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清单”制度更应是“责任清单”制度

2014-08-02 10:44:53范仲兴
上海人大月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权力清单义务权力

文/范仲兴

“权力清单”制度更应是“责任清单”制度

文/范仲兴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示,要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的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韩正书记在中共上海市委十届五次会议上也表示,上海要逐步建立权力清单制度,规范和明确权力运行的程序、环节、过程、责任,做到可执行、可考核、可问责。

“权力清单”制度十分令人期待,其中韩书记提到的权力运行的“责任”及“可问责”尤其让我感到意义重大。

行政机关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运行的,从法律的视角看,它的所谓“权力”本质上是一种义务,是一种在授权范围内应当履行的责任。

国家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需要设置各级政府,选举或聘任工作人员,为此用纳税人的钱支付政府运转费用和公务员薪水,目的在于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享受权利后履行义务。

因此,控制权力滥用,追究不履职责任都应当是权力清单制度的目的。而所谓的行政权力本质上应当是行政义务。

如从民法的权利义务原则看,权力可以放弃,而义务则必须履行。因此,“权力清单”制度不仅要把行政权力限制在相应范围内,还应确定权力运行的程序、环节和过程。即作为一个义务和责任来确定,更应规定义务不履行、不适当履行、不全面履行的责任以及追究责任的机制。行政权力的行使有规则、有约束,但放弃就是不作为,是不适用民法上权力可以放弃原则的。

由于长期的传统思想的影响和长期的习惯性思维,行政机关及公职人员被理解是为拥有权力和掌握资源的象征,人民公仆、人民勤务员的本质属性往往被淡忘,而在设立“权力清单”制度的时候,人们也往往重点关注的是对权力的公开和监督,而不是对政府履行职责的监督和追究。

本人期待“权力清单”制度,更期待它成为一个可考核、可问责的关于权力运行的规则。促进权力更好、更适当、更有效率地行使,而不是相反。

现有行政机构、行政体制、职责职能是由已有的法律法规设置和授权的,这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而“权力清单”制度还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建立和完善这个制度需要一个过程,而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厘清权力的边界,明确责任,以杜绝不作为、乱作为是时代的紧迫需要,人民的期待。

本人热切地期待,在观念上和制度设置上都要进一步引导行政权力的本质是义务的理念,在设立“权力清单”制度的同时,更注重权力运行的责任规定及可问责的设置。

(作者系宝山区人大代表、上海市范仲兴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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