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强力”反腐的法治化道路

2014-08-27 07:18邱玉华陈幼琳
关键词:强力腐败权力

邱玉华,陈幼琳

(华中师范大学 1.纪委监察处 2. 国资办,湖北 武汉 430079)

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国共产党正在全国范围内刮起一场前所未有的反腐风暴,所到之处,应声落马的官员级别和数量前所未有,并且这场“强力”反腐之风似乎没有减弱的迹象,在不断打破“禁区”和“惯例”的同时,突破着国内外关注者的预设,其影响除了“震动”官场,也正在改变普通民众的思维和生活方式。“强力”反腐在一定程度上清除了积弊,给新一届中央政府带来了认可与赞誉,同时,另外一种声音也在悄然蔓延:一些学者认为,强力惩治腐败是我国法治进程的倒退,对依法治国具有负面效应。所以,客观判断时下的“强力”反腐与法治社会构建之间是正相关还是负相关,是理论界和社会都非常关注的话题。本文试图用法治视角,对当前“强力”反腐的利弊进行辩证分析,力图寻求一条趋利避害的道路。

一、“强力”反腐的缘由

历史从哪里开始,逻辑就从哪里开始。要分析当前我国“强力”反腐的利弊,切入点应该是从历史维度纵向比较反腐力度在一段历史时期的变化,从而找到当前反腐力度空前高涨的内在因素。从文化大革命走出来的中国,在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效。但是由于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的不同步,使得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格局调整、思想观念变化同时叠加,各方面的体制、机制、制度构建跟不上时代的变化,社会矛盾不断积累,权力结构出现偏差,客观上有助于腐败土壤的滋生和腐败行为的易发多发。社会积弊渐深,贪腐积重难返,中国已经走到了一个艰难的历史关头,腐败已经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稀释了政治认同和信心,破坏了政治稳定,危及了国家政权。处理不好当前的严重腐败问题,将直接威胁到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合法性和国家的政治稳定,改革开放的一切成果将付诸东流[1]。

(一)腐败积重难返

“强力”反腐的直接原因是反腐力度的增长赶不上腐败现象发展的势头,腐败出生率大于死亡率。由于腐败很难量化,我们不能直接计算出腐败的出生率和死亡率,但是可以通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增长与腐败发生的关联进行判断。经济学家普遍认为,腐败和经济增长之间有非常明显的负相关性,保罗·莫罗等研究发现,严重腐败总是与经济低增长联系在一起,腐败分值每增加1 分(分值范围为1~10 分),经济增幅将下降1%[2]。在透明国际组织发布的清廉指数中可以看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清廉程度越高。根据世界银行新的研究,如果腐败严重的穷国设法把腐败降低到中等程度,人均收入就能提高300%[3]。通过这个理论对照我国的情况,如图1所示,2001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长了5倍多,但是透明国际发布的廉洁指数排名却从第57位下滑到第80位!十多年来,我国的廉洁指数国际排名并没有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而出现稳步提升的情况,而是稳定在一定的区间甚至下滑。另外,美国经济学家卡洛斯﹒拉米雷斯(Carlos Ramirez)对比了中国和美国在人均收入相当情况下的腐败程度,在两国人均收入都是2800美元时(中国1996年,美国19世纪70年代初),报纸报道中的美国腐败程度达到中国的七到九倍。而当两国人均收入达到7500美元(中国2009年,美国1928年)时,报道中的两国腐败程度大致相当[4]。从这个对比可以看出,中国的腐败程度并没有在经济跨越式增长过程中出现减弱的趋势,而是恰恰相反。

图1 2001-2013年中国清廉指数与国内生产总值变化对比图

(二)改革举步维艰

“强力”反腐的间接原因是为了改革,北京大学教授周其仁认为,腐败不但会吞噬改革的成果,而且将瓦解公众对改革的支持,引发激烈的社会冲突,成为终结改革的致命杀手。今天的中国正进入“三期叠加”:经济下行周期、结构调整期以及刺激政策的负面影响期。改革的压力空前,此时的中国社会对腐败的不满更为强烈,更难以接受,部分党员领导干部的腐化变质增长了腐败不断蔓延的势头。

反腐是中国推进改革的利器,可以通过对腐败分子的强力打击,产生溢出效应,从根本上遏制住腐败频发、多发的势头,进而为全面深化改革扫清障碍。当前中国正逐渐步入改革深水区,各方面的矛盾和利益冲突加剧,这一阶段,发展和效率已经不是最为迫切的,相反公平、公正和消除社会消极现象已成为现阶段的首要任务。而且反腐败虽有成本,现在的中国已完全可以承受这样的成本,也必须承受这样的成本[5]。改革与反腐这两项任务已经是一枚硬币的两面,通过“强力”反腐为改革保驾护航,借助改革铲除腐败土壤,二者相辅相成,才能走出中国目前的改革困境。

(三)法治困难重重

“强力”反腐可以为当前日益困难的法治建设赢得时间和空间。改革开放以来,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法治建设成绩斐然:基本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初步构建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被确立为根本的治国方针。然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到今天,法治现代化的路子越走越难,其中最大的困难来自“权”与“法”的博弈,法外特权、以权压法、干预司法的现象严重,导致在一定程度上法律对权力的制衡作用失效。这种现象必然导致两种后果:其一,法律的权威性受到破坏,法治精神和法治氛围无法构建;其二,“法”对“权”妥协,法官办案看领导脸色,律师诉讼看法官脸色,更有甚者是执法者对权力主体寻租,从而获得个人和小团体利益,导致司法腐败。破解“权”与“法”的失衡机制,唯有“强力”反腐,通过反腐对权力滥用形成威慑,进而对权力运行机制的构建赢得时间和空间,通过对权力的制衡树立法治的权威。另外,制度的漏洞和僵化也是腐败形成的重要原因,只有通过反腐,才能调整和优化制度,使制度良性运行和有机成长。

二、“强力”反腐对我国法治的利弊分析

(一)“强力”反腐对我国法治的促进作用

1.弥补法治的漏洞,健全法律的框架与体系。法律是实践证明正确的、成熟的、需要长期执行[6]。真正好的法律必须有一个验错的过程,所以法律不可能没有漏洞,所谓法律的漏洞,是指因人类理性的局限,造成法律条文与主流价值和民众期待的错位。造成法律漏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法律意识形态的多元化、立法权对司法权的不信任等等[7]。法律漏洞可以分为明显漏洞和隐藏漏洞,明显漏洞是指法律的字面含义不能涵盖有争议案件而形成的法律漏洞,隐藏漏洞是指法律字面含义已经涵盖,但依立法原意或社会公众的意愿则不应涵盖而形成的法律漏洞。明显的法律漏洞,恰恰是腐败分子行使特权和弄权的温床,他们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隐性间接的钱权交易、权色交易,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损失。如某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房过程中,通过主动违约的方式给利益相关方的领导干部支付多倍的违约金,看似正常的社会商业行为,实则是变相的贿赂。在面对这种类型的法律漏洞时,司法惩治显得苍白无力,唯有依据党内法规,将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做实,通过财产申报制度和对谋求不正当利益的党纪进行处理。从这个角度看,党内法规是弥补国家法律漏洞的一个有效途径。对于隐藏的法律漏洞,只能通过目的性限缩方法予以消解。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制度难以涵盖丰富多变的社会生活,法律漏洞经常存在,故应当在充分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和规则创制权的同时,加大对司法腐败的惩治力度,防止司法权力被滥用[8]。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强力”反腐一方面可以堵塞法治的漏洞,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法治体系的构建提供支撑,在法治化进程中,为“权”服务于“法”营造最佳氛围。

2.检验恶法与良法,维护法治的公平与正义。恶法与良法的关系属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恶法的遵循即会破坏法治精神,又会影响社会公正。学者杨磊总结了依恶法办事会产生四个方面的危害:破坏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破坏法律实现的途径;对权力的制约难以实现;人权难以得到保障。这些危害与我国当前推行的依法治国战略相悖,必须在有效甄别的基础上,通过调整与修订,使恶法转变成良法。对于“什么是恶法”,我们只有在运行过程和结果中才能判断,当恶法产生恶果时,我们才能看清,所以在这个角度看,是否产生腐败是检验法律善恶的一个重要标准。例如我们在对行政权力进行立法时,如果较少考虑对行政权程序的控制,或者在部门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前提下制定相关法律,这样就会使权力滥用成为常态,为了局部利益和短期效益伤害整体和长期利益[9]。

“强力”反腐可以弥补恶法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在法治精神下,反抗恶法不应该是社会成员的任意行为,他要求人们“严格地遵守,自由地批评”,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即使是恶法,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个人必须服从。而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作为法律的制订和和执行者,同样不能担负起反抗恶法的任务。作为司法机关,其具有的中立性和独立性的特征,使其在理论上讲可以承担起审查法律善恶的职能,并且应当成为改良恶法的主体。但是我国现行的司法体系不能使这种职能充分发挥,更有甚者是恶法成为少数司法腐败者的温床,成为他们逐利的手段和工具。这时候,“强力”反腐可以有效矫正这种行为,有腐必反让恶法造成的恶果能得到尽快地应对,使其对社会造成的伤害尽可能降到最低,如果没有反腐的及时跟进,恶法的传导效应会伤害法治精神和法治权威[10]。

制度性腐败的根源在于恶法。腐败的产生是因为人的贪欲强大到超过了个人修养理智和社会法治的约束力量。当贪欲要战胜道德,一个人有可能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谋求不正当利益时,唯有通过法律制度的约束,让潜在的腐败者产生对惩罚的恐惧,才能使其有效回归到正确行为的轨道上来。这时候,如果法律发挥不了阻止的作用,无法对可能产生的恶行进行制衡,甚至是有助于腐败行为的实施与发展,这种法律无疑是“恶”的。恶法产生的根源是价值观上的倾向性和行为上的直接约束性出现了问题,法律制度本身的缺陷是制度性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制度性腐败是指组织中的掌权者利用国家体系机构缺陷形成的腐败。目前我国腐败现象的大量涌现,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法律制度出了问题,恶法导致制度性腐败,“强力”反腐是纠正制度性腐败行为的有力武器。

3.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法治社会的构建。通过“强力”反腐的提醒、示范和警示作用,有助于人们净化心灵,形成正确做事的教育氛围、家庭结构、社会结构、人际交往模式、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等等[11]。在促进法治社会构建方面,强力反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力”反腐提升了腐败的暴露概率,学者邓曦泽认为,一个官员在腐败行为实施前,会对腐败的成本和收益进行估量,当官员认为腐败收益小于腐败成本时,就会放弃腐败行为。而强有力的反腐,会加大对已经发生的腐败行为的打击面,让更多应该被惩处的腐败分子得到惩处,会明显提升腐败暴露的概率[12];二是“强力”反腐可以使官员产生对法律畏惧的溢出效应,进而提升法律的权威性,从人的行为角度看,法律权威性的强弱直接决定着人们守法意识的高低,较高的权威性可以为法治推行提供支撑,从而改变法律制度是“纸老虎”、是“稻草人”的状况;三是“强力”反腐可以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腐败无法生根,法治就可以发芽,反腐为法治赢得空间。腐败土壤包括很多方面,如权力不被约束、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拜金主义和享乐思想严重、民主制度不健全等等,中央当前正在推行的八项规定和反对四风问题,正是在反腐败的大背景下,希望通过对党风政风的持续、深度治理,带动整个社会民风、社风的转变。

(二)“强力”反腐对我国法治的抑制作用

1.可能导致权大于法,违背法治精神。“强力”反腐的一个潜在危害是权力反腐。由于反腐的施力者不是制度,而是人。施力者在反腐过程中,迫于腐败的严重程度,决定加大现有的反腐力度,但是这种力度的加大不是制度或者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威,而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主观选择。这样就会使整个社会把对法律的敬畏转向对权力的敬畏,或者说是对权力的敬畏超过对法律的敬畏,间接导致社会事务决策中权大于法的现象。相对于法治反腐,权力反腐很难构建一个统一的反腐标准,其核心在于权力意志在反腐中发挥作用。如果长期的权力反腐,或者反腐力度的泛化,势必导致定向反腐或者选择反腐,使其变成“整人”的手段,这种结果是导致更严重的、更难以治愈的腐败。

2.容易造成力度泛化,破坏法治生态。在法治反腐的框架下,同样的腐败应当受到同样的制裁,有效反腐的必要条件就是公正的裁决和坚决的执行,正如法家在《史记》中所云:“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也就是说反腐不存在人为选择力度问题,即使要选择惩治的力度,也应该是法律说了算。从中国历史反腐经验中可以看到,反腐最为严厉的应该是明朝初期,当时的王朝用一种权威(皇帝)去构建一个特权机构,并赋予这个机构“强力”反腐的权力,采用严刑峻法应对腐败,在短期内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到了后期,由于不受约束的权力泛滥,走向更加严重的腐败境地。力度泛化是“强力”反腐可能的一种趋势,这种趋势的结果会破坏法治的生态,走向为了反腐而反腐的死胡同。当然,反腐在法治构建进程中的不同阶段有着不同的作用,处在社会变革时期的中国,腐败给法治运行和普及造成强大阻力,选择“强力”反腐是国家意志不得不为之的决定,但是这种决定应该定位在特定历史时期的过程选择,而不能定位成常态。在“强力”反腐过程中,避免强力蜕变成强权,避免权力对司法的干扰和制约,科学界定权力边界,逐渐把权力反腐让渡于制度和法律反腐,维护法治生态,让全社会的思想根源中法律至上的理念能贯彻,人人敬畏法律,才能做到法律至上,“强力”反腐的作用才能得到较好的发挥。

3.势必激发情绪反腐,影响法治文化。当前的“强力”反腐,极大地契合了普通老百姓的心声,对于腐败分子的痛恨,使人们对于一个个高官的落马和贪腐问题的处理拍手称赞,并通过直面腐败赢得了民众对执政党的信任。但是如果一味迎合这种反腐情绪,就会产生使腐败滑向民粹主义的风险,最终导致情绪反腐。情绪反腐的理论基础是把腐败的根源归咎于个人的贪欲,认为治心是治腐的核心,只要通过高压让心存畏惧就可以达到根治腐败。其实,腐败是无法根治的,人的贪欲是不可能被消灭的,理性的做法是引导、规制人的贪欲,通过法律和社会管理的功能,让个人的欲望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从而达到减少腐败发生的几率。

三、确保“强力”反腐趋利避害的三个机制

通过以上利弊分析,可以得出“强力”反腐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逻辑上的正相关性的结论,但是如果处理不好,高压反腐可能会对法治造成伤害。所以对于当前的“强力”反腐,我们要面对的问题不是“要不要“强力”反腐”,而是“如何“强力”反腐”。为了使“强力”反腐可能的伤害降到最低,需要构建力度制衡、自我净化和权法协同三种机制,以确保“强力”反腐与依法治国完全达到正相关的状态。

(一)反腐力度的制衡机制

所谓制衡机制,就是一种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机制。对于一个国家或政党而言,反腐败只是维持其良性运行和理性发展的必要手段,这种手段就像治病的良药,用药太猛也会伤及身体。所以对反腐败的驱动应当存在一种有效的、动态的、持续的制衡,形成平衡机制,让反腐在理性的力度下推进。如图2所示,构建反腐力度的制衡机制,可以在依法治国这个大方针下予以实现,国家权力、法律意志和惩治腐败会呈现出一种稳恒态,三者呈现三角布局,共同构建制衡体系的三大因素。国家权力会通过法律意志实现其统治地位的合法性,同时也为法律推进营造政治氛围;作为惩治腐败的施力者,国家权力也会通过打击腐败维持自身的政局稳定。法律意志对国家权力具有看守与监督的权力,同时也是惩治腐败的依据和手段。这三个因素彼此联系,又彼此制约。

图2 反腐驱动制衡模型

当法律意志出现偏差,造成法治漏洞和恶法,让有些腐败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或者恶法本身滋生腐败时,惩治腐败就很难达到应有的力度和效果,这时,制衡机制就会发挥调节和制约作用,国家权力就会通过提升反腐力度弥补恶法造成的腐败,对腐败形成高压态势给法律赢得调整的空间;当国家权力出于经济、政局、改革或其他需要,试图加大惩治腐败的力度时,法律意志也会发挥制约作用,力图让反腐在法律的框架下推进,让过于泛滥的力度和权力反腐得到矫正,防止“强力”反腐滑向选择反腐、情绪反腐的深渊。以上制衡机制的发挥,可以从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的一系列动作得到印证。中央发挥国家机关的调节作用,“强力”反腐直指积弊,揪出了一个又一个大老虎,对周永康的立案审查让人们谣传的“刑不上常委”说法不攻自破,腐败面前没有特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契合,这正是通过国家权力让惩治腐败回归法律意志需要的正确途径。当反腐深入到一定程度,人们陷于“反腐力度周期性回调”和“反腐是排除异己的手段”的猜想时,中央推出全面深化改革的具体举措,把法治反腐作为“强力”反腐的手段和目标,正是法律意志制衡作用的体现。

(二)施力主体的自我净化机制

确保“强力”反腐趋利避害的第二个机制,是施力主体的自我循环与自我净化机制。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既是腐败产生的主体,也是腐败惩治的对象,这种自己监督自己的“同体监督”是否有效,是否能走出长期形成的“成本高,效果低”的泥潭,关键在于施力主体的自我净化意识和净化能力,从体制机制层面上实现权力重构。权力重构的理想目标是执政党内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彼此分离,决策权在党委,执行权在政府,监督权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权对执行权进行监督,执行权对监督权进行制衡,决策权平衡执行权和监督权,三者形成一个相生相克的制约体系,这样党内民主才能存在,党内监督才能发展。要达到这种状态,净化机制至少需要再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是构建强有力的党内监督。让纪委真正发挥对党委的监督作用,通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界定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构建完备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建立不想腐的自律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和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依靠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力量,有效去除附着在身上的污垢,保持组织纯正、作风优良、清廉执政的局面;二是纪检监察系统的自我监督。通过内部监督的方式对纪检人员进行监管,以此破解“谁来监督监督者本身”这一难题*2014年5月,由于涉嫌严重违纪,中纪委第四监察室主任魏健被抓,在中纪委内部架构中,纪检监察室是负责查处大案要案的最核心部门,对纪检监察室主任进行违纪违法调查,具有极为特殊的意义 。魏健是从中央纪委大院的办公大楼被带走的。这一细节,传递出一个清晰的信号,反腐没有禁区和盲区,纪委不仅查别人,纪委本身的权力也在这个“制度笼子”中受到约束,中央纪委的官员也不例外。。在过去的一年中,中纪委内部就有三名高官落马,这种密集的速度是过去十年的15倍[13]。这说明中央在“强力”反腐的同时也在主动构建自我净化机制,纪委内部人员也不是反腐的“真空区”,反腐监督有可能更大规模引入到各级纪检组织之中。另外,在新一轮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中,中纪委专门设立了一个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专门负责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防止纪检队伍内部出现“蛀虫”,及时把 “害群之马”清理出去。在这个意义上,中纪委力图从体制机制的层面解决同体监督的困局,使监督权力得到制衡。

(三)反腐与法治的耦合机制

耦合一般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统或运动形式,通过某种媒介或条件而彼此影响以致形成一个整体的过程。反腐败和法治分属两个独立运行的系统,从矫正人的行为过程中的作用看,法律是对行为的规范,是静态的;而反腐则是对行为的矫正,是动态的。在中央推行强力惩治腐败的过程中,让这两个体系进行内在的耦合,使法治和反腐彼此影响、逐渐融合,构建一个法治反腐的整体,是“强力”反腐趋利避害的根本保证。要让两者之间完全耦合,必须实现四个方面的目标:一是精神耦合,让法治精神作为反腐的内在动力和有效武器,不能为了反腐而反腐,反腐是手段和过程,其内在意志应该是谋求依法治国理念的顺利推进;二是方向耦合,好的法律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恶法则会使好人不能得到好报。同样,恰当的反腐能够实现恶有恶报,而不恰当的反腐也有可能成为作恶的帮凶。让法治和反腐统一到一个方向,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彼此之间的负效应;三是动力耦合,让反腐的动力落脚在构建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同时使法治的动力也聚焦在保证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上来;四是信息耦合,构建反腐信息和法治信息共享互动的动态机制,让惩治腐败过程中暴露的法治问题及时传导到法治体系,给法治矫正自身的恶法提供支撑。特别党内法规和国家司法体系的互动,是目前信息耦合的关键。对于当下的“强力”反腐而言,直接的依据往往是党内法规,这些法规在中央“拍蝇”、“ 打虎”过程中,不断出现试错与纠错、规范与矫正的过程,可以达到完善党内法规的目的,然后让成熟的党内法规过渡到司法体系中去,这是中国特色的法治反腐必由之路。

四、“强力”反腐的法治化道路

应对当前腐败形式,中央选择了“三步走”战略:第一步是通过“强力”反腐的高压态势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氛围,为法治赢得时间和空间;第二步是通过健全法治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第三步是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价值重构,达到不愿腐的精神文化生态。这个“三步走”战略为实现反腐法治化目标指明了方向,我们目前处在矛盾最为集中的社会转型阶段,同时也是第一步过渡到第二步的关键时期,如何实现从不敢腐到不能腐的转变,显得极为紧迫和艰难。要想使“强力”反腐的道路不走偏,确保朝向法治化顺利推进,当前至少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谋求改变。

(一)反腐原则:从依权反腐到依法反腐蜕变

中央对薄熙来案的公审,体现了依法反腐的意志和决心。但从现实操作层面看,这种意志很难直接通过国家司法推进,唯有在党中央的权威和中纪委的职能推动下,才能逐渐过渡到司法处理程序。对这只“大老虎”依法查办,其启动过程或多或少带有依权反腐的意图。因此,对于当前“强力”反腐“应当遵循什么原则”的问题上,核心是完成依权反腐向依法反腐的蜕变,这种蜕变应该建立在两个基本认知的基础上:一是辩证看待当前的依权反腐。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依权反腐是弥补法治缺陷的必要手段,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适当的依权反腐是必须的,也是有效的,不能一味地放大依权反腐的危害;二是法治反腐也有不足。法治是通过制定严格的标准使人不能腐,健全的法治可以使人无机可乘,但是稍有漏洞,就有可能被利用。法治难以穷尽所有规则,构建不能腐的法治体系不是最终目标,最好的目标是在法治的基础上通过社会伦理、价值观的重构,让道德的力量和法治叠加,构建不愿腐的社会生态。所以,我们应当在确立法治反腐的主体地位,把权力反腐当作必要的补充,才能实现不敢腐到不能腐的转变。

完成依权反腐到依法反腐的蜕变,必须做到四个维度的协同,一是从法律体系构建来看,反腐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法治反腐败要靠健全完善的法律和制度,而且必须是系统的和严密的法律和制度”[14]。目前我国反腐依据的法规存在着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共存的现象,“党内法规是中共自我治理、自我完善、自我进步的一个重器”,是国家法律的重要补充,应该在“宪法为上”的理念下发挥作用;二是从法治运行规范来看,反腐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正当法律程序缺位乃是我国现阶段腐败滋生、发展和蔓延的最重要原因。目前一些地区、一些部门、一些领域腐败现象猖獗,几乎都与这些地区、部门、领域公权力运作缺乏法律制约密切相关[15]。不存在法外的特权,也没有不通过法律制裁的腐败,党必须在国家法律范围内从事工作,应该把权力关进制度和法律的笼子里*目前各级纪委采取的“双规”办案手段近年来饱受诟病,最近,中央调整了反腐败有关部门的职能定位,中纪委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一律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并且不再负责案件的具体指挥协调工作,这一重要转变说明党在法治建设上的自觉与优化,彰显了“有法必依”的权威;三是从法律执行力度来看,反腐必须做到“执法必严”。应该从体制机制层面,尽量减少“同罪不同罚”的现象,尽量减少权力对执法过程和量刑的干预,通过权退法进,逐渐将打击腐败的力度大小根据法律来决定。对于党内的违纪违规现象,应当做到与“执法必严”相配套的“执纪必严”,让可能发展成腐败的行为得到有效矫正,达到降低腐败行为的几率;四是从维护法律权威的角度看,反腐必须做到“违法必究”。通过提升腐败暴露的概率,让腐败分子无藏身之地,对每一个腐败行为都能予以制裁。做到“违法必究”,既需要健全司法体系,确保执法主体认真履行职责,更需要构建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体制机制,通过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让每一个普通群众都能参与进来[16]。

(二)反腐范围:从选择性反腐到反腐全覆盖的转变

挪威学者弗洛拉·萨皮奥在分析中国反腐现状的基础上,指出选择性反腐是中国反腐败存在的一个最紧迫的问题,并罗列了三种主要的选择性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对大多数犯罪的惩治选择“组织实施”,让党的机构处理腐败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存在着同罪不同罚、不同级别和区域处理方式和结果不一样,这种处理的结果是破坏了中央纪律的规定和刑法确立的标准;第二种选择性模式是对腐败的禁止性条文比惩罚性条文更可能得到执行,这种模式对影响地方党政机构利益的罪行处罚得力,但对于短期内可能带来经济增长的罪行处理却有所不同,甚至在某种情况下不认为是犯罪;第三种是对腐败的判罚方式存在选择性,有些巨额金钱罪犯从轻判罚,而有些金额较小的却从重判罚。弗洛拉·萨皮奥把中国当前的这种选择性反腐归结为地方保护主义、司法独立的缺乏、执法人员教育水平底下等原因,认为经济增长意愿和政治权力保护是选择性反腐的根源。其实,选择性反腐是在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不匹配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最直接的原因是基于腐败面太广、成因过于复杂,唯有选择一个角度、方式、群体作为反腐的突破口,才能达到全面反腐的目标。可以说,选择性反腐是中国所处的社会转型期的必然选择,关键在于这种选择性是否有利于社会转型、是否有利于形成震慑、是否有利于遏制腐败发生的机率,反腐的选择性是为了达到去选择化的反腐常态,而不是一直选择下去[17]。

是否从选择性反腐过渡到非选择性反腐,是判断是否成为法治反腐的重要标志。放弃对反腐主体、腐败对象、反腐力度的选择,是反腐走向成熟和常态的必然选择。对于中国当下,反腐主体仍然是纪检监察机构,而国家的司法系统在反腐过程中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应该通过加强司法体系构建,让司法检察系统成为反腐的主体,逐渐弱化“组织实施”在反腐中的作用;在腐败对象的确认上,通过对过去腐败高发、多发领域的打击,让腐败发生率下降到一定范围,从而到达可以打击一切腐败行为的状态上来;在反腐力度确立上,转行政力量调节为腐败程度调节,使反腐力度的大小和行政权力脱钩,构建有罪必罚、同罪同罚的常态机制。反腐不设禁区,真正实现选择反腐到全面反腐的转变。

(三)反腐方式:从“被迫型倒逼式”到“主动性预见式”的突破

腐败现象高发多发,腐败问题积重难返,是造成中国当前反腐具有被迫型特征的直接根源,不“强力”反腐就很难扭转社会风气恶化的局面,不对腐败形成高压态势就很难重新构建共产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著名反腐学者李永忠认为,现今的腐败泛滥源于过去的一个“拖”字,“问题拖成难题,难题拖成老大难题”,使得我们不得不选择成本更大、过程更加痛苦、结果更加危险的反腐方式,而且如果我们再“拖”下去,付出的代价将会更大[18]!被逼出于无奈,补救还有空间,要完成被迫型反腐向主动性反腐的转变,不仅需要领导层具有气魄和胆识,更需要战略和智慧。首先需要认识到,倒逼不一定就是被动,不一定是被腐败牵着鼻子走,完全可以在补救过程中寻求主动,在实践中预测将来。其次要形成科学的反腐战略,中央近期制定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规划,就是从战略层面变倒逼式为主动式,变补救性为预见性。李永忠从战略思维、战略定位和战略布局三个维度提出了主动进行制度反腐的举措:在制度反腐战略思维上,提出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其中国际上最为有效的一个手段就是被称为“阳光法案”的公职人员财产公布制度,这个制度可以有效预防贪污贿赂犯罪,减少犯罪机会和犯罪心理,确保公务员队伍纯洁可靠[19];在制度反腐战略定位上,强化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查办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双重领导的具体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在制度反腐战略布局上,构建权力的运行体系和惩防腐败体系,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20]。

在反腐败方式上,逐渐脱离“被迫型”反腐的过程,同时也是渐进式构建法治反腐的过程,用法治精神面对腐败,用法治思维处理腐败,通过法治促使权力的规范运行,是实现反腐由被动向主动突破的关键。

(四)反腐路径:从治标到治本飞跃

在中央制定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规划中,已经把“标本兼治”作为反腐的手段和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新一届领导根据当前的腐败形式,提出了“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当前主要以治标为主”的论断,这是中央基于对反腐的清醒认识,客观选择反腐的路径:先治标、再治本。而治本的方法在已经举行的四中全会上,通过依法治国这个中心得到全面启动。治本需要时间,更需要空间!如果反腐是在一种被迫倒逼的境遇下进行,那么执政党就没有精力和环境来治本,我们需要通过强大的反腐声势,产生溢出效应,为法治构建赢得时间,为法治氛围挤出空间[5]。

要实现反腐从治标到治本的飞跃,中国当前至少需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相辅相成。使党内政治生活与国家社会秩序有机结合,促进党内纪律和国家强制力彼此衔接。立足于党的行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使党内法规成为国家法律的重要保障。 二是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有机结合。顶层设计要立足于反腐为法治开辟道路,法治为反腐提供支撑的思路,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消融当前腐败现象的深层次问题。在具体执行层面,需要抵制僵化的执行反腐要求,不是为了反腐而反腐,而要把反腐过程中的具体案例放在法治框架中考量。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各项业务工作和制度建设紧密结合,把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部署和要求贯彻到具体业务工作中去[21];三是促进“强力”反腐向纪检监察职能的理性回归。目前的“强力”反腐动力源于中央的权力推动,这是治标阶段的必要选择,在反腐走向治本的过程中,施力主体应当逐渐转向纪检监察的职能和国家司法的权威,高压态势是源于对党纪和国法的畏惧,而不是对权力的恐惧。

随着周永康的落马,主流媒体和舆论一片叫好的同时,又有西方开始解读中国式反腐是政治斗争和选择性反腐的嫌疑了,且不管这种瞎人摸象式的解读带有什么政治企图,至少从依法建国的理念看,我们当前推行的“强力”反腐是面对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是为治本赢得时间的过程办法,不应该成为常态。针对严峻的腐败形式,我们选择“猛药去疴、重典治乱” 的决心去同腐败现象作斗争,是因为病入膏肓到了只能用猛药才能使生命得以维持的特殊状况,当身体在用药后逐渐恢复到正常状态时,猛药就没有必要继续服用了。可喜的是,目前的中国社会在“强力”反腐的作用下,成效已经初步显现,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推动下,整个党风政风明显改善,良好的社风民风正在逐渐形成。中国对这种形势有了准确的判断,在已经举行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中共历史上唯一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轴的全会[5],以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式让权力规范有效运转,让腐败没有了土壤。随着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建立和完善,“强力”反腐就会完成自己的使命,逐渐退出历史的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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