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才铭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体育部,浙江杭州310053)
现行体制下体育明星无形资产的产权归属及善治路径
顾才铭
(浙江艺术职业学院体育部,浙江杭州310053)
基于现行的体育体制,对我国体育明星无形资产的产权归属进行分析。认为:我国体育明星无形资产主要存在使用权行政主体越位,收益权投资主体(纳税人)缺位,处置权行政主体僭位的问题。提出体育明星无形资产善治的路径:引入多元化治理主体,保障纳税人投资主体的话语权;加强制度供给,弥补制度不足;引入体育明星无形资产“第三方”运营组织,打破“管办不分”,突破利益群体限制。
现行体制;体育明星;无形资产;产权归属;善治路径
Author's address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Zhejiang Vocational Academy of Art,Hangzhou 310053,Zhejiang,China
无形资产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重要资源和财富,体育明星无形资产以其特有的阳光属性具有巨大的价值。当前我国体育明星无形资产存在产权不清、开发不足、开发无序、分配模糊等问题,运动员、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等时常发生纠纷,甚至引发官司,严重影响体育明星自身商业价值实现的同时,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浪费。产权的归属决定着资产的开发与使用权,决定着运动员资源被合理利用还是浪费。体育明星是产权归属问题的诱发者和核心焦点,因此本文选取体育明星作为研究对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中国运动员人力资本(包括无形资产)的产权问题是近些年来学界、业界关注的热点。已有的研究[1-8]对于运动员产权问题均有着各自的认识,产权归属不清晰是学界的共识;但也有部分研究对于运动员产权问题的解决持推倒重建、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缺乏对现实环境与社会发展进程的考量。本文在现有体制框架下,基于体育明星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明确投资主体与产权受益对象,分析现存产权问题,探究实现体育明星无形资产善治的路径。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指的体育明星主要指在举国体制下培养的体育明星群体,“体制外”培养的运动员如丁俊晖等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范畴。
1.1 体育明星无形资产的形成 “谁投资、谁受益”是产权理论的精髓,要确定体育明星无形资产的产权归属有必要对体育明星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进行分析。笔者对我国体育明星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进行梳理发现,体育明星无形资产的载体是运动员,探讨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就离不开运动员的培养过程。在运动员培养过程中,国家和运动员(包括其家庭)是主要的投资者。
国家主体:从一名普通运动员到一名体育明星,国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巨大的投入,运动员从被选入基层体校开始就开始享受着特殊的国家福利,尤其是进入专业队后,衣、食、住、行、学习、训练、参赛等等基本上由国家大包大揽。
运动员(家庭)主体:运动员(包括其家庭)是体育明星无形资产的另一个重要投资主体。一名运动员之所以能够取得较好的成绩并得到广大公众的关注,一方面与运动员的运动天赋分不开,另一方面与运动员的个人努力和良好形象分不开。运动员进入专业队需要经过严格的选拔,其运动天赋是一种原始的“稀缺性资源”,同时运动员成长过程中个人的刻苦训练以及牺牲其他方面的发展也是一种投资。在国家与运动员个人投资的共同作用下,运动员通过艰苦训练,在国家提供各种参赛机会的情况下,取得良好的运动成绩,吸引了广大公众和媒体的关注,产生了注意力资源(在注意力经济时代注意力成为一种可以带来经济收益的资源)。加之体育明星所蕴含的积极向上、阳光的形象,便形成了具有广泛市场需求的无形资产(图1)。
图1 体育明星无形资产的形成过程Figure 1. The Process of the Formation of Sports Stars’Intangible Assets
归属1:纳税人。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国家是体育明星无形资产的重要投资主体。目前一些学者在分析的过程中也明确了国家是运动员训练的投资主体之一,在此应深层地理解国家的含义,国家的投资来源是纳税人的钱,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纳税人理应是体育明星无形资产的产权归属主体之一。尽管纳税人的主体相对复杂,难以逐一地享受收益,但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国家可以作为广大纳税人的代表,将收益收入国库,进行还利于民的公共服务性投资。
归属2:运动员个人(家庭)。在体育明星无形资产形成的过程中,运动员个人也是直接的投资主体,是无形资产的载体,既包括早期的稀缺性运动天赋的投资,也包括后续的艰苦训练、比赛的投资以及由此带来的对其他机会放弃的机会成本的投资。显然,运动员也应是无形资产产权的归属者,体育明星的无形资产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收益;但在目前的情况下运动员不一定都愿意承担巨大的风险进行独立的私人投资、私人收益,或者是企业投资、企业与运动员个人共同收益。建立基于完全市场化的俱乐部培养制,明确运动员人力资本的私有化是目前一些学者提出的、解决体育明星产权问题的路径;但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下,企业或运动员是否愿意承担高风险进行私有化的转变。
当然,在运动员无形资产形成的过程中观众的注意力也是一种重要的投资,但观众在投入注意力的同时也获得了关注的收益,故不把观众再看作产权归属主体。
参考已有的研究,将体育明星的无形资产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运动员是其无形资产的直接载体,显然他是无形资产的直接占有者,这一点毋庸置疑,其他任何的产权主体都是间接占有者。基于“权能分割”观点,目前体育明星无形资产产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2.1 使用权的行政主体越位 体育明星的无形资产产权属于国家(纳税人的代表)和运动员个人(家庭),在无形资产的使用中,应在运动员与国家协商的基础上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进行使用、维护、开发等。目前的情况是项目运动管理中心这一体育局职能部门“超越”了运动员和纳税人私自决定体育明星无形资产的使用,“架空”了真正的产权主体,存在着严重的越位现象。在整个体育行业内,运动员无形资产被不知情或强行使用的现象并不鲜见。国家体育总局2010年2月发布的《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因此,在役运动员必须经组织批准,方可进行广告等经营活动。”这里的组织所指的是项目运动管理中心或直属体育局,从中可以看出部门法规对于体育明星无形资产产权主体纳税人和运动员个人的限制。
2.2 收益权的投资主体缺位 在运动员培养中,国家是人民的代表,国家对运动员的投资在更深层次上来说是广大纳税人的投资,从这一层面上分析无论是少体校还是各级体育局,其只是被人们赋予权力的执行机关,基于谁投资、谁受益的理论,最终的受益主体应该是纳税人。由于纳税人的广泛性,投资收益应由国家代理,将收益部分接收并进行还利于民的投资。现实的情况是无论在投资阶段的决策,还是取得运动成绩形成运动员无形资产获取经济利益后的收益,广大纳税人均处于“缺位”的状态。
以刘翔的商业运作分配为例,参照国家体育总局的分配政策,刘翔的所有商业收入基本上以运动员50%、教练员15%、培养运动员的地方体育局20%、中国田协15%来分成[9]。对于国内广告新宠、著名游泳运动员孙杨进行任何商业活动的收益按照“孙杨占1/3、游管中心占1/3、其余1/3作为大赛运动员奖励”的方式进行分配[9]。从中可以看出地方体育局、协会、中心、教练员、运动员等是收益权的分配主体。教练员、地方体育局、田协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已经享受了足够的工资、奖金等福利,额外又给予其分成,是一种典型的不合理现象,而真正的收益主体纳税人“不知踪影”。
2.3 处置权的行政主体僭位 在竞技体育领域,从投资到运作、产出、收益,我们看不到官方对于民意的征求,更看不到官方对于民意的采纳,真正的经济投资主体纳税人处于“失声”的状态。在运动员无形资产处置权益中,体现了行政管理主体的“滥权性”。在对运动员人力资源包括无形资产的处置上,体育主管部门存在着较强的“独裁性”,当然这种“独裁性”在很大程度上出于对管理和完成竞技指标的需要;但在做出各类处置时,缺少对于投资主体的尊重和协商,完全出于自身的管理或利益考量,在处置权上带有强烈的“人治”色彩。轻率的处置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在役运动员起到威慑效果,但在更大程度上造成对运动员和纳税人投资的浪费和不负责任[10]。
1.4统计学处理使用SPSS 20.0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计数资料使用χ2检验比较,计量资料用t检验,其中组间比较使用独立样本t检验,治疗前后用配对检验,结果用(±s)表示。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3.1 现存制度的合理性 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关于举国体制改革的呼声空前热烈。竞技体育的举国体制固然有着诸多不足之处,但我们应理性地分析其在现存经济社会背景下的合理性。在当前情况下我国的体育市场发展还很不成熟,体育产业的整体水平还很低,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距离,加之我国文化固有的“学而优则仕”的思想,体育一直处于边缘化的状态。从宏观环境来说,在目前情况下,我国的市场还不足以支撑运动员私人化培养。
从运动员个人的投资风险、机会成本、公共性和风险分散性分析可以看出:1)体育明星(运动员)培养是一个高风险的投资项目,1块奥运金牌需数亿元的投资[11];2)举国体制下的体育明星(运动员)具有较强的公共产权性,体育明星的产权归属者既包括运动员个人,更包括广大纳税人(图2)。从图2可以看出,公共性越高则运动员培养的风险分散性越强,同时伴随的是运动员产权的高度公共化,但运动员是重要的投资主体是无法改变的;因此,运动员的产权主体地位不可动摇。当公共性较低的时候,风险与收益性就较高。a、b曲线在C处交叉,也就意味着存在这么一个理想化的结合点,有些学者基于该点主张建立俱乐部化的运动员培养模型[12]。在现有的国情环境下,我们的俱乐部还不成熟,无法通过市场化盈利。同时,在现行的体制下体育明星的无形资产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形态,即包含了公共产权和私人产权的双重性。
图2 运动员投资风险、收益与公共性关系Figure 2. The Relations among Investment Risk,Profit and Commonality of A thletes
体育明星投资是一个高风险项目,在现有的准公共产权制度下,其风险容易分散,即使经过多年的努力未取得辉煌成绩,但其有国家或组织的保障(各种各样的运动员保障与退役安置规定),国家分担着运动员投资的高风险性。如果运动员完全私有化培养,风险难于分散,一旦“功不成、名不就”,所有的风险将由运动员个人及其家庭承担,其机会成本甚大。面对此种情况,在体育市场并不活跃和健全的情况下,大部分运动员并不愿意独自承担这一风险。
3.2 体育明星无形资产善治路径 在目前情况下不可能激进地改变现行体制,那么面对现有的体育明星无形资产我们就应有一个合理化的治理路径,避免国有资产与运动员个人资产的浪费。从人本的角度出发,既要对运动员负责,又要对广大纳税人负责。我国政府正在推动由管理向治理转变的改革。公共治理是由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众参与整合而成的公域之治模式,具有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依据多样化、治理方式多样化等典型特征[13]。体育明星无形资产属于公域范畴,在治理的过程中要引入治理理论,力求在现有体制框架下实现体育明星无形资产的善治。
3.2.1 引入多元化治理主体,保障纳税人投资主体的话语权 源于体育明星无形资产形成与利益主体的复杂性,在体育明星无形资产的开发、收益、使用、处置的过程中应引入多元治理主体,打破项目运动管理中心独裁负责制。体育局和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是国家行政机关,是社会职能的执行机关,不应也不能完全代表民众作出决断。在运动员治理中要引入民众审议制度,要选取纳税人这一投资主体的代表参与体育明星无形资产使用、开发、分配方案的协商,由纳税人选取收益委托主体。这个主体可以是国家,也可以是特定组织,可以由国库代收收益,然后用之于民,保障纳税人这一产权主体的话语权。
3.2.2 加强制度供给,弥补制度不足 第一,明确体育明星无形资产分配制度。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格里高利·曼昆指出:“市场没有有效地配置资源,是因为没有有效地建立产权。某些有价值的东西并没有在法律上有权控制它的所有者。”[14]体育明星无形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与开发必须建立在健全的产权制度基础之上。在举国体制背景下体育明星无形资产的产权主体并不像众多学者所说的那样产权主体不清。运动员的投资主体主要包括纳税人(国家)和运动员个人(家庭),产权归属相对明确。问题在于运动员的投资和国家的投资孰重孰轻,在体育明星成就的过程中分别贡献多少,即体育明星无形资产收益的分配问题悬而未决。其原因一方面是投资贡献度的难以量化性,另一方面是现有制度供给的缺位。
对于贡献大小我们无可作为,但我们可以基于契约的角度,从法律层面界定分配比例,解决现在体育主管部门和运动员个体之间的矛盾。只有法律的约定才能突破既得利益群体对于利益分配的“独裁”。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在其工作的过程中已经享受了较高的工资、福利以及培养运动员出成绩后的丰厚奖金,在进行运动员无形资产开发收益的分配中不应再将其列入分配范畴。
第二,加强体育明星无形资产保护的法律制度供给。目前对于体育明星无形资产的保护只能参照《民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内的相关条款,但体育明星无形资产具有其独特性,一般性法律很难适用于体育明星无形资产的保护,甚至还有部分法规制约运动员无形资产的保护。体育明星具有公民属性又具有公共属性,因此应制订针对体育明星个体的法律条文或规章,对运动员的侵权行为(包括企业侵权和行政主管部门侵权)从法律上予以规定。
3.2.3 “管办分离”,引入体育明星无形资产“第三方”运营组织 管办不分是目前我国体育管理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众多举国体制培养的运动员的无形资产被项目运动管理中心或体育局掌控。管办不分的运行方式不利于体育明星资产的合理开发,毕竟项目运动管理中心难以像专业团队那样对体育明星的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定位、维护、开发、拓展;因此,有必要在运动员个人和纳税人的代理机构协商的基础上引入“第三方”运营组织。基于委托代理制将运动员无形资产交由专业的经纪公司运作,对运动员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价值维护、品牌拓展,同时提供法律援助等,实现体育明星无形资产的合理、高效使用与开发,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同时,委托“第三方”组织运作也是扶植体育经纪公司、培育体育中介市场的有效路径,能够更好地促进体育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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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erty Ownership and Good Governance Path for Sports Stars'Intangible Assets under the Current System
∥GU Caiming
The study explored the property ownership of Chinese sports stars'intangible assets in the process of its formation.It states that the problems for the property ownership of sports stars' intangible asset lie in the administrative body offside in term of the right of use,the investors'(taxpayers')vacancy in term of usufruct,and the adm inistrative body arrogation in term of the right of disposal.Therefore the good governance path for sports stars'intangible assets are presented as follows:diversified governance body should be introduced to improve investors' discourse realization;institution supply should be strengthened to make up for the supply shortage;“the third party”operating organizations of sports stars'intangible assets should be introduced to break the“integration of adm inistration and running”by breaking through interest groups lim it.
current system;sport star;intangible assets;property ownership;good governance path
G80-05
A
1000 -5498(2014)02 -0038 -04
2013 -09 -11;
2013 -11 -30
顾才铭(1980 -),男,浙江上虞人,浙江艺术职业学院讲师;Tel:13588897965,E-mail:gcm_5@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