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改革路径

2014-05-05 20:12岳红强
大学教育 2014年5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职业教育

岳红强

[摘 要]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才和如何培养法律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转型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准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够深入,与法律职业教育相脱节,催生了法学本科学生的法律信仰缺失、实务创新能力不强、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等一系列问题。在法学教育的信仰理性和实务创新二元目标指导下,深化改革我国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是实现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统一的根本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法学教育 职业教育 人才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 C961;G64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4)05-0057-04

法学教育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和关键环节,关系到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进入21世纪以来,一方面,我国法学教育的规模迅速扩大,已有600多所高等院校设立了法学本科专业,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学教育存在着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准确,与职业教育相脱节,法律人才的法律信仰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缺失,以及实务创新能力不强、应用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等一系列问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需求。“聂海芬错判冤案”、“佘祥林案”、“上海法官嫖娼事件”等一系列案件的昭雪深刻印证了我国法学教育中法律信仰和职业伦理养成的不足,为我国法学教育敲响了警钟。为此,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于2011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将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作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因此,培养什么样的法学人才和如何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转型必须深入思考和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法学本科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结构层次中最为基础和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成功与否,直接关乎整个法学教育转型的成败和法学教育现代化的实现。

一、 法律信仰与法律理性:法学人才内在的精神品格

任何社会实践活动都有预期的目的,教育作为培养人的社会实践活动,其目的指明了在一定的社会中要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什么样的人的根本问题,是一切教育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1]任何一种人才培养模式的建构都应当以一定的教育理念和目标为指导。[2]人才培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培养对象应当具备的品格和素质,二是培养对象应当具备的知识和技能。就法学教育而言,应实现两个方面的人才培养目标:一是要塑造学生的内在法律精神品格,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和具备理性的思维,坚信法律是达成公平正义的天下公器,成为法律信仰的中坚力量。二是要注重学生实务技能和创新精神等外在素质的培养,使其能够真正地符合法律职业的本质要求,更好地为实现法治国家而服务,做守法的表率。多年来,我国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的探索只注重于理论知识的讲授和学生技能的提高,而忽略了学生道德情操和内在品格的培养,使法科学生的法律信仰和理性精神缺失,学习法律只是一种就业和谋生的手段和途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法学教育由通才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型中弱化了法律灵魂和内在精神的培养,具有舍本求末的倾向。因此,对法科学生品性和精神培养的普遍忽略是当前法学教育急需反思的。

信仰是人类最高的价值信念。“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3]若有一种素质将法律的逻辑力量与伦理品质完美地融为一体,而使法律之为法律,“法律信仰”则当之无愧。[4]法律只有成为一种普遍的信仰,才能成为公众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法律理性是现代法的内在精神品质和实现法治社会的精神向度要求。法律是人类理性思考的产物,法律人才只有学会理性思考,将法律理性内化为自己的职业心性,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因此,加强对法科学生法律信仰的塑造和法律理性的培养,将两者融合一体,造就学生的职业精神和志业担当,是法学教育最基本和最主要的职责所在。进一步而言,法律信仰是法律理性的内核,法律理性为法律信仰预留了广阔的空间,两者共同构筑成现代法律人内在的精神品格。

“没有民情的权威就不可能建立自由的权威,而没有信仰也不可能养成民情。”[5]中国传统社会是礼治社会,而非法治社会,没有法治信仰的土壤和根基。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中,法律信仰和理性精神的养成需要系统掌握法律知识,了解法律运行规律的各学科人才,尤其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综观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发展,一个与国家法治相适应的法律职业对其法学教育总是起着决定性的影响作用和先导作用。[6]如果法律只是一种可供任意选取的工具,恐怕很难唤醒人们应有的敬畏之心,这大概正是我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症结所在。整个民族法律信仰的养成和真正实现依法治国是一个渐进的、复杂的系统工程。但在这一系统工程中,法学教育担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而在社会法律信仰和理性精神的培养上,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的贡献远远不够。

在现行的法学教育实践中,法律人才的培养只注重于基础知识的灌输,而忽略了法学经典的学习、法律信仰的培养和职业道德的塑造,使学生不能深刻地领会法治的精髓和价值所在。对于其他不同学科人才,往往以《法律基础》公用基础课的形式灌输一些简单知识,法学教育的意义形同虚设。推动中国的现代化转型,需要社会的理性和培育社会的法律精神。因此,培养具有真正法律信仰和法律理性的法学人才应当成为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和首要任务。法律职业共同体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和实现法治社会的生力军,强化其法律信仰和职业伦理,进而提高全社会尤其是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是实现依法治国和现代法治的关键所在,也是实现伟大“中国梦”这一宏大愿景的坚实根基。

二、实务能力与创新精神:法学人才必备的外在素质

人才培养模式是教学活动和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关系到“培养什么样的人”和“怎样培养人”等重要问题。[7]我国《高等教育法》第5条明确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法律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治国理政、解决社会纷繁复杂问题的工具。法学人才的培养对实现“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学科,在法学教育中注重学生的实务能力和创新精神显得尤为重要。

特定的社会需求、时代背景和历史文化决定了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模式不尽相同。国外的法律人才培养大致可以分为职业教育和通才(精英)教育两类。从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来看,英美法系的法律人才培养侧重法律训练,主要培养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侧重于法律实务技能的培训。而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则主要定位在通才(精英)教育,这是一种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值得注意的是,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定位也在不断地相互融合,努力地在职业教育和精英教育之间寻找平衡点。我国现行法学教育的模式,基本上是沿用前苏联那一套即所谓“对口教育”、“专才教育”。[8]这种培养模式造成了法学人才培养与我国社会实际需求不相适应,存在着培养目标单一、课程体系不合理、学生实务能力严重不足等诸多弊端,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务创新型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对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来说,只有将特定的时代背景和法学教育的内在规律相契合,才能使法学人才的培养具有前瞻性和科学性,而不能简单地移植西方模式。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和法学教育实践之间的契合性不尽如人意,困扰着法学教育的持续发展。问题的症结在于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不够准确。对此,必须构建“实务创新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不断增强法学教育的科学性和法学本科人才的适用性。就“实务创新型”法律人才目标而言,第一,要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和法律理性,使其具有坚定法律至上的法律精神和维护公平正义的历史使命。第二,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职业实务能力,包括坚定的政治立场、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面的职业能力,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正确阐释和运用法律,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法律文书写作等方面的能力。第三,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意识,使其既具有跨学科的知识结构,又具有严谨的逻辑推理思维,能针对法律空白,正确解释法律,创造性地分析和解决疑难案件和纠纷事件,维护社会秩序。法律信仰和法律理性是现代法律人的内在精神品格,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价值追求;实务能力和创新精神是现代法律人必备的外在素质,是我国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主要目标。

三、我国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路径

法律为社会所履行的职责,必然要求对培训法律工作者的方式方法进行控制。[9]完备的法律制度、过硬的司法队伍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法学本科人才是各类法律人才的主体组成部分和整个市场经济所需法律人才的主力军。因此,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科学构建是整个法学教育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实现“实务创新型”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努力:

(一)科学定位培养目标,将内在精神品格和外在素质相并重

法律职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应具备哪些素质和能力,法学院校和实务部门从未建立一种对话和联络机制,缺乏制度性的交流和合作。为使法学教育符合司法改革和法律职业发展的要求,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定位上应树立两个目标:一是培养具有法律信仰和法律理性等良好职业素养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这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价值目标。二是培养具有扎实法律职业知识体系、实务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实务创新型”法律人才,这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主要目标和根本任务。上述两个目标是相统一和相融合的,是一个合格法律人需要内外兼修的。另外,法学教育应从专门为政法机关培养人才向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中心、兼为社会各行业培养法律人才转变,真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社会提供服务。当然,不同的高校在上述两个目标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校的学科资源优势,突出自己法学人才培养的特色。

据《2009年中国法治蓝皮书》显示,截止到2008年底,我国有634所院校开设了法学本科专业,法学本科在校生达30多万人。大约70%以上的院校是在1998年后设立的。有的院校只有10多个法学教师便设立了法学本科专业,以至于有的教师承担多门的授课任务。我国法学教育的盲目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以牺牲教育质量和浪费教育资源为代价,导致近年来法学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日趋严重。如何整合法学教育资源?不同院校的法学教育如何定位?怎样发挥人才效益和有效评估监管?这都是摆在法学教育改革面前的一系列宏观重大问题。因此,在将来的法学教育改革中,需要教育部门、司法部门及实务部门联合努力对法学教育统一规划和资源配置,提高法学本科专业设置的门槛,严格控制招生规模,以提高法学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为首要目标。

(二)教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培养关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成败

只有信仰法律的教师才能塑造具有法律信仰的学生,这一点至关重要。优秀的师资队伍是实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前提基础和关键因素。作为法学专业的教师,不仅要有良好的职业心性、高尚的师德,而且还要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只有建设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和实践技能过硬的优秀师资团队,才能培养出符合社会需求的合格法律人才。就全国设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来看,专业设置较早且具有区位优势的院校,法学师资队伍庞大,师资资源丰富,而起步较晚且区位优势不明显的院校,师资队伍严重缺乏,导致法学师资整体分布不均衡,为法学教育的均衡发展设置了障碍。因此,师资资源不足的院校,在加大引进高水平、高学历、高职称教师力度的同时,应着力加强自身专业教师队伍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培养,优化师资队伍的年龄和学缘结构,加大师资队伍建设的投入,形成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和激励人才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三)以人才质量和社会需求为中心,加大课程体系改革力度

坚持以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建立“法学教育和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为使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的设置符合实务界对法律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等基本要求和标准,应积极邀请司法机关、公司企业等人才需求部门的有关专家,共同参与培养方案的修订,调整法学实务化教学的模式和途径。[10]建立以职业伦理课程、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实务技能课程四大模块为基础的跨学科、跨专业选修的课程结构体系。针对现实中忽视法律信仰和职业道德塑造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一重大缺陷,课程设计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课程、法学经典课程、职业伦理课程放在首要地位,并充分突出这类课程的类别和课时比重,遵循人格养成、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素质提高有机结合的思路,实施完整意义上的“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财税法学、环境法学等新兴法学学科开始不断涌现,契合了市场经济与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11]为实现法学教育与社会同步发展,应当注重构筑多学科、多领域综合运用的知识体系,加强有针对性的职业教育和司法实务训练,培育应用复合型法学人才,使其真正成为法治的维护者、捍卫者和创造者。

(四)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建立双向人才培养交流机制

坚持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和创新,一要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的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如案例式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训练教学等方法,按照课程特点选择运用灵活的教学方法。二要注重采用小班讨论式的教学形式,通过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培养学生的批判思维能力和创新精神。三要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增强教学内容的丰富性和课堂教学效果,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四要积极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考核要求相衔接。司法考试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造型基因,它不仅是应用类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更凸显了大学法律教育的地位和价值。[12]因此,应调整教学内容和改革考试评价机制,建立起与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适应、相配套和相衔接的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

强化法律职业教育,构筑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一要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增加专业实习、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大幅度提高实践类课程的学时学分比重,加强实践教学质量监控力度。二要建立双向人才培养交流机制,促进高校法学教师与司法实务部门人员之间的岗位交流,培养“双师型”教师,为“实务创新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奠定良好的师资基础。三要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共同参与的职业能力培养机构,真正按照社会需求优化实践教学内容,强化实务训练和职业能力培养。

(五)突出能力和素质评估,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单一的知识考试难以评估学生的实务能力和创新能力,应实施以知识测试和能力考核并重的考核评估体系,实行闭卷、开卷、口试、案例分析、论文写作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改革重知识轻能力、重结果轻过程、重理论轻创新的人才质量评价方法,树立全新的人才质量观,构建以高校、用人单位、服务受众为评价主体、政府及相关社会组织评价为导向的多元评价机制。[13]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除严格落实选课制外,积极实行主辅修制、双学位制,鼓励法科学生积极辅修经济类、管理类等其他专业课程,以有效促进复合型法学人才的成长。同时,加强国际课程的设置和法学教育的国际化发展,培养学生在国际环境中的分析能力、合作能力和创新能力。[14]建立旁听课堂教学、查阅教学档案、召开学生座谈等“多维度、交互式”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充分调动教师、学生、学校和社会等各方面的智慧与力量,保障教学目标、过程与教学效果的统一,保证法学人才培养的质量。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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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覃侣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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