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智楠
摘 要:艺术鉴赏要通过审美判断来完成。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对审美判断的本质进行了逻辑演绎。其核心观点是,审美判断不同于逻辑学的知识判断,而是通过反思提供的主观合目的性及其带来的主观情感上的愉悦与对象发生关系。审美判断的基本原理是合目的性原理。审美实践是直接性反思与先验情感相结合的产物,而审美判断是对知性判断和理性反思的联接,它具有直接性。
关键词:艺术鉴赏;审美判断;合目的性
艺术鉴赏中审美判断和如何完成的,是美学领域里的一个核心问题。因为,人们经常在审美的问题上存在这样的状况:每个人都认为自己所作出的审美判断是客观的。同时,总是潜在地要求他人也应该作出与自己相同的判断,即希望他人也能够认可自己所判定的美的事物是美的。然而,事实上在审美判断的结果上,却并非总是具有这种期待的客观性和一致性,相反,对于同一个审美对象,不同的人总是出现各不相同的审美判断结论。于是,美学家们就开始追问,究竟有没有一个客观的能够普遍被认同为美的“美”?而对这一问题的追问,就要回到审美判断究竟是如何完成的这一基本问题。这一问题长期以来在学术界备受关注,但又是最为困难的问题之一。一切艺术鉴赏活动都是审美活动。在审美活动中,我们总是要对一个审美对象加以判断,即将其判断为美的或不美的。因此,在艺术鉴赏的审美活动中,其核心问题便是:我们是怎样完成一个审美判断的。康德的《判断力批判》中关于审美判断的分析,为我们理解审美判断的原理提供了一个典范。本文对这一艺术鉴赏中审美判断的本质进行分析。
一、审美判断以知性判断为基础,但超出了知识判断
康德认为,审美所产生的快乐,不是身体的快乐而是精神的快乐。因为审美活动和对象的“质料”没有关系,而只与其形式有关,因此审美判断是纯形式的,因此绝不依靠它的质料。第一,审美不依靠质料,那么,它一定依赖某种形式。但事物的感性直观形式就是时间和空间,而其思维的形式就是知性范畴。显然,这些都是认识事物的直观能力和逻辑能力。这些知性当然要为审美判断提供一个前提,即如果我不能把一个对象在感性直观当中确立起来,我就不能形成审美判断。但是,仅仅有了这些感性直观,并不一定能够形成审美判断。审美判断当中,事物的形式是与主观的纯粹情感相关联的。纯粹情感就是一种与愉快和不愉快联系起来的东西。愉快或不愉快是情感的纯粹形式。就像时间空间是感性直观的纯形式,知性范畴是知性思维的纯形式一样。那么,审美对象首先不是和身体的舒服相关联的,否则,那种与身体相关的愉悦,康德称其为“快适”。“快适就是那在感觉中使感官感到喜欢的东西。”[1]所以审美活动与质料没有直接关系。第二,审美对象绝不和思维的纯形式相关联,如果那样就是逻辑判断了。比如,我们可以把一个审美判断同时看作是逻辑判断:这花是美的。这一判断,从逻辑上看,是把美這个谓词加入到了主词上面了。但它的意思只能是说,这个判断是普遍有效的,所以我们只能在这一前提下把该判断视其为逻辑判断,即(人们认为或大多数人认为)这朵花是美的。否则,在审美判断当中,必然要伴随有鉴赏者的主观情感的愉悦状态相伴随,在鉴赏的那一刻同时有了“情感实践”发生,这才是审美判断。所以,审美判断不同于逻辑判断的关键就在于,审美判断一定在情感实践当中直接完成,而不是一种普遍传达的以逻辑为基础的知识判断。这正如实践理性的道德判断不是认识判断一样,它必须同时为基于良心显现这一理性实践才是可能的。
这样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审美判断有感性直观,从直观开始,但直观是与情感相联系的,这是与知性逻辑判断一致的地方;第二,审美判断必须在情感实践当中完成,这是与道德判断一致的地方。因为道德判断的过程中,也必须伴随主体对道德法则的敬重之情。第三,对象却是得到了纯粹情感形式的直接给予,这就是对象具有了符合纯粹性感形式即愉快与不愉快的合目的性,这是审美判断的实质。所以,审美判断才能够成为把知性判断与道德判断连接起来的桥梁,因为审美判断同时具有了知性判断和道德判断的两种属性,即审美判断是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连接点。
二、审美实践是直接性反思与先验情感相结合的产物
在审美活动中,首先在我们无意识状态下完成的是直接性反思。这种反思的实质就是,在心中看到了一个自然对象的合目的性。所谓自然物的合目的性是指,“既然有关一个客体的概念就其同时包含有该客体的现实性的根据而言,就叫做目的,而一物与诸物的那种只有按照目的才有可能的形状的协和一致,就叫作该物的形式的合目的性:那么,判断力的原则就自然界从属于一般经验性规律的那些物的形式而言,就叫作在自然界的多样性中的自然的合目的性。”[2]自然物的存在好像是在某一个目的的安排下存在的。大自然不是盲目的存在,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看起来是符合一个统一性的最高目的的。而这种合目的性是我们用知性的思维所看不到的,而只能通过反思的思维所把握。而自然物的这种合目的性,带来的主观情感上的反映就是愉悦。那么,从这里开始才形成审美判断。而前面的直接性的不自觉的反思,只是形成审美判断的一个前提条件。通过反思提供的合目的性,主观就产生了对该自然物的愉悦感,这就是审美活动。因此,审美活动不同于前文所说的知识性判断。知识判断是借助于概念完成的,但审美判断则是借助于情感完成的。
对象如果在客观上符合了理念,这被康德称其为客观的合目的性,而审美被看作是对象的主观合目的性。客观合目的性是在反思中发现,自然物似乎是在一个更高的智慧当中被统一起来的,好像趋向于一个最高的统一者作为它的目的。我们这是在运用概念来反思对象,把握到了对象的客观的合目的性。但这还与情感没有关系,只当我们把这一合目的性看作是符合了主观的情感形式的时候,才构成审美判断。所以,审美判断是主观的合目的性,它区别于在概念的反思中所看到的自然界的客观的合目的性。而对象于是就分别向我们呈现为审美表象和逻辑表象。
审美的鉴赏是建立在一种反思判断基础之上的。但是,这种反思不是逻辑上的反思,而是一种直接性的反思,因此是不被自我意识所意识到了的反思。并且,这一直接性反思直接与情感相关联,就与愉悦或不愉悦相关联了。是我们对于鉴赏活动这一活动的概念加以反思,即反思鉴赏本身,才知道鉴赏原来是反思活动,因为,我们在鉴赏当中没有对对象做出任何“规定”,我们认为对象是“美”的,这不是对对象的规定吗?当然不是。因为,我把对象视其为美,不过是我的主观情感的一种投射,这种投射当然不是没有根据的,但这根据一定是主观的先验审美能力。也就是说,我有怎样的审美能力,就会相应地把什么样的对象判断为美。即我凭借我自己的先验的审美能力,才把相应的愉悦感投射给了这朵花,而没有投射给另外一朵花。这种先验的审美能力,在通常的情况下就直接表现为情感产生愉悦的“位置”。而这在每个人的天赋当中是存在差别的。比如在艺术家那里,情感的愉悦点的位置,就应该高于普通人的愉悦点的位置。
这种把主观的愉快投射给对象,也就是把情感的纯粹形式投射给了对象。情感的纯粹形式就是因为,对象符合了它的概念。因此,一切自然物所以为美的,乃是因为它们符合了它们的概念。花越是拥有花所应该具有的本质,花才越是美的。朋友越是符合朋友的本质(概念规定),朋友就越是美的。如果从客观的原则看,美就成为柏拉图和黑格尔所说的“理念的感性显现”了。但如果从主观的角度来看,这是康德的观点,自然物所以为美,乃是因为符合了大自然的最高目的,因此就是合目的性。这种合目的性当然是我们有理性的人类的反思的结果,即在鉴赏活动中自在地直接性存在的反思的结果,因为这种自然合目的性只有在反思性判断中才能显现。那么,这种反思性判断带来的自然物的合目的性,就与情感的纯形式相吻合了,于是我们就把对象判断为美的。
然而,如果不认同这种审美判断的先验能力,那么就只能在客观对象本身中寻找美的事物的根据了。在这个意义上,一切自然物都应该是美的,根本不存在不美的自然物。因为作为自然物,在其符合它们的概念的意义上,它们都是距离其概念一样的距离的。没有哪些距离其概念更加接近,也没有哪些距离其概念更加遥远。否则,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我们就把自然物在审美活动中有高低层次的区分了。比如,动物中的最高等的动物即人,应该看作是最接近自然的最高目的存在者,而把其他的比如昆虫看作是距离自然目的更加遥远的存在者。那么,我们就认为人是比昆虫更美的。然而,这却是不可能的。因为,在自然物当中,除了人以外,其他的存在者包括植物和动物,它们的完美性已经是被确定了的,虽然动物要高于植物,因为有了意识而更加接近大自然的终极目的,(西方学者习惯于在宗教观念的背景下,把这一终极目的看作是宇宙的最高的创造者,即上帝。)但这并不能认为一切动物都要比植物更加美。
三、审美实践活动是对知性判断和理性反思的联接
就我们人类的主观精神活动机能来看,对待经验对象的方式,不外乎有三种,即知、意、情。但它们的总体性原则都是,人是以纯粹主观形式的方式来对待经验对象的,才与上述三种能力相对应分别产生了真、善、美。知性的纯形式就是“思维”对象,意的纯形式就是道德法则,因此是“改变”对象。思维对象的时候,我们不能改变对象,虽说思维具有构成性,但只能在形式的意义上,即在思维当中使对象向我们来说被建立起来,而决不能改变对象的质料。在实践当中,我们可以改变对象的质料,根据自己的理性立法,在道德法则下直接改变着经验对象。
审美既是直观的,又是知性的,同时又是反思的。感性直观和知性为审美对象在经验中的显现提供了条件,如果对象不能向我们显现成为表象,我们就无法对其加以鉴赏,所以,感性直观和知性为审美判断提供了消極的条件。而这种鉴赏的积极的条件,就是反思判断力提供的对象的合目的性。对象的合目的性是鉴赏的审美活动的积极条件。当然,在审美活动当中,美是被直观到的,而不是被思维到的。如果我们坚持用思维的方式去把握美,那我们所把握到的就不是美的形象了,而是关于美的概念了,而这无疑就成为了一种逻辑上的反思活动了,这是通过理论理性的逻辑性反思才获得的。作为直接性的美本身,我们只能通过直观才能直接性地把握到,而不需要任何逻辑加入,这种直观把对象与人的情感的愉悦直接结合在一起了。而这种结合的本质,就是合目的性。当然,这种合目的性不仅仅是自然物的合目的性,而且同时也是情感自身的合目的性,即情感的愉悦必然是对那些合目的性的对象的直观的结果。如果我们可以用情感直观的这个概念的话,审美的鉴赏活动就是“情感直观”。但一般说来,直观就是认识的活动,除非我们赋予直观这一概念以新的意义。
在道德实践当中,意志的规定根据也是纯形式的,即道德法则。“如果有一个有理性的存在者应当把他的准则思考为实践的普遍法则,那么他就只能把这些准则思考为这样一些不是按照质料,而只是按照形式包含有意志的规定根据的原则。”[3]我们在道德实践中,把这一形式的行为法则灌注到了对象当中去了。因此,理性的自我立法是道德的积极条件,而经验对象作为与利益相关联的行为,则构成了道德的消极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不是从获得利益出发的,但必须借助于某种利益的关系来把道德法则实现出来。而且,道德法则的显现,也仅当其遇到某种利益的取舍关系的时候才会发生,否则,我们就只能在理论理性当中反思性地认识到关于道德的概念了,但这不是道德本身。正如,如果我们不去听音乐,而是反思音乐的思想内涵的时候,我们是用理论理性把握到了音乐作品美的概念,但并没有把握美本身一样。黑格尔曾经说过,“我们常看到在作曲和演奏方面都达到高度熟练的音乐家在心灵和性格方面却非常凡庸贫乏”。[4]但是,这话反过来说也是一样的,一位优秀的思想大师不见得艺术感不贫乏。也就是说,他虽然能够在理论理性中认识到美的概念,但却不具有在直观中显现美的能力。
那么,审美活动为什么能够把知性与理性连接起来呢?审美判断是怎样把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统一起来的?在理论理性当中,感性直观和知性概念是为审美提供消极条件的,即感性形象。而单纯在知性范围内,理念仅仅是范导性的,知性概念的纯形式是构成性的。而在实践理性当中,理念是自己决定的,但是也要借助于感性活动。因此,审美对象就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感性直观当中提供给我们的,这就是对自然物的鉴赏,我们得到的是自然美。另一种,就是对道德实践活动所产生的鉴赏,这就是精神美。
在美学当中,美就其产生的主体不同而言,区分为自然美和艺术美。前者是自然物的优美,后者则是人类道德实践的崇高之美。自然物符合其理念,道德则是更高级的自然,也是符合理念。但是,道德是精神的美,因此是崇高或悲剧,而自然物的美是感性的美,因此是优美或喜剧。而艺术美就即包括对自然物的模仿以及人对德性之美的创造。所谓模仿,就是在艺术家的想象力当中,把自然物构造成为更加符合其概念的样子,比如,一棵真实的自然树木可能生长的不够茂盛,因此,距离它的生命的理念还遥远,所以就不够美。当然,我们必须要承认美的程度也是一种量的话。而艺术家则通过想象力描画出来的一棵树木,更加符合其生命理念,因此,这种艺术美也仅仅是对自然的模仿而已,只不过不是对某一具体自然物的外感官形象的模仿,而是模仿了自然的理念而已。而另外一种艺术美,则就不是对自然物的模仿了,而是仅仅与理念自身有关,这就是通过抽象的精神活动而创造的德性之美,或者是故事的,或者就是诗的,因为它们所表达的都是悲剧之美,或者是崇高。那么,审美判断中,既包括感性的优美,又包括理性的崇高。前者是以知性为基础,后者则以反思的理性为基础。这样,审美的判断力就实现了对感性和理性的联接。
四、审美判断是理念和情感的直接性统一
美显然是直接在直观当中被把握的。但是,美的根据却是对象的合目的性,而这和目的性却是反思的结果,因此,审美的判断是反思性判断。但不是逻辑性的反思判断。如果是逻辑的反思,就需要在概念当中完成。而审美判断是自在地符合了这一反思的结构,但却是在直观当中完成了的反思。所以,天才作为使理念在感性对象当中加以显现,不是通过逻辑的分析完成的,也不是通过理性的思辨完成的,而是通过直观——就其主观性而言,艺术家称其为灵感——完成的。灵感是反思性的判断力在直观中的再现。所以,审美活动是直观的,但却是符合反思的判断。因为,目的性的东西,在我们思辨的理性当中是被清楚地看作绝对理念的,即理性概念。但是,在审美活动当中,我们不需要反思其概念,而直接以感性直观的方式再现了理念。因此,审美活动正因为是建立在直观基础之上的,因此它的完成就具有直接性而非间接性。那么,为什么具有这种直接性呢?这就必须要回到审美对象的纯形式上去。
审美对象的纯形式究竟是怎样的纯形式?应该是情感的纯形式,而非知识的纯形式。所以,审美对象因为符合了目的,我们便产生了愉悦。这种愉悦當然不是身体的质料带来的快乐的感觉,而是纯粹情感自身的因为符合了理念而具有的单纯形式上的快乐。审美当中的情感愉悦是因为和理念一致才产生的,因此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对象的形式,作为认识能力的纯主观形式就是时间和空间,它们既是知性成知活动的条件,同时又是审美判断的条件。因为,如果我们不能直观到对象在时间空间中存在,我们就根本不能产生审美判断。但是,时间空间却又不是审美判断的积极的形式条件,而只是知性形成知识判断的直观形式条件,并且,一切知性的概念的综合活动也要复归于时间和空间的纯形式才是可能的。因此,时空作为主观形式,是知识的积极主观形式条件,但却不是审美的主观形式条件。因为,审美活动当中,对象的纯形式是由情感赋予对象的,而不是由感性直观赋予的形式。感性直观形式充其量是消极条件。这样,作为审美对象的纯粹形式就是它所具有的合目的性,而不是和规律性。这合目的性是反思判断力所能看到的,并且是与人的情感相连接的。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审美对象的纯形式,从主观上来看就是人的纯粹情感。
此外,作为对象被我们感知的主观形式还包括感觉,感觉也不是审美对象的积极的形式条件,而仅是知识的质料的主观条件。我们有感觉,才能知道对象作为实体即具有质料而存在,但不能因此而判断对象为美的。所以,感觉是与质料相对应的。而审美对象的本质是其纯形式,因此,审美活动也不是由感觉决定的,而只是由情感所决定的。
总之,审美当中,我们不能通过逻辑的概念的方式规定对象,那样,我们就可以把审美变成知识判断一样,可以通过推理来论证美的客观必然性了。相反,我们只能通过反思中的对象的合目的性(即纯粹反思中的主观形式),并且因为情感与这种合目的性相连接时候产生的愉快,作为对象的审美根据。美的对象不是因为它符合了规律,乃是因为它符合了目的,因此是整体性地构成我们的情感直观对象的。一个对象怎样才能是美的呢?简单说,一个对象越像它本身,就越美。也就是越符合它的本质,即概念越美。那么就是说,美是符合了它的本质的目的的。而这对象就好像有一个智慧的目的在促使它力求达到这一目的一样。凡是这样的事物我们就视其为美的。而就主观的情感来说,这种合目的性就带来了愉快。
那也就是说,从根本上看,理念与情感是直接结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的情感是符合理念的,情感的状态就应该是愉悦,只不过借助于一个经验对象,这对象似乎表达了理念本身。所以,情感才接受这一经验对象为美并产生了愉快。所以,纯粹的情感不掺杂任何质料的和身体的舒适因素,而单纯就愉悦的活动,就一定是纯粹的形式的,就如同道德法则是不掺杂任何质料而是纯粹形式的一样。纯粹的情感也不过是理念显现自身的一种主观形式而已。所以,从客观的角度看,美是符合了理念的对象,这是一切客观唯心论者所坚持的观点。但从主观上来看,美就是符合了主观的纯粹情感形式的对象。
综上所述,艺术鉴赏中的审美判断是建立在反思思维提供和合目的性原理基础之上的。这种反思提供的合目的性在人的主观方面与情感是直接关联的。因此,审美判断不同于以概念为基础的逻辑性知识判断,而是通过主观的情感去审视对象,并产生了愉悦感,这一点构成了康德艺术鉴赏中审美判断的合目的性原理的核心。(作者单位:吉林大学艺术学院)
参考文献:
[1] [2]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40页、15页。
[3] 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3页。
[4] 黑格尔:《美学》(第1卷),朱光潜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3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