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芝
(西华师范大学文学院,四川 南充 637000)
在教育心理学中,对惩罚有如下明确的定义,即:惩罚就是当学生有不良行为后,增加某一阴性(消极)刺激,或减弱某一阳性(积极)刺激,使这一不良行为发生的概率减少的过程。换句话说,就是指为了减少学生不良的行为,这种不良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情境中主要是指扰乱课堂次序和学校的管理,教育者给受教育者增加额外的学习任务或者是义务劳动,或者剥夺受教育者在学习过程中快乐的感觉,往往所增加的任务和劳动是受教育者厌恶的,通过增加这种厌恶感使受教育者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而剥夺的快乐一般与受教育者的自尊心、自豪感和荣誉息息相关,通过剥夺受教育者喜欢的东西促使他们改正自己不良的行为习惯。
惩罚在教育情景中是教育者普遍运用的一种手段,它的目的很明确,是为了减少学生不良行为的产生。有的教师运用得恰当,能彰显其明显的优势,而有的教师使用不恰当,其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
一方面,在正确使用惩罚的情况下,它能使学生承担起由于自己的过错而带来的责任,意识到自己的过失,从而改正自己不良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特别是对于剥夺其快乐的方式,学生为了重新得到快乐所带来的优越感,他们不得不放弃一些不良的行为,这种方式的效果尤为明显。同时,在教室或者是学校的公共场合对学生施加惩罚时,往往能给旁观的同学很好的警示作用,告诉他们什么事情该做,什么事情不该做,做了不该做的事情会得到什么样的惩罚。
另一方面,惩罚作为行为方式它本身也存在其缺陷。由于惩罚形式的多样性,有的教师对它把握得不够准确,容易造成对学生的伤害。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10月29日,上海小康小学,一位李老师由于在课堂上发现个别同学捣乱不听教师指挥,于是下令全班50名学生互抽耳光,不少学生被打得鼻青脸肿,更有部分女生被吓得大哭。教师由于对惩罚使用的不恰当,对学生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重要着是对学生心理的伤害,使学生从此产生自卑的情绪,变得忧伤、孤僻,这样对孩子内心泯灭的后果是任何一个教师都无法承担的责任。
惩罚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惩罚的时候应选择合理的惩罚方式,以达到期待的效果。以下总结几种常见的惩罚形式:
1.施与式与剥夺式的惩罚。施与式的惩罚,即是在孩子身上增加其不乐意接受或者是不喜欢的东西,比较常见的是孩子在课堂上扰乱课堂次序出现不良的行为时,教师一般采取的惩罚措施是抄写生词生字或者站到教室后面蹲马步,通常抄写和蹲马步都是学生所厌恶的,通过展现他们所厌恶的东西使孩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从而进行改正。而剥夺式的惩罚,简而言之就是拿掉孩子快乐的或引以为自豪的东西,或是取消其表现自己的机会。这种形式对孩子的适用性比较大,每个孩子都有自尊心,都想成为老师家长和同学心中的好孩子,取消其拿奖学金的机会或者评为“优秀学生”“三好学生”的机会,是剥夺式惩罚方式常见的形式。这样,学生为了争取这些机会而减少其有不良行为的几率。一般情况下,教师在选择惩罚方式时可偏向于剥夺式。
2.显性惩罚与隐性惩罚。显性的惩罚也可称为正式惩罚,这类惩罚是学校根据正式的成文规定,如某些法规、学校的管理条例、学生守则、纪律规定等,按照一定的程序,由学校中的专门部门对学生相应行为所给予的惩罚。比较常见的显性惩罚主要体现在当学生犯有错误时,教师会当众进行批评和教育,这不仅对当事人进行惩罚,同时也为那些没有犯错的学生以借鉴作用,告诫他们什么行为是不可以的。隐性惩罚也称之为非正式惩罚,这类惩罚更多的是一种隐藏性的,不被大多说人所知道。当学生在课堂上有不良行为但是却并没有影响到课堂的次序时,教师更多的是给一个批评的眼神或者是到其座位上给其警告的惩罚。
3.体罚、物罚、心罚。从惩罚的外在形式上进行分类,可以分为体罚、物罚、心罚三类。体罚一般在教学情境中是最常见的,在学生表现出不合适的行为时,教师一般会对学生进行罚站、罚坐、罚做作业,有更严重的是对学生的身体进行攻击,一般表现为抽耳光、拳打脚踢,这种体罚形式一般不值得借鉴。物罚相对于体罚来说更多的是表现一种物质惩罚的形式,这种惩罚更多的表现在当学生违背学校的管理时,教师一般对其惩罚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物质。心罚,是对学生心理上的惩罚,也可称为精神惩罚,由于这种惩罚具有隐藏性,所以它的伤害性较大,往往表现为对学生自尊心或心理的伤害,教师的谩骂、冷嘲热讽、警告都是其表现的形式。
4.积极的惩罚和消极地惩罚。从宏观上看,这两类惩罚主要是站在被惩罚的立场上来进行分类的,也就是教师实施的惩罚对受教育者所造成的影响。积极的惩罚主要体现在学生被实施惩罚过后,能严重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进而改正,更加积极乐观的生活和学习,为了所追求的目标毫不气馁,从不言败,对这类人来说,积极的惩罚起到的是一种促进作用。而对于消极性的惩罚,主要是指学生在被实施惩罚过后,不能很好的面对生活中的挫折,也无法接受老师的批评和指正,逐渐的自卑、封闭,变得内向,交际面逐渐下滑,成绩也一落千丈,这类惩罚并没有给孩子的行为一种正能量,相反,使孩子更加的堕落和失败。
5.批评、谴责、训导、和处分。在教育词典中,惩罚可以分为4类,批评相对来说是比较轻的一种惩罚,也是实施起来相对较容易的一种,主要有个人批评和当众批评,是教师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以口语的形式面对面地指责其错误。而谴责相对于批评来说严厉一些,它是指教育者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严正的申诉。训导,一般是由学校行政办公室执行,是对思想品德不端正的学生以严厉的教导和告诫。处分,是四类惩罚中最严重的,它主要有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几种形式。
惩罚的形式使用恰当,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内驱力,使学生改正不良的行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但是,如果对惩罚形式的使用不恰当,不仅仅不能起到良好的效果,反而会适得其反,容易增强学生的恐惧心理,进而增强青少年的叛逆性格,对教师敬而远之,对学习漫不经心。所以教师在实施惩罚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用一分为二的观点看待问题。所有的教师必须承认,每个学生由于认知水平、性格和智力的不同,都具有自己独立的个性,所以,并非每一条惩罚的形式都适宜具有自己独特个性的学生。比如,有的学生自尊心强,他们对老师的惩罚能乐观的接受,并能进行深刻的反思,进而很好的改正自己的不良行为。但是对于那些自尊心弱的学生来说,他们性格内向,不容易接受教师的惩罚,反而会用不正常的心态去对待。
其次,惩罚要具有及时性。及时即指在学生有不良的行为产生后,教师能立刻执行对学生的惩罚,使学生及时的了解自己的错误进而改正,如果在学生做出不恰当的行为,教师过一个星期或者是一个月再对学生进行处罚,那效果就不那么明显了。
再次,教师在实施惩罚的时候要把握好惩罚的力度。惩罚尽量不要伤害学生的身体和心理,现代社会中,由于很多教师对学生的惩罚力度不恰当,致使学生被送进医院,或精神失常,从而教师被告上法庭或者被撤职。
最后,在学生有不良行为发生前,让他们了解具体的行为准则。告诉他们什么是不该做的,什么是该做的,这样即便在他们犯错之后,他们也心甘情愿接受老师的惩罚,从而进行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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