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艾滋病歧视“社会墙”的形成及消除

2014-08-30 13:49王名娇廖智柳
人民论坛 2014年20期
关键词:社会公众

王名娇 廖智柳

【摘要】因艾滋病具有高致死率、多传染途径及不可治愈的特征,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病态性歧视已然形成了“社会墙”。这堵墙不仅阻隔了艾滋病感染者同其他社会成员的正常交往,也严重限制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因此增加社会参与、规范媒体报道,转变社会观念、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以及帮助艾滋病感染者转变观念都是破除艾滋病歧视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社会墙 艾滋病歧视 社会公众

【中图分类号】C913.8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社会墙”这一社会学概念逐渐走进公众视野,一场由信任危机引发的社会反思运动也开始波及到公共领域的方方面面。“社会墙”,顾名思义,是指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因缺乏信任、互相猜疑而出现了隔阂,这种隔阂被形象地比喻成一堵“墙”,一堵将不同社会成员的信任和交流都隔断了的墙。艾滋病歧视就是这样一堵无形的“社会墙”,将我国数十万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这一特殊群体阻隔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之外。

正如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郑永年所指出的,“要推倒一堵钢筋水泥墙需要的是简单的体力,但要推倒一堵社会墙则要困难得多。”①社会墙的存在通常意味着社会资源的缺失,公共政策制定的不公平以及利益表达渠道的不畅通。艾滋病歧视社会墙当然也包含这些社会管理问题,但若想真正破除艾滋病歧视的社会墙,还需要结合艾滋病歧视现状以及我国艾滋病防治活动的情况,从而采取更全面有效的措施。

艾滋病歧视“社会墙”之现状

艾滋病歧视的问题随着艾滋病感染者数量的逐年攀升也日益严重。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的数据显示,截止到2014年2月28日,全国现存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为44.8万例,其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防控工作有待继续加强。日益增长的感染数量也为艾滋病感染者带来更多的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歧视与羞辱。据2009年中央党校社会发展研究所公布的《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其咨询的2096名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受访者中,41.7%的受访者表示曾经历过至少一种艾滋病相关歧视,超过76%的受访者及其家人曾遭受到其他社会群体在医疗服务、就业等方面的多种歧视和言语暴力。

不仅如此,艾滋病感染者的自我歧视以及来自家人的歧视更是加剧了这一问题。截至目前,我国关于艾滋病歧视现状的调查数据并不多,除了上述的官方数据外,华龙网在2013年11月做的一项街头调查也可以作为参考。在受访的126人中,仍有40%的受访者对艾滋病感到畏惧,25%的受访者选择回避和远离艾滋病感染者。透过数据,我们不难看到艾滋病感染者在种种歧视下已经与社会公众分离开来,不仅是作为特殊群体与大众产生了隔阂,其自身也因为羞耻心理而拒绝进行社会交往,将自己困在“墙内”。

社会资源的紧缺与体制特点导致我国现行防治政策将艾滋病感染者牢牢固定在属地管理的范围内,这就为艾滋病感染者在医疗、就业方面造成了严重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为他们的隐私权保密形成隐忧。同时,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也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例如我国“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指导方针明显是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点放在了“防”上,基于此理念指导下的防治条例对于“反歧视”的规定也并未做出细化量化,很难切实保护到艾滋病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此外,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也加剧了艾滋病感染者对于社会、政府部门的不信任。

“我是病人,不是罪人”,一句话道出了这一群体的辛酸。尽管近年来反对歧视艾滋病的声音在逐渐增强,但是当反歧视工作从口头转向落实时,公众固有的思维仍发挥着巨大的力量,排斥着艾滋病患者融入社会生活的举动。2013年5月,广东省放宽了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将多种性病及艾滋病“不合格”的条款删除,此举在赢得赞誉的同时也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很多学校为了让家长放心难免软性抵制,新规的执行力就大大打了折扣。类似的社会矛盾并不鲜见,随着艾滋病歧视“社会墙”的日益增高,单纯从艾滋病病理性分析问题或者从社会学角度切入研究都不能消除人们之间的冷漠与隔阂。要想破除这道社会墙,就必须从更多角度来思考其成因,进而探求解决方案。

艾滋病歧视形成“社会墙”的原因分析

社会公众对艾滋病防治活动参与度低。在日常生活中,社会公众作为个体在艾滋病防治活动中并不积极,而是单单依靠政府倡导“走过场”似的参与。曾有人就大学生群体的反歧视教育宣传活动效果做过调查,与丰富的宣传形式成反比,无论是讲座、观看教育片、亦或是发放传单,参与比例均低于50%,有的甚至不足20%。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国外反艾滋病歧视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的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却几乎毫无作为。客观地讲,这是因为中国的行政体制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民间组织的发展,无法最大限度地发挥民间组织的渗透能力和主观能动性。

同时,因受限的有知而造成风险恐惧往往是导致歧视立场的主因。尽管医学理论与实践早已证实艾滋病的传播途径只有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及性接触这三种,不用担忧其他日常接触,但在谨慎为上的心理作用下,人们依然用生理上的疏远将艾滋病感染者排除在交际圈之外。而艾滋病感染者也在羞耻心理以及自卑情绪的影响下,因为担心传染给他人而将自己困在“墙内”。不仅如此,艾滋病的较长潜伏期以及不可治愈性也催生了人们普遍的恐惧心理,希望远离传播源以免于被传染。

媒体的不当报道误导人们认知。出于警告社会公众的目的,大众媒体在对艾滋病的报道以及防治宣传中往往使用夸张手法以引起公众警觉性,将“艾滋病”与“死亡”划等号,或者突出艾滋病患者群体用专有词语,如“艾滋病孤儿”这种明显将艾滋病感染者划为“族外人”的逆向宣传态度,常常造成人们对艾滋病感染者产生“非我族类”的特殊心态,加剧了民众对于艾滋病的恐惧。还有部分媒体报道罔顾职业道德,在引导大众舆论时甚至出现了艾滋病患者报复社会的“针刺”谣言,更是加重了受众对艾滋病感染者的仇恨与歧视。②而为了确保显示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媒体在报道时往往随意透露艾滋病感染者的真实身份,这种非自愿暴露给艾滋病患者带来的不仅是身体遭受歧视与不平等待遇,更有心理上难以治愈的创伤。此外,媒体宣传的时空分布不合理,将对艾滋病的报道集中在每年的“世界艾滋病日”前后,其他时间却因没有足够新闻价值而沉寂。长此以往,没有持续性的报道自然不会带来连续性的收益。

我国传统文化习惯和社会心理的影响。受传统的中国文化和道德评价的影响,人们将艾滋病与道德败坏挂钩,对艾滋病感染者有着天然的排斥与歧视。例如,很多人将艾滋病与“性滥交”划等号,认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人不是男女乱交或男男性行为的后果,就是从事性服务或吸毒等其他道德败坏的行为结果。对艾滋病本身的恐惧心理使得社会公众将艾滋病与“不道德性”紧密联系起来,形成了人们对艾滋病最初的强烈感情和认知。传统文化习惯和社会心理不仅让社会公众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艾滋病感染者,也给艾滋病感染者自身带来沉重的心理负担。根据《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视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在感染艾滋病毒后,不少患者自尊心降低,觉得“丢脸”,60.8%的受访者决定不要孩子,超过55%的受访者拒绝参加社会活动,超过58.1%的受访者选择疏远亲友。

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危机。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也步入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社会转型时期。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转变冲击着原有的社会信任环境,引发了严重的社会公众信任危机。而艾滋病本身特有的高致死率,较长潜伏期等特点就像是隐埋在社会大环境中的不定时炸弹,时刻威胁着社会成员的社会参与,将原本趋向冷漠的社会关系浇铸成牢固的社会墙,阻隔了正常的社会交往。此外,艾滋病防治所需的社会资源浩大,然而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有限的社会资源已然十分紧张,对资源的合理分配就显得至关重要,牵动着社会各部门的神经。在这种情况下,公众的冷漠情绪及不信任感明显加剧。而艾滋病防治立法也存在不少问题,即便是代表艾滋病防治立法最高水平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对于“反歧视”也缺乏明确的规定。政策的空洞,监督的无力,都使得艾滋病歧视状况更加严峻,社会墙越筑越高。

消除艾滋病歧视“社会墙”的对策思考

促进社会公众对艾滋病防治活动的参与。通过对社会大众开展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其对艾滋病的认知水平能够起到减少歧视的作用。因此,提高公众的活动参与度,普及艾滋病常识,拉近他们与艾滋病感染者的距离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前进方向。考虑到我国艾滋病防治主体单一的情况,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和资源,尤其是积极引导非政府组织机构投入到拆除艾滋病歧视社会墙的工作中来就显得尤为重要。就全球范围而言,非政府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尤其在部分政府不适合介入的领域,如高危行为干预工作,其参与填补了这一漏洞,使得艾滋病防治体系更加全面具体。甚至有部分地区的非政府组织在开展宣传教育,募集资金,以及做好关爱工作等方面起到了支撑作用。目前我国参与艾滋病防治活动的非政府组织(如全国妇联、中国红十字总会等)也日趋增多,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以社区为单位推进艾滋病基层防治,以“进一步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民广泛参与反对艾滋病歧视工作机制”。③同时考虑到我国民间组织难以合法化注册的具体国情,推进制度改革,在政策和资金上支持草根组织的合法化,让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形成优势互补,扩大消除艾滋病歧视的覆盖面,共同致力于拆除艾滋病歧视这堵社会墙。

正确发挥媒体的引导作用。利用媒体传播基本知识、提升公共意识的作用,抓好报刊、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手段开展艾滋病预防宣传工作,不仅让社会公众获得艾滋病防治知识,减少社会歧视,更要呼唤公众的爱心与同情心,拯救与社会墙相伴相生的道德滑坡。首先,通过公益广告、电视节目等形式来普及艾滋病相关信息,倡导消除艾滋病歧视,致力于构建无歧视的社会环境。其次,改善过去做法,不再将艾滋病患者通过引号或其他强调方式与社会公众强行隔离,凸显艾滋病患者与常人的不同,造成社会公众将其与“不道德”行为或生活方式挂钩的影响。再次,合理规划艾滋病宣传报道的时空分布,将艾滋病报道常态化,改变公众对艾滋病“畏而远之”的想法。最后,还应重塑行业道德,不对艾滋病妖魔化处理,报道不以猎奇心理,不将之作为政治任务,而是以人文关怀和媒体从业者素养指导新闻报道,发挥媒体的正面能量,指导公众更好的认识艾滋病,了解艾滋病感染者的世界。

扭转传统观念的错误认知。虽然性传播途径占我国艾滋病感染途径比例的89.9%,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之归结为因“生活不检点”而染病,仍然有大量艾滋病患者是因为静脉注射、母婴传播而染病,艾滋病患者并非道德的“罪人”。建立病毒正传可谓是扭转传统错误认知,改变态度和观点的新尝试。在经历过非典、H7N9等致命性的流行疾病后,公众对于病毒也应具有新的认识:感染艾滋病病毒与感染感冒病毒的人一样,都是“病人”,需要人文关怀,而非谴责羞辱。即使将艾滋病同其他高传染率或高致死率的疾病做类比,如“乙肝”、“H7N9”,单就传播途径而言,艾滋病传染的可能性要远低于其他疾病。因此,建立病毒正传,树立公众对于艾滋病的客观立场对于推倒艾滋病歧视社会墙起着抽丝剥茧、潜移默化的作用。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消除社会公众的信任危机很大程度要依靠政府的作用,除了改善民生、增加社会资本以缓解分配矛盾,社会道德建设和立法保障也需要政府的主导。可以说,政府的积极倡导在拆除艾滋病歧视“社会墙”中具有“官方示范”和“舆论导向”的作用,它使得该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开展相关的预防、治疗、关照和支持活动,在构建艾滋病多元防治体系的过程中消除由艾滋病歧视而产生的隔阂。同时,领导者和决策者的“表率先锋”也是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的前提。不管是国家还是地方各级政府的政策决策者,都应该积极地参与到拆除艾滋病歧视“社会墙”这项工作中来,发挥先锋表率作用。然而,要从根本上消除艾滋病歧视这一“社会墙”,不仅需要政府倡导以及社会各界的协同配合,更需要相应的法律保障。以目前我国国情而言,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并不现实,反而细化现有法律政策,明确规范更具有可行性。改变原来艾滋病立法的管控价值取向,转向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艾滋病感染者的权益,尊重他们的基本权利,让他们能够真正的“活得有尊严”。④

转变艾滋病感染者自身的观念。2014年的3月1日是首个世界“艾滋病零歧视日”,消除艾滋病歧视,推倒阻隔了社会交往的社会墙不仅需要“墙外”社会公众的努力,还需要“墙内”艾滋病感染者改变自我观念,主动地寻求社会帮助来消除社会大众对他们的社会墙。社会群体的声音洪亮与否也会决定利益表达渠道的畅通程度。艾滋病群体受到歧视诚然客观因素居多,但主观方面缺乏诉求或诉求被压制也是一大诱因。研究表明,艾滋病防治活动的低效有部分原因是缺乏受益人群参与。⑤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最大的恐惧是来自于其感染身份的非自愿暴露以及因此而受到歧视,因此很多感染者宁愿放弃医疗也不愿主动参与到社交活动中。有学者指出:消除歧视应当增加被歧视群体与社会的沟通,其本身的自立自强是解决社会歧视问题的根本之策。⑥因此重视对感染者的心理治疗,促进感染者之间的交流,鼓励感染者参与社会交往从而帮助艾滋病患者转变观念,对防治艾滋病,消除艾滋病歧视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来自家庭的关怀能够让患者感受到关爱及对自身价值的认可,进而增加艾滋病患者生活的信心。⑦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注释】

①王和平:“正视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墙问题”,《新东方》,2010年第3期。

②陈晶,方鹏骞:“艾滋病羞辱和歧视的原因及对策”,《中国艾滋病性病》,2009年第3期,第319页。

③高开焰,罗要武等:“考察美国艾滋病防治的见闻与思考”,《疾病控制杂志》,第2007第2期,第235页。

④何力:“对我国艾滋病立法相关问题的思考”,《新远见》,2009年第4期,第81~83页。

⑤杨林芳,孙倩:“提高对大学生群体‘反歧视艾滋病教育宣传活动效果的思考”,《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第4页。

⑥黄家亮:“论社会歧视的社会心理根源及其消除方式—社会心理学视野下的社会歧视”,《思想战线》,2005年第5期,第192页。

⑦刘颖,时勘:“艾滋病污名的形成机制、负面影响与干预”,《心理科学进展》,2010年第1期,第127页。

责编/张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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