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安
【摘 要】刑罚执行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能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刑罚法理价值分析,对刑罚执行监督应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略陈管见。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罚执行;法律监督
自2006年以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党中央适时提出了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这一重要举措的出台,为我国刑事执法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当前,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已经成为各级司法机关深入贯彻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刑罚执行作为刑事诉讼活动中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刑罚执行阶段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作为法律监督者又如何在监督层面保障刑事政策目的的实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以下,笔者就刑罚执行监督应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进行探讨性地追寻。
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刑罚法理价值
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转型时期,面对刑事案件的急剧增加,社会对犯罪最初和本能的反应是惊恐、不知所措,以“重典治世”。而后逐渐认识到在现有社会经济历史条件下,要从根本上去改变犯罪现状,不单纯是刑法与刑事政策的任务,在不追求刑法对犯罪抑制所能带来的短期效应的理性思考的科学判断基础上,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政策的提出是我们正视社会稳定与犯罪增长关系后的理性回应,就其包含的刑罚法理价值有以下几点:
1、符合人权保障理念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主张以适当有利于行为人为出发点,提倡非犯罪化、非监禁化、非司法化,从而可以避免将刑罚完全陷入沦为国家工具,从功利角度出发,为维护社会秩序单一目的不惜牺牲“罪犯”人权的处境。正如康德所论述:“然而,只关心将来的犯罪,而对已然的犯罪疏于注意,又是一般预防论的缺陷所在。因为如果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一般预防,这一目的是否实现便是刑罚正当与否的决定性因素,至于是否有犯罪存在及其轻重。至少在逻辑上可以在所不问。而这实际上是将人作为实现社会目的的纯粹手段,忽视了将人作为目的予以新生的必要性,从而陷入了只要目的正当可以不择手段的泥坑。”[1]由此可见,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有利于维护“罪犯”人权,避免将人仅仅作为一种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这一功能来看,其符合提倡尊重人之理性及保障人权的思想。
2、符合刑罚谦抑的功利论思想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主张“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严有度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宽严审势是指宽严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即使进行调整。” [2]這就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应根据一个时期的治安状况及犯罪形势,在自由裁量空间中决定刑罚之轻重,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边沁在论及刑罚的必要性原则之于动刑要求时认为,“当通过更加温和的手段——指导、示范、请求、缓期、褒奖可以获得同样效果时,适用刑罚便是过分的”。从而将不必要之刑亦即“过分之刑”作为“不应适用之刑”,强调刑罚不到非动刑不可之时不得发动。[3]刑罚是一种代价高昂的社会治理方式,不必要的刑罚便是一种更大的恶。“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主张“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在同等可以达到刑罚目的的情况下慎用刑罚,其中蕴涵了刑罚谦抑的理性之光。
3、符合罪刑均衡、追求正义与宽容的刑罚价值观念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对重罪实行严打政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轻刑宽松的一面,渗透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从宽处理轻罪原则等内容;它的精神实质,就是要求我们对待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坚持区别对待的策略思想,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宽严适度,宽严有据。哈格认为,正义与宽容都是刑罚所应有的价值。“正义可以由仁慈所缓和但不能被其所取代”。[4]苯也认为,“怜悯不与正义相对立,也不是正义的取代物:它是缓和正义的一条途径”。[5]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主张罪行均衡的同时并不反对对刑罚宽容及人道主义的追求,不以正义排斥宽容的存在,也不以宽容放纵正义的流亡,其无疑体现了刑罚的正确价值观。
二、在刑事执行监督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
据以上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价值蕴涵的论述,在刑罚执行阶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应主张对罪犯人权保障、刑罚谦抑、刑罚均衡、刑罚正义与宽容的不懈追求。但我们也看到,实践中刑罚执行情况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所倡导的刑罚思想、所要求达到的目的之间存在一定的偏差。在刑事执行监督中,如何对刑罚执行情况存在的偏差进行矫正,使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实在是一个难题,这涉及到的绝对不仅仅是在法律监督这一层面就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一项综合治理的工程。检察机关但作为刑罚执行监督机关,有义务与职责在监督这一层面上履行自身的职责,对监管机关在执法理念、执法环节、执法效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输导、监督、校正,从总体上适应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以求共同达到公平正义、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
1、执法理念的输导
如果将刑罚执行比喻成一匹烈马,那么执法理念则是指挥马匹前进方向的缰绳。因此要做好法律监督工作不能自我捆绑在对具体执法情况的监督范围内,对被监督对象进行先进理念的输导可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正如法律宣传有利于促进人们的守法观念的道理一样,首先要利用检察机关的法律人才与资源优势,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先进执法观念,如警戒性教育、专家讲座、案件谈论、联席会议等方式,培育监管人员的执法公平正义意识,进而认识动用刑罚的最高目的,使之在具体执法工作中能以先进理念为指导,不至于陷入功利的“泥坑”。其次,提高被监管人员的法律意识,包括法律忠诚意识,人权保障意识,法律维权意识等方面,可以从另一方向促进监管人员执法理念与执法行为的反思与更正。可以说,这是两根紧紧勒住烈马的缰绳,其功能在于不至于使烈马过于偏离正确的轨道或坠下悬崖绝壁。
2、执法环节的监督
执法监督可以起到“马鞭”的功能,威慑、牵制、预防的作用。在刑罚执行具体执法环节中,由于存在任意减刑、迟疑假释、懈怠续保的情况,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从保持刑罚宽严适度的角度出发,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具体上来说,在减刑方面应认真把握其实质要件,严格把关,不仅审查书面减刑材料以鉴别其是否达到呈报的要求,更重要的透过罪犯改造表现的表面现象从实质上考察其内心的悔改程度。在假释方面监督的重点要落在罪犯人身危险性及犯罪人格矫正情况的考查上。如对偶犯、初犯、以及再犯可能性小、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可从宽把握,而对惯犯、常习犯、职业犯等人身危险性较大应从严把握。至于其人格矫正情况,笔者认为因我国监禁教育及矫正缺乏系统与科学地执行措施,就目前来讲,不可轻易认同,应谨慎从事。但也不可得之功利失之公正,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应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所提倡的非监禁化精神实质,以体现刑罚的人道性与宽容性。在保外就医方面监督的重点则要落在新保条件的实质把握与续保环节的审查上,以防止该保不保与一保到底的不合理现象的发生。就目前来讲,检察机关应将在续保考查中监管机关存在的懈怠心理,作为监督的重中之重,督促监管机关及时将保外条件消失的罪犯收监执行,以免刑罚执行的宽容无度。
3、执法效应的校正
执法效应好比是悬挂在烈马前头的草料,执法必然追求一种效应,或报应论的公正,或功利论的预防。根据刑罚一体论思想,刑罚追求的目的是在报应论的限制下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的统一,该当论的代言人赫希是如此表述的;“刑罚有两个显著的特征——适用严厉的处理与施加谴责”[6]这段论述表明了刑罚应受报应论的限制。从功利论来讲,“所有刑罚都是恶:所有刑罚本身都是损害……根据功利原理,如果它终究应该得到承认,那么,它便只有在其有希望排除更大的损害的范围内内才应该如此。” [7] “法律不应为了损害的原因而是为了使受惩罚者改善或者使之比在没有惩罚的情况下更少为恶而施加惩罚。” [8]说明了在刑罚执行阶段引导或者说是诱惑“烈马”前进的“草料”不应是单一的。因此在对监管机关执法效应的功利性追求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责任改良“草料”的品种。在法律监督层面上具体来说在于引导其监管活动、狱政管理上要偏重于对罪犯思想的教育及人格的矫正,强化执法公正与公开性的法律监督力度,做到宽严有度,宽严审势,脱离对监管秩序稳定与经济效益的狹隘功利目标的诱导,以到达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的彼岸。
最后,笔者认为,要使刑罚执行这匹烈马最终可以到达彼岸,仅靠缰绳的限制、马鞭的威慑、草料的诱导是远远不足的,更重要的是前进方向中道路的铺建,即执法环境是最为关键的要素。分为制度环境、心理环境与物质环境,具体来说包括完善的法律规范、假释合理风险评价机制、减刑程序的规范、社会认同程度、人权保障意识、执法人员的素质、社区矫正的设立、监管设施的改善等等,而这是法律监督机关力所不能及的,由此,要使刑罚执行真正能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做到执法公正,宽严有度,达到预防犯罪与矫正罪犯的刑罚彼岸,我们不仅要有理性的缰绳、公正的马鞭、合口的草料,更需要道路的铺建与美化。
【参考文献】
[1](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M].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7:165.
[2]陈兴良.宽严相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法律回应[N].检察日报,2007-04-25(3).
[3](英)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M].孙力,等,译.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67.
[4]Ernest van den Haag, Punishing Criminals: Concerning A Very Old and Painful Question, New York: BasicBooks, Inc.Publishers, 1975, p.47.
[5]Philip Bean, Punishment: A Philosophical and Criminological Inquiry, Oxford: Martin Robertson, 1981, p.100.
[6]Adrew von Hirsch, Past or Future Crimes: Deservedness and Dangerousness in the Sentencing of Criminals, New Brunswick and London Rutgers University Press. 1987, p.50.
[7]Sir W. Moberly, The Ethics of Punishment, Faber and Faber, 1968, p.281.
[8]Philip Bean, Punishment: A Philosophical and Criminological Inquiry, Oxford: Martin Robertson, 1981, p.55.