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松燕
【摘要】将浮躁归咎于快速发展,有失妥当,毋宁说,浮躁和恐慌一样,都是对不确定性的社会反应。故化解社会浮躁之道就在于在不确定性中探究确定性,制度是以公权力通过特定程序确立下来的,制度建设能够使社会浮躁状态趋于稳定,但要使社会浮躁趋于沉淀消解,还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来形成公共治理的动态格局。
【关键词】社会浮躁 制度建设 公共治理
【中图分类号】D632.6 【文献标识码】A
社会浮躁:对不确定性的社会反应
“中国人太浮躁了”、“这是一个浮躁的时代”十多年来已经成为国人的共识。其实,早在20世纪80年代,贾平凹的小说《浮躁》就展示了随着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动而骤然加速的社会流动和分配方式变化带来的社会浮躁。此后,从下海热、选美热、炒股热、学位热、公考热、开发热等各种“热”,到老人倒地扶不扶的辩论、中国式过马路的争论,再到各种炫富和“土豪,我们做朋友吧”等调侃,无不显示出浮躁已经超越了各行各业的藩篱,成为社会流行心理和行为,甚至也成为解释不少行为的理由。在发生学意义上,浮躁作为心理状态的产生与个体有关,但个体从来都是群体中的个体,而群体往往与结构、规则、价值有关。有关社会网络的研究表明,人与人之间的强连接引发行为,弱连接传递信息①,其中的明线在于人的群体性、社会性所形成的交往环境,暗线就在于人彼此之间的心理联系或传染。明线与暗线交织在一起,即交往环境的变化投射到人们心中,通过行为予以心理确认,进而再通过社会交往结构和网络形成心理传染,从而形成社会浮躁心理的蔓延。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浮躁从点到线再到面的种种表现,其解释逻辑已广为人知,即由1978年国家基本发展战略重大调整启动的经济、社会变化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加速度发展,居住环境变化快、社会变化快、人口流动快,打破了曾经熟悉的人文环境和物理环境,旧有的解释世界、适应世界、改变世界的范式再难适用于各领域的快速变化。几乎与此同步,1994年中国接入互联网,从此社会交往乃至生活方式发生重大变革,技术的进步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情绪的社会传染更为容易,于是,急功近利、不择手段、焦虑抑郁、社会评价简单化、安全感缺乏等不一而足,整个社会层面上都展示出一定的浮躁,而这种浮躁又引发整个社会的焦虑,陷入一种似乎无解的“浮躁—焦虑”恶性循环。
个体的浮躁不可怕,可怕的是整个社会的浮躁。整个社会的阶段性浮躁不可怕,可怕的是浮躁彻底失去约束。对社会浮躁进行冷静分析,并不是要找出替罪羊,而是要分析其机理,使产生社会浮躁的泡沫减少。将浮躁归咎于快速发展,有失妥当,毋宁说,浮躁和恐慌一样,都是对不确定性的社会反应。快速发展带来了不确定性的增加,既有的价值和制度体系可预期性不足,人们的言行在增加的不确定性面前就容易失去坐标,在具体行为和社会比较心理作用下,就会陷入重新定位坐标的过程中,而这个过程必然有社会核心价值波动、规则张弛失度带来的社会浮躁。既然社会浮躁是对不确定性的社会反应,那么,化解社会浮躁之道就在于在不确定性中探究确定性,或者说,在社会中发现制约不确定性的规律或“定数”,用“定数”来稳民心。古今中外的治理智慧显示,这个“定数”,就在于一定价值共识基础上的制度建设和责任共担的治理,需要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以制度建设稳定社会浮躁
既然浮躁是一种社会心理,外化为某些行为,那么就需要对这种心理予以稳定,约束相关行为。既然浮躁是对不确定性的社会反应,那么就需要以可确定性和可预期性来对冲不确定性。换言之,既有的社会快速变迁所造就的社会浮躁以一种非政治的方式发生,但却要以政治的方式来寻求解决之道。正如《论语·为政》所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不管是约束行为还是对冲不确定性,从人类历史的实践看,无外乎两个选择:道德和制度,而道德是无形的制度。制度是底线约束,道德是高线倡导,道德高线倡导知易行难,制度底线约束相对来说知行落差较小,因此,要形成一定的道德氛围,首先需要把底线约束建设好。不论是道德还是制度,要落到实处,又都需要一定的社会共识,而社会共识则是一个社会得以凝聚的核心价值。当前不少社会问题都归咎于制度的滞后性,实则是制度滞后于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反映社会公众需求的社会共识变化。为此,制度建设直接表现是回应社会公众的利益关切和权利要求,更深层次是通过制度安排给社会共识变化设置一个合理的震荡区间。
首先,制度建设需要承载社会的基准共识。这是制度建设的根本所在。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洗礼,尽管当前中国仍然是权力主导型社会,但民智已开,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受教育程度已经提升到一个较高的水平,人们对于包括政府在内的各种社会主体的行为预期已经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黄金律靠拢,换言之,制度建设应当承载的社会基准共识之一是权利共识,既要确认每个个体的权利平等地位,又要确认每个个体在社会群体中的行为边界和行为方式。制度建设应当承载的社会基准共识之二是权力共识,即人民主权基础上的代议制政府无特权,与之相适应,除因公共职位需要,任何居于公职的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或者因掌握公职而带来的超越同胞公民的特权。
其次,制度建设需要围绕权力的正当行使这一核心展开。社会浮躁的稳定进而弱化直接受制于权力是否正当行使这个核心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各项事业的发展都由政府居于主导地位来推动,由此形成了权力万能的社会认知和“死也要死在编制里”的公务员热,助长社会浮躁。因此,抚平社会浮躁,在具体的制度建设上需要拿权力开刀,使其与承载的基准共识相适应。第一,制度建设需要规范公权力的边界。权力不经当事人申请不得介入,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行为方式尽管也以法律的形式如民事法律、商事法律体现出来,但如果平等主体之间无涉纠纷,则公权力干预程序不得启动,如果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易纠纷而诉诸公权力仲裁或审判,则公权力予以秉公干预。否则,公权力对市场行为、隐私兴起横加干涉且树立起不当得利的典范,则必然使一些人趋之若鹜,造成社会风气恶化,社会浮躁蔓延。第二,制度建设需要规范权力本身的正当运行。政府的权力内容以“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为原则,政府的权力运行则需要以正当程序为原则。这一方面要求在现有的较为完整的制度框架下对行政程序予以细化完善,本着程序正义原则加强制度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求权力环节的闭环运行,即加强权力制衡和监督,如在权力结构上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适度分离,不能只决策不执行,只执行不监督,而是要精化决策,做实执行,做强监督。在权力实施上加大公共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加强行之有效的制度化激励机制,把政府的权力运行放在玻璃缸中,提高政府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的可见度,减少权力黑箱运行的领域,逐渐熔化权钱之间的厉害关联链条,进而在权和钱之间设立有效的防火墙。
最后,制度建设过程本身还需要具有开放性和共享性。制度建设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制度建设过程本身一方面需要具有开放性,开放能够阻断谣言,增进宽容,这就需要创设公民平等参与的途径、渠道和程序,使公民的知情权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制度建设过程需要共享性,共享能够阻止垄断,增进凝聚,这就要求设立制度端口用于及时发现和修正制度缺陷。制度建设过程的开放性和共享性实则是对公民日益增长的参政权利要求的回应,也是对当今时代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分散性的适应。权力过程的开放和共享,在形式上要求政府与公民之间更多的意见协商、更多的信息沟通、更多的观点互动,为此,作为疏导社会浮躁的必要手段,疏通既有的参与渠道、吸引和加强公民参与的程序建设等就成为必要且迫切的事情。
立足社会基准共识,约束权力,保护权利,才能够使社会心理趋于稳定,政府才能够通过具体政策形成对社会公众心理预期的管理。但仅停步于此,只能使社会浮躁止住蔓延趋势,还不足以使其沉淀消解。
以公共治理沉淀社会浮躁
制度是以公权力通过特定程序确立下来的,制度建设能够使社会浮躁状态趋于稳定,但要使社会浮躁趋于沉淀消解,还需要社会各方力量的共同努力,来形成公共治理的动态格局。如前文所述,社会浮躁从发生学意义上来说,是个体心理在群体中传染的结果。而群体传染则是一种机制,这种机制并不意味着社会的公共生活状态,恰恰相反,这种群体传染造就的社会浮躁在中国却是有公共空间而无缺公共生活的结果。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告别了全能主义政府的中国已经有了政治之外的社会公共空间,但是,我们还没有形成心可以安放其中的公共生活,或者说,当前,我们的社会公共空间因公共生活的缺乏而呈现出碎片化状态。这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单位人”还一直处于向“社会人”过渡的过程中有关。这个过渡过程之所以漫长,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缺乏社会的组织化承载,因此也就缺乏社会与国家之间基于互信的联系。人要成为“社会人”,就需要双脚踏在社会中,而双脚的落点为社区和社会组织。我国目前的社区更多地仅具有居住意义和行政执行意义而缺乏社会意义,社会组织也因双重登记管理体制的固守而仅具有形式社会意义,缺乏社会交往意义。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在社会公共空间的交往中缺乏安全感和信任(下转129页)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