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度中“双重所有权”确立的社会背景分析

2014-08-15 00:50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神学双重教会

俞 露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一、信托制度与双重所有权

现代意义上的信托制度一般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及其相关制度。

一般理论认为,现代信托制度的起源是英国历史上的用益制度——尤斯制(USE)。到了14世纪,用益制度发展出了衡平法与普通法两套法律体系下的双重所有权,即普通所有权(legal ownership)与衡平所有权(equitable ownership)。此类双重所有权所形成的“法锁”是信托制度的最大特色,这使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财产之外,并不受以上三者的债务关系影响。

正如梅特兰所说:“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杰出的成就……就是历经数百年发展起来的信托概念”。英国历史上信托制度中的双重所有权的产生必然有其更为深邃的思想基础与文化底蕴,下面就此命题,进行初步探讨。

二、双重所有权的思想基础

中世纪,主要是公元九世纪开始至十六世纪期间,双重所有权观念最终确立的思想基础,主要有三个方面:

1.辩证法思想

中世纪的哲学,首先是试图把知识系统化。用来进行这种综合研究的工具是从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概念和方法中找到的。从九世纪末起直到十一世纪,在“用益制”最初出现时,整个西欧对于上述亚里士多德的逻辑著作,主要是通过波埃修对于其著作的翻译与评注进行学习。在这个学习过程中,“证明推理”与“论辩推理”终于被区分,而其中“论辩推理”——辩证法,被西欧各地区的知识阶层所接受,并用以推导当时人类所能认知的“真理”。在此之后的长时间中,辩证法的研究占据了西欧思想发展的主要位置,并且获得了巨大的进步。在英国地区这种发展尤为明显,约翰·司各脱·伊里吉纳早在九世纪时即开始了辩证法研究。可见,在当时英国地区,“双重所有权”作为法律现象出现之前,从9世纪开始,其思想界的发展主要围绕着“辩证法”这一中心进行着。辩证法的思维方式足以导致当时西欧的知识阶层开始用“一本质、二分法”的方式认知这个世界,这就给信托理念中的双重所有权奠定了一种思想基础。

2.神学思想

伴随着辩证逻辑思想的发展,当时西欧尤其是英国另一条思想的主线是神学研究的兴起。当时基督教内部的神学研究,是作为与“哲学”密切联系而又相对冲突的一个课题,此项研究主要是围绕着“哲学和神学是否能和平共处”这一命题而展开的,历史上著名的经院哲学也是在这个时期结出了最终的果实。在十一世纪时,神学家终于开始考虑是否在神学领域运用辩证法。这也从侧面证明了辩证逻辑乃是当时社会主要思维方式。由于当时基督教教权的巩固,无论是在宗教内部还是在社会大众心目中,哲学应归附于神学。当时英国最为著名的两位基督教哲学思想者——罗吉尔·培根与格罗斯特,此二人的一句谚语流传在整个社会当中——“哲学是神学的婢女”。可见,此时期哲学是被神学压制的,以此为基点“神之至高”的观念开始形成,“神之意志”高于抽象哲学思维的认知开始在社会大众中传播。

3.伊斯兰教思想

十二世纪时,亚里士多德的著作开始大范围在西欧传播,当时此类著作的来源主要是由阿拉伯地区所保存的文字,被重新翻译为各国文字传入西欧。而在此翻译过程中,与其伴随的是阿拉伯神学与哲学的思想也开始在西欧流传,其中最为著名的是英王查理一世时代翻译的阿拉伯地区的书籍,同时伴随着亚里士多德思想的还有阿拉伯地区的伊斯兰教思想,因此那个世纪被称为“托莱多(Toledo)的翻译者把阿拉伯人的智慧介绍给了拉丁语的世界——英王查理一世的世纪。

在这些传入的思想中,伊斯兰教的法律制度中的“瓦克夫法”(或称 Hukm al-Waqf,Wakf),对信托制度影响重大。所谓瓦克夫,为阿拉伯语音译,意为“保留”、“扣留”。特指“保留”安拉对人世间一切财富的所有权,包括财富以及能产生收益价值的土地,专门用于符合伊斯兰教法规定的宗教与社会慈善事业。瓦克夫制度源自穆罕默德时代(公元七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是,留作瓦克夫的财产实体,原所有人不再拥有所有权,原所有人和现受益人不得出售、抵押、赠予、转让,不得作为遗产分配予子女、亲属,故常被称为“死地”、“死产”。当然,这项“异教”的制度自然不会被直接应用到基督教地区,但是这种智慧成果无疑开阔了当时西欧——尤其是主要翻译区英国知识阶层的眼界,从侧面给双重所有权打下了基础。

三、双重所有权的现实基础

无论是思维方式的转变与形成,或是外来智慧的传入,并不能最终衍生出一套法律制度,最终确立一项法律制度的,必然是当时的社会要求或者现实利益。信托制度中双重所有权确立的现实基础有如下两个方面。

1.诺曼征服英国后的土地制度

11世纪时,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了英国地区,开始了此地封建化进程,当时他宣称一切土地归国王所有,并进行分封。通过1086年的立法,从法律上确立了英国土地国王所有制度。同时被分封的贵族为了获得生活资料,再将自己分封的土地交予农民打理,以此为基础,英国最著名的土地制度——保有制诞生了。因此,英国“从来不关心谁是土地的所有人,因为所有的土地曾经、而且现在仍然是属于国王的。”由于当时英国大多数司法系统是依附于土地的,因此除国王有司法权,各地的领主对于领地的领民也具有司法权,教会由于其教权对世俗权力的渗透,同样拥有司法权,而且权力巨大,“直到十六世纪为止……从没有元首坚决否认教会的管辖权”。通行于英国地区的普通法也就是从这个时候诞生的。

由于在普通法的管辖内,除了领土继承与遗赠受到限制外,在嫡长子继承制下(一般而言嫡长子可以继承全部遗产的六分之五),经常出现长子压榨其他子嗣的情况。地方上的领主和大地主,一方面为了逃避繁杂土地义务,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其他子女的基本生活条件,产生了将财产交予教会托管的做法,以期教会经营土地所得收益,一部分交付长子外的其他子女。同时,从11世纪到13世纪的十字军东征阶段,一片领土的领主如果参加了十字军的战斗,很可能长达数年难以归家,也不能管理自己的领土,即将此土地托管于他人。因此当时的英国贵族急需一种制度来帮助其达到将土地交予他人保管而又不失相关权利能获得收益的目的。

2.英国本土的宗教改革

同时期的宗教因素是:13世纪时,“天使博士”托马斯·阿奎那倡导了一系列宗教改革。其中有一项世俗措施:即要求教士禁绝私产,断绝私人与教会经济联系,从而禁绝私人吞并教会财产的可能。这项改革看似有利于保护教会财产,但是由于在十字军东征期间,教会通过东征的掠夺、地方领主的托管获得了巨大的财产,而且由其参与的古代银行业已经开始渐渐形成,此改革客观上断绝了当时教会的资金链,导致教会财产减少。在持续了近一个世纪改革行动后,教会需要以一种可以获得财产,同时又坚持其“圣洁性”的方式获得土地来经营教会。

同时,出现在英国本土的托钵修士会(Mendicant orders of Church,又译作新行乞派)在上述改革的背景下有了巨大的发展,这些修士出于信仰宣誓恪守清贫,但是登陆英国之后,按照当时英国法律规定,如果他们没有“教会的土地”,他们要向国王服兵役,因此为了宣教、耕作与免服兵役,这一教派也急需一项能助其获得土地的占有与使用,但又不能与其宗教誓言相违背的制度。

信托制度中“托管型的财产赠予”恰符合以上诸多方面的需求,一方面领主、地主与某些教会逃避了相关土地责任,另一方面使教会获得了生产资料,在此前提下,“用益制”应运而生并在两个世纪内获得推广。最初的托管中,承担受托管人工作的大多为教会,但是作为受托管方的教会也未必一定公信诚实,也会欺诈受益人,而在当时普通法系中,地方司法权是难以干涉教会司法的,因此在普通法难以规范此类行为的前提下,往往要靠国王司法权的“衡平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国王、教会、领主”三项权利相互平衡的背景下,经历了从“用益”制度到“双重尤斯制”的变化,最终发展成为了现代普通法系中的“双重所有权”,即“衡平所有权”诞生了。在此双重所有权意义上,教会及领主都可从中受益,同时又都无需过重地承担对国王的义务,国王为了保护自己依然能够获得的利益,又必须以衡平法的方式来保护此类所有权,教会为了保证自己的“圣洁性”与“民众威望”,也难以争取过多的土地与财产,至此此项法律制度平衡了当时英国的各方面力量。

可见,在中世纪的英国,现代信托制度中“双重所有制”的确立是有着巨大而复杂的社会背景的。从世俗角度看,是三方面世俗权力相互博弈并走向平衡的结果;而从思想角度看是长期的辩证法、神学研究以及伊斯兰教思想相互影响的结果。而迄今英国最为著名的牛津大学和剑桥大学,都成立于中世纪,这两所大学所培养出的知识阶层对于上述思想的普及与认同,也间接促成双重所有制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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