的“镇压性的国际机器”以保障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名义,在20世纪的西方民主国家中不断增长。政府定期控制官方的新闻发布,定期核准有关“国家安全”的新闻发布。其三是说谎。为了达到政治目的的合法性,政府会采取政治上说谎这种手段,通过运用公共关系,巧妙设计新闻发布会,制造一种政治假象,而又让人们相信这种假象的真实性。其四是国家做广告。即国家权力机构的行使者,凭借对部分大众传媒的资金支持,通过协商和散播舆论来保护自己,并使自己的地位合法化。另外,通过电视和广播对政治领导人进行有倾向性的采访,是国家做广告的虽然不太明显但很重要的一个例子。政治采访变成政治说服与政党进行隐蔽宣传的工具。其五是社团主义。20世纪,扮演政府角色的私人部门组织网络已经相当普遍,由于社团组织对政治权力的分享,国家与公民社会的边界就开始变得模糊,甚至相互缠绕在一起,重新走向一体化。国家通过社团主义干预社会领域,把国家领域延伸进公民社会,使国家的某些功能社会化。同时,社团主义则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公共政治权力的功能,使部分公民社会政治化,构成了一种隐蔽形式的政府。基恩认为,在西方民主国家中出现的这五种相互联系的政治权力,既不向公民或大众媒体负责,也不受法制的约束。但这五种政治权力互相联系着的趋势,已经成为民主社会中的普遍现象,并日益引起人们的担忧。

现代国家对社会意识形态的积极参与及管理

传媒的意识形态功能一般表现在传媒权力的生成与运用上,而传媒权力的生成又表现出动态变化的生长逻辑。19世纪初,罗伯特·索塞曾指出,现代国家的维持靠的是笔而不是刺刀。“当传媒充当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时,传媒的权力表征为对国家暴力机器的依附,并且释放出无所不能的力量。当传媒作为社会公器时,传媒凭借其对公共舆论形成与走向的掌控,日益显示出无所不能的霸权。当传媒充当现代社会人们信息化生存的依赖时,传媒由于控制了受众的看法,导演了受众的意见,从而占有了大众或者获得了支配大众的权力。”⑥

尽管西方发达国家一直标榜新闻自由,但实际上,从来没有绝对的、毫无限制的自由。传媒“总是带有它所属的社会和政治结构的形式和色彩”,⑦而那种“政治结构形式”即政治体制和政治逻辑,往往会对媒介的传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说,不同的政治体制对传媒采取着不同的控制方式,主要体现为传媒与政府的关系,以及在这种社会体制下言论、出版的自由程度。“新闻媒介看起来是确实独立自主,看起来确实在向权势们挑战—俨然成为政府第四大部门。然而,只要进一步深入调查,显然就会看到这种关于新闻媒介权力的信念,只是那些拿它追逐自身目的者手中庞大的武器而已。政府和政治经济权贵们操纵报纸的事实贯穿于整个历史。”⑧所以,在任何社会,传媒自由绝不会超出政治力量所规定的范围。

显然,传媒自由很大程度上是政府为了树立民主的形象而编造的神话,实际上,没有一个政府—无论它是民主的还是专制的,允许大众媒介免受某种形式的规定和限制而自由发展。传播媒介提供了自由的假象,像一条拴在长皮带上的狗,掩盖了约束的现实。一般来讲,政府在对待媒介的问题上,采取比较慎重或者积极参与的态度,用隐蔽或间接以至直接的手段来对媒介进行控制。控制一般是通过半自治的团体间接进行的。限制自由的最明显标志是控制电视台和电台等声像传播媒介。直接参与是针对一些突发事件、公共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等通过发布会来达到控制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在《世界传播与文化霸权》一书中,阿芒·马特拉认为现代传媒与世界经济、文化有着密切联系,全球化带来了世界同质化问题。全球化实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全球化,西方社会把传媒作为一种意识形态概念提出来,是试图用西方的文明、社会价值观来对世界进行整合。尽管有学者把马特拉的观点当作“西方中心论”,是以普遍价值观、普遍伦理的旗号,通过传媒这一载体来对其他国家与民族进行思想、文化、价值观念等多方位的渗透。但网络传媒的超时空特性,使人们并不能完全避免这种“文化霸权”。所以,对于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来说,他们都意识到了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对意识形态管理权的建构。

中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管理权的建构

意识形态是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意识形态的宣传是通过传媒载体来影响人们思想和行为的一种精神交往活动。2013年8月19日,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宣传思想工作一定要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基本职责,胸怀大局、把握大势、着眼大事,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做到因势而谋、应势而动、顺势而为。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民族文化全球化的当代社会,事物都是不断发展、相互联系的,只有眼界非常宽阔,正确认识和积极顺应中国和世界发展大势,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党和国家面临的大事,才能把握工作主动权,掌握意识形态管理权和话语权,才能跟上时代前进步伐,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

第一,构建新媒体的时代精神,积极做好正面宣传。为了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三个自信”,要切实加大媒体的正面宣传力度,增强正面宣传的针对性、有效性。落实意识形态宣传、思想政治工作的“三贴近”原则,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弘扬正气、凝聚共识、传递正能量,把握意识形态工作的时、度、效,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以掌握意识形态的主动权。

第二,引导网络舆论。网上舆论工作是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工作的重中之重。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应用,舆论的发展具有了更广泛的空间和不确定性,对社会公众的舆论引导与控制成为当代社会意识形态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因此,要在深入研究把握新媒体发展规律与趋势基础上,要把握新时期舆论引导内在规律,积极探索网络舆论管理的新方法新机制,探索构建网站、论坛、微博、微信等新技术与网民“互为一体”的管理服务机制。

第三,构建传媒的社会责任,做到党性和人民性的统一。马克思就十分重视报刊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指出人民的承认与支持是报刊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条件,这种“‘好的人民报刊”是一种“国家精神”,是“和谐地融合了人民精神的一切真正要素”⑨的报刊,是把“个人同国家和整个世界联系起来的有声的纽带”⑩。习近平在谈到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时,强调指出,新时期的意识形态工作,同样体现了党性和人民性的一致性和统一性。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宣传党的理论路线和方针政策。同时,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民为本、以人为本。

第四,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优秀文化相融合,用“四个讲清楚”宣传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当代具体实际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马克思主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具有指导地位的重要性,是巩固全党和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发展以及所展示的生命力,是植根于中国传统优秀文化之中的。在当代,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凝聚和激励全国人民的重要力量。因此,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要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解决问题,坚定理想信念。对当代世界各国出现的新思想、新观点、新知识,要积极借鉴人类文明创造的有益成果,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迅速发展。

(作者单位:河南中医学院思政部;本文系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社会公共领域与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⑨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72页,第397页,第179页。

②Doris A.Graber. Mass Media and American Politics. Congressional Quarterly inc.1993.p.167.

③陈力丹:《世界新闻传播史》,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3页。

④⑤[英]约翰·基恩:《媒体与民主》,郤继红、刘士军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85页,第86~97页。

⑥刘文辉:“传媒权力的生成—另一种考察视阈”,《北方论丛》,2009年第4期。

⑦[美]F·赛伯特:《报刊的四种理论》,林姗等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年,第1页。

⑧[美]J·赫伯特·阿特休尔:《权力的媒介》,黄煜、裘志康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第165页。

责编 / 张祺用(实习)

猜你喜欢
管理权社会主义意识形态
医保管理权归属不宜“一刀切”
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创建新时期高中思想政治课堂
文化软实力发展与我国意识形态安全
二胎题材电视剧的多维解读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学生社团建设
新闻话语分析与意识形态
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社会主义的和谐思想融合
西方涉华纪录片意识形态的建构与展现
医保整合管理权归属应尽快明确
医保管理权归属不宜“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