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卓
摘 要:父母监护职责的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对留守儿童的弱视,会容易导致留守儿童们日常生活行为的失范,甚至引起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影响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主要阐述了黑龙江省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保护现状,并就如何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和对策,以期对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有所裨益。
关键词:留守儿童;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9-0090-02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相继召开,新的思想、新的政策、新的理念相继出台,使经济领域、政治领域发生相应的变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也会引起相应的变化。十八大提出大力发展城镇化,李克强总理也讲道,发展城镇化不是规模的城镇化,而是人的城镇化。这会引申出一个问题:在城镇化快速发展及地区对劳动力的急剧需求下,我国农村劳动力大军,开始涌入城市为城市建设出力。由此,在社会生活中,又多了一个这样的称谓——农民工。他们大约有2.7亿人,甚至多于当地人口,例如深圳。迄今为止,他们虽然还是在城市工作,但是由于收入限制、制度限制等,他们还未能真正融入城市生活中,虽然他们是城市、发达地区经济飞速增长的巨大动力。由此,也带来一系列问题,其中受关注的就是农民工子女问题。
一、留守儿童的界定
对留守儿童定义的界定,有几种表述方法:百度百科词条解释为:“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自己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有些学者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流动到原籍以外的其他地区,而孩子由于各种原因留在户籍所在地,从而不能和父母双方一起生活的儿童[1]。对于农村留守儿童年龄的确定,学者之间也有分歧:有的学者认为应该界定为16周岁;有的学者认为应该界定为18周岁,众说纷纭。留守儿童年龄的界定,适当参照《民法通则》对未成年人的规定,应限定为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较为适宜。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我们认为: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外出打工的情况都被界定为留守儿童。2012年9月,教育部公布义务教育随迁子女超1 260万,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2 200万[2]。本文对留守儿童的年龄界定是18周岁以下(或0~17岁)。据黑龙江省妇联权益部出具的一份普查报告显示,黑龙江省0~18岁农村少年儿童有530万,其中留守儿童25.7万,占农村儿童总数的4.8%。黑龙江农村留守儿童状况,根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得出黑龙江省农村留守儿童规模是51.26万,占黑龙江省农村儿童的17.95%。2012年黑龙江留守儿童是25.7万,说明留守儿童数量在减少[3]。农村留守儿童与农村非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情况相比较,比值大于1,说明农村里面的留守儿童比非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机会少;反之,如果小于1,则说明农村的留守儿童比非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机会多。黑龙江这个比值是1.24,说明,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与非留守儿童相比比较差[4]。
二、黑龙江省留守儿童权益现状
(一)受监护权缺失
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单亲监护或者家庭其他成员代为监护。
1.家庭其他成员代为监护,主要表现形式为爷爷奶奶叔叔姑姑等人。监护人难以胜任监护责任。监护人一般年纪较大或者各自有自己的家庭生活,监护人的文化水平低,多数是文盲或半文盲,对教育认知程度不高,思想观念和对新鲜事物的认知度与留守儿童有很大差距,加上他们或忙于农活,或体弱多病,不能充分给予孩子学习上的关注和心理健康、生理健康上的关心,影响了孩子的全面发展。
2.单亲监护,单亲监护的形式一般是父母一方出去打工,母亲或者父亲在家务农及照顾整个家庭。由于黑龙江省地理位置,母亲出去打工一般有两种形式:第一,出国打工,目的地主要是韩国和日本;第二,去东部发达城市打工。这两种打工形式容易导致打工者距离自己的家乡路途遥远,父母有一方长期不在家,单亲监护对孩子成长不利。调查发现,由于他们的父母外出务工,导致留守儿童是缺少家庭教育和沟通理解的,导致情感没有寄托,加上生产劳动和家务劳动落在留下父母中的一方,增加了工作的劳动强度,家长辅导能力严重不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生命和健康面临威胁
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表现为:一是留守儿童被拐卖、杀害、伤害、溺水等各种悲剧频频上演;二是留守女童遭遇性虐待的事件屡屡发生。三是由于孩子没有父母照顾,常常营养不良,发育缓慢,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三)受教育权和发展权得不到保障
1.个性发展不够健康。留守儿童在成长期需要父母的关心关爱,但是恰恰由于父母出去打工,使儿童这时期成长阶段出现感情的空白,得不到来自于父母的爱。导致孩子在发展过程中性格内向、胆小、自卑、孤僻、抑郁,不愿意也不会同他人和谐交往。家庭也是教育的主要阵地之一,儿童的青少年期是塑造人格的最佳时期。作为孩子的父母不能跟孩子及时沟通,及时掌握子女的学习和生活状况,打破了常规培养孩子的方法,导致留守儿童的人格形成留下遗憾,出现扭曲的甚至叛逆的性格。
2.厌学,导致学习成绩较差。有监护权的一方无视对子女学习的帮助,忽略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在儿童为人处世思维形成过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忽略父母对子女在精神上所要负的责任和义务,没有很好约束孩子对物的追求和欲望。特别是在迟到、早退、旷课、逃学、上课提不起精神、注意力不集中、不能按时完成作业时,不能及时发现及纠正孩子的劣习,导致学习成绩下滑,甚至完不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3.行为偏差。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指导和及时有效的教育,不听家庭成员等监护人的教育,没有礼貌,在学校品德很差,不遵守规章制度,经常说谎打架、欺负弱者等;还有的留守儿童迷恋网吧和游戏厅,甚至与一些有不良习气的社会上的成人混在一起,个别人还走上了犯罪道路。
三、对黑龙江省留守儿童权益的保障的建议和对策
参照相关省市的一些办法,黑龙江应该从几方面积极出台相应的政策。
(一)加快制度建设,消除体制性障碍是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关键
1.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取消城乡户籍二元制,缩小城乡差距、城市打工子弟学校和公立校的投入、管理制度和发展之间的差距,制定农民工子女所在城市入学的监督管理惩罚机制;建立相应的政策,鼓励更多的进城务工农民将子女带在身边生活和学习。让农民工及其子女真正享受到城市的生活,这是实实在在的城镇化生活。同时,随着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逐步破除体制障碍,例如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壁垒,以彻底打破“二元经济”。在全国省会城市中,哈尔滨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走在了前头,这为我们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提供了依据。
2.要做到有法可依。根据黑龙江留守儿童现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基础上,制定出适合黑龙江省情况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为农民工在不同的地方的孩子上学提供便利。农民工子女教育管理机构要细化到教育的主体、客体、法律责任等,为农民工子女随父母进城就读扫除障碍。与此同时,完善监督机制是可行的。否则就会出现这样的局面:法律在,实施难。
(二)改革和完善监护制度
1.法定监护职责要清晰。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和教育,家长的责任是法定的,家长应切实履行好这项义务。留守儿童的父母没有很好地履行监护义务,应该有监护部门及时发现及予以纠正,严重不履行义务的可以依法剥夺其监护权。要改善迂腐的观念,社会或者旁人认为这是家庭内部之事,不好管,导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有但落实不了。
2.完善委托监护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委托监护制度。把委托监护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但是执行起来没有一个依据,容易无疾而终。
3.建立监护监督制度。在某些方面例如监护监督制度,我们的立法,还是有差距的。建立这个系统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虐待、遗弃事件的发生。
4.建立血缘关系监护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力度,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学校、家庭、社会齐抓共管
首先,法定监护人要与老师定期交流信息,使孩子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健康的人生观。使孩子在成长阶段如果行为不端能做到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及时纠正。同时,学校作为正式的教育基地,需要在教育关怀的基础上为留守儿童制定一整套管理方案,针对留守儿童开展各种关爱活动。其次,作为教育的主阵地——家庭,要负担起重要的责任。教育理念要端正,行为上家长要做好榜样,还要营造健康的家庭氛围。最后,社会在公共教育方面要发挥积极作用。公安部门、文化宣传和工商等部门应定期在学校周围的网吧、录像厅、游戏厅进行检查,对于一些不健康的网吧、游戏厅和黄色影院要加强执法并予以取缔。净化社会风气,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根源
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根源是城乡的经济、政治、文化、意识、观念制度等发展不均衡,要解决问题,只能从源头抓起,即大力发展经济,收入倍增,自然也就解决了留守儿童问题。另一方面,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就间接地保障了留守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等权益。
(五)切实做到关心关爱留守儿童
黑龙江省在留守儿童的关爱方面,已经组织开展了“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百万图书漂流”等社会公益性活动,动员社会全体力量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困难的孩子给予资助。这些活动是已经实施的为保护儿童权益所做出的努力,应该不流于形式,真正实施和坚持下去。
综上所述,我们面临的留守儿童的问题非常复杂,除了要保障基本权益之外,他们还需要感情照料,这是即使一部完善的法律也不能完全给予的,所以,更多要关注农民工问题,关注农民工的子女问题。关注留守儿童的权益保障问题,不仅仅是相关部门要做的事,也是全社会要做的事情。
参考文献:
[1]段成荣,等.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J].人口研究,2005(1).
[2]教育部公报:全国中小学留守儿童2200余万人[EB/OL].网易[2012-08-31].
[3]黑龙江省多措并举保障留守儿童权益[EB/OL].新华网.[2012-05-30].
[4]魏凯.留守儿童问题之国外经验借鉴与立法建议[J].法制博览,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