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评估体系研究

2014-05-28 02:26李晶
2014年42期
关键词:老年人评估

李晶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我国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将成为常态化,将逐渐走进寻常百姓家。随着我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不断展开与深入,需要对工作进行评估以了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展开的效果。本文将以上海市青浦区老年人服务机构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估体系进行调查研究,了解青浦区老年人服务机构法治宣传教育的情况,以及是否有配套的评估体系对其进行评估,针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性的建议,以更好的为老年人提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为相关部门的评估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法治宣传;评估;上海青浦区;老年人

引言:

我国法治教育宣传工作不断展开,为人们进行普法宣传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这是我们不容忽视的地方。但是,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需要一个客观统一的标准对其进行评估,以判断其是否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的大小。本文则是采用实地调查的方法,以上海市青浦区老年人服务机构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为调查对象,以期望了解其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情况以及是否针对法治宣传工作建立了完整了评估体系,进而了解我国青浦区对老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展开情况,以及老年人是否具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这都是本文研究的重要内容。

一、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评估体系研究概述

本次实地调查研究对象是青浦区的老年人服务机构,主要是青浦区的敬老院和老年人活动中心,尽管这些机构都是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和便利的,但是其工作性质和对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内容却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各个机构对老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不同。具体来说,主要分为几下几种情况:

(一)公立性质的敬老院

公立性质的敬老院直接由民政部门进行管理,其资金和设备主要是由政府拨款,因此其规章制度较为完整,以及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重视程度较高,这从该院的宣传栏处的公示上便可有直观的认识。根据调查了解,公立性质的敬老院对于有关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宣传得相对较多,但是该宣传也仅限于宣传栏处纸面的张贴上,大多数老年人依旧不了解法律的内容,他们表示希望有较为正式的法治教育活动向其宣传与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

(二)民办性质的敬老院

民办性质的敬老院的管理部门依旧是民政部门,但是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对老年人服务的收费上,敬老院的宣传内容主要围绕该院提供的设施和服务上,对于法治教育的宣传较少,且内容主要是明确老年人在敬老院内生病受伤的法律责任。大多数老年人表示希望获得法治宣传的教育,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老年人活动中心

老年人活动中心是为老年人提供活动场所的机构,是需要老年人自己承担费用的活动中心。该活动中心的性质决定了其缺少对老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但是活动中心为老年人提供计算机房,老年人可以通過上网的方式进行自我法律教育。但是,大多数老年人表示希望有专门针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普法教育宣传,让他们了解保护自己权益的法律工具,甚至成为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武器。

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评估体系调查研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分析

通过对青浦区老年人服务机构法治宣传教育情况的调查研究可以知道,这些老年人服务机构几乎没有或少有对老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因此,自然没有建立针对老年人服务机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评估体系。这是本次调查研究中发现的最为重要且关键的问题,因为本次调查研究的对象尚没有真正建立起来,使得本次调查研究更加具有价值性。根据调查研究,可以分析出青浦区老年人服务机构缺少对老年人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宏观原因

1.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

上海市是人口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城市,在客观上促使政府相关部门对于老年人的关注程度在不断增加,针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在逐渐出台,对于老年人提供的物质保障也在不断完善,但是对于老年人权益的保护程度依旧不够。主要表现在:《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被束之高阁,没有得到有效实施;不同区域的老年人享受的物质帮助情况并不相同;不同性质的老年人服务机构得到的政府帮助情况并不相同等等。

2.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没有推广到老年人活动机构

尽管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法律体系,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对于法治宣传的教育工作再一次被重视,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如火如荼地进行着,但是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力度还不够强劲,并没有把法治宣传教育之风吹到老年人活动机构,让老年人活动机构成为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死角”。

(二)微观原因

1.侵权问题是老年人服务机构最为关注的法律问题

老年人服务机构的宗旨是为了老年人提供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由于老年人身体机能的特殊性,老年人服务机构对于老年人的健康问题尤为关注,并不希望在机构内部发生老年人身体健康受损的情况,这样会在老年人与服务机构之间产生侵权纠纷,容易让老年人服务机构陷入侵权赔偿的境地,因此,老年人服务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也为了老年人的健康,更加注重对双方责任划分、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宣传。

2.老年人服务机构资金的缺乏

老年人服务机构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需要资金支持的,这对于民办性质的敬老院来说尤为重要。因为民办性质的敬老院的资金来源于向老年人收取的服务费用,其并没有充裕的资金去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这在客观上阻碍了老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展开。

三、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评估体系调查问题的解决建议

对于老年人服务机构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调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建议,以希望老年人服务机构能够提供更加全面综合的服务,让老年人了解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安度晚年。

(一)重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老年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为社会奉献一生,他们在年老脆弱时理应得到这个社会的关注和呵护。因此,应重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这种重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相关部门要注重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并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以保障其实施;二是逐渐健全对所有老人的物质保障上,以使其老有所依;三是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到老年人服务机构中,让当事人了解与其自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法治情况。

(二)为老年人服务机构提供法治教育宣传工作的资金

老年人都希望能过个幸福的晚年,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找到方法去寻求保护。老年人服务机构的宗旨是为了老年人服务的,如果有充足的资金让其向老年人进行法治宣传,老年人服务机构会愿意为老年人提供这样的服务。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对所有的老年人服务机构都提供这样的资金,无论该服务机构的性质如何。

(三)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评估体系的建立

为了让各老年人服务中心能够为老年人提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检查其提供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应建立完整的评估体系对其进行评估,并纳入评比老年人服务机构服务质量的指标之一,以督促老年人服务机构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视,最终使老年人受益。(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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