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浮躁形成与舒解中的制度因素分析

2014-08-30 00:54蔡乐渭
人民论坛 2014年20期
关键词:影响

蔡乐渭

【摘要】浮躁的出现与我们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与社会转型大背景密不可分。其中,制度的不健全与不完善对社会浮躁的泛滥有着重大的影响。制度所关注的是人们行为的调整,它并不能直接调整社会心理状态,但基于浮躁行为与浮躁心理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度是可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而达到间接调整浮躁心态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浮躁 制度因素 影响

【中图分类号】D632.6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经历了急剧变化,经济迅速发展,生活水平大幅提高,思想观念快速转变,生活方式更趋多元,人们有了更多的自我选择余地。但与此同时,由于价值观念转变、社会竞争加剧、行为规范不完善等原因,浮躁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的普遍现象,人们不同程度地处于某种形式的不安和焦虑之中,进而在行为上呈现出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无视规则、追求捷径,甚至只求利益、不问是非的倾向,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浮噪的状态之中。

例如,就政府而言,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出现了浮躁倾向,为实现经济发展与GDP提升的目标,拼命招商引资,热衷于建设可快速增加GDP的大工程、大项目,在局部与整体关系方面,只顾眼前效果,不顾长远发展,只顾本地经济发展,不顾对周边的影响;在经济增长与文化建设的关系方面,片面强调经济发展的需要,无视文化发展规律,有的地方还提出了“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口号;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方面,只求当前经济的发展,不顾环境的保护,以至于出现了工程上马、环境遭殃的状况。在决策程序上,一些主要领导干部缺少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意识,不深入调查研究,不充分听取意见,不作科学论证,容易头脑发热,一时兴起就拍脑袋作决策。在服务意识上,一些主要领导干部只关心让上级领导满意,较少顾及民众意见,不向民众负责,甚至无视民生,欺上瞒下,造假作假。就社会而言,人们的认知和判断出现偏差乃至扭曲,如从以人们是否善良正直以及政治表现为标准发展为以拥有金钱与财富的数量为标准,拜金主义与金钱至上观念开始盛行,整体社会风气爱慕虚荣,盲目跟风,热衷与人攀比,整个社会出现了严重的功利主义趋向,热衷走捷径,对所谓成功者不讲是非地盲目崇拜。在丧失正确价值观的拜金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影响下,一些人一切行为以追求利益为核心,利欲薰心,唯利是图,为了追求利益可以放弃基本的敬畏之心。

浮躁的存在是一种客观现象,制度因素在其中起到了什么样的影响?在遏制与舒缓社会浮躁的过程中,制度建设可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社会浮躁的制度因素

浮躁的出现与我们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与社会转型大背景密不可分。在此大背景之下,浮躁的成因是复杂的,竞争日趋激烈、对未来的不确定感、生活的不安全感、社会中突然成功者的范例作用,等等,都是社会浮躁的重要原因,其中,制度的不健全与不完善对社会浮躁的泛滥有着重大影响。

制度的不完备。制度的完备是需要一个过程的。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我们的制度是不完备的,许多应该建立的制度没有及时建立,甚至出现了制度真空,这导致了部分人利用制度漏洞从事逐利活动。例如,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一度实行价格双轨制,但对如何在价格双轨制之下避免有人非法牟利,保证各方利益的平衡,并没有制定完善的制度(一定意义上,也难以就此制定相应制度),导致大量“官倒”的出现。他们抓住价格双轨制的空间,将公共资源为已所用,非法获取个人私利。若说“官倒”只是改革开放进程中特定阶段出现的特定例子,那么现实中一些胆大敢为、利用制度空白和漏洞积累了大量财富和其他形式利益的人成为“成功”的范例,则构成了对人们的普遍和严重的误导,也深刻说明制度不完备在加剧社会浮躁方面的严重后果。

制度本身的不稳定性。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是需要稳定性的,只有在一个相对稳定的制度之下,人们才可能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稳定的预期,才可能放心按制度、按规则行事,安排自己的各项事务。但现实生活中,一方面,任何制度的稳定性都是相对的,没有永恒稳定的制度;另一方面,由于认识、体制等多种原因,我们的制度本身还处于不稳定状态中,以政策替代法律、以行政命令代替制度规范的情形还时有所见,这种状况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人们的浮躁心理及相应的行为,如认为有权不用过期浪费,有利益可捞赶紧下手。例如,我国房地产市场在其发展的二十余年时间内,多靠政府政策而非法律进行调整调控,而政策又因经济形势的发展而不时在鼓励市场交易和抑制市场交易之间左右摇摆,在这种情形之下,逐利心理便导致部分人积极参与炒房,加剧了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化。

制度内容的偏差。制度是行为规范,引导人们的行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制度规范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也正因如此,制定什么样的制度对社会浮躁与否具有重要的影响。但在社会转型过程中,恰恰在这一方面,我们的制度一度出现了一些较突出的问题,出现了诸如禁止人们从事本来很自然的事务、允许人们从事本不应允许的事务等现象,引导人们的行为走向了偏颇。例如,对自由从事某些商品交易行为,国家曾一度予以禁止,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长期影响人们的经济生活,直到2008年才予以废止。在对地方官员的考核中,我们长期以GDP及其增长状况为考核的最重要标准,导致GDP中心主义长期盛行,导致了经济发展方面的短期行为和环境污染等一系列后果。在对高校教师的考核评价方面,现有考核制度倾向于短期量化考核,迫使一些老师为迎合考核的要求,不是潜心做学问出高质量成果,而是忽视质量想方设法拼命发文章,甚至出现了买卖版面和抄袭剽窃等行为。可见,这种内容偏颇的制度促进和助长了浮躁,而不是有效遏制了浮躁行为。

对违反制度者制裁不力。制度的目的是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对违反制度规则者进行足够有效的制裁,使违反规则者不敢再犯,也使社会上潜在的违规者不敢实施相应行为。但在一些社会经济领域,我们曾经有的和一些现在仍然在实行的制度却对违规者没有实施有效的、足以形成威慑的制裁,导致制度内容没有得到有效的遵守。比如,在环保领域,国家为保护环境而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范,但在对违法者的制裁方面,相关的法律一度是无力的,对于违法者而言,其所遭受的惩罚与因违法而获取的利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因此,尽管遭受了执法机关的一再处罚,其污染环境的行为却屡禁不止,屡罚屡犯。endprint

制度执行不严格。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如果没有严格的执行,制度就是死的,与没有制度无异。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们制定的各方面制度不可谓不多,但问题在于,一些重要的制度并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因此也就没有起到应有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如1998年后,国家规定不再实施福利分房,但实际上,一些国家机关并没有严格贯彻相关规定,至今仍然通过各种名义以只有市场价几分之一的价格向其工作人员出售住房。在某些城市,一些机关干部仅仅通过分房,就可获得普通公民可能一辈子都难以获得的利益。这种现象导致了人们严重的心理不平衡,加剧了社会浮躁。一定程度上,在发挥制度对遏制社会浮躁的作用方面,我国最大的问题不在于没有制度,而恰恰在于已经制定的制度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这不仅使得相关制度本身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还使得人们对所有的制度都失去了信心,认为制度是给人看的,或仅仅是针对某一些人的,因而倾向于不遵循制度。这种制度不能有效实施和人们不相信制度现象间相互影响相互加强,使社会浮躁愈演愈烈。

制度建设对遏制社会浮躁的意义

社会浮躁既是一种社会心理状态,更是一种社会行为状态。浮躁的社会心理导致了浮躁的社会行为,而普遍的浮躁行为又加强社会心理的焦虑从而加剧了社会浮躁。对于制度来说,其所关注的是人们行为的调整,它并不能直接调整社会心理状态,但基于浮躁行为与浮躁心理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度(特别是其中的法律制度)可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而达到间接调整浮躁心理的作用。换句话说,无论是从社会心理的角度,还是从社会行为的角度,制度建设对社会浮躁都是可起到特定的作用的。这种作用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健全的制度可降低人们的焦虑感。很大程度上,社会浮躁肇始于人们的焦虑感,在制度尚未完善的背景下,这种焦虑来自多个方面,例如,竞争的焦虑,人们担心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个人风险的焦虑,人们无时不在风险之中,而这种风险不知何时何地、在何种条件下会出现;对未来不确定性的焦虑,人们不知改革及与之相关的自我命运最终会向哪个方向发展;利益维护的焦虑,人们拥有各种各样的利益,这些利益在改革的过程中是否可得到有效的维护,人们对此充满担忧;在之前的改革过程中,一些人通过正当性并不充分的手段获取了巨大的利益,造成了大众心理的失衡,人们普遍有一种被剥夺的焦虑感;等等。针对上述焦虑心理,若能加强制度建设,形成相对完善的社会制度,则可有效降低人们的焦虑感,从而有效遏制社会浮躁。首先,制度建设可使人们认识到其行为后果并非处于一种盲目状态之中,特定的行为具有什么样的后果是可期待的。其次,制度建设可为人们提供相应的行为规则,可使人们认识到,一切都有规则可循,而非处于混沌状态之中,人们的行为本身是具有相对确定性的。最后,制度建设可使人们在开展社会活动过程中,对自己处于何种地位、拥有何种权利,承担何种义务有清醒的认识,使人们明确社会处于有序状态之中,在规则之下通过个人努力,是可能达到特定目标的,从而可减轻人们的不安与焦虑。

健全的制度可减少人们浮躁行为。制度意味着行为规则,也意味着这一规则必须得到有效遵循,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惩处,一项制度是否能得到严格遵循取决于其是否具有有效的惩戒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完善的制度,要求人们按既定的规则实施其相应的行为,一旦有人违反规则,那么相应的惩戒机制即予启动,对违反规则者予以制裁。这种制裁应该严格的,不仅对违反规则者具有教育意义,使其不敢再犯,也使社会上潜在的违反规则者不再实施其违规行为。这样,在一个规则社会中以违规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社会浮躁行为将得到有效遏制。

健全的制度可对社会利益格局做出合理安排。利益是现代社会中人们之间存在的社会关系的根本内容,改革开放的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的过程,加强制度建设意味着通过制度的形式特别是法律的形式对社会利益格局做出合理调整与安排。而规则作为社会利益关系的调节器,其重要价值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都是得到广泛证明的,经济制度、人事制度、住房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及教育制度等方面的改革与完善,意味着人们在这些方面的利益总体上得到合理公正的安排,这种安排对人们降低焦虑心理与减少浮躁行为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总而言之,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社会浮躁体现于心理与行动两个方面,并最终通过一定行为表现出来。制度建设可通过引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减少人们行为上的浮躁,并降低心理上的焦虑,从而对遏制社会浮躁产生应有的作用。

通过制度建设舒缓社会浮躁

加快制度建设,填补制度空白。制度的空白与漏洞是社会浮躁的重要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制度不完善,才导致了当前严重的社会浮躁状态。制度建设是一个逐步的过程,许多具体的制度需要时间去健全和完善,正因如此,我们更要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填补制度空白,减少制度漏洞,防止一些人利用制度漏洞从事逐利活动。事实上,改革开放的过程也是一个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改革过程中发现的一些制度漏洞(如价格双轨制漏洞)已经逐渐得到填补,但不得不承认的是,我们目前的制度并不健全,从经济体制到社会体制,各方面的制度都有必要加快建设步伐。

制度建设中要有明确的价值取向,确立合理的制度内容。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贯彻明确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应该是人们在长久的社会生活中形成和得到普遍认可的、并得到广泛验证的、反映人的基本理性的价值取向。这要求,特定制度不应该是反映特定领导人的一时意志而制定的,也不应该是为了特定群体人的利益而制定。相反,制度的确立应该通过严格的程序、经过科学的论证和多方的参与,反映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人们不会在所谓的制度之下无所适从,加剧社会浮躁。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我们在这方面是具有深刻的教训的,在完善制度建设舒缓社会浮躁的过程中,必须予以注意,避免重蹈覆辙。

提高制度的稳定性。尽管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恒久不变,但相对的稳定性仍然是其发挥作用的前提,对舒缓社会浮躁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如果一项制度处于经常的变动之中,难以据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形成稳定的预期,人们就难以确立对制度的信任。过去三十余年中,由于改革开放的推进、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人们认识的改变等原因,我国的制度本身处于快速变革过程中,这种现象对确立人们的法治信仰,稳定人们的心理预期,舒缓社会浮躁是相当不利的。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确立,我们对制度的稳定性问题应予以足够的重视,从制度的前瞻性普遍性等角度出发,尽可能提高制度的稳定性。对已经成熟的制度,必要时以立法形式通过,尽量减少以政策代替法律、以临时命令代替行政规则的情形,树立制度的权威性,稳定人们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合理预期,提高人们对法律与制度的信任度,减少因对制度的不信任而出现的浮躁行为。

对违规者施加必要和有效的制裁。制裁是制度得以遵守的必要条件,如前文所述,在一些社会经济领域,一些制度并没有规定对违反规则者实施足够有效的制裁。尽管这种制裁并非愈严厉愈好,但若制裁太轻,违规者通过违规获取的利益远远超过其所遭受的制裁,那么制度的相关内容将形同虚设。因此,在遵循比例原则等法律原则、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前提下,仍然应对违规者施加应有的制裁。特别是对环保领域、食品安全领域等重要领域,必须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制裁力度,对违法者形成有效威慑,防止他们为实现个人私利而大肆违法,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造成严重损害。

严格执行既有制度。制度建设包括制度的制定,更包括制度的实施。比如,地方政府之所以敢为了政绩而引进严重污染的企业,并不是因为相关制度没有规定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责,也不是因为相关制度没有规定其这样做将面临不利后果,而恰恰是因为这些制度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对其违法行为没有进行必要的制裁或仅仅是进行象征性的制裁,最终导致其在浮躁心态之下作出浮躁行为,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我们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对已经制定的制度必须严格实施,让制度在实施中获得权威性,得到相关主体的自觉遵守,从而有效舒缓和遏制社会浮躁。

责编/张晓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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