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权力制衡的大学学术委员会发展

2014-08-30 13:49祝青江
人民论坛 2014年20期
关键词:行政权力

祝青江

【摘要】权力制衡主要是指把国家的权力分成若干个部分或系统,由不同的人和部门掌握,各个部分或系统相互独立,互相牵制和相互平衡的一种制衡原则和体制。我国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间的严重失衡已成为不争事实。文章探索以学术委员会为代表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相互分离、相互制衡之道,实现两者和谐均衡发展。

【关键词】权力制衡 学术委员会 学术权力 行政权力

【中图分类号】G645 【文献标识码】A

在大学内部权力结构中,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是主体,两者本应是相互独立,互相牵制和相互平衡。但当前情况下,我国大学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间的严重失衡已成为不争事实。伴随着我国大学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和现代大学制度的完善,旨在提升大学学术权力的“学术委员会”(亦称评议会、教授会等)及专门委员会发展研究已经成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术界热切关注并积极实践的重要课题。

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发展的历史进程

萌芽阶段(1912~1949)。我国学术委员会源于胡适所说的“北京大学的蔡元培时代”①。1912年,时任民国教育总长的蔡元培先生在其《大学令》中就有大学设学术委员会(评议会)之规定,只是因为种种原因当时未能推行。1917年蔡先生出任北京大学校长后,重新拟定了《评议会章程》,章程规定:“‘大学内部规则须经评议会通过,始能生效……一经决议,蔡先生带头服从,绝不以校长权势凌驾于集体决定之上。”②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以章程形式明确了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权力范围、组成人员、职责任务等,开启了大学学术委员会设立的先河。之后,清华大学、西南联合大学等也都实施了学术委员会(评议会)制度,星星之火逐成燎原之势。

式微阶段(1949~1978)。1949年新中国建国后,在“全面学苏”方针的指引下,与高度集权的计划体制相适应,国家加强了对大学的控制,学术权力极度微弱乃至处于真空状态。一方面,国家分别于1950年、1956年、1958年、1961年以法规和条例等形式取消了教授会和评议会制度,进一步强化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以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制。另一方面,国家通过大学主要领导(校长、副校长等)任免牢牢控制大学领导权,大学开始有了行政级别,成为国家事业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大学学术委员会步入式微时期,缺少生气。

重拾阶段(1978至今)。1978年以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大学自治”、“教授治校”呼声日益高涨,政府逐渐下放大学办学自主权,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发展受到更多关注,实现了学术权力“失权”到“复权”的过程,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重新走上了大学的舞台。1978年,1998年国家通过《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要求在高等学校中取消校务委员会,设立学术委员会,并对学术委员会的性质、目的和任务等做了明确规定。教育部也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力求为国内各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和完善奠基,以期更好发挥“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大学学术委员会设置的“象征化”。与西方大学评议会不同,我国现阶段的大学学术委员会植根于“行政权力”土壤,其设置很少有体现大学自由、学术自主、教授治校的内在要求,而更多是自上而下的外在行政命令使然。由于大学学术委员会组建时更多比照行政机构产生方式,故自成立伊始已被打上了行政权力的烙印,没有独立的运作机制,其办公室基本都设在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独立性不足,章程制度亦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更体现着学术权力的象征意义。

大学学术委员会运作的“行政化”。在实际运作中,学术委员会往往是行政权力的下属部门,其成员产生主要是任命而非选举;运作方式更多是平衡各方面利益;决策过程上也基本都是行政决定式的,带有强烈的行政色彩,学术权力有名无实。从一定意义上看,大学学术委员会沦为了一种徒具形式的“走过程”举手木偶,成为了“行政机构的‘附属物,或是行政机构的‘挡箭牌,学术性机构行政化”③。

大学学术委员会结果的“花瓶化”。作为设置象征化、运作行政化的必然结果,本应相对独立的大学学术委员会异化成为大学中又一个行政组织或准行政组织,更多成为与行政权力相互制衡的“学术权力”概念,不只是在学术事务上缺少发言权,不能做出独立的学术决策,甚至在审议、咨询上也缺乏应有的公信力。在这种情况下,委员只是一种头衔,大学学术委员会机构也只是一个“花瓶”,所发挥的作用也更多的是将行政已经决策的事务增加一个徒具虚名的举手程序,走走过场,处于“失声”状态。

原因分析

文化因素。与西方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悠久历史不同,我国大学受封建文化影响极深,官本位传统思想源远流长。在官本位盛行文化背景下,在森严等级制度的渗透下,大学也不可避免地走上了行政化、官僚化的道路,看起来也更像是“衙门”。学而优则仕,在这种传统文化的感召下,在行政权力带来的利益远远比学术权力带来的利益更大的现实面前,人们争相选择进入行政领域,包括大批学术上有建树的学者也以入仕作为实现自身价值和人生理想的最为重要方式,因为在这一官僚层级体系中“所承认的是权力,即使是学术地位和声望,也要通过它的确认和整合才有其合法性”。④“学术终于变成了一种手段,而不再是目的。或者,从实际的情况来说,从来就没有真正地成为目的过。”⑤加之我国历史上十年动乱文革期间对大学的彻底摧毁,对学术、对学者的践踏,让尊重学术、尊重学者的文化风气荡然无存,民主平等、自由自治、追求真理的社会风气远没有形成,大学中的学术权力愈加微弱,学术委员会的作用受到轻视。

教育体制障碍。与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集权的教育体制相适应,“作为国家教育权一部分的高等教育管理权,和其他行政权力一样,国家教育权的权力分配也呈现出层级性,即表现出垂直权力模式”。⑥在很大程度上,大学被视为了政府事业单位,成为了政府的下属机构,大学的级别、主要干部任免、学科专业、招生就业、人员编制、经费安排等所有一切事务都由政府统一集中管理。虽然,改革开放之后,大学自治、大学自由、教授治校等有了提升与发展,大学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法人实体,但政府与大学之间上下级等级关系依然在很大程度上存在,高校合并和分层、教育收费、大学城建设、后勤社会化、绩效工资、大学评估以及呼之欲出的应用型高校一刀切等固然有大学自身发展的逻辑,但后面更多地是政府行政力量的推手。正是因为政府对大学的完全控制,行政力量空前强大,学术权力只能成为行政权力的附属物。而作为学术权力重要载体的学术委员会发展迟缓,沦落为可有可无的“多余”,客观上降低了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生存和发展空间受到挤压。

学术委员会自身制度建设。文化上缺乏学术权力植根的土壤、教育体制上政府对大学的行政权力主导客观上使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建设缺乏外部动力,而大学自身的价值观念中,也仍未树立大学自主、学术自由的观念,其设置上更多体现的是“由上而下”,主观上也还认为以大学学术委员会为载体的学术权力仅仅是行政权力之补充,学术委员会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缺乏。在其重要性似乎并没有被认可的情况下,于内于外也缺乏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对其制度建设也就“一切从简”,章程本身的模糊性、随意性明显,科学性也不强,缺乏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学术委员会应有的地位和权威大打折扣,其实际价值在现实中也难以体现,从而导致其难以发挥应有的制衡作用。

学术委员会作用不彰。我国现今的大学学术委员会从设置起就带有“自上而下”的行政权力印记,其成员组成、运行规则、运行结果无一不带着深刻的长官意志和行政权力。依靠行政指定而不是民主选举的成员组成利益共同体,形成享受某种特权的近亲繁殖小圈子,行政级别、按资排辈取代了民主、平等,其运行倚重的更是行政赋予的“权”,而不是学术自身的“力”,由此带来饱受诟病的学术腐败与学术不公,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也是每况愈下。从一定程度上看,我国的大学学术委员会已经异化为行政组织,或者说只是行政权力的附属物,主要充当了“橡皮图章”和“花瓶”的功能,学术权力的维护和对学术自由的保护难以保证,所起的作用也极其有限。同时,“在大学内部,学术管理权力主要集中在学校层次,中下层主要履行组织和协调职能”。⑦然而,术业有专攻,隔行如隔山,面对不熟悉或者完全陌生学术领域,在校一级学术委员会已显然不具有专业优势情况下,仍按照行政模式进行审议,外行审定内行,明知不可为而强为之,从而让大学学术委员会的学术公信力、影响力受到很大影响。

建议与措施

转变观念,凝聚共识。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要摒弃传统官本位和行政本位的官僚等级文化,树立和坚持“学术立校”、“学术自由”、“教授治校”的学术本位理念,弘扬大学精神,增进对教授治校、学术自由的认同,积极营造和培育尊重学术、尊重学者、民主平等、学术自由的文化,形成全社会范围内的行动共识,明确大学学术委员会在大学中学术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彰显大学学术委员会在“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之定位。通过行政本位向学术本位意识的转换,促进大学行政权力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实现大学学术权力从后台走向前台,从学术委员会仅仅发挥咨询建议作用到审议、决策作用的凸显,切实转变大学的学术治理氛围,使“教授治校”成为大学运转的常态,让学术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真正发挥实效。

改革和完善教育管理体制。作为学术共同体,大学“有组织的无政府状态”决定了大学有“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发展逻辑,“大学的结构、本质和功能,决定了学术权力应该成为大学权力结构的主体部分。大学组织的特点,决定了大学内部管理是一种以知识为媒介的人文性活动”。⑧因此,简政放权,澄清大学(学术)与政府(政治)之间的边界,改变两者间的上下级等级关系,转变教育行政部门职能,改革和完善现有高度集权的教育管理体制成为必然。在实现大学自治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学术委员会为代表的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相对分离”,“合理规范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各自发挥作用的领域和范围,使二者在学术管理活动中建立一种有机的分工、合作与制约关系”。⑨在大学学术事务方面,应分清职责权限,坚决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自主地进行审议、评定和决策,并对其结果给予应有的和充分的尊重,保证学术委员会的话语权、决策权。

规范章程,完善制度。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这就要求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框架下认真修订和完善《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厘清和明确校内各学术组织间相互关系和各自职责任务。由此,通过制度设计从性质任务、人员组成、职责权限、运作程序等方面保证大学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所本应具有的地位和权威,以保障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执行力,以实现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相互制约和平衡,保证学术权力的实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提升素质,增强影响。布鲁贝克认为:“基于学者是高深学问的看护人这一事实,人们可以逻辑地推出他们也是自己的伦理道德的监护人。”⑩从这一意义上来看:作为学术权力的代表,学术委员会成员更应该是学术精神和学术道德的“守护者”和“典范”。在人员组成上要改行政指派为民主选举,让师德高尚,正直无私,专业能力、学术水平和责任心都强的学者教授进入学术委员会队伍,加强监督,增强各项学术事务工作的透明度,真正发挥大学学术委员会地位上独立自主性,决策上的民主性,权力上的有效性,实现其在学术事务上应有的话语权。同时,学术权力是扎根于学科专业的权力,它具有底部沉重的特征,即大学的院、系、教研室是学术权力充分体现和发挥作用的地方。大学学术事务是复杂多样,在处理操作性、专业性等很强的决策问题时,更需要专门委员会等发挥专业优势,避免“杂家评专家”现象,克服决策中的片面性、偏狭性。因此,要理顺学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及学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采取“自下而上地处理问题”,以做到凡专业性较强的学术事务决策,必须先经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学科委员会的专业咨询提出建议方案后,由学术委员会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通过大学学术委员会自我提升和专业决策以进一步增强学术实力和学术影响力,促进学术权力地位的提升,真正回归到让学术的“力”大于行政的“权”。

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经历了萌芽、式微到重拾,从其咨询、审议作用到决策地位的变迁,凸显的是大学学术委员会从行政依附到自主发展的逻辑,其发展的不平衡也显示出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在大学中此消彼长的过程。任重而道远,在将来很长一段时期,行政权力和以大学学术委员会为代表的学术权力间的博弈仍将继续存在。我们相信,在新的教育治理框架下,随着文化、体制的外在变化和学术委员会内在制度和影响力的改变,行政权力和以学术委员会为载体的学术权力将实现权力的单向流动到持续互动,将由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到追求和谐均衡的正和博弈,以崭新的大学助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作者单位:成都师范学院)

【注释】

①胡适:“从私立学校谈到燕京大学”,《独立评论》,第108期,1934年7月8日。

②高平叔:“北京大学的蔡元培时代”,《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年第2期,第43页。

③张德祥:《高等学校的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50页。

④韩水法:“世上已无蔡元培”,《读书》,2005年第4期,第8页。

⑤韩水法:《大学与学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9~40页。

⑥郑洁:“章程建设:大学管理改革的新方向”,《教育发展研究》,2011年第5期,第15页。

⑦别敦荣:《中美大学学术管理》,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88页。

⑧寇东亮:“学术权力:中国语义、价值根据与实现路径”,《高等教育研究》,2006年第12期,第19页。

⑨秦惠民:“当前我国法治进程中高校管理面临的挑战”,《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1年第2期,第52页。

⑩Kadish,S.The Strike and the Professoriate. In W. Metzger(Ed.),Dimension of Academic Freedom. Urbana: University of Illions Press,1969.

责编/丰家卫(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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