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红梅
(佳木斯大学教育科学学院,黑龙江 佳木斯 154007)
目前教育理论研究的热点之一是公民教育。但对于公民及公民教育的内涵理解却存在巨大差异,因而导致研究文章很多,但却各说各话,无法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学术交流与商榷,也就无法产生更多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本文意在通过梳理公民及公民教育的内涵,及其与我国学校德育的关系,为深入开展相关研究奠定基础。
“公民”作为一个从西方传入的概念,是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以及公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渐地发展和完善的。其核心内容是在特定的社会条件下,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公民权利最初不是普遍享有的。在国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首先是贵族和社会精英群体获得了公民身份,他们被赋予一定的权利。如“公民”一词最早用于古希腊。它是指雅典城邦制国家内,一小部分在法律上享有特权的奴隶主和自由平民。这些“公民”的特权与其所生活的城邦的公共活动密切相关。古罗马人在其政治实践中,提出了平等的公民思想。罗马帝国灭亡后,公民身份就在西方国家销声匿迹了。
公民的现代形式起源于启蒙运动和18世纪法国革命,工业革命和现代国家的出现是公民身份演化的社会环境,人民的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成为现代国家政治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公民权利逐渐地发展到不同的社会阶层、种族和性别群体。因此,公民资质反映的是个别公民彼此之间,以及与国家和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1]
西方学者对“公民”涵义的解释一般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上的解释把“公民”一词完全看作是一个政治的概念,认为公民身份(体现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力与责任)是与政治自由息息相关的。广义的公民就是其民主行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得到体现或保护。[2]
由上述,可以看到“公民”首先是一个政治概念,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成员(社会成员是指在特定社会条件下的社会一份子,他可以是有权利,如现代社会成员;也可以无权利,如奴隶社会的奴隶),其存在的先决条件是社会的民主化进程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其次从人的素质而言,它要求人的基本特征是个性自由、自我选择和自我负责意识与能力、公民参与意识和能力都有一定发展。
目前,在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中所提出的“公民”一词,有两种理解,一是具有特殊意义的“公民”,即具有政治内涵的专有名词的“公民”,其包含着“民主”、“平等”等意义;二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成员。做出这种区分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作为政治理论研究背景出身的学者,大多是在专有名词的意义上来论述有关的“公民”各种问题;而作为非政治理论研究背景出身的学者,则在其两种不同的含义上使用“公民”一词。其次,对“公民”概念内涵所使用的不同,将会导致对“公民教育”外延范围的理解存在本质的区别。专有名词意义下的“公民教育”,其外延含义与我们传统德育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基本上是一致的。也即是说,德育是大概念,而“公民教育”则是其中的一部分;非专有名词意义下的“公民教育”,其外延含义则超出了传统德育的范围,它还包括一般文化知识教育等。即“公民教育”是个大概念,而德育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对“公民”概念内涵使用的不同,将会导致对“公民教育”论述体系的本质差异。本文将在专有名词的意义上(这也是多数研究者所使用的)阐述公民教育。
公民教育实质上就是公民意识(主要是公民对于自身享有法定权利和义务的自觉)的形成和充实的过程。在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只有臣民、子民,无公民可言,因而也就不存在公民意识与公民教育。辛亥革命后,公民意识的产生有了一定的条件,因而出现了公民意识的萌芽。一些资产阶级教育家,如晏阳初、杨贤江等,在其教育实践中提出了公民教育思想,为我国公民教育理论发展初步奠定了基础。但因当时缺乏相应的政治基础,这时的公民教育还未成体系。新中国的成立为公民教育的实施提供了社会制度的保障。但在社会主义建设初期,发展商品经济还未得到充分发展,与之相协调的新型民主政治还不成熟。因此,公民教育的提出并加以强调,只能是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今天。因为确保公民的平等地位与权利不受侵犯的条件(国家法律逐步趋于完备)已逐步具备,这将促进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产生与发展。而公民意识的产生与普及,离不开持续不断的公民教育过程。[2]
关于公民教育不同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高峰认为,现代公民教育应当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即培养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认同,意识到作为一个公民必须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和不可推卸的责任,核心是一种社会主体意识的培养;培养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培养民主、平等的现代精神,它是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基本准则。[2]葛荃、韩玲认为,公民教育包括:公民政治意识、公民社会责任感、公民道德人格三个方面。其的核心是权利义务意识和法律观念。[3]李萍、钟明华认为,公民教育应当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以公民的独立人格为前提,以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为基础,以合法性为底线。[4]
上述三种公民教育内容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到公民教育的特点:1.与社会政治生活密切联系。2.其核心是强调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3.突出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主体意识与参与能力的提高。
我国学校德育,是指教育者按照社会主义社会的要求,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对受教育者施加系统的影响,进而把社会主义的思想观点、政治原则和道德规范转化为学生个体的思想品德和良好个性心理品质的教育。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德育专指道德教育。广义的德育包括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目前,对我国学校德育的理解基本上是指广义的德育,即所谓的“大德育”。
我国传统学校德育始创于建国初期,期间发展大致经历了初创期、艰难发展期、异化发展期、恢复发展期和深入发展期。
1949年至1956年,是新中国学校德育的创建时期。新中国的成立从本质上改变了旧教育的性质,相应地也对学校德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在对旧德育的批判利用、继承老解放区德育传统、学习苏联德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创建新中国的德育体系。这一时期学校德育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创建新德育为中心任务;二是紧密配合政治运动;三是突出培养“五爱”德育内容;四是突出参与社会的学校德育实践;五是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学校德育体系。[5]
1956年至1966年是新中国学校德育的艰难发展期。这一时期因为学校德育深受国家经济发展和政治的重要影响,一方面,学校德育日益受到重视,另一方面,德育的政治性更加突出,政治斗争成为其重要形式。尽管如此,这一时期,德育目标与德育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本期学校德育的特点是:强调政治性;组织学生参加经常性的生产劳动;开展榜样教育;注重社会教育。[6]
1966年至1976年是我国学校德育的异化发展期。这一时期,因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学校德育已经背离了培养青少年健全人格和促进社会进步这一方向,而走向相反方向。本期学校德育的特点是:高度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全心全意为政治斗争服务;政治在教育中严重泛化,学校一切工作都以政治为依归;德育中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泛滥。[7]
1977年至21世纪初是我国学校德育的恢复发展期。这一阶段的初期主要是恢复学校教育各项工作的正常秩序,恢复了按教育规律办学宗旨。这一阶段的中后期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德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国家教委于1988年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和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通知》,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以中央名义专门为中小学德育工作颁发的第一个文件,对于中小学德育工作的实施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1990年国家教委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德育工作的几点意见》,进一步指出了中小学德育工作的任务是“要遵循青少年儿童认知水平和思想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通过具有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精神,建设社会主义的志向、遵纪守法的观念,良好的品德和文明行为习惯,并逐步树立阶级分析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集体主义观点以及从实际出发、一分为二等初步的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为逐步形成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打下基础”。此后颁发的《小学德育大纲》(1993年)和《中学德育大纲》(1995年)分别对中小学德育目标、德育内容、实施途径及德育工作的管理做了具体的规定。至此传统意义上的我国学校德育内容体系已经建立。
21世纪初至今是我国学校德育的深入发展期。这一时期,有人也称之为转型期。这主要是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的深入发展,我国社会的政治、文化等各各方面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也必然引发学校教育,乃至学校德育的深刻变革。这一时期,学校德育的特点是:确立了“以人为本”的德育目标;在德育内容方面新增了“生命教育”;在德育方式上,强调德育生活化、对话式德育、提倡体验式道德学习方式;在德育组织与管理上,强调构建德育的制度化保障、强调网络环境下的德育应对等。[8]
纵观建国以来我国学校德育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我国学校德育的总的特点是:1.德育目标与内容紧跟社会形势发展需要。改革开放前,政治色彩浓厚的社会形势下,其德育目标与内容紧密围绕政治需求而展开。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生活重心由政治转向了经济发展,其德育目标与内容则紧密围绕着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各种问题而展开,如,德育中突出了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出现了新的转型期,经济发展上了新层次、民主法制的不断完善必将引发德育目标与内容的新发展。2.就学校德育的实施情况而言,各个时期的学校德育基本上都涵盖了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等几个方面,只不过不同时期,实施的侧重点不同而言。
当前对于公民教育与我国传统德育关系的论述有以下几种观点:
1.公民教育是我国传统德育的下位概念。公民教育就其外延而言,等同于思想政治教育。如,高峰认为,社会主义的公民教育是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丰富与充实,也是我国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改革与创新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还是思想政治教育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内在要求。[2]武东生认为,无论就其广义指国家开展的公民意识教育,还是特指西方国家对其公民进行的教育,“公民教育”都和“思想政治教育”一样,具有鲜明的意识形态性。一定意义上说,“思想政治教育”就是社会主义中国的“公民教育”。[9]
2.公民教育在概念层级上,等同于我国传统德育。如,檀传宝认为,现在存在于“政治”、“法律”、“道德”等课程模块下面的教育内容实际上就是国际上称之为“公民教育”的内容— —尽管对这些课程内容及其教育的具体安排可能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 (一些公民教育内容缺乏;一些公民教育内容需要调整;公民教育活动的形式急需改进)。[10]
在这一概念层次下,另一种观点认为,公民教育是对我国传统德育的新发展。如,葛荃、韩玲梅认为,公民教育的内容包括政治知识、法律知识和社会政治道德等,公民教育是站在法制国家权威、社会公众利益和现代化法制秩序合理性的立场上,通过施教者与受教者的积极互动,以多种形式和主动参与的具体操作方式,来充实和完善受教者的法制意识、道德自律及政治人格。[3]李萍、钟明华认为,公民教育包括政治教育、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公民教育是传统德育的历史性转型。李建军认为,目前我国高校德育内容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教育等五方面。它与公民教育中的民主法治、责任、宽容、理性的内容不仅一致。而且被后者所包容、完善和充实。[11]
3.公民教育是我国传统德育的上位概念。如,雷骥认为公民教育包括公民的思想教育、民主法律和政治素质的教育、科学文化素质教育和智能素质的培养、生活素质以及心理素质等非智能素质教育。[12]
综上,目前将公民教育看作是我国传统德育的上位概念的研究论文很少,这种观点下,公民教育实际上已经不具有“公民教育”的专有意义,它更合适的提法是国民教育。将公民教育等同于我国传统德育的观点(或是对我国传统德育的发展观点),实际上也有扩大“公民教育”专有名词含义的嫌疑。因为作为专有名词的公民教育,它首先是一个政治概念,其所内涵的公民道德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道德有本质区别。公民道德强调的是人们在处理公共事务时,所享有的自主责任意识与公平权利。我国传统德育中的道德则更多指向的是个人的道德。而且,我国学校传统德育是指除智育、美育、体育之外的与学生的发展密切相关的一切内容,在目前条件下,它还包括了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等内容。这些内容是无法包含于“公民教育”专有名词含义之下。
公民教育是我国传统德育的下位概念,公民教育等同于思想政治教育的观点,更适合于我国国情,更有利于促进我国德育工作的健康持续发展。一是建国以来,我国学校德育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了一些德育教育传统,思想教育、政治教育和道德教育的内容范围便是其中之一,而且也形成了一些特有的教育模式,尽管在新时期它存在一些弊端,但并不是一无是处,我们当下的任务就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而不是全盘否定,否则,我们将很难建立并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学校德育体系。二是公民教育就其来源所具有的专有意义,以及当前它在我国学校德育中所要突显内容与功能而言,是与我国德育中的思想政治教育高度契合的。即,其本质是要形成公民意识,其核心是强调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突出公民参与社会生活的主体意识与参与能力的提高等,这些内容都属于我国德育中的思想政治教育。三是公民教育研究的意义在于,让我们能够借鉴其合理的观念与方法为我所用,助力我国学校德育体系的完善。为了使我们能够更加充分地认识其本质,我们可以开展多角度、多层面的相关研究。但作为研究者一定要明晰有关公民教育对应的概念层次(范围),更要尊重公民教育所特有的意义及存在条件,而不是“断章取义”(不尊重概念本身特有的意义;不尊重研究群体对概念的基本共识)。
[1]万明钢.论公民教育[J].教育研究,2003,(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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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葛荃,韩玲梅.从政治教育到公民教育[J].理论与现代化,2003,(1):57.
[4]李萍,钟明华.公民教育—传统德育的历史性转型[J].教育研究,2002(9):67.
[5]孙少平.建国初期学校德育创建的实践特征及发展探讨[J].现代教育论丛,1998,(2):7 -11.
[6]孙少平.十年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学校德育的实践特征[J].现代教育论丛,1997,(6):21 -23.
[7]孙少平.十年“文革”初期学校德育的实践特征及其异化[J].现代教育论丛,1998,(6):17-19.
[8]朱小蔓,刘次林.转型时期的中国学校德育[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25-26.
[9]武东生.“思想政治教育”与“公民教育”关系辨析[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4,(4):107.
[10]檀传宝.当前公民教育应当关切的三个重要命题[J].人民教育,2007,(15 -16):4.
[11]李建军.公民教育:高校德育创新的重要途径[J].中国高等教育,2009,(15 -16):51.
[12]雷骥.我国办民教育的基本内涵、特点和作用——兼论公民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